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 最新

来源:教育教学方案 时间:2020-11-28 22:00:09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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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性是指社会保障是国家在全社会范围内普遍实施的一种社会制度,享受社会保障是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

  军队退役人员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力量,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落实我区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是全区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为了进一步做好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工作,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共同制定了《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做好相关工作

  二00七年九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实施方案

  近年来,国家和自治区就军队退役人员在转岗就业、优抚安置、社会保障、解决实际生活困难问题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对做好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工作作出了重要决定,这对于充分调动军队退役人员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积极性,激发全社会爱国拥军的热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先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工作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地把各项劳动保障政策落实到位、落实到人,着力解决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实际困难,建立健全落实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措施的长效机制,切实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各项劳动保障工作。

  二、主要任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我区劳动保障部门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工作的主要任务有四项:一是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帮助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实现就业和再就业,特别是要加大职业培训力度,提高职业技能,增强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就业竞争能力。二是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问题,确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含视同缴费的军龄)达到15年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按月领取养老金。三是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问题,将军龄视为缴费年限,帮助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四是继续按照劳动保障部等七部委《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7号)、《关于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7号)文件要求,做好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政策落实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就业再就业工作方面

  1.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可凭退役证、身份证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为军队退役人员中的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使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及时享受到免费职业介绍、免费职业指导、职业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条件的,给予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中的失业人员属于就业困难对象的,及时办理《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卡》,实行专人帮扶,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在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上优先安排上岗,及时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2.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职业培训工作。把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纳入整体的职业技能培训计划,通过订单培训等多种方式帮助他们实行就业再就业。对于有创业愿望和能力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通过进行创业培训和相应的后续服务,提高他们的创业成功率。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落实职业培训补贴。

  3.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享受免费、免税政策咨询和开展指导服务。对自筹资金不足的,指导其办理小额担保贷款为其创业提供资金帮助。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属就业困难对象从事灵活就业的,要做好社会保险接续工作,及时办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

  4.鼓励各类企业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军队退役人员。对吸纳军队退役人员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其办理《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提高企业吸纳军队退役人员的积极性。

  (二)解决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方面

  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的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的范围包括:一是安置在企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二是安置在企业后又失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三是按照现行制度应该参保而未参保的城镇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四是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

  2.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军龄登记工作,准确核实视同缴费年限。

  2007年8月1日后,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要持民政部门介绍信和干部复员证明或退役转业证明、户口本,到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军龄登记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准确核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视同缴费年限,认真做好参保登记工作。

  3.切实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对已经办理军龄登记手续后按规定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原有军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按桂政发[2006]54号文件规定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对已经办理军龄登记手续后未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军龄满15年的,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以其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基本养老待遇,应参保未参保的年度不视为中断缴费年限;为增加缴费年限,以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上述人员可以按照桂政发[2006]54号文件相应规定补缴应参保而未参保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增加缴费年限,此缴费年限与原实际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部分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办理退休手续后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单位和个人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必须一次性补请,以确保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退休后个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单位补缴确有困难的,由主管部门研究解决;主管部门解决不了,按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必须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桂政发[2006]54号文件规定精神,督促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所在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为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参保缴费,并补缴应保未保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负责补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补缴。

  对参保缴费后又处于失业状态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向其发出《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通知书》,并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可根据桂政发[2006]54号文件规定为其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能力的,可以按照桂政发[2006]54号文件规定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养老保险费,增加缴费年限。

  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或没有实现自谋职业的,均可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自谋职业的,同级财政按其缴费的50%给予补助;没有实现自谋职业的,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补缴满15年,其所需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

  对实现再就业的继续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受理并做好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按规定记录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督促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所在的企业及时为其办理参保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缴费确有困难的,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和补缴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与企业签订缓缴和补缴协议,以确保这些人员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对于关闭破产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优先清偿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退休时,所在企业仍无力缴费的,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单位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解决。

  参保企业退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的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全区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提高到全区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三)解决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方面

  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克服困难,加强部门协调,落实工作责任,在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挂钩原则基础上,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和具体措施。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依法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情况监察,对有缴费能力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加大依法查处力度。各地必须根据适应经济所有制形式变化的需要,制定更具包容性的政策和更具灵活性的管理服务方式,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在政策上顺应变化,管理上适合特点,各统筹地区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简称“统账结合”)、统筹基金、住院医疗保险等多个参保平台,以适应不同人群基本医疗的需求。对只有部分缴费能力的用人单位,可只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允许困难的用人单位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单独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可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发生的医疗费,有单位的由单位按规定解决;没有单位的,纳入城市医疗救助体系。

  (四)解决失业保险问题方面

  对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中的军队退役人员,其失业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兑现相关失业保险待遇。对因经营困难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与企业主管部门签订补缴协议后,及时为其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提供相关服务。企业关闭破产时,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优先清偿企业欠缴的失业保险费,无法完全清偿欠缴的,经企业所在地的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

  (五)解决工伤保险问题方面

  七级至十级残废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劳动,明确工作职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军队退役人员的劳动保障工作,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提高对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领导,落实领导责任,积极努力和富有成效地开展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一把手是本部门进一步做好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工作、解决其劳动保障问题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办事机构的领导是具体责任人。

  (二)加大工作力度,搞好摸底调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调查摸底的工作力度,组织和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要积极主动与当地民政部门联系,加强沟通和协调,共同完成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基本情况调查。

  (三)制定配套措施,将政策落实到位。各地要在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挂钩原则基础上,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再就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办法和具体措施。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依法开展社会保险参保情况监察,对有缴费能力而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加大依法查处力度。各地必须根据适应经济所有制形式变化的需要,制定更具包容性的政策和更具灵活性的管理服务方式,对办法军队退役人员在政策上顺应变化,管理上适合特点,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落实到位。

  (四)明确工作进度,按时完成任务。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原则上在今年年底以前要落实到位。各地要列出工作时间表,设定工作目标,明确工作步骤,倒排工作进度,把工作做深、做细,确保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各项政策落实到人。对于影响工作进度的突出问题,劳动保障部门“一把手”要亲自过问、协调解决,决不能因劳动保障政策落实不及时、不到位引发新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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