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书]农村宅基地转让

来源:合同范本 时间:2018-07-20 19:00:03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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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农村宅基地转让:农村宅基地转让合同范本

  导读: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 ,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狭义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农村宅基地转让合同范本,欢迎阅读!
  篇一:农村宅基地转让合同书
  转让方:  (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受让方:  (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自愿将宅基地一幅永久性有偿转让给乙方作修建住宅之用地,经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友好的协商,现达成合同如下:
  一、宅基地坐落于,面积为  平方米。东至___,西至___,南至__,北至__  。长__米,宽___米。
  二、转让金额及付款方式:
  双方议定此幅宅基地现价为人民币伍万陆仟捌佰元整,双方合同签字生效之日,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人民币伍万陆仟捌佰元整。(一次性付清)
  三、产权归属:
  甲方陈述:该宅基地的所有权完全归甲方个人,该宅基地没有任何的债权债务纠纷,其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损失,甲方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合同双方签字付款之日起,该幅宅基地所有权属归于乙
  方所有。乙方有权在此宅基地上修建房屋,本族及异性人等无权干涉、争议。
  乙方在房屋建成后,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甲方必须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不动产权证等手续到乙方手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协调和处理
  乙方在建房施工中,如若发生土地产权纠纷等出现由甲方负责出面协调处理,如有协调处理不好,甲方应负相关的责任。
  五、违约责任:
  本合同从双方签字当日起,任何一方不得反悔违约,如甲方反悔,导致乙方丧失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权,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地上建筑物及土地升值的赔偿,具体包括如下:
  1、甲方全部退还乙方已支付的转让费及利息(月息1.5%)。
  2、乙方所建的房屋应按法律法规等相应计算得的价值给予补偿。
  3、如甲乙双方发生诉讼,甲方需赔偿乙方全部诉讼费用。
  4、如乙方违约,甲方将收取乙方的转让金金额不退回给乙方,作为抵消乙方违约金。
  六、自本合同签订生效起,该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权、处置权与甲方无关。该宅基地如遇拆迁或其他方式的征收、征用,地上物及土地补偿等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配合办理拆迁补偿的相关手续。
  七、不动产权证等其他证件未能办理前,以本合同为准。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由此达成的补充合同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一份、乙方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见证人:
  年  月  日
  篇二:农村宅基地转让合同书
  转让方: (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受让方: (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甲方自愿将宅基地一幅永久性有偿转让给乙方作修建住宅之用地,经双方自愿、平等、友好的协商,现达成合同如下:
  一、宅基地坐落于号。四边分明为界,面积 平方米。
  二、甲方知晓国家宅基地转让的规定,愿意按此合同约定赔偿由此造成乙方的损失,并保障乙方的权益不受侵犯。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甲方不得干涉。
  三、乙方不得改变此幅地块的使用性质,改扩建不得影响附近居民的权益。如采光等。由此产生的纠纷,乙方责任自负。
  四、转让金额:双方议定此幅宅基地现价为人民币整。
  五、付款方式:双方在合同签字之日,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人民币元整。
  六、产权归属:合同双方签字付款之日起,该幅宅基地所有权属归于乙方所有,乙方有权在此宅基地上修建、改建房屋,本族及异姓人等无权干涉、争议。 在乙方修建房屋过程中,所需水、电由甲方负责办理,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道路有人干涉,甲方全部负责。 乙方在房屋建成后,甲方必须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土地 使用证、房屋产权证过户等手续到乙方手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协调和处理:乙方在建房施工中,如若发生土地产权纠纷等出现,由甲方负责出面协调
  处理,如有协调处理不好,甲方应负相关的责任。甲乙双方如产生矛盾,应协调解决,协调地点由乙方确定,如诉讼由乙方确定诉讼法院地址。
  八、违约责任:本合同从双方签字当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反悔违约,如甲方违约必须在原转让金全额的基础上加倍赔偿乙方,如造成乙方损失(如基建费、装修费、安装费),甲方应负责赔偿给乙方,如乙方违约,甲方在收取乙方的转让金全额不退回给乙方,作抵消乙方违约金。 甲方原有的房屋价值在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价值归零。
  九、优先购买权:乙方转让房屋时应提前30天通知甲方,可以电话通知或发告知函,甲方电话变更或通讯地址变更导致通知乙方通知不到甲方,责任在甲方。乙方无责。
  在同样价格同样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购买权。可以在乙方签订转让合同前,决定是否匹配合同。一旦乙方与第三方签订了合同,优先购买权自动失效。
  十、该宅基地如国家需要,需甲方配合提供相关手续,甲方不得推辞,赔偿金由乙方所有。如遇到拆迁占地等事情,甲方只享有户
  所带来的收益,其他一切收益都归乙方所有。此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据。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证明人:
  年  月日
  备注手写有效:
  篇三:最新农村宅基地转让合同书
  转让方: (简称甲方)
  受让方:  (简称乙方)
  甲方自愿将宅基地一幅永久性有偿转让给乙方作修建住宅之用地,经双方自愿、平等、友好的协商,现达成合同如下:
  一、宅基地坐落于号。四边分明为界,面积  平方米。
  二、甲方知晓国家宅基地转让的规定,愿意按此合同约定赔偿由此造成乙方的损失,并保障乙方的权益不受侵犯。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甲方不得干涉。
  三、乙方不得改变此幅地块的使用性质,改扩建不得影响附近居民的权益。如采光等。由此产生的纠纷,乙方责任自负。
  四、转让金额:双方议定此幅宅基地现价为人民币整。
  五、付款方式:双方在合同签字之日,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人民币元整。
  六、产权归属:合同双方签字付款之日起,该幅宅基地所有权属归于乙方所有,乙方有权在此宅基地上修建、改建房屋,本族及异姓人等无权干涉、争议。在乙方修建房屋过程中,所需水、电由甲方负责办理,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道路有人干涉,甲方全部负责。  乙方在房屋建成后,甲方必须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土地 使用证、房屋产权证过户等手续到乙方手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协调和处理:乙方在建房施工中,如若发生土地产权纠纷等出现,由甲方负责出面协调处理,如有协调处理不好,甲方应负相关的责任。甲乙双方如产生矛盾,应协调解决,协调地点由乙方确定,如诉讼由乙方确定诉讼法院地址。
  八、违约责任:本合同从双方签字当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反悔违约,如甲方违约必须在原转让金全额的基础上加倍赔偿乙方,即赔偿 元整。1年以后违约以每年15%递增,转让合同签订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不满一年算一年,满一年不满二年算二年。以此类推。即:赔偿金额=原金额*2*(1+15%)^n。n=转让年限-1。举例如下:成交金额确定为100万元,第二年原房主反悔了,违约金=100万元*2*(1+15%)^(2-1)=230万元。如造成乙方损失(如基建费、装修费、安装费),甲方应负责赔偿给乙方,如乙方违约,甲方在收取乙方的转让金全额不退回给乙方,作抵消乙方违约金。 甲方原有的房屋价值在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价值归零。
  九、优先购买权:乙方转让房屋时应提前30天通知甲方,可以电话通知或发告知函,甲方电话变更或通讯地址变更导致通知乙方通知不到甲方,责任在甲方。乙方无责。
  在同样价格同样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购买权。可以在乙方签订转让合同前,决定是否匹配合同。一旦乙方与第三方签订了合同,优先购买权自动失效。
  十、该宅基地如国家需要,需甲方配合提供相关手续,甲方不得推辞,赔偿金由乙方所有。如遇到拆迁占地等事情,甲方只享有户
  口所带来的收益,其他一切收益都归乙方所有。
  此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据。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证明人:
  日  月 年:

第二篇农村宅基地转让: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鼓励农村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并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合理利用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使用土地。村内有空闲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建设住宅。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二章 宅基地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第八条 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第九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第十条 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占用林地建设住宅的,应当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宅。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事先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没有开垦条件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二条 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一)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
  (二)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三)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
  (四)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六)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由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章 宅基地标准
  第十三条 本省依法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
  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并且满二年未转让其多余的住宅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其宅基地上的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应当退出其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偿收回。
  第四章 宅基地登记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七条 由于住宅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八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县(市)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进行注销登记,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超过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宅和其他设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非法转让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无权批准宅基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宅基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城市郊区和国有农场、林场、牧场的宅基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7月8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1998年1月1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修正案》同时废止。

第三篇农村宅基地转让:农村房屋买卖案例与买卖手续


  农村房屋买卖案例
  【案例】
  原告何某于1994年10月将在农村的四上四下楼房卖给了被告殷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房屋的转让价为69500元。成交后,原告了解到,农村的房屋不能买卖,买卖后也不能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即与被告协商退房退款,被告不同意,为此涉讼。
  【审理】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所基于的买卖标的物系农村房屋,涉及农村房屋买卖应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审批手续。由于本案的原、被告在买卖房屋时未办理相关的手续,所以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法院判决被告将房屋返还给原告,原告将69500元返还给被告,并承担一定的利息。
  1、《土地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必须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且一户只能享有一处。如果房屋的买卖成立,也将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进行转让,这势必将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扩大化。
  2、《土地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非农业建设。如果农民房屋买卖成立,就是将与房屋相连接的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标的物出卖了,实质上就是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的非农业建设,因而为该规定所禁止。
  3、根据1993年11月1日实施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申请有着非常严格的规定,如果村民的房屋买卖不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就可以成立,则国家关于宅基地使用需要审批的相关规定形同虚设,也是极不严肃的。
  4、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应该说,当事人出售自己所有的财产在法律上并无任何障碍,但正是由于农村房屋买卖的特殊性,我们必须要考虑与土地权属相关的法律规定。这就是说,只要是非集体组织成员或者是城市居民,非经法定程序,均不得享受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房屋买卖手续
  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后,应当首先到当地司法公证部门进行公证;之后,买方应该到当地财政所缴纳3%的房契税;然后,双方到当地房管所申请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房管部门根据当事人协议书内容,审核后进行定案登记并实行公告,30天之内房屋产权无异议的,变更房屋产权登记。在办理产权变更过程中,需缴纳一定手续费。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文件计价格(2002)121号文件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办理住房交易手续过程中,住房转让手续费收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经济适用房减半计收;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通知另规定:住房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由经批准建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平调、扣缴、提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第3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因此,在变更房屋所有权登记后,还应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若是1992年以后修建的住宅房,除变更土地证外,还应到当地建设局城乡建设管理办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证等相关手续,交取房屋造价1%—2%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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