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随本清还款法]利随本清

来源:合同范本 时间:2018-07-20 19:00:03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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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随本清篇(1):个人之间借款合同模板

  个人之间借款合同范文一
  贷款人: 借款人: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贷款人、借款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借款期限: ______ 年 ______ 月____日至______ 年 ______ 月____。止
  第三条 还款方式:本合同约定付息方式为按月预付息,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到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
  第四条 贷款展期:借款人若需延长借款期限,应在贷款到期日前以书面方式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由贷款人、借款人、另行签订展期还款协议。利率按前约定利率计。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
  1、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含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借据所约定的利率另加收_0。8%/天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2、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
  3、借款人可提前归还贷款;贷款人对未超半个月的借款提前归还的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利率向借款人按实际天数加收5日的利息。
  4、借款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
  (1)不按期偿还贷款本金或不按期支付利息或不按借款借据特别约定的还款方式归还贷款本息的;(2)不按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
  (3)不接受或不配合贷款人对其贷款使用情况的查询或监管的。
  (二)贷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贷款人未依约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应向借款人承担下列责任:
  1、按逾期罚息利率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
  2,向借款人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不在赔偿范围)。
  第六条 合同的履行:借款人应提供最少二个账户,贷款人将借款划入该账户之一时即视为贷款人履行了发放贷款之义务。
  第七条 合同的成立、生效: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
  第八条 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附则
  1、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已将本合同字体加粗部分向借款人作了特别提示和充分的说明;本合同各条款均在订立前进行了充分磋商。
  3、本合同一式_____份,贷款人持二份,借款人持一份,效力同等。
  签约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之间借款合同范文二
  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
  合同各方根据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借款条款
  第一条 借款金额: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 元)
  第二条 借款用途:乙方借款用于 资金周转专款专用, 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作违法违纪活动。
  第三条 借款利率:借款月利率 ,从甲方实际向乙方交付借款日之起计息。
  第四条 借款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
  如实际借款数额、实际放款日与该借款合同约定不符,以实际借款数额和放款日期为准。(乙方要求上述借款打入乙方指定的以下账户: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借款打入以上账户视为乙方收到借款 。)
  第五条 借款的归还:乙方应按月付息,即利息于每月5日汇入甲方以下指定账户,借款本金于到期日归还并汇入甲方以下指定账户。还款指定账号:姓名: 开户行: 账号:
  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的之一的,甲方有权宣布本合同下的借款期限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本金及利息,且无需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借款条款中的任何条款。
  二、乙方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偿还甲方借款本息的情形。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保证出借的资金来源系合法所得。
  2、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在约定期限内一次或分次向乙方交付借款,将约定的资金付至乙方的指定账户。
  3、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4、乙方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将借款本息结清并且无任何违约行为的,甲方有义务在借款结清后五个工作日内配合乙方、丙方办理结清手续。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借款,乙方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或用于非法用途。
  2、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及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文件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3、乙方在申请借款时,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如实向甲方告之乙方为他人提供担保借款的情况;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为他人提供担保借款。
  4、乙方应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5、乙方如发生居住地、联系方式、单位的变迁、法人变更、主要管理人员更换、资产情况、负债情况等情况时,必须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及丙方,并提供相关全部材料,否则,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和赔偿。
  第八条 违约责任。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
  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材料内容不真实或与实际不相符的,以及虚假资料证明的。
  2、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
  3、乙方拒绝甲方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正常监督的;
  4、乙方未按借款合同条款约定,不及时或不足额支付本息,发生一次以上(含一次)的;
  5、乙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还债务能力事件的。
  第九条 如乙方违反合同约定,不按时、足额支付利息或合同到期不完全清偿借款全部本息,乙方应承担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房产买卖费、执行费、交通费及其他所有的费用,
  第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2 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甲、乙双方因本借款合同引起纠纷,须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即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 :(签字)
  乙方:(签字)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
  合同履行地
  个人之间借款合同范文三
  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
  丙方(保证人):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出借人向借款人借款 元人民币(小写: 元)。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短期周转 □长期借用 □其他 。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 日,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实际放款日与该日期不符,以实际借款日期为准。
  第四条 借款利息
  借款利率为月利率 %,按月收取,利随本清;
  借款利率为年利率 %,按年收取,利随本清;
  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第五条 还款方式
  到期日一次性还清;
  分期付清: 。
  第六条 保证
  保证人承诺:同意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愿意与借款人负连带返还借款本息的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
  借款人若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出借人支付借款总金额千分之 的违约金,同时,借款人还应承担因诉讼发生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差旅费、拍卖费等与此相关的一切费用。
  第八条 争端解决
  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出借人):
  乙方(借款人):
  丙方(保证人):
  签订地点:
  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利随本清篇(2):简单民间借款合同


  借款人:
  出借人:
  保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
  1.1 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 万元。
  1.2 借款用途:       。
  1.3 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1.4 借款利率: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月利率 %。
  第二条 借款给付方式
  出借人或者出借人委托的第三人依据本合同约定将上述借款金额划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银行卡号为
  户名 开户银行
  第三条 借款人按以下第 种方式还本付息:
  3.1 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
  3.2 按 (月/季)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 (月/季末月)的 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支付利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第四条 借款担保
  4.1保证人 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债务向出借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2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出借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
  4.3保证担保的期间:保证期间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借款人与出借人达成期限变更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期限变更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4.4当出借人就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质物不行使担保物权,放弃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该担保物权时,保证人承诺仍就出借人本合同项下全部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第五条 违约责任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出借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叁拾(大写)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第六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借款人之配偶及保证人之配偶声明:
  借款人配偶及保证人配偶已经充分知悉本合同条款;借款人或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的,借款人配偶及保证人配偶并愿以各自的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自各方签署并由出借人提供借款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叁份,其中借款人一份,出借人一份,担保人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及配偶: 出借人:
  (签字) (签字)
  保证人及配偶:
  (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利随本清篇(3):循环借款合同标准范本


  合同编号:(20 )循环借字第 号
  借款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证件名称及号码(甲方为自然人的):
  贷款人(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甲方向乙方申请循环借款,乙方同意提供循环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声明条款
  (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甲方签署与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甲方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
  (四)甲方承诺以下事项:
  1.向乙方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2.配合乙方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3.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乙方同意。
  4.乙方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5.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乙方。
  第二条 借款额度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借款额度为人民币(金额大写)叁佰伍拾万元整。
  本合同所称借款额度,系指在本合同约定的额度有效期间内,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人民币贷款的本金余额的限额。在额度有效期间内,甲方对借款额度可以循环使用。只要甲方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不超过借款额度,甲方可以连续申请借款,不论借款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但甲方所申请的借款金额与甲方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额度。
  本合同所称循环借款,系指按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额度所发生的借款。
  第三条 借款额度有效期间
  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下称“额度有效期间”)。在额度有效期间内发生的单笔借款,其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额度有效期间是否届满的限制。
  在额度有效期终止时,未支用的借款额度自动失效。
  单笔借款期限系指自单笔借款提款日起至约定的还款之日止的期间。
  甲方每次提款的借款期限自甲方实际提款日起至约定还款日止,以借款借据的记载为准,但任何一笔提款的还款日不得迟于第三条所确定的借款额度支用有效期的终止日。
  第四条 借款额度的使用
  (一)在额度有效期间和借款额度内,甲方可以根据需要逐笔申请借款,双方办理相应的手续。各笔借款的金额、利率、期限、用途以循环借款提款通知书的内容为准。甲方循环借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改变贷款用途或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使用该借款而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如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履行担保义务的,则乙方根据担保人已经履行的担保责任的本金金额对借款额度本金作相应的扣减。
  (三)甲方每次申请的用款,其金额不得少于 万元,期限不得短于3个月,不得长于12个月。
  实际借款期限、实际提款日、借款金额、利率以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借据所记载的期限、日期、金额和利率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借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一)借款利率。本合同项下的单笔贷款的利率为月利率,即在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 %。
  (二)罚息利率。本合同项下单笔贷款的罚息利率按照以下约定确定:
  1.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资金的,罚息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浮 %。
  2.本合同项下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浮 %。
  3.同时出现逾期和挪用借款的情形,应择其重计收罚息和复利。
  (三)单笔借款支用时,双方可以在借款提款通知书上另行约定单笔借款的借款利率和罚息利率,也可以选择适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乙方有权拒绝发放贷款。
  (四)本条约定的单笔借款的借款利率或罚息利率与借款提款通知书的约定不一致的,以借款提款通知书的约定为准。
  (五)本条所述起息日是指单笔借款转存到甲方指定账户之日。
  (六)本条所述基准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七)借款利息自借款转存到甲方指定账户之日起计算。借款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如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
  (八)结息
  1.实行固定利率的借款,结息时,按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实行浮动利率的借款,按各浮动期当期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单个结息期内有多次利率浮动的,先计算各浮动期利息,结息日加总各浮动期利息计算该结息期内利息。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以下第 种方式结息:
  (1)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
  (2)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
  (3)其他方式 。
  3.甲方向乙方支付利息,应确保利息按时到账。乙方于结息日未足额收到相应的利息,即视为甲方未按时付息。
  第六条 借款的发放与支付
  (一)支用循环借款的申请。甲方支用循环借款时,必须提前七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交循环借款支用申请书。
  (二)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持续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乙方才有义务发放借款:
  1.乙方已经收到甲方循环借款支用申请书,并已经审核同意。
  2.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已生效且持续有效。
  3.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可能危及乙方债权安全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乙方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5.其他条件:
  ;
  。
  (三)借款的支付
  1.甲方应向乙方出具借款支用申请、相关交易资料,经乙方同意后,将借款资金发放至甲方账户。甲方在借款资金使用完毕15天内汇总向乙方报告借款资金支付情况,乙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借款资金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2.在借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充提款条件和支付条件,或变更借款支付方式、停止借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1)信用状况下降;
  (2)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
  (3)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
  第七条 还款
  (一)还款原则。乙方有权将甲方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应由甲方承担而由乙方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先还息后还本、利随本清的原则偿还。但对于本金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借款、利息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借款或者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借款,甲方的还款在偿还上述费用后应按照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偿还。
  (二)付息。甲方应在结息日向乙方支付到期利息。首次付息日为借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最后一次还款时,利随本清。
  (三)还本计划。甲方应按循环借款提款通知书所列的还本计划偿还借款本金。
  (四)还款方式。甲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前备足当期应付之款项并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还款。
  (五)提前还款。甲方提前还本时,须提前十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
  甲方提前还本应按照实际用款天数及本合同第五条确定的借款利率计算利息。
  乙方同意甲方提前还本的,有权向甲方收取补偿金,补偿金金额按以下第 种标准确定:
  1.补偿金金额=提前还本额×提前还款月数× ‰,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2. 。
  甲方分次还款的,如提前归还部分借款本金,应按还款计划相反顺序还款。提前还款后,尚未归还的借款仍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执行。
  第八条 借款的担保
  1.为保证本合同项下形成的债权能得到清偿,采取如下第 种担保方式:
  (1)抵押人 与乙方签订编号为 的 《最高额抵押合同》。
  (2)保证人 与乙方签订编号为 的 《最高额保证合同》。
  (3)出质人 与乙方签订编号为 的《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
  (4)其他方式担保: 。
  2.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项下具体业务合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另行提供除本条之外的担保。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出支用借款的申请。
  2.有权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3.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款并足额清偿借款本息,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
  2.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状况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上季度末的资产负债表、截止上季度末的损益表(事业单位为收入支出表),并于年度终了及时提供当年现金流量表,并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不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
  3.甲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或公司(企业)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附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4.甲方应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从事非法、违规交易;应配合并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利用关联交易,以逃避对乙方的债务;不得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到银行贴现或质押,套取银行资金或授信。
  5.在未还清乙方贷款本息之前,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形成的资产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权利,要求甲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各项义务。
  (二)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借款,但因甲方原因或其他不可归咎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迟延除外。
  (三)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不得有不诚信、损害甲方合法利益的行为。
  (五)乙方权利的累加性。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是累加的,并不影响和排除乙方根据法律和其他合同对甲方所可以享有的任何权利。除非乙方书面表示,乙方对其任何权利的不行使、部分行使和/或延迟行使,均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或部分放弃,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乙方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及发生危及乙方债权情形的补救措施
  (一)乙方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1.如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甲方可要求乙方继续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2.如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向甲方收取了不应收取的利息、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
  (二)甲方违约情形
  1.甲方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或违反任何法定义务。
  2.甲方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一义务。
  (三)可能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甲方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 、收购重组、分立、合资、(被)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甲方没有履行其他到期债务,低价、无偿转让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或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3.甲方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或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4.本合同约定的发放借款的任一前提条件没有持续满足。
  5.保证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1)违反保证合同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
  (2)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 、收购重组、分立、合资、(被)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或者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的能力;
  (3)丧失或可能丧失保证能力的其他情形。
  6.抵押、质押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1)因第三人行为、国家征收、没收、征用、无偿收回、拆迁、市场行情变化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毁损、灭失、价值减少;
  (2)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留置、拍卖、行政机关监管,或者权属发生争议;
  (3)抵押人或出质人违反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的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
  (4)可能危及乙方抵押权或质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7.担保不成立、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担保人违约或者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其担保责任,或担保人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担保物价值减少等其他情形,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8.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未遵守承诺事项的;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的。
  9.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其他情形。
  (四)乙方救济措施。出现本条第二款或第三款约定的任一情形,乙方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1.停止发放借款。
  2.宣布借款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费用。
  3.相应调整、取消或终止借款额度,或调整额度有效期间。
  4.甲方未按本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对甲方挪用的部分,自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复利和罚息。
  5.借款逾期的,对甲方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乙方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借款逾期是指甲方未按期清偿或超过约定的分次还本计划期限归还借款的行为。
  借款到期前,对甲方未按时还清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复利。
  6.其他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要求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
  (2)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条 其他条款
  (一)费用的承担。本合同及与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由甲方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二)公告催收。对甲方拖欠借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三)权利保留。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限制、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乙方对甲方承担义务和责任。
  (四)甲方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本合同项下的循环借款支用申请书、循环借款提款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其他法律性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七)合同生效条件。
  1.甲方为自然人的,本合同经甲方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2.甲方为非自然人的,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八)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有关部门留存 份。
  (九)其他约定事项
  1.借款人信誉下降,生产经营出现不良状况,乙方不再发放本合同项下未使用的借款额度。
  2.担保人的担保物价值下降、毁损或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和保全的,乙方不再发放本合同项下未使用的借款额度。
  3.保证人保证能力下降,乙方不再发放本合同项下未使用的借款额度。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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