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日常管理制度]电梯日常管理

来源:学校管理公文 时间:2018-08-13 15:00: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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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日常管理一: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安全管理规定

电梯日常管理_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安全管理规定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安全管理规定
  陕西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和安全,避免和减少电梯事故,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是指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以下简称电梯维保单位)受电梯使用单位委托,对在用电梯进行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以及新安装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服务期内对电梯进行的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的总称。
  第四条 在本省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电梯监督检验以及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实施安全监察应当遵守本规定。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五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禁止无电梯维修许可资格和超许可范围开展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
  对无证单位套用或借用其他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合法手续开展业务,一经举报、发现,经查证属实将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在本地(设区的地、市)注册或设有分支机构(维保组、队)的、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电梯维保单位的分支机构应为其“法人”的《许可证》上注明的分支机构。
  第七条 电梯维保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电梯维修许可资格,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
  电梯维保单位只能在注册登记地或设有分支机构的地、市承担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纳入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并向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许可。
  第八条电梯制造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只能承担本企业
  制造、销售的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业务,不得承揽其他品牌电梯的维保业务。
  第九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电梯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同意的依法取得电梯维修资格的维保单位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合作与备品配件的供应。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应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做出记录。
  第十条 如果几台电梯有共同的井道空间和/或机房。这些电梯宜委托同一个维保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在维修合同期内。使用单位不得允许非此合同的维保单位对电梯进行任何维修工作
  第十一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电梯维保单位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包括新安装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服务期内对电梯进行的日常维护保养,电梯销售、安装单位的质量保证期服务不能替代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约定日常维护保养的期限、标准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日常维护保养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日常维护保养的内容和标准;
  2. 日常维护保养的时间频次;
  3. 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 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和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存方式。
  5. 电梯困人时,维修保养作业人员及时抵达的时间;
  6. 争议及违约的处理方式。
  第十二条日常维护保养价格一般情况下由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和电梯使用单位双方协商决定,但年维护保养费按维保单位施工级别A、B、C级,最低分别不可低于电梯设备原值的 3%、 2。5%、 2%。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以降低维保价格进行企业间恶意竞争,导致维保质量的下降,损害电梯使用单位利益。
  第十三条 维保单位应当在实施维护保养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到电梯所在地区区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告知业务:
  1. 维保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 维保单位《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3.所维保电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复印件一份;
  4.与电梯使用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一份;
  5. 相关电梯维修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一份;
  6.制订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计划复印件一份;
  7.日常维护保养方案复印件一份;
  上述证件、资料均应携带原件,以备验证。
  第十四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电梯维修作业人员证书,并受聘于具有电梯维修资格的单位,方可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与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和所使用电梯的特点,适时进行救援演练。
  第十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与电梯维保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三章 电梯使用单位的相关职责
  第十七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拥有电梯的数量和服务特点,设

电梯日常管理二:宁波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全文)

电梯日常管理_宁波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全文)


  以下是中国人才网小编整理的宁波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全文,欢迎阅读!
  宁波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包含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电梯改作公共使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在建项目中的电梯井道、机房等工程质量等实施监督管理,并对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电梯日常安全运行管理职责加强指导和监督。
  通信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电梯井道通信信号覆盖的监督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财政、规划、公安、经信、市场监管、教育、卫生以及招标投标监督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供电梯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咨询等服务,开展行业信息分析研究,参与相关标准的制定、信用评价、推进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等工作。
  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应当采用物联网等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六条 本市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运用保险机制创新电梯安全管理方式。
  第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乘梯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幼儿园、学校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培养幼儿、学生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
  监护人应当履行对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监护义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公益性宣传,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涉及电梯安全的违法行为。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投诉举报情况,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和答复;对于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章 建 设
  第九条 电梯井道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标准的规定,并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
  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标准对电梯井道工程设计未作规定,或者电梯的使用环境、条件和实际运作工况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协调、进行风险评估,确定电梯井道设计方案
  建设单位和通信运营企业应当保障电梯井道的通信信号覆盖。
  第十条 建设单位设置电梯应当综合考虑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底坑防漏防潮、机房降温等要求,充分评估拟安装电梯的使用频率、使用场所等因素,选择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电梯。
  用于车站、机场、客运码头等公共交通场所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当选择公共交通型。
  电梯设置不符合有关强制性规范和标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第十一条 本市新建的公共聚集场所的政府投资项目,其电梯应当安装对重缓冲距离调节装置,并在机房中安装空调用于降温。
  鼓励社会投资建设项目或政府投资的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按照前款规定对电梯及机房进行建设、改造。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电梯制造单位信用情况、产品性能、售后服务能力、质量保证承诺、应急救援能力等作为电梯采购和招标的竞争条件。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在办理电梯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备案时,应当督促招标人将电梯生产企业的信用情况纳入电梯采购招标评审内容。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发建设的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给其附属的乘客电梯至少2年的质量保证期。在质量保证期内电梯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保修责任。
  第三章 生 产
  第十四条 电梯生产活动应当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禁止将报废的零部件用于电梯生产。
  第十五条 电梯制造单位对出厂的电梯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明确电梯及其主要零部件的设计使用年限,并在电梯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承担下列义务:
  (一)明确电梯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内电梯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相关零部件;
  (二)对其制造的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三)向使用管理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提供必要的技术培训、技术帮助和电梯备品备件,并公开电梯备品备件价格;
  (四)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类型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及时告知使用管理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电梯制造单位不得在电梯中设置或变相设置控制密码等,影响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正常使用或维护保养。
  第十七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在住宅小区、写字楼、公众聚集场所等新装乘客电梯中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置,并向使用管理单位免费开放电梯运行故障监测信号接口,方便利用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对电梯进行故障监测分析和应急救援。
  鼓励制造单位对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投入使用的乘客电梯,逐步开放电梯运行故障监测信号接口。
  电梯运行故障监测信号应当与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有效联网。
  第十八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受委托单位不得转委托或者变相转委托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的改造、修理可以委托其他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承担改造或修理的单位,对电梯质量安全负责,改造单位还应当更换该电梯产品铭牌:
  (一)原电梯制造单位已经注销;
  (二)原电梯制造单位已经不再具备相应许可资格;
  (三)原电梯制造单位难以取得联系。
  第十九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真实记录施工过程,并在竣工验收后30日内将监督检验报告、质量证明文件、隐蔽工程资料以及施工过程记录、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文件等技术资料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使用管理单位。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工程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并竣工验收后,电梯施工单位将电梯钥匙以及技术资料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使用管理单位的,即为交付使用。在交付使用前,电梯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电梯被他人使用。
  电梯改造或修理单位应当对更换的电梯部件及安全保护装置明确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相关零部件。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电梯未明确使用管理单位的,不得投入使用。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将电梯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三)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电梯,只有一个所有权人的,该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有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经协商无法确定的,由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四)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第二十一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承担电梯的使用管理责任。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档案;
  (二)组织日常巡查,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三)对拟投入使用的电梯进行承接查验,并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四)在轿厢内或者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的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应急救援电话号码等,其中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的紧急制停按钮应当以明示方式告知;
  (五)按规定保管和使用电梯层门钥匙、机房钥匙及安全提示牌;
  (六)委托具有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并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其中车站、机场、客运码头等公共交通场所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优先选择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
  (七)制定电梯应急预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八)对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大型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九)定期组织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十)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安全职责。
  第二十二条 住宅小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除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单位、业主应当在《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中规定电梯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改造、修理、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更新等费用的筹集和使用规则;
  (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开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记录和费用收支明细,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四)电梯发生故障或经检查存在事故隐患影响正常使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报告;住宅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报告。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置。
  第二十三条 公众聚集场所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至少配备一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运行,即时响应乘客被困报警,做好安全指导工作,并在乘客被困报警后5分钟内通知维护保养单位采取措施实施救援。
  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做好警戒工作,控制电梯操作区域,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组织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电梯经排除故障、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以继续使用。需停止电梯运行时间超过12小时以上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公告电梯停止运行的原因和修复所需时间。
  电梯发生事故时,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组织排险、救援,保护事故现场,并于1小时内报告电梯所在地的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安全技术档案包括:
  (一)电梯设计文件、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维护保养说明、应急处置技术指导文件等出厂文件;
  (二)隐蔽工程资料及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施工过程记录,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文件等施工文件;
  (三)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安全保护装置定期校验、检修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四)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报告、安全评估报告。
  电梯生产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等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向使用管理单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变更的,原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将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完整移交给新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第二十六条 停用电梯或被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用电梯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识,落实必要的防护措施,并切断电梯主电源。
  停用期已经超出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应当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以重新启用;停用期未超出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应当经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全面维护保养并自行检查合格后方可以重新启用。
  报废或转让的电梯需要拆除的,由电梯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委托具有相应电梯安装许可的单位实施,并签订安全施工合同,制订安全拆除方案
  第二十七条 电梯所有权人有权查阅电梯的维护保养记录,发现电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委托使用管理单位约请原电梯制造单位或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一)电梯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
  (二)电梯曾遭受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三)电梯需要移装的;
  (四)运行故障率高,影响安全使用的;
  (五)需要电梯安全评估的其他情形。
  提倡制造单位将首次安全评估作为售后服务免费项目。
  住宅小区电梯经安全评估后,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将评估结论张贴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处的显著位置。评估结论可以作为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依据之一。
  进行电梯安全评估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估结论,并对评估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电梯所有权人应当配合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做好电梯使用管理工作,监督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履行相关职责,并按照规定承担电梯更新、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的相关费用。
  共有产权的电梯,其更新、改造、修理的费用可以按照规定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未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余额不足的,由电梯所有权人按照约定承担费用。
  住宅小区电梯经检验、检测机构认定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采取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难以消除事故隐患且相关方对经费筹集、整改方案等达不成一致的,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当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组织使用管理单位、业主代表共同商议,确定电梯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方案和费用筹集方案。
  第二十九条 乘用电梯应当文明有序,自觉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要求,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电梯安全警示标识操作电梯;
  (二)乘用明示停止使用或处于非安全状态下的电梯;
  (三)毁坏《电梯使用标志》、安全警示标志、报警装置或者电梯零部件;
  (四)采用非安全手段强行开启电梯层门、轿门;
  (五)运载超重货物或者乘用超载电梯;
  (六)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安全乘梯的行为。
  学龄前儿童应当在成年人陪同下乘用电梯。
  电梯乘用人发现电梯运行异常的,应当立即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或者其他相关人员。
  第五章 维护保养

电梯日常管理三: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考核试题

电梯日常管理_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考核试题

  导语:电梯作为一种重型设备,它是由很多部分组成的,这些保证了电梯的安全运行。由于电梯在不断地运行过程中,会发生故障。而我们要做的,是去排除故障,保证乘客安全乘梯。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考核试题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40分)
  1.为防止发生坠落和剪切事故,层门由  c   锁住,使人在层站外不用开锁装置无法将层门打开。
  A.安全触板    B.电气安全触点    C.门锁    D.门刀
  2.当轿厢不在层站时,层门无论什么原因开启时,必须有强迫关门装置使该层门 b   。
  A.人为关闭      B.自动关闭      C.发出警示灯光       D.发出警示声响
  3.当电梯额定速度大于0.63m/s时,应采用  a   。
  A.渐进式安全钳   B.瞬时式安全钳   C.带缓冲作用的瞬时式安全钳   D.任何型式的安全钳均可用
  4.轿厢与对重之间的间隔距离应不小于  a   。
  A.50mm        B.75mm          C.80mm        D.100mm
  5.层门关闭后,在中分门层门下部用人力拉开门扇时,其缝隙不得大于  c    mm。
  A.6            B.8          C.30          D.50;
  6.  c   开关动作应切断电梯快速运行电路。
  A.极限       B.急停       C.强迫换速        D.限位
  7.上端站防超越行程保护开关自上而下的排列顺序是  d   。
  A.强迫缓速、极限、限位          B.极限、强迫缓速、限位
  8.轿厢内的报警装置应通到  d   。
  A.轿厢顶部       B.“110”报警台       C.电梯井道中        D.有人值班处
  9.    b   电梯不允许司机在轿厢内操作电梯。
  A.杂物       B.办公楼       C.民用住宅        D.液压;
  10.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对   b  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
  A.监督检验     B.验收检验     C.定期检验     D.使用单位
  11.为起到警示作用,电梯的旋转部件应涂成  b   。
  A.红色        B.黄色         C.绿色        D.蓝色
  12.需要手动盘车时,应   a  。
  A.切断电梯电源      B.按下停止开关      C.有人监护      D.打开制动器
  13.轿厢应设超载装置;当轿厢载荷超过额定载荷10%,且不少于   b  时,超载装置应可靠动作。
  A.50kg       B.75Kg       C.80kg      D. 100kg
  14、  b   是安装于轿厢上由马达驱动门开或门关的装置。
  A、控制柜;
  B、 门机;
  C、门锁;
  D、平层
  15、限位开关应在轿厢超越最高层或最低层     mm时起作用。
  A、50;
  B、80;
  C、100;
  D、150
  16、  d   是提供一个特定的信号使正在正常运行的电梯立即降到事先设定的楼层;允许消防员或其他特定的人员使用该电梯。
  A、电刷;
  B、扶栏;
  C、扶手带;
  D、火警操作
  17、小提升高度的自动扶梯其驱动装置一般安装在   a  。
  A、端部;
  B、两侧;
  C、中间;
  D、机房
  18、  d   是曳引式电梯用于挂绕曳引绳的有槽的轮子,轿厢和对重的运动就是通过它由曳引钢丝绳带动。
  A、限速器;
  B、 限速器超速开关;
  C、曳引机;
  D、 曳引轮
  19、  a   是一台或一组电梯,餐梯,货梯或自动扶梯的曳引机摆放的地方。
  A、机房;
  B、继电器;
  C、轿顶检修盒;
  D、轿厢操纵盘
  20、 c    是一种表面经过机械加工的T形的钢轨,竖直地安装在井道中,用于电梯轿厢或对重的运动导向。
  A、抱闸;
  B、抱闸靴;
  C、导轨;
  D、导轮
  二、判断题
  (请将答案填在每题前面的括号中,正确的打“√”,错误的打“×”,每题2分,共40分)
  (×)21.《电梯监督检验规程》规定,对定期检验的配合是电梯维保单位的职责,使用单位可以不到场配合。
  (√)22.每台电梯应配备供电系统断相、错相保护装置。
  (√)23.为防止乘人过多而引起超载,乘客电梯轿厢的有效面积应控制在标准允许范围内。
  (×)24.额定载荷1000Kg以下的电梯可以使用任何型式的缓冲器。
  (√)25.电梯机房严禁闲杂人员进入。
  (√)26.机房内应贴有发生困人故障时,救援步骤、方法和轿厢移动装置使用的详细说明。
  (√)27.在电动机或盘车轮上应有与轿厢升降方向相对应的标志。
  (×)28.为了便于紧急状态下的紧急操作,盘车时抱闸一经人工打开即应锁紧在开启状态,使得只需一人即可完成盘车操作。
  (√)29.验收和定期检验时,电梯如果存在《电梯监督检验规程》所列重要项目中的其中一项不合格,则此次检验将判定为 “不合格”。
  (×)30.电梯速度是影响舒适感的主要因素。
  (×)31.机房所有转动部位须涂成红色,并有旋转方向标志。
  (√)32.轿厢内应标明额定载重量、人数、制造单位的铭牌。轿厢有效面积应符合有关规定。
  (√)33.电梯使用单位应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34.电梯使用单位的日常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施工单位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情况进行监督,并对维保记录签字确认。
  (×)35.电梯平衡系数偏大时,可以在轿顶放置对重块进行调整。
  (×)36.电梯运行超速导致限速器开关动作,使电梯停止运行,此时的停梯状态为故障状态。
  (√)37.《电梯监督检验规程》规定,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38.杂物电梯不能乘人,危险程度低,所以不必像其他电梯那样注册和定期检验。
  (√)39.防超速和断绳的保护装置是限速器—安全钳系统。
  (×)40.防止超越行程的保护装置是缓冲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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