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条例试题]存款保险条例

来源:经验交流材料 时间:2018-08-12 15:00:03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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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条例篇(1):存款保险制度利弊分析2016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存款保险制度利弊分析2016,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什么是存款保险制度
  金融业内人士介绍,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
  从目前央行等各方人士释放的信息来看,存款保险制度以下几个方面已经达成共识:存款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全覆盖”的特征,所有银行均纳入存款保险制度范畴;根据银行风险评级,实行差别化费率;设定一定规模的赔付额度,如市场预计的20万元至50万元之间,并且按照比例赔付;存款保险制度设计“早期纠正”的功能等。
  日前,上海首家民营银行华瑞银行主发起人之一美邦服饰发布公告称,持有5%以上股份的发起人签署《主发起人风险自担机制的相关承诺》,提前订立风险处置与恢复计划。《承诺》还明确,对50万元以下个人存款进行保险。这意味着,在存款保险制度出台前,一旦发生风险,华瑞银行主发起人将以出资额为上限,对50万元以下个人存款进行赔付。换言之,一旦银行破产,储户的存款损失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具体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在出现意外时,并非所有的存款都会得到赔偿。央行相关负责人曾表示,未来存款保险机构可能实行限额保险制,央行计划为98%的储户提供全额保险。对此,业内人士普遍预计未来存款保险对单个储户的赔偿上限应在20万元至50万元的区间内,即超过这一限额的存款部分,将得不到赔偿。
  此外,存款保险的投保人是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而非存款人。可见,保险存款制度是为储户的存款加上的一层保障,也是风险提示,意味着银行将不再是绝对安全的港湾。
  假设真如专家推断,保险限额为50万元,那么习惯将大量资金存在一个银行的储户该注意了,一旦出现风险或将损失很多。理财专家提醒,最好把鸡蛋放在不同的篮子里,“混搭”理财降低风险的同时或许还能增加收益。
  存款保险制度的利弊
  1、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影响
  1)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稳定一国金融体系。在经济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频频发生金融风波。如1994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机,1995年的英国巴林银行倒闭事件,1996年的日本阪和银行倒闭事件,1997年席卷东南亚和日韩的亚洲金融风暴,以及最近日本保险公司的频频破产等等,不仅严重影响了本国经济的正常运转和社会安定,还给国际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冲击。这些国家为解决这些金融问题都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我国目前虽然没有发生大规模系统性的金融风波,但随着金融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创新产品逐渐增多,中小型商业银行的纷纷成立,在商业银行内控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银行自身风险在逐渐增加。要防范风险,稳定金融,只能“防患于未然”,国际经验表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失为防范金融风险的可行选择之一。
  2)有利于保护广大存户利益,总体上增强银行信用。作为信用中介的银行,其基本特征是高风险性和不稳定性,即银行大部分资金是以负债的形式吸收的机构和个人存款,自有资金只占全部资本的小部分,在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因素作用下导致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时,就易引起银行信用危机。我国金融业目前的现状是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尚未完全转变,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风险抵御能力较差,在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金融监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实际上也是对银行业发展的一种强制性保护。
  3)有利于革新传统观念,提高了公众风险意识。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模式下,我国的银行储蓄存款不仅没有风险,而且收益可观,一直是人们投资的首选渠道。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破产不仅在理论上已被公众接受,而且在实践中已实施,因此作为经营货币这一特殊商品的商业银行所潜在的风险也应为公众所接受。
  4)有利于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力度,减轻中央银行的负担。存款保险的目的,一方面是在心要的情况下,执行赔偿的职责,另一方面,更为主要的是为了保障整金融体系的稳定。这就要求存款保险机构要对日常的银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而且要定期对银行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审查其上报的统计报表和账目。当银行管理不善或经营非法、风险较大的业务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帮助银行渡过难关,或促成其它银行的并购,从而实现中央银行的监管意图。
  2、存款保险制度的消极影响
  1)存款保险制度其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它可能诱发道德风险。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使得存款者风险意识下降,特别是在利率市场化实现以后,他们就可能不顾银行经营风险,将钱存到愿意支付最高存款利息的银行;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的风险约束机制也会弱化,在经营活动中就可能为追求高额利润而过度投机。此外,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还有特殊问题:主要是四大国有银行有政府为其做后盾,无偿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险,为了节省运行成本,显然不愿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如果不把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纳入这一体系,那么由于保险基金数额小、范围狭窄,就很难保证银行资金发生大量损失的时候对储户进行赔付。
  2)鼓励银行铤而走险。也就是说,存款保险制度刺激银行承受更多的风险,鼓励银行的冒险行为。因为银行知道,一旦遇到麻烦,存款保险机构会挽救它们。特别是当一家银行出现危机而又没被关闭时,所有者便用存款保险机构的钱孤注一掷,因为这时全部的风险由承保人承担。这样那些资金实力弱、风险程度高的金融机构会得到实际的好处,而经营稳健的银行会在竞争中受到损害,从而给整个金融体系注入了不稳定因素并增大了银行体系的经营风险。这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本来目的是背道而驰的。
  延展阅读:
  以下为关于存款保险制度通俗版十问十答。
  1.存款保险制度是什么?
  所谓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2.存款保险制度究竟“保”哪些类型的存款,最高保多少?
  被保险存款,包括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3.存在哪些银行的钱,受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吗?
  凡是存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都算在其中。
  4.保费谁来出,是储户还是银行?
  每个银行都要为自己的存款买保险,交到名叫“存款保险基金”的机构中,当然了费率也不一样,这笔钱一般银行出,和我们储户没关系。
  5.只保50万,土豪们怎么办?
  但对于个人而言比较简单,保险上限为50万,要想规避风险也很简单,每家银行都只存50万,300万就存个六家银行,那就全部有保障了。
  6.一直以来存在银行的存款都没有保险吗?
  中国此前采取的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即以国家和政府的信用为银行存款为担保。历史上,大型国有银行改制时的坏账剥离即动用的财政资金和央行再贷款,1998 年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时,对于自然人的存款采取全额兑付的解决方案;而中国绝大多数银行都是国有银行,由财政部或者地方政府所控制。因此存款人心理上,个人存款是全额担保的。但是这一担保并没有通过法律明确表示,而是一种隐性的契约,缺乏依据。
  7.保费怎么交?
  投保机构应当交纳的保费,按照本投保机构的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适用费率计算,具体办法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被保险存款余额、存款结构情况以及与确定适用费率、核算保费、偿付存款相关的其他必要资料。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8.万一银行破产了,谁来赔?
  这次专门成立一个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9.还没开门的民营银行,受存款保险制度影响吗?
  首批五家试点民营银行中的华瑞银行披露的拟定的华瑞银行发起人协议显示,首次披露出了监管要求的风险自担原则。其中最重要的即是: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国家存款保险制度出台前,要以自有资金,在出资额一倍范围内,对50万元以下个人储蓄存款承担因华瑞银行经营失败而导致的剩余风险赔付责任。
  10.银行股还会“牛气冲天”吗?
  存款保险对银行股是利好,分析称,存款保险有助于利率市场化的推进,以及金融市场 整体宏观性风险的降低,因此对银行股的估值提升有很大帮助
  对银行来说,可能会因“存款搬家”而对业绩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按照2013 年末数据测算,将降低银行业净利润 3%左右,不过,竞争变大下各家银行估计也会使出浑身解数,力求差异化发展,说不定会提高银行的核心竞争力。
  当然,各家银行情况也不同,兴业证券在最新一份研报中分析了各家银行业绩可能下滑的比例,兴业银行、民生银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受到的影响最小,在3%以内;华夏银行、平安银行和中信银行受到的影响最大,均超过4%,其中华夏银行高达4.46%。

存款保险条例篇(2):《存款保险条例》解读


  存款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重要举措,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深化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稳定,促进我国金融体系健康发展起重要作用,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存款保险条例》解读,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保障存款人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
  “存款保险就是建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明确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的时候,可以依照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保障存款人权益。”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副局长黄晓龙在介绍存款保险制度时这样说。
  我国银行业是金融业的主体,存款是老百姓的重要金融资产。切实加强对老百姓存款的保护,对维护金融稳定、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非常重要。
  在保费问题上,黄晓龙介绍道,“存款保险的保费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来交纳,存款人不需要交纳。”我国存款保险实行基准费率与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制度,目的主要是为了促进公平竞争,形成正向激励,强化对投保机构的市场约束。
  《条例》推动金融改革
  黄晓龙认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促进银行改革发展,提升银行的竞争力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在推动金融改革的意义上,可以说是它是推动金融其他领域改革的一些支持和配套条件。
  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保障存款人的利益,可以为银行经营建立稳定的长效机制。
  除此之外,存款保险可以通过保障存款人的利益,可以提高中小银行的信用,为大中小银行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之后,能够及时发现风险,使金融机构优胜劣汰,形成一个竞争性、可持续发展的金融体系。
  存款保险制度不会引发存款搬家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不会引发中小银行的存款搬家,黄晓龙从一下几方面对此进行解答。
  第一,我们国家目前银行业经营状况良好,总体运行稳健,无论是资本充足率,还是银行的拨备覆盖都处于比较好的水平。
  第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做的是加法,是对现有的金融安全网是一个改善和加强,可以进一步提升银行业的稳健性。
  第三,现在设定50万元的偿付限额,可以使99.63%的存款人(包括各类企业)得到全额的保护,能够充分保障存款人的利益和银行业的稳健运行。比如一些大额存款人,实际上跟银行的业务关系比较密切,存款稳定性较强,并且他们风险识别能力较高,不会轻易搬家。
  第四,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即使个别机构经营出现问题,存款保险大多数情况下也是采取收购与承接等方式,用好的银行来收购出问题的银行,这样使存款人的存款,包括正常的业务都能够继续得到充分保障。
  我国偿付限额高于国际水平
  “确定偿付限额是存款保险制度涉及到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黄晓龙说。
  从国际上看,偿付限额一般是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5倍,考虑到我们国家居民储蓄倾向较高,而且储蓄很大程度上承担着医疗、教育等方面的社会保障功能,“我们国家在确定偿付限额的时候,设计了一个比较高的偿付限额,是50万元,大概是我国人均GDP的12倍,高于国际水平。”
  超过50万偿付限额不代表没有安全保障
  50万元偿付限额是指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的多个存款账户合并计算,如果这个银行经营出现问题,最高可以偿付50万元。
  50万元之内的款额都可以得到全额偿付。但也不是说50万元以上就没有保障了。黄晓龙这样回答网友的问题,“我国银行业总体来说是稳健的,出现风险的概率是比较低的。即使出现问题,存款保险机构也会采取收购承接等方法,尽量使存款人的存款以及业务得到保障。50万以上可以在清算财产中按照比例受偿。”
  下面是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 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 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
  (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
  (二)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
  (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
  (四)归集保费;
  (五)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
  (七)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决定。
  第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投保手续。
  本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
  第九条 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 投保机构应当交纳的保费,按照本投保机构的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适用费率计算,具体办法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被保险存款余额、存款结构情况以及与确定适用费率、核算保费、偿付存款相关的其他必要资料。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第十一条 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下列形式:
  (一)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
  (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以及其他高等级债券;
  (三)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第十二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存款保险基金收支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存款保险基金的收支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核查:
  (一)投保机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可能需要调整适用费率的,对涉及费率计算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二)投保机构保费交纳基数可能存在问题的,对其存款的规模、结构以及真实性进行核查;
  (三)对投保机构报送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对核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告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有关投保机构的风险状况、检查报告和评级情况等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不能满足控制存款保险基金风险、保证及时偿付、确定差别费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投保机构及时报送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存在资本不足等影响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对其提出风险警示。
  第十六条 投保机构因重大资产损失等原因导致资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严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采取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措施。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且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未改进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提高其适用费率。
  第十七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保护存款人利益:
  (一)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
  (二)委托其他合格投保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代为偿付被保险存款;
  (三)为其他合格投保机构提供担保、损失分摊或者资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购或者承担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申请破产的投保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资产、负债。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拟订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选择前款规定方式时,应当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则。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一)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
  (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
  (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前款规定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第二十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收取保费;
  (二)违反规定使用、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三)违反规定不及时、足额偿付存款。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投保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录并作为调整该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的依据:
  (一)未依法投保;
  (二)未依法及时、足额交纳保费;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资料或者报送虚假的信息、资料;
  (四)拒绝或者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核查;
  (五)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对投保机构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公示。投保机构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还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纳保费部分0.05%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决定接管、撤销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存款保险条例篇(3):2015存款保险条例三不保


  1存款超50万怎么办?
  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强调,实行限额偿付,并不意味着限额以上存款就没有安全保障了。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基金可以用于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也可以用于支持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有问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收购或者风险处置。
  从已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经验看,多数情况下先使用存款保险基金支持其他合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问题机构“接盘”,收购或承接其业务、资产、负债,使存款人存款转移到其他合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得到全面保障。确实无法由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收购、承接的,才按照最高偿付限额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此外,超过最高偿付限额的存款,还可以依法从银行业金融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2怎样存钱最安全?
  专家为公众如何用存款保险保障存款安全“支招”。
  中国银行(4.56, 0.07, 1.56%)国际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宗良介绍,可以采用分散存款的办法。比如300万元的存款,如果分在6家不同的银行每家存50万元,那么按照条例规定,就都能够享受全额保护。
  3 其他国家赔多少?
  国际上,最高偿付限额一般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至5倍。以日本为例,2005年4月1日开始,日本全面恢复“存款限额保护制度”。如果储户的开户银行倒闭,无论储户存款金额高低,最多能从存款保险机构连本带息得到1000万日元的赔偿(约为51万元人民币)。
  50万元最高偿付限额,是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方面根据我国的存款规模、结构等因素,并考虑我国居民储蓄意愿较强、储蓄存款承担一定社会保障功能的实际情况,经反复测算后提出的,这一数字约为2013年我国人均GDP的12倍,高于世界多数国家的保障水平,能够为99.63%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同时,这个限额将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经国务院批准后适时调整。
  4什么时候有权要求赔?
  条例明确规定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的情形:一是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二是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三是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四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为了保障存款人及时获得偿付,条例还明确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三类情况保不了
  虽然存款保险制度出台,但存款保险条例只能对银行破产情况下储户的存款起到保护作用,融360理财分析师刘银平表示,以下三种情况却“保不了”。
  1存款丢失
  过去一两年曾发生过多起银行存款丢失案件,储户存款丢失是银行内部信息系统、管理及监管方面的问题,很多情况下都是银行“内鬼”监守自盗造成的,并非是银行出现经营危机,更非银行面临破产倒闭。所以,虽然存款保险条例出台了,但对储户存款丢失案件来说并无关系。
  2银行理财产品本金亏损、收益不达标、变保险
  如果银行理财产品出现本金亏、收益不达标、理财变保险等情况,也不属于银行经营问题,这种情况下,存款条例对理财产品无法提供保障。
  3.银行代售理财产品出现兑付危机、资金亏损
  银行通常会代售大量债券、基金、保险、信托等理财产品,如果此类产品出现兑付危机或是资金亏损,存款保险条例也是保不了的。
  存 款 保 险 条 例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 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6.2085, 0.0030, 0.05%)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 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
  (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
  (二)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
  (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
  (四)归集保费;
  (五)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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