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卫国家的诗句]保卫国家

来源:散文诗歌 时间:2018-08-11 15:00: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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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卫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下面是安全法的详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
  第三章 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第四章 国家安全制度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情报信息
  第三节 风险预防、评估和预警
  第四节 审查监管
  第五节 危机管控
  第五章 国家安全保障
  第六章 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第三条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第四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
  第五条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安全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动国家安全法治建设。
  第六条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国家安全战略,全面评估国际、国内安全形势,明确国家安全战略的指导方针、中长期目标、重点领域的国家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七条 维护国家安全,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第八条 维护国家安全,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国家安全工作应当统筹内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
  第九条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充分发挥专门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能作用,广泛动员公民和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坚持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积极同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开展安全交流合作,履行国际安全义务,促进共同安全,维护世界和平。
  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第十二条 国家对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国家安全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任何个人和组织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不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义务或者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第二章 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
  第十五条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
  国家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或者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窃取、泄露国家秘密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境外势力的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
  第十六条国家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卫人民安全,创造良好生存发展条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环境,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国家加强边防、海防和空防建设,采取一切必要的防卫和管控措施,保卫领陆、内水、领海和领空安全,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第十八条国家加强武装力量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建设与保卫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需要相适应的武装力量;实施积极防御军事战略方针,防备和抵御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开展国际军事安全合作,实施联合国维和、国际救援、海上护航和维护国家海外利益的军事行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发展利益和世界和平。
  第十九条国家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健全预防和化解经济安全风险的制度机制,保障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产业、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经济利益安全。
  第二十条国家健全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和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机制,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和基础能力建设,防范和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抵御外部金融风险的冲击。
  第二十一条国家合理利用和保护资源能源,有效管控战略资源能源的开发,加强战略资源能源储备,完善资源能源运输战略通道建设和安全保护措施,加强国际资源能源合作,全面提升应急保障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资源能源持续、可靠和有效供给。
  第二十二条国家健全粮食安全保障体系,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完善粮食储备制度、流通体系和市场调控机制,健全粮食安全预警制度,保障粮食供给和质量安全。
  第二十三条国家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防范和抵制不良文化的影响,掌握意识形态领域主导权,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第二十四条国家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加快发展自主可控的战略高新技术和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加强知识产权的运用、保护和科技保密能力建设,保障重大技术和工程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能力,加强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创新研究和开发应用,实现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可控;加强网络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第二十六条国家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加强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民族分裂活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第二十七条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动,坚持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利用宗教名义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反对境外势力干涉境内宗教事务,维护正常宗教活动秩序。
  国家依法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邪教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八条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加强防范和处置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依法开展情报、调查、防范、处置以及资金监管等工作,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和严厉惩治暴力恐怖活动。
  第二十九条国家健全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体制机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积极预防、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妥善处置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安定。
  第三十条国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加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强化生态风险的预警和防控,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赖以生存发展的大气、水、土壤等自然环境和条件不受威胁和破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三十一条国家坚持和平利用核能和核技术,加强国际合作,防止核扩散,完善防扩散机制,加强对核设施、核材料、核活动和核废料处置的安全管理、监管和保护,加强核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防止、控制和消除核事故对公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不断增强有效应对和防范核威胁、核攻击的能力。
  第三十二条国家坚持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增强安全进出、科学考察、开发利用的能力,加强国际合作,维护我国在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的活动、资产和其他利益的安全。
  第三十三条 国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海外中国公民、组织和机构的安全和正当权益,保护国家的海外利益不受威胁和侵害。
  第三十四条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发展利益的需要,不断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
  第三章 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行使宪法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行使宪法规定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行使宪法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涉及国家安全的行政法规,规定有关行政措施,发布有关决定和命令;实施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行使宪法法律规定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予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统一指挥维护国家安全的军事行动,制定涉及国家安全的军事法规,发布有关决定和命令。
  第三十九条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管理指导本系统、本领域国家安全工作。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工作。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第四十二条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有关军事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相关职权。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贯彻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国家安全活动中,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国家安全制度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实行统分结合、协调高效的国家安全制度与工作机制。
  第四十五条 国家建立国家安全重点领域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中央有关职能部门推进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工作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国家安全战略和重大部署贯彻落实。
  第四十七条 各部门、各地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贯彻实施国家安全战略。
  第四十八条国家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工作需要,建立跨部门会商工作机制,就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会商研判,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九条 国家建立中央与地方之间、部门之间、军地之间以及地区之间关于国家安全的协同联动机制。
  第五十条 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决策咨询机制,组织专家和有关方面开展对国家安全形势的分析研判,推进国家安全的科学决策。
  第二节 情报信息
  第五十一条国家健全统一归口、反应灵敏、准确高效、运转顺畅的情报信息收集、研判和使用制度,建立情报信息工作协调机制,实现情报信息的及时收集、准确研判、有效使用和共享。
  第五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关军事机关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
  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于获取的涉及国家安全的有关信息应当及时上报。
  第五十三条 开展情报信息工作,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对情报信息的鉴别、筛选、综合和研判分析。
  第五十四条 情报信息的报送应当及时、准确、客观,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
  第三节 风险预防、评估和预警
  第五十五条 国家制定完善应对各领域国家安全风险预案。
  第五十六条 国家建立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开展各领域国家安全风险调查评估。
  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提交国家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第五十七条 国家健全国家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根据国家安全风险程度,及时发布相应风险预警。
  第五十八条对可能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的事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第四节 审查监管
  第五十九条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
  第六十条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使国家安全审查职责,依法作出国家安全审查决定或者提出安全审查意见并监督执行。
  第六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工作。
  第五节 危机管控
  第六十二条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协同联动、有序高效的国家安全危机管控制度。
  第六十三条发生危及国家安全的重大事件,中央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根据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的统一部署,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管控处置措施。
  第六十四条发生危及国家安全的特别重大事件,需要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者进行全国总动员、局部动员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第六十五条国家决定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或者实施国防动员后,履行国家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有权采取限制公民和组织权利、增加公民和组织义务的特别措施。
  第六十六条履行国家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依法采取处置国家安全危机的管控措施,应当与国家安全危机可能造成的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公民、组织权益的措施。
  第六十七条 国家健全国家安全危机的信息报告和发布机制。
  国家安全危机事件发生后,履行国家安全危机管控职责的有关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准确、及时报告,并依法将有关国家安全危机事件发生、发展、管控处置及善后情况统一向社会发布。
  第六十八条 国家安全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管控处置措施,做好善后工作。
  第五章 国家安全保障
  第六十九条 国家健全国家安全保障体系,增强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
  第七十条 国家健全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推动国家安全法治建设。
  第七十一条 国家加大对国家安全各项建设的投入,保障国家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和装备。
  第七十二条承担国家安全战略物资储备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国家安全物资进行收储、保管和维护,定期调整更换,保证储备物资的使用效能和安全。
  第七十三条 鼓励国家安全领域科技创新,发挥科技在维护国家安全中的作用。
  第七十四条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招录、培养和管理国家安全工作专门人才和特殊人才。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的需要,国家依法保护有关机关专门从事国家安全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合法权益,加大人身保护和安置保障力度。
  第七十五条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关军事机关开展国家安全专门工作,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手段和方式,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提供支持和配合。
  第七十六条国家加强国家安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将国家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
  第六章 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第七十七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第七十八条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根据国家安全工作的要求,应当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相关安全措施。
  第八十条 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八十一条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第八十二条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工作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第八十三条 在国家安全工作中,需要采取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特别措施时,应当依法进行,并以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需要为限度。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保卫国家]保卫国家的名言集锦

  1、以身许国,何事不可为?——北宋岳飞
  2、国耻未雪,何由成名?——唐代诗人李白
  3、一片丹心图报国,两行清旧为忠家。——明代于谦
  4、勿为新婚念,努力事戎行。——唐代诗人杜甫
  5、常思奋不顾身,而殉国家之急。——西汉司马迁、拚得十万头颅血,须把乾坤力挽回。——近代民主革命女志士秋瑾
  6、辞家壮志凭孤剑,报国先声震两河。——清代彭定求
  7、利于国者爱之,害于国者恶之。——春秋晏婴
  8、平生铁石心,忘家思报国。——南宋爱国诗人陆游
  9、与其忍辱生,毋宁报国死。——何香凝
  10、祖国而死,那是最美的命运啊!——法国大仲马
  11、苟利国家,不求富贵。——西汉学者戴圣
  12、为国捐躯,虽死犹荣。——古希腊盲诗人荷马
  13、匈奴未灭,何以家为?——西汉军事家霍去病
  14、位卑未敢忘忧国。——宋·陆游
  15、未收天子河湟地,不拟回头望故乡。——唐代令狐楚
  16、赤心事上,忧国如家。——唐韩愈
  17、人谁不死?死国,忠义之大者。——西晋陈寿
  18、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晚清林则徐
  19、寸寸山河寸寸金。——清·黄遵宪
  20、我死国生,我死犹荣,身虽死精神长生,成功成仁,实现大同。——赵博生
  21、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清·吴研
  22、锦绣河山收拾好,万民尽作主人翁。——朱德
  23、忧国忘家,捐躯济难。——西晋陈寿
  24、祖国如有难,汝应作前锋。——陈毅
  25、国仇未报心难死,忍作寻常泣别声。劝君莫惜头颅贵,留得中华史上名。——何香凝
  26、祖国,我永远忠于你,为你献身,用我的琴声永远为你歌唱和战斗。——波兰肖邦
  27、丈夫所志在经国,期使四海皆衽席。——明朝海瑞
  28、猛士不带剑,威武岂得甲?丈夫不救国,终为愚!——明末清初陈恭尹
  29、一个人只要热爱自己的祖国,有一颗爱国之心,就什么事情都能解决。什么苦楚,什么冤屈都受得了。——冰心
  30、国人无爱国心者,其国恒亡。——李大钊
  31、爱国主义的力量多么伟大呀,在它面前,人的爱生之念,畏苦之情,算得了什么呢?——车尔尼雪夫斯基
  32、恨不抗日死,留作今日羞。国破尚如此,我何惜此头。——抗日民族英雄吉鸿昌
  33、英雄非无泪,不洒敌人前。男儿七尺躯,愿为祖国捐。——陈辉
  34、白眼观天下,丹心报国家。——宋教仁
  35、男儿何不带吴钩,收取关山五十州。——唐李贺
  36、忧国者不顾其身,爱民者不罔其上。——北宋林逋

三:[保卫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详解


  为帮助大家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详解,欢迎阅读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2010年4月29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报从今天开始介绍保密法的有关情况。
  保密法修订的意义、过程、目标
  保密法是保护国家秘密的基本法律,直接涉及到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密法自1989年5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特别是信息化建设快速推进和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发展,保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完善。一是国家秘密的存在形态和运行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涉密载体由纸介质形式为主发展到声、光、电、磁等多种形式,泄密的渠道增多、风险加大、危害加重,亟需对现代通信和互联网条件下存储、处理和传输国家秘密的规定进行补充完善。二是保密工作的对象、领域和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一些新的经济和社会组织进入涉密领域,涉密人员流动性增强、流向复杂,管理难度加大,需要对机关、单位和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进行修订。三是信息公开与信息安全之间出现了一些矛盾冲突,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解除等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四是窃密、泄密违法行为日益复杂多样,现行保密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较为原则,不能适应保密工作的需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做好新形势下的保密工作。近年来,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就加强新形势下的保密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明确要求。中央保密委员会精心部署,狠抓落实,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不断推进保密工作理论和制度创新。实践中的创新成果,也需要通过修改保密法来加以提升和体现。对保密法作必要的修改,有利于加强对国家秘密的保护,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有利于信息资源合理利用和政务信息依法公开,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有利于完善国家法律体系,促进依法执政、依法行政。
  保密法修订的主要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总结吸收近年来保密工作理论和实践成果,借鉴国外保密法制建设的有益经验,针对新形势下保密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着力完善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机制,缩小国家秘密范围;着力健全涉密载体、涉密活动、涉密人员等管理制度,实现对? ?家秘密的统一严格管理;着力规范和加强保密行政管理职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着力强化法律责任,解决泄密案件查处难的问题。
  1995年12月中央正式决定修改保密法。经过较长时间的调研、论证和试点工作,国家保密局起草了修订方案,于2003年和2006年两次在全国范围征求意见,形成了修订草案,于2007年12月报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先后两次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并多次召开协调会,对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2009年4月1日,保密法修订草案经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9年6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2010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其间,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审议提出的意见,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分保密资质单位进行了调研,对草案作了修改完善。2010年4月26日至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审议,4月29日下午,修订草案以高票获得通过。
  中央领导同志十分关心保密法修订工作,多次就提高修订质量、加快修订进度作出重要指示。在整个修订过程中,国家立法机关、国务院法制工作机构、全国保密系统及有关部门、单位的领导同志和专家付出了大量心血,做了大量工作。
  保密法修订的主要目标就是要依法加强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国家秘密是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一种信息表现形式,也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国家秘密一旦泄露,必将直接危害国家的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国防安全、科技安全和文化安全,直接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守国家秘密是一种国家行为,也是一种国家责任。保密能力是国家能力的重要体现和保障。中国作为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必须高度重视国家秘密的保护。这次修订的保密法在总则部分,明确规定了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的原则,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在加强保护的同时,这次修订还特别注重依法规范和加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权,推进依法行政;特别注重处理好信息保密与信息公开的关? 担?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保密法修订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总结吸收近年来保密工作理论和实践成果,借鉴国外保密法制建设的有益经验,针对新形势下保密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做到四个“着力”,即着力缩小国家秘密范围,完善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机制;着力实现对国家秘密的统一严格管理,健全涉密载体、涉密人员、涉密活动等管理制度;着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规范和加强保密行政管理职能;着力强化法律责任,解决泄密案件查处难的问题。
  这次修订历时长、幅度大,原法绝大多数条款都作了修改,新法共6章53条,增加了l章18条。总的看,达到了上述目标和要求。
  什么是国家秘密?
  什么是国家秘密,保密法作出了明确的表述:“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也就是说,所谓“国家秘密”应当包括三个组成要素或者说具备三个基本特征。
  这三个基本特征缺一不可。首先,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是构成国家秘密的实质要素,是判断某一事项属于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主要标准。秘密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根据涉及的利益不同,大体上可以分为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是国家秘密的本质属性,是国家秘密区别于其他秘密的关键所在。国家安全和利益,主要包括国家领土完整、主权独立不受侵犯,国家经济秩序、社会秩序不受破坏,公民生命、生活不受侵害,民族文化价值和传统不受破坏等。在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是指某一事项一旦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受到损害,主要包括危害国家防御能力,危害国家政权的巩固和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失去保障,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损害国家经济利益和科技优势,妨碍国家外交、外事活动正常进行,妨碍国家重要保卫对象和保卫目标安全,妨碍国家秘密情报的获取和削弱保密措施有效性等。
  保密法第九条列举了七项,从某一事项泄露所造成的后果这个角度作出了规定。
  这七项是:
  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保密法同时规定,“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上述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这样规定就明确了政党秘密与国家秘密的关系。我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各政党秘密中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应当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的第二个特征,就是依照法定程序确定,这是构成国家秘密的程序要素。一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只有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为国家秘密,才具有国家秘密的法律地位,受到法律保护。这表明,确定国家秘密是一种法定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法定程序”由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定密依据、权限、方法和步骤构成。“依照法定程序”,是指根据定密权限,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并做出国家秘密标志,做到权限法定、依据法定、内容法定、标志法定。
  “国家秘密”的第三个特征,是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这是构成国家秘密的时空要素。它表明,国家秘密应当限定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在一定时间内”表明国家秘密有一个从产生到解除的过程,不是一成不变的。机关、单位在确定国家秘密密级的同时应当确定其保密期限。“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表明国家秘密应当而且能够限定在一个可控制的范围内,这也是秘密之所以为秘密的关键所在。机关、单位在确定国家秘密密级的同时应当确定其知悉范围,并采取严格保密措施,使之不超出限定的知悉范围。
  国家秘密除了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以外,还必须是需要而且能够限制其知悉范围的。准确、适当地确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是确保国家秘密处于可控范围之内并采取相应保密防护措施的重要保障。新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1、确定知悉范围的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工作需要原则。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首先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应简单地把知悉国家秘密视作一种政治待遇,或者把行政级别作为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依据。将工作需要作为知悉国家秘密的前提条件,也是国际通行做法。二是最小化原则。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当把知悉范围尽量限定到最小。
  2、规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应当最终限定到具体人员。只有限定到具体人员,才能使国家秘密切实可控、可管,有利于有针对性地采取保密管理措施,有利于在泄密事件发生后及时准确地查处。根据本款规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限定到具体人员,国家秘密产生机关、单位无法将知悉范围限定到具体人员的,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应当限定到具体人员。
  3、规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之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确需知悉国家秘密内容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机关、单位负责人的批准权限,仅限于对本机关、本单位人员,而且要以工作需要为前提。对于原定密机关、单位明确要求不得扩大知悉范围的,知悉范围需要扩大时,应当征得原定密机关、单位的同意。
  保密工作的方针、原则
  新修订的保密法中确立了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原则。国家秘密是关涉国家安全和利益,与党、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休戚相关。国家秘密作为国家的核心战略资源,为国家所独有。通过确立国家秘密法律保护原则,有利于明确保守国家秘密的国家责任,有利于强化机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特别是涉密人员的保密职责,有利于增强机关、单位和公民的保密意识。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是国家秘密的利益攸关者,都是国家秘密的共同维护者,是义务主体。以上义务主体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主体,一类是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外的主体。这两类主体承担的保密义务有所不同。如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人员,应当依法保守、保护所知悉、管理的国家秘密;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外的人员,不得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家秘密载体,在国家秘密安全受到威胁时应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对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纪律责任或者进行其他处理。
  新法规定,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是1983年中央提出的保密工作方针,体现了保密工作的基本特点和规律。保密工作的本质特征决定了保密工作必须以防范为主,把工作重点放在预防上,做到防患于未然,最大限度地减少窃密泄密事件的发生。“积极防范”,强调的是主动、事先的防范,以防止窃密泄密为出发点,构筑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坚固的综合防范体系。“突出重点”,就是要确保核心秘密的绝对安全。国家秘密信息涉及领域广、数量大,应当根据保密管理对象涉密程度不同,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合理分配保密资源,把核心秘密作为重点加以保护。如对绝密级国家秘密、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核心涉密人员、绝密级信息系统,必须采取更严格的保密管理措施。同时,突出重点不是“ 只要重点”,对非重点可以放任不管或是放松管理。国家秘密在任何一个地区、部门或环节被泄露,都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影响保密工作的整体效能。在加强重点保密管理的同时,必须坚持全面管理,实施综合防范。
  “依法管理”,就是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管理国家秘密。将“依法管理”确定为保密工作方针的内容,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保密依法行政,不断提高保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的迫切需要。依法管理,一是有法可依,要求建立完备的保密法律制度,将保密工作的各个方面纳入法制轨道,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完善法律体系,增强保密法律体系的完整性、权威性、有效性;二是有法必依,要求机关、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涉密人员、涉密载体、涉密信息系统和涉密活动等;三是执法必严,要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四是违法必究,要求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查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是对1988年保密法中“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这一表述的修改。“便利各项工作”的表述,是针对当时存在保密范围过宽、保密过度等给相关工作开展带来不便的问题提出来的,在当时特定条件下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考虑到在实施过程中,“便利各项工作”有时容易被曲解,成为一些机关、单位和人员规避保密规定、不履行保密义务的借口,这次修订将其修改为“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这一修改要求,在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同时,充分遵循信息化条件下信息资源利用和管理的客观规律,建立科学有效的保密管理制度,促进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
  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是为了正确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信息保密和信息公开是辩证统一的,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该公开的不公开,不该公开的公开了,都会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依法公开”,一是指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必须公开,不得以保密为由不予公开或者拒绝公开;二是指公开前必须依法进行保密审查,公开事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三是指公开的程序和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健全保密管理体制是加强保密工作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证,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保密工作管理体制建设。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提出了“建立统一的、国家规模的保密工作机制”的要求。1988年保密法确立了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国保密工作,地方保密工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保密工作的体制框架。1997年中央下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保密组织机构建设要做到“两个相适应”,即与形势的发展相适应,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为健全完善保密管理体制指明了方向。
  各级党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和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党的中央委员会设立保密委员会,是党中央统一领导党政军保密工作的领导机构;中央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国家保密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既是中央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也是主管全国保密工作的国务院职能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设立保密委员会,是党管保密的专门组织,下设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与同级保密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既是保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也是主管本行政区域保密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这种工作体制是在党和国家保密工作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有利于充分发挥党管保密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有利于推进新形势下保密依法行政。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国家保密局。国家保密局主管全国保密工作,主要职责有: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决定、指示,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制订全国保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改进和加强保密工作的全局性、政策性建议;拟订保密法规,经国家立法机关审定颁布,制定或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制定保密规章制度,负责保密法规的解释;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代表国家处理涉外有关保密工作事务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省级、市级、县级保密局,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依法指导、协调、监督本地区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
  新法将1988年保密法“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修改为“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考虑,一是有利于开展依法行政。1988年保密法中“保密工作部门”的表述,在实际工作中容易被误解为两块牌子,不利于开展依法行政。二是为了明确区分各级保密局与机关、单位内部保密工作机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是指各级国家保密局,保密工作机构是指根据机关、单位的职权范围进行保密管理或指导的内设工作部门,二者在职权范围、工作任务和工作方式上有较大区别。三是这一称谓也符合近年来颁布的法律中对有关主管部门的通行表述。
  新法同时规定,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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