[浙江财政厅厅长]浙江财政厅(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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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财政厅(3篇)

  浙江财政厅1

  1改革通知

  编辑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 浙江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是主管财政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2职责调整

  编辑

  一、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划入原省 国家税务局的 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财务管理职责。

  2、增加负责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债务收支计划、 社会保障预算等预算的编制和管理职责。

  二、划出和取消的职责。

  1、将全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征收管理职责划给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2、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职责。

  3、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 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强化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职责。

  2、围绕推进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3、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

  3主要职责

  编辑

  一、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有关 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研究财政发展战略,拟订和执行财政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财务、会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其他有关政策;拟订全省性财政立法规划建议;起草财政、税收、财务、会计管理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承办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要求省一级承担的工作。

  三、负责各项财政收支管理。负责编制全省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报告全省和省级预算及执行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省对市县的 转移支付制度,指导全省乡镇财政工作。

  四、负责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拟订政府非税收入 管理制度和政策。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监督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和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 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和交易平台,负责政府采购对外事务。负责全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汽车编制及控购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制定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需要全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支出政策和管理制度。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 非贸易外汇管理。

  八、负责审核和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省本级企业 国有资本收益,制定并组织执行 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金融类 企业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九、负责办理和监督省本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省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建设性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负责制定省级 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负责全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审核和编制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制定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参与拟订社会保障政策,管理省级各项 社会保障支出。

  十二、贯彻执行 政府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统一管理政府内外债;参与研究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管理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赠)款业务。

  十三、管理和指导全省的会计、资产评估和社会审计等工作;依法对注册会计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 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和 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等行业自律管理组织进行监督、指导。

  十四、管理省级各项财政支出,提出优化 财政支出结构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分析;监督全省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全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十五、组织和管理全省财政人员业务培训,制定教育培训规划;开展财税政策和财税管理科学研究工作,指导省级财税、财会社会学术团体的工作;负责财政 信息管理系统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浙江财政厅2

  4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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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述职责,省财政厅设23个职能处室:

  办公室

  负责文电、机要、会务、档案、财务、后勤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稿起草、政策研究、信息、宣传、信访、督查、档案、收发、机要、保密、保卫、电子政务和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工作,指导 直属事业单位开展资产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政策法规处

  负责财政法制工作;负责本厅行政处罚案件审核会签,办理财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提出本省财政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法计划建议,组织立法项目的调研起草、审核和上报;参与审核其他部门起草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中涉及财政税收的条款;负责全省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管理和监督使用国家赔偿金;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报送备案工作;负责全省财政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研究制定全省财政周转金清理、整顿的有关政策措施,并监督检查贯彻落实情况;负责厅 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事项的政务公开工作;指导全省开展财政周转金的清理整顿工作;负责省级财政周转金的管理。

  总预算局

  牵头负责 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债务计划、社会保障预算等编制管理,负责省级 复式预算编制;研究全省财政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建议;负责与财政部的财政体制与结算管理工作,提出预算平衡和财力分配方案;负责编制全省和省本级财政年度预算草案;负责制定公共预算等各类预算管理制度、预算收支政策和管理工作,牵头制定定额和 支出标准体系;负责省级专户资金(专用基金)计划管理;牵头负责预算管理流程的规范和完善工作。

  地方预算处

  负责研究制定省以下财政体制;负责研究制定省与市、县(市)财政分配政策;负责省与市县体制结算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市)财政复式预算编制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债务计划编制和管理;参与研究全省财政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建议;参与研究、制定公共预算等各类预算管理制度、预算收支政策和管理工作。

  税政处

  参与研究全省财政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建议;负责与省 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的税收政策联系协调工作;根据国家税法或授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税收政策,转报减免税申请;组织企业所得税税源、关税工作等调查,提出政策调整的建议;参与做好部分产品增值税退税审批工作;参与检查、监督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承办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要求省一级承担的工作。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研究制定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牵头制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参与审核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购置预算;负责审批省级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产权变动和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事项;负责与省级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不含监狱、劳教企业、协作企业)和省级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的资产财务监督管理;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绩效管理,监督资产使用的有效性;负责指导市县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联系协调资产处置机构。

  预算执行局

  牵头组织实施预算执行职责;组织实施国家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总预算会计制度和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研究制定全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市县财政国库管理工作;建立省级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负责省级预算单位月度用款计划(含政府采购资金用款计划)的审批下达;负责财政预算总会计和财政专项资金的核算工作;负责省级 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清算工作;分析、预测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编报财政总决算;牵头负责部门决算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财政统计及分析工作;调度省级财政资金。

  国库支付处

  负责省级 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具体实施工作;协助建立省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和审批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备案和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拨款印鉴;下达 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负责办理 财政直接支付的审核、支付和生成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负责省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收支账务核算工作,负责与代理银行、预算单位、预算内外总会计对账;复核代理银行拨款凭证及收支日报表,负责向预算内外总会计报送财政支出报表;监督代理银行办理财政资金直接支付、授权业务及代理协议执行;负责对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单位的支付信息实行监控;负责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统计分析,提供国库集中支付信息。

  综合处

  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负责编制全省及省级政府非税收入收支计划;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审批,参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确定,负责财政票据(含罚没票据)管理;负责全省和省级政府非税收入统计分析;负责全省彩票监管,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制度,审核公益金使用计划;参与研究制定住房、工资、物价改革政策,会同有关方面制定土地、海域、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参与全省和省直住房制度的改革,管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及财务管理。

  行政政法处

  负责省人大、政协、党派团体、行政(含全省 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政法(含监狱劳教)、军警、人防(民防)等方面的部门预决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牵头制定、修订、解释行政单位财务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行政单位综合性开支标准和涉外开支标准的制定、修订和解释工作;负责归口行政事业单位和省属监狱劳教 企业财务管理;负责省属监狱劳教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教科文处

  负责省教育、科技、文化(含文物)、新闻出版(版权)、计划生育、体育、广电、档案、地震等方面的部门预决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负责事业单位综合性开支标准的制定、修订和解释工作;负责教科文专项资金的管理;负责省国有文化企业单位的财务管理;牵头制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并组织实施;参与研究制定财政支持教科文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政策。

  农业处

  负责省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农办(扶贫)等方面的部门预决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负责省财政安排的气象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负责财政支农 专项资金管理,研究制定相关财政支农政策;负责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造地改田资金的使用管理;负责财政扶贫工作,研究制定财政扶贫政策,管理省级财政扶贫资金;会同有关省级农口厅局做好防汛抗旱等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财务管理办法,编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省级财政资金预算,组织编报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年度决算;负责归口行业事业、企业的财务管理。

  企业处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企业财务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管理;负责制定省本级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取办法,并负责归口省级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工作;牵头负责企业财务的监督管理;负责省国资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小企业局)、商务厅、粮食局、供销社、总工会、机械设备成套局等方面的部门预决算有关工作;参与归口行业财政政策、企业改革政策、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的研究制定,指导系统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省级归口企业“工效挂钩”方案的审批;负责有关省财政扶持企业的专项资金管理;负责省级粮油、棉花、食糖、生猪、化肥、农药、医药等储备商品的财政专项补贴和风险基(资)金管理;负责省物产集团公司、杭钢等转体省级企业集团公司本级有关离退休人员经费管理;负责组织全省企业财务快报、年度决算报表的汇总编报和分析。

  外债金融处

  负责全省各级政府外债的统一归口管理;负责管理本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赠)款业务;负责政府承担还贷责任的政府外债项目的还本付息付费管理;负责对政府外债项目的财务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的实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资产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研究制定促进地方金融业改革发展的财政政策;负责地方金融企业资产财务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研究制定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实施监督和管理;负责全省地方金融企业财政性公共资源的汇总审核;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负责厅外事接待工作。

  社会保障处

  负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含公务员局)、卫生(含 食品药品监管局)、民政(含老龄办、移民办)、残疾人事业、红十字会等方面的部门预决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组织省级 社会保险基金的 财政专户管理;参与 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研究和政策制定,负责行政单位收入分配和津补贴管理有关工作;负责社会保障预决算的编制管理;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牵头有关抚恤、优待补助标准的制定。

  经济建设处

  负责省发展和改革(含 物价局、能源局)、国土资源(含地勘局、测绘局)、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部门预决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牵头管理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政策性基建贷款贴息;参与财政性 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安排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研究;负责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招投标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政府性投资工程造价;负责国有投资项目的统计分析。

  财政监督局

  牵头组织实施各项财政监督职责;制定财政监督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会计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执行;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政策建议;查处违反财税、会计、国资、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财经纪律的案件;负责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监督厅内各部门(单位)在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过程中执行财政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与制度的情况;监督厅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管理工作。

  绩效评价处

  负责拟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相关政策、制度和办法,制定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与标准体系;组织实施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对预算编制、执行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反映财政支出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与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建立与管理绩效评价中介机构库和专家库,组织指导中介机构和专家参与绩效评价工作并对其评价质量进行监督;建立绩效评价工作信息库和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机制。

  会计处

  负责全省会计工作的监管,研究制定全省会计管理政策,组织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负责会计核算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 会计从业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制定或审核全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协会业务;依法监督管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指导全省会计委派工作。

  政府采购监管处

  负责政府采购工作全过程的监管,拟订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负责拟订集中采购目录和有关限额标准;依法审批政府采购方式和自行采购项目;依法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和统计;负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管理;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和交易平台,以及评审专家库、商品价格库和供应商库;依法认定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和专业岗位任职资格;负责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负责政府采购对外事务,研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承担有关事务;负责全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汽车编制及控购管理。

  基层财政管理处

  指导乡镇财政工作,研究制定乡镇财政管理政策;制定支持村级组织建设、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 村干部报酬保障等财政政策措施,负责相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负责 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政策的管理;参与有关涉农补贴财政政策的制定和落实;负责农业税收取消后有关遗留问题的处理等;承担省 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制度,制定全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主管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编制全省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负责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省级立项县管理和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项目库及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负责项目工程设计、扩初设计(实施方案)的审核工作;负责全省项目计划的编报与批复、中期检查、竣工验收和项目统计工作;办理省农业综合开发协调小组相关工作,负责与省农业综合开发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的协调、沟通。

  人事处

  管理和指导厅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及档案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财政系统的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干部职工培训和学历教育;指导系统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浙江财政厅3

  5人员编制

  编辑

  省财政厅行政编制195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5名,总会计师1名;处级 领导职数79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26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6领导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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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钱巨炎

  职务: 厅长

  工作分工

  主持财政厅全面工作。

  领导简介

钱巨炎,男,汉族,1963年5月出生,浙江诸暨人,1983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现任浙江省省委委员、浙江省财政厅党组书记、浙江省财政厅厅长、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局长。

 

  姓名: 罗石林

  职务: 副厅长、巡视员

  工作分工

  协助厅长分管总预算局、地方预算处、税政处、政法处、资产处、预算编制中心。

  领导简介

  罗石林,男,汉族,1957年10月出生,浙江临安人,1975年9月参加工作,1985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本科,教授级高级会计师。现任浙江省纪委委员、浙江省财政厅党组副书记、浙江省财政厅副厅长、巡视员。

  姓名: 秦 忠

  职务: 纪检组长、监察专员

  工作分工

  负责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工作。

  领导简介

  秦忠,男,汉族,1955年10月出生,浙江金华人,1974年6月参加工作,1979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硕士研究生,工程师。现任浙江省财政厅党组成员、省纪委派驻省财政厅纪律检查组组长、省监察厅驻省财政厅监察专员。

  7直属机构

  编辑

  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

  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

  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

  浙江省省级部门预算编制中心

  浙江省财税政策研究室

  浙江省数字财政管理中心

  浙江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审核中心

  浙江省财政干部教育中心(浙江省中华会计函授学校)

  2012-11-12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服务中心

  浙江财政后勤服务中心

  8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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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协调配合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编制范围内编报进人计划。机构编制部门根据组织、人力社保部门录(聘)用、调动通知办理人员入编手续。财政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人员编制编制政府预算、核拨经费。人力社保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提供的人员入编、出编记录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各类社会保险手续。机构编制部门要建立健全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并与相关部门数据库互联共享。

  二、统一发放工资职责分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省直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各单位的性质、编制(含编制控制数)、职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定各单位的编制数、职数,审核省级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和工资总额;省财政厅按照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人员入(出)编和在编人数以及核定职数情况、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供的人员名单和应发工资总额进行资金审核、资金拨付和预算安排。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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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信息公开指南

  编辑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监督本机关更好地为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机关实际,编制《浙江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由本机关在“浙江省财政厅”网站上公开发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到浙江省财政厅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查询或索取。

  一、关于政府信息

  本《指南》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浙江省财政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胶卷、磁带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记录、保存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信息。

  凡浙江省财政厅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于公开的外,均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形式。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1 .主动公开信息范围

  本机关编制《浙江省财政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作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主要依据。《目录》主动公开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厅领导简历、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2)财政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财政政策、发展规划;

  (3)财政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

  (4)财政收支统计数据及经省人代会审议通过的财政预算报告、决算报告;

  (5)主要财政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招投标活动等各项财政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办事时间、地点、部门、联系方式及相关办理结果;

  (6)厅机关公务员及厅属单位工作人员招录和公开选任干部等人事管理情况;

  (7)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信息,采购结果及投诉事项;

  (8)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票据查询;

  (9)本机关根据《条例》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2 .主动公开形式

  《目录》及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浙江省财政厅”网站为主要载体予以公布。本机关在杭州市环城西路37号浙江省财政厅大楼二楼大厅设置信息公开查阅点,为公众提供方便。同时,本机关还将视情况通过新闻媒体等载体予以主动公开。

  3 .主动公开收费

  本机关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免费公开上述政府信息,但提供复印等加工处理按有关规定收费。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1 .依申请公开信息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浙江省财政厅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2 .依申请公开受理机关

  本机关设立“浙江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专门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及处理其他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事宜。该办公室通信地址为:杭州市环城西路37号浙江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邮政编码:310006,

  现场受理点为:杭州市环城西路37号浙江省财政厅大楼312室,办公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30。

  3 .信息公开申请

  为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凡向本机关提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事先填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点领取,也可在“浙江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下载。纸质申请表复制有效。

  (1)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为避免申请处理发生不必要的延误,申请人宜在信封、传真等函件的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到本机关受理点当面提出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本机关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情况。

  考虑到不同请求的处理难度、流转速度不同,以及申请人对各项请求要求答复的缓急不同,基于申请人的立场,我们建议申请人尽量就不同请求分别提出申请。

  4 .依申请公开信息办理

  (1)初步审查。收到申请后,本机关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初步审查,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被附注理由后及时退回,申请人可以在申请要件补充完备以后重新申请。

  (2)正式受理。本机关对所有形式完备的申请予以登记,并尽可能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够当场答复的申请,如无特殊理由,本机关将在登记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作出书面答复。有特殊理由的,经浙江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批准,书面答复将在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共计30个工作日)。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答复可以提供信息的,如无特殊理由,本机关将在申请人办妥相关手续后及时提供申请人所需的信息。有特殊理由的,经浙江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批准,所需信息将延期提供。延期答复或提供信息的,本机关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延期情况及其理由。一项申请中包含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在全部请求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更清晰地了解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浙江省财政厅编制了《浙江省财政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图》。

  5 .依申请公开信息收费

  根据《条例》要求,本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的,按照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四、监督和保障

  申请人认为本机关及本机关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或未依法完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可以依法进行监督并举报。

  1 .向监督部门投诉

  本机关内设监督部门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实施,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相关投诉。通信地址为:杭州市环城西路37号浙江省财政厅监察室,邮政编码:310006。

  2 .向省监察厅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

  3 .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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