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3篇

来源:教育教学方案 时间:2021-04-14 07:05:4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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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猪瘟(African Swine fever,ASF)是由非洲猪瘟病毒(African Swine fever virus,ASFV)感染家猪和各种野猪(非洲野猪、欧洲野猪等)引起的一种急性、出血性、烈性传染病。本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1

  为适应非洲猪瘟防控新形势新要求,强化常态化防控,指导各地科学规范处置疫情,农业农村部在总结前期防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防控实际,组织制定了《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第二版)》,已于日前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版)》同时废止。

  非洲猪瘟疫情属重大动物疫情,一旦发生,死亡率高,是我国生猪产业生产安全最大威胁。当前,我国非洲猪瘟防控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病毒已在我国定殖并形成较大污染面,疫情发生风险依然较高。为扎实打好非洲猪瘟防控持久战,切实维护养猪业稳定健康发展,有效保障猪肉产品供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疫情报告与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猪、野猪出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或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有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按规定通报信息,按照“可疑疫情—疑似疫情—确诊疫情”的程序认定疫情。

  (一)可疑疫情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信息后,应立即指派两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到场,开展现场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符合《非洲猪瘟诊断规范》可疑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可疑病例,并及时采样送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根据现场诊断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可疑疫情。

  (二)疑似疫情

  可疑病例样品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或经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应判定为疑似病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疑似疫情。

  (三)确诊疫情

  疑似病例样品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授权的地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复检,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应将疑似病例判定为确诊病例。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确诊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疫情;涉及两个以上关联省份的疫情,由农业农村部认定疫情。

  相关单位在开展疫情报告、调查以及样品采集、送检、检测等工作时,应及时做好记录备查。确诊病例所在省份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疫情快报要求将有关信息逐级上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将样品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程序向农业农村部报送疫情信息。

  在生猪运输过程中发现的非洲猪瘟疫情,由疫情发现地负责报告、处置,计入生猪输出地。

  农业农村部负责发布疫情信息,未经农业农村部授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不得擅自发布疫情和排除疫情信息。

  二、疫情响应

  根据非洲猪瘟流行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疫情应急响应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I级)疫情响应

  21天内多数省份发生疫情,且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时,农业农村部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评估结果,报请国务院启动I级疫情响应,启动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或经国务院授权,由农业农村部启动I级疫情响应,并牵头启动多部门组成的应急指挥机构,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启动I级疫情响应后,农业农村部负责向社会发布疫情预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应对;实施防控工作每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等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二)重大(Ⅱ级)疫情响应

  21天内9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时,应启动Ⅱ级疫情响应。

  疫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应对;实施防控工作每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农业农村部加强对全国疫情形势的研判,对发生疫情省份开展应急处置督导,根据需要派专家组指导处置疫情;向社会发布预警,并指导做好疫情应对。

  (三)较大(Ⅲ级)疫情响应

  21天内4个以上、9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或3个相邻省份发生疫情时,应启动Ⅲ级疫情响应。

  疫情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应对;实施防控工作每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疫情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发生地开展应急处置督导,及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向本省有关地区、相关部门通报疫情信息,指导做好疫情应对。

  农业农村部向相关省份发布预警。

  (四)一般(Ⅳ级)疫情响应

  21天内4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的,应启动Ⅳ级疫情响应。

  疫情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应对;实施防控工作每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疫情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发生地开展应急处置督导,及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向本市有关县区、相关部门通报疫情信息,指导做好疫情应对。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对疫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并向相关地区发布预警信息。

  (五)各地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及响应措施的细化和调整

  省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结合辖区内工作实际,科学制定和细化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和响应措施,并指导市、县两级逐级明确和落实。原则上,地方制定的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和响应措施,要高于和严于国家制定的标准和措施。省级在调低响应级别前,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将有关情况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六)国家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农业农村部根据疫情形势和防控实际,组织开展评估分析,及时提出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或意见。由原启动响应机制的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三、应急处置

  对发生可疑和疑似疫情的相关场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采取隔离观察、采样检测、流行病学调查、限制易感动物及相关物品进出、环境消毒等措施。必要时可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疫情确认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一)疫点划定与处置

  1.疫点划定。对具备良好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规模养殖场,发病猪舍与其他猪舍有效隔离的,可以将发病猪舍作为疫点;发病猪舍与其他猪舍未能有效隔离的,以该猪场为疫点,或以发病猪舍及流行病学关联猪舍为疫点。

  对其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养殖场(户)为疫点;如已出现或具有交叉污染风险,以病猪所在养殖小区、自然村或病猪所在养殖场(户)及流行病学关联场(户)为疫点。

  对放养猪,以病猪活动场地为疫点。

  在运输过程中发现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辆、船只、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

  在牲畜交易和隔离场所发生疫情的,以该场所为疫点。

  在屠宰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该屠宰加工场所(不含未受病毒污染的肉制品生产加工车间、冷库)为疫点。

  2.应采取的措施。县级人民政府应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的所有生猪,并参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以及排泄物、餐厨废弃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按照《非洲猪瘟消毒规范》等相关要求,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人员、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等进行严格消毒,并强化灭蝇、灭鼠等媒介生物控制措施;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疫点为生猪屠宰场所的,还应暂停生猪屠宰等生产经营活动,并对流行病学关联车辆进行清洗消毒。运输途中发现疫情的,还应对运载工具实施暂扣,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不得劝返。

  (二)疫区划定与处置

  1.疫区划定。对生猪生产经营场所发生的疫情,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生猪存栏密度和饲养条件、野猪分布等情况,综合评估后划定,一般是指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对运输途中发生的疫情,经流行病学调查和评估无扩散风险的,可以不划定疫区。

  2.应采取的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组织设立警示标志,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对出入的相关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关闭生猪交易场所并进行彻底消毒;禁止生猪调入和未经检测的生猪及其产品调出疫区,经检测合格的出栏肥猪可经指定路线就近屠宰;监督指导养殖场户隔离观察存栏生猪,增加清洗消毒频次,并采取灭蝇、灭鼠等媒介生物控制措施。

  疫区内的生猪屠宰加工场所,应暂停生猪屠宰活动,进行彻底清洗消毒,经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的,由疫情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恢复生产后,经实验室检测、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可在所在地县境内销售。

  封锁期内,疫区内发现疫情或检出核酸阳性的,应参照疫点处置措施处置。经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认为无疫情扩散风险的,可不再扩大疫区范围。

  (三)受威胁区划定与处置

  1.受威胁区划定。受威胁区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生猪存栏密度和饲养条件、野猪分布等情况,综合评估后划定。没有野猪活动的地区,一般从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有野猪活动的地区,一般从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

  2.应采取的措施。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及时关闭生猪交易场所。畜牧兽医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全面排查,必要时采样检测,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禁止调出未按规定实验室检测、检疫的生猪;经检测、检疫合格的出栏肥猪,可经指定路线就近屠宰;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按规定检测合格的养殖场(户),其出栏肥猪可与本省符合条件的屠宰企业实行“点对点”调运,出售的种猪、商品仔猪(重量在30公斤及以下且用于育肥的生猪)可在本省范围内调运。

  受威胁区内的生猪屠宰加工场所,应彻底清洗消毒,在官方兽医监督下采样检测,检测合格且由疫情所在县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通过后,可继续生产。

  封锁期内,受威胁区内发现疫情或检出核酸阳性的,应参照疫点处置措施处置。经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认为无疫情扩散风险的,可不再扩大受威胁区范围。

  (四)紧急流行病学调查

  1.初步调查。在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内搜索可疑病例,寻找首发病例,查明发病顺序;调查了解当地地理环境、易感动物养殖和野猪分布情况,分析疫情潜在扩散范围。

  2.追踪调查。对首发病例出现前21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风险物品、运载工具及密切接触人员进行追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屠宰加工场所进行采样检测,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3.溯源调查。对首发病例出现前21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风险物品、运输工具和人员进出情况等进行溯源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相关场所、运载工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流行病学调查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根据风险分析情况及时采取隔离观察、抽样检测等处置措施。

  (五)应急监测

  疫情所在县、市要立即组织对所有养殖场所开展应急排查,对重点区域、关键环节和异常死亡的生猪加大监测力度,及时发现疫情隐患。加大对生猪交易场所、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巡查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加大入境口岸、交通枢纽周边地区以及货物卸载区周边的监测力度。高度关注生猪、野猪的异常死亡情况,指导生猪养殖场(户)强化生物安全防护,避免饲养的生猪与野猪接触。应急监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必须按规定立即采取隔离观察、抽样检测等处置措施。

  (六)解除封锁和恢复生产

  在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并达到下列规定条件时,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向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组织验收,合格后,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组织恢复生产。

  1.疫点为养殖场(户)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所有猪按规定处理后21天内,疫区、受威胁区未出现新发疫情;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疫点和屠宰场所、市场等流行病学关联场点抽样检测合格。

  解除封锁后,病猪或阳性猪所在场点需恢复生产的,应空栏5个月且环境抽样检测合格;或引入哨兵猪饲养,45天内(期间不得调出)无疑似临床症状且检测合格的,方可恢复生产。

  2.疫点为生猪屠宰加工场所的。对屠宰加工场所主动排查报告的疫情,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后,48小时内疫区、受威胁区无新发病例。对畜牧兽医部门排查发现的疫情,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后,21天内疫区、受威胁区无新发病例。

  封锁令解除后,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可恢复生产。对疫情发生前生产的生猪产品,经抽样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或加工使用。

  四、监测阳性的处置

  在疫情防控检查、监测排查、流行病学调查和企业自检等活动中,检出非洲猪瘟核酸阳性,但样品来源地存栏生猪无疑似临床症状或无存栏生猪的,为监测阳性。

  (一)养殖场(户)监测阳性

  养殖场户自检发现阳性的,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复核确认为阳性且生猪无异常死亡的,应扑杀阳性猪及其同群猪。对其余猪群,应隔离观察21天。隔离观察期满无异常且检测阴性的,可就近屠宰或继续饲养;隔离观察期内有异常且检测阳性的,按疫情处置。

  对不按要求报告自检阳性或弄虚作假的,列为重点监控场户,其生猪出栏报检时要求加附第三方出具的非洲猪瘟检测报告。

  (二)屠宰加工场所监测阳性

  屠宰场所自检发现阳性的,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暂停生猪屠宰活动,全面清洗消毒,对阳性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后,在官方兽医监督下采集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送检,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合格的,可恢复生产。该屠宰场所在暂停生猪屠宰活动前,尚有待宰生猪的,一般应予扑杀;如不扑杀,须进行隔离观察,隔离观察期内无异常且检测阴性的,可在恢复生产后继续屠宰;有异常且检测阳性的,按疫情处置。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抽检发现阳性或在监管活动中发现屠宰场所不报告自检阳性的,应立即暂停该屠宰场所屠宰加工活动,扑杀所有待宰生猪并进行无害化处理。该屠宰场所全面落实清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相关措施15天后,在官方兽医监督指导下采集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送检,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合格的,可恢复生产。

  (三)其他环节的监测阳性

  在生猪运输环节检出阳性的,扑杀同一运输工具上的所有生猪并就近无害化处理,对生猪运输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追溯污染来源。

  在饲料及其添加剂、生猪产品和制品中检出阳性的,应立即封存,经评估有疫情传播风险的,对封存的相关饲料及其添加剂、生猪产品和制品予以销毁。

  在无害化处理场所检出阳性的,应彻底清洗消毒,查找发生原因,强化风险管控。

  养殖、屠宰和运输环节发现阳性的,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将监测阳性信息按快报要求逐级报送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将阳性样品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五、善后处理

  (一)落实生猪扑杀补助

  对强制扑杀的生猪及人工饲养的野猪,符合补助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对运输环节发现的疫情,疫情处置由疫情发生地承担,扑杀补助费用由生猪输出地按规定承担。

  (二)开展后期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系统总结,可结合体系效能评估,找出差距和改进措施,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较大(III级)疫情的,应上报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重大(II级)以上疫情的,应逐级上报至农业农村部。

  (三)表彰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参加疫情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及时奖励;对在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四)责任追究

  在疫情处置过程中,发现生猪养殖、屠宰、经营、运输等生产经营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抚恤和补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六、保障措施

  各地政府加强对本地疫情防控工作的领导,强化联防联控机制建设,压实相关部门职责,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伍,落实应急资金和物资,对非洲猪瘟疫情迅速作出反应、依法果断处置。

  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机构队伍和能力作风建设,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宣传,建立疫情分片包村包场排查工作机制,强化重点场点和关键环节监测,提升疫情早期发现识别能力;强化养殖、屠宰、经营、运输、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环节风险管控,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切实化解疫情发生风险。

  七、附则

  (一)本方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针对供港澳生猪及其产品的防疫监管,涉及本方案中有关要求的,由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另行商定。

  (三)野猪发生疫情的,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参照本方案采取相关处置措施,防止野猪疫情向家猪扩散。

  (四)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园、野生动物园、保种场、实验动物场所发生疫情的,应按本方案进行相应处置。必要时,可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风险评估结果,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同意,合理确定扑杀范围。

  (五)本方案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

  本病自1921年在肯尼亚首次报道,一直存在于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国家,1957年先后流传至西欧和拉美国家,多数被及时扑灭,但在葡萄牙,西班牙西南部和意大利的撒丁岛仍有流行。

  2007年以来,非洲猪瘟在全球多个国家发生、扩散、流行,特别是俄罗斯及其周边地区。2017年3月,俄罗斯远东地区伊尔库茨克州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疫情发生地距离我国较近,仅为1000km左右;另外,我国是养猪及猪肉消费大国,生猪出栏量、存栏量以及猪肉消费量均位于全球首位,每年种猪及猪肉制品进口总量巨大,与多个国家贸易频繁;而且,我国与其它国家的旅客往来频繁,旅客携带的商品数量多、种类杂。因此,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风险日益加大,一旦传入,其带来的直接以及间接损失将不可估量。对此,2017 年 4 月 12 日,我国农业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风险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

  2019年9月9日,菲律宾农业部发布消息说,8月菲律宾北部多地出现猪发病死亡现象,政府部门选取了20份死猪的血液样本送往英国进行非洲猪瘟检测,其中有14份样本的检测结果为阳性。出现疫情的地区为北部的黎刹省和布拉干省,当局已经扑杀了疫区及疫区周围一公里以内的超过7400头猪。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3

  病原

  非洲猪瘟病毒是非洲猪瘟科非洲猪瘟病毒属的重要成员,病毒有些特性类似虹彩病毒科和痘病毒科。病毒粒子的直径为175-215纳米,呈20面体对称,有囊膜。基因组为双股线状DNA,大小170-190kb。在猪体内,非洲猪瘟病毒可在几种类型的细胞浆中,尤其是网状内皮细胞和单核巨噬细胞中复制。该病毒可在钝缘蜱中增殖,并使其成为主要的传播媒介。

  本病毒能从被感染猪之血液、组织液、内脏,及其他排泄物中证实出来,低温暗室内存在血液中之病毒可生存六年,室温中可活数周,加热被病毒感染的血液55℃30分钟或60℃10分钟,病毒将被破坏,许多脂溶剂和消毒剂可以将其破坏。

  流行病学

  易感动物

  猪与野猪对本病毒都系自然易感性的,各品种及各不同年龄之猪群同样是易感性,梦特哥马利氏等(Montgomery)于1921年曾设法试验白鼠、天竺鼠、兔、猫、犬、山羊、绵羊、牛、马、鸽等动物,都未被感染成功,但是伟力合(Velho)于1956年报告,他曾盲目通过兔子26代后攻毒猪照样致死。

  传播媒介

  非洲和西班牙半岛有几种软蜱是ASFV的贮藏宿主和媒介。美洲等地分布广泛的很多其他蜱种也可传播ASFV。一般认为,ASFV传入无病地区都与来自国际机场和港口的未经煮过的感染猪制品或残羹喂猪有关,或由于接触了感染的家猪的污染物,胎儿,粪便,病猪组织,并喂了污染饲料而发生。发病率和死亡率最高可达100%。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1921年肯尼亚首次报道发生非洲猪瘟疫情,该病于上世纪60年代传入欧洲,70年代传入南美洲,2007传入高加索地区和俄罗斯。2017年以来,俄罗斯远东地区发生数起非洲猪瘟疫情。2018年我国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街道(新城子)五五社区发现国内首例病毒。[54]该病现主要在非洲、中东欧和高加索地区流行。病毒在我国已有出现。健康猪与患病猪或污染物直接接触是非洲猪瘟最主要的传播途径,猪被带毒的蜱等媒介昆虫叮咬也存在感染非洲猪瘟的可能性。[55]

  2018年之前,中国没有非洲猪瘟。分子流行病学研究表明:传入中国的非洲猪瘟病毒属基因Ⅱ型,与格鲁吉亚、俄罗斯、波兰公布的毒株全基因组序列同源性为99.95%左右。

  “通常非洲猪瘟跨国境传入的途径主要有四类:一是生猪及其产品国际贸易和走私,二是国际旅客携带的猪肉及其产品,三是国际运输工具上的餐厨剩余物,四是野猪迁徙。”

  中国已查明疫源的68起家猪疫情,传播途径主要有三种:一是生猪及其产品跨区域调运,占全部疫情约19%;二是餐厨剩余物喂猪,占全部疫情约34%;三是人员与车辆带毒传播,这是当前疫情扩散的最主要方式,占全部疫情约46%。[48]

  发病机理

  ASFV可经过口和上呼吸道系统进入猪体,在鼻咽部或是扁桃体发生感染,病毒迅速蔓延到下颌淋巴结,通过淋巴和血液遍布全身。强毒感染时细胞变化很快,在呈现明显的刺激反应前,细胞都已死亡。弱毒感染时,刺激反应很容易观察到,细胞核变大,普遍发生有丝分裂。发病率通常在40%-85%之间,死亡率因感染的毒株不同而有所差异。高致病性毒株死亡率可高达90-100%;中等致病性毒株在成年动物的死亡率在20%-40%之间,在幼年动物的死亡率在70%-80%之间;低致病性毒株死亡率在10%-30%之间。

  症状

  自然感染潜伏期5~9天,往往更短,临床实验感染则为2~5天,发病时体温升高至41℃ ,约持续四天,直到死前四十八小时,体温始下降为其特征,同时临床症状直到体温下降才显示出来,故与猪瘟体温升高时症状出现不同,最初三至四日发热期间,猪只之食欲,显出极度脆弱,猪只躺在舍角,强迫赶起要它走动,则显示出极度累弱,尤其後肢更甚,脉搏动快,咳嗽,呼吸快约三分之一,显呼吸困难,浆液或粘液脓性结膜炎,有些毒株会引起带血之下痢,呕吐,血液变化似猪瘟,从三至五个病例中,显示有50%之白血球数减少现象,淋巴球也同样减少,体温升高时发生白血球性贫血,至第四日白血球数便降至40%才不下降,未成熟中性球数增加也可观察到,往往发热后第七天死亡,或症状出现仅一、二天便死亡。

  病理变化

  在耳、鼻、腋下、腹、会阴、尾、脚无毛部分呈界线明显的紫色斑,耳朵紫斑部分常肿胀,中心深暗色分散性出血,边缘褪色,尤其在腿及腹壁皮肤肉眼可见到。显微镜所见,于真皮内小血管,尤其在乳头状真皮呈严重的充血和肉眼可见的紫色斑,血管内发生纤维性血栓,血管周围有许多之嗜酸球,耳朵紫斑部分上皮之基层组织内,可见到血管血栓性小坏死现象,切开胸腹腔、心包、胸膜、腹膜上有许多澄清、黄或带血色液体,尤其在腹部内脏或肠系膜上表部分,小血管受到影响更甚,于内脏浆液膜可见到棕色转变成浅红色之瘀斑,即所谓的麸斑(Bran Flecks),尤其于小肠更多,直肠壁深处有暗色出血现象,肾脏有弥漫性出血情形,胸膜下水肿特别明显,及心包出血。

  (1)在淋巴节有猪瘟罕见的某种程度之出血现象,上表或切面似血肿之结节较淋巴节多。

  (2)腺脏肿大,髓质肿胀区呈深紫黑色,切面突起,淋巴滤胞小而少,有7%猪脾脏发生小而暗红色突起三角形栓塞情形。

  (3)循环系统:心包液特别多,少数病例中呈混浊且含有纤维蛋白,但多数心包下及次心内膜充血。

  (4)呼吸系统:喉、会厌有瘀斑充血及扩散性出血,比猪瘟更甚,瘀斑有发生於气管前三分之一处,镜检下,肠有充血而没有出血病灶,肺泡则呈现出血现象,淋巴球呈破裂。

  (5)肝:肉眼检查显正常,充血暗色或斑点大多异常,近胆部分组织有充血及水肿现象,小叶间结缔组织有淋巴细胞、浆细胞(Plasma Cell)及间质细胞浸润,同时淋巴球之核破裂为其特征。

  诊断

  临诊诊断

  非洲猪瘟与猪瘟的其他出血性疾病的症状和病变都很相似,他们的亚急性型和慢性型在生产现场实际上是不能区别的,因而必须用实验室方法才能鉴别。现场如果发现尸体解剖的猪出现脾和淋巴结严重充血,形如血肿,则可怀疑为猪瘟。

  实验室诊断

  (1)红细胞吸附试验:将健康猪的白细胞加上非洲猪瘟猪的血液或组织提取物,37℃培养,如见许多红细胞吸附在白细胞上,形成玫瑰花状或桑椹体状,则为阳性。

  (2)直接免疫荧光试验:荧光显微镜下观察,如见细胞浆内有明亮荧光团,则为阳性。

  (3)动物接种试验

  (4)间接免疫荧光试验:将非洲猪瘟病毒接种在长满Vero细胞的盖玻片上,并准备未接种病毒的Vero细胞对照。试验后,对照正常,待检样品在细胞浆内出现明亮的荧光团核荧光细点可被判定为阳性。

  (5)酶联免疫吸附试验:对照成立时(阳性血清对照吸收值大于0.3,阴性血清吸收值小于0.1),待检样品的吸收值大于0.3时,判定为阳性。

  (6)免疫电泳试验:抗原于待检血清间出现白色沉淀线者可判定为阳性。

  (7)间接酶联免疫蚀斑试验:肉眼观察,或显微镜下观察,蚀斑呈棕色则为阳性,无色则为阴性。

  防控工作

  在无本病的国家和地区应防止ASFV的传入,在国际机场和港口,从飞机和船舶来的食物废料均应焚毁。对无本病地区事先建立快速诊断方法和制定一旦发生本病时的扑灭计划。

  由于在世界范围内没有研发出可以有效预防非洲猪瘟的疫苗,但高温、消毒剂可以有效杀灭病毒,所以做好养殖场生物安全防护是防控非洲猪瘟的关键。

  一是严格控制人员、车辆和易感动物进入养殖场;进出养殖场及其生产区的人员、车辆、物品要严格落实消毒等措施。

  二是尽可能封闭饲养生猪,采取隔离防护措施,尽量避免与野猪、钝缘软蜱接触。

  三是严禁使用泔水或餐余垃圾饲喂生猪。

  四是积极配合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疫病监测排查,特别是发生猪瘟疫苗免疫失败、不明原因死亡等现象,应及时上报当地兽医部门。[55]

  防范措施

  2018年8月28日,保加利亚农业部表示,为防范非洲猪瘟,该国在保加利亚与罗马尼亚边界修建的围栏已经完工。[56]

  对人影响

  人民网报道:非洲猪瘟,只传染猪不传染人。非洲猪瘟不是“人畜共患病”,不传染人,但对猪来说是非常致命的。非洲猪瘟疫情需要农业部门和养殖者的重视,但消费者,该吃吃该喝喝,不用担心[57]。

  新华网报道:“非洲猪瘟不感染人,对人体健康和食品安全不产生直接影响。从研究情况看,也不太可能出现变异传染人的情况。”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人说,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的猪肉和产品都是经过检疫的,公众不必担心[58]。

  研究进展

  2019年3月22日,《新发病原体与感染》在线发表了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国家非洲猪瘟专业实验室的最新成果,研究人员利用2018年9月3日黑龙江省佳木斯疫情发病猪样品,接种猪原代肺泡巨噬细胞,成功分离出Pig/HLJ/18。[59]

  2019年5月,哈尔滨兽医研究所自主研发的非洲猪瘟疫苗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分离了中国第一株非洲猪瘟病毒,建立了病毒细胞分离及培养系统和动物感染模型,创制了非洲猪瘟候选疫苗,实验室阶段研究证明其中两个候选疫苗株具有良好的生物安全性和免疫保护效果,临床前中试产品工艺研究初步完成。[60]

  2019年6月12日下午3时,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公告称,海南南药研究团队经对多种热带植物进行筛选,从中分离出预防非洲猪瘟病毒感染的复方成分,组方制成注射剂,用于预防非洲猪瘟病毒感染,经临床试验,显示出一定的预防效果。[61]

本文来源:https://www.bbjkw.net/fanwen524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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