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网]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系统

来源:学校管理公文 时间:2018-08-08 15:00: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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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系统一: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小客车数量的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对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和配额管理制度。
  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本市小客车年度调控目标。
  第三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以下简称指标)的,应当通过摇号方式无偿取得。
  本市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
  营运小客车指标单独配置,具体配置方式另行制定。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客车数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的政策、措施。
  公安、国税、地税、民政、司法、财政、人力社保、商务、工商、质监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区(县)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各行政主管部门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负责指标申请的归集、审核结果的公布、摇号的组织和公示等工作。
  第五条 指标配额按年度确定,每两月配置一次,每次未配置完的指标配额顺延至下次配置。指标配额不得跨年度配置。
  第二章 申请及审核
  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指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获取申请编码;
  (二)经审核合格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参加摇号;
  (三)通过摇号方式获得指标编码。
  第七条 下列单位申请指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上一年度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5万元(含)以上;
  (二)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在本市新注册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在注册当年累计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5万元(含)以上。
  第八条 下列单位申请编码的数量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一)企业上一年度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合计在5万元(含)以上的当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但年度申请编码总数不得超过8个;
  (二)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每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
  (三)新注册企业当年累计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5万元(含)以上的可以申请1个编码,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申请编码总数不得超过8个。
  第九条 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申请指标。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包括:
  (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三)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京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
  (四)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五)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且近五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个体工商户申请指标的,按照个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申请指标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直接在指定网站上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也可以到各区(县)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登陆指定网站或到各区(县)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进行变更。
  第十二条 指标管理机构负责归集对外办公窗口受理的指标申请,并于每月8日前将未经审核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到公安、人力社保、质监、国税、地税及其它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市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个人身份信息;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居民、华侨、外籍人员的身份信息和在京居住信息;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以及个人的驾驶证件信息;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信息;质监部门负责审核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核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信息和社会保险缴纳信息。
  本市相关审核部门在接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信息的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指标管理机构。
  本市相关审核部门需要提请上级部门配合审核申请人信息的,上级部门审核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审核期限。
  第三章 指标取得和使用
  第十三条 指标管理机构每月在指定网站上分批公布有效编码。
  经审核认定为无效编码的,指标管理机构在指定网站上说明原因。申请人对审核结论存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审核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复核合格的,审核部门向指标管理机构反馈复核意见,由指标管理机构将其纳入下一次摇号基数。
  第十四条 指标管理机构于配置指标当月26日组织摇号,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摇号结果和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在指定网站上公布。摇号时间或者地点因故发生变化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提前向社会发布。
  第十五条 根据个人参加摇号的累计次数设置阶梯中签率。累计参加摇号24次(含)以内未中签的,中签率为当期基准中签率;累计参加摇号25次至 36次未中签的,中签率自动升为当期基准中签率的2倍;累计参加摇号37次至48次未中签的,中签率自动升为当期基准中签率的3倍,以此类推。
  持有有效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C5)的申请人,累计参加摇号24次(含)以内未中签的,中签率自动升为当期基准中签率的2倍;累计参加摇号25次至36次未中签的,中签率自动升为当期基准中签率的3倍;累计参加摇号37次至48次未中签的,中签率自动升为当期基准中签率的4倍,以此类推。
  第十六条 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或者通过电话方式查询摇号结果,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可以由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或到各区(县)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领取,作为指标证明文件。
  单位经摇号未取得指标的有效编码,自动转入下一次摇号基数,未取得指标的有效编码保留到当年12月31日,保留期满后重新申请。
  个人经摇号未取得配置指标的有效编码保留6个月,在保留期内自动转入下一次摇号基数,在保留期满后需要继续申请指标的,应在保留期满之前,登陆指定网站或者在各区(县)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进行确认,有效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未在保留期满之前进行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申请,需重新申请才能参加摇号。
  申请人主动申请退出摇号的,其有效编码从摇号数据中删除。
  第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取得指标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
  指标所有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二手车销售发票验证、车辆赠与公证等相关手续时,应当出示真实有效的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
  国税部门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免税凭证时,工商部门验证二手车销售发票时,公证机构办理车辆赠与公证时,应当查验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经查验后在相应票证背面加盖“已取得指标”字样的印章。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小客车注册、转移登记和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别查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二手车销售发票、车辆赠与公证书以及其他应当查验的材料和内容。
  第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报废名下小客车后需要小客车更新指标(以下简称更新指标)的,不需要参加摇号,直接申请更新指标,以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作为更新指标证明文件,自取得更新指标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更新指标。
  指标管理机构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出售、报废小客车转移、注销登记信息,核对申请人申请信息,审核通过后在指定网站发布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
  具体办理程序和要求比照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报废名下小客车后需要申请小客车更新指标的,应当自办理完成车辆转移、注销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并完成申请。逾期未完成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更新指标申请。
  第二十条 个人自动放弃的配置指标,由指标管理机构纳入个人小客车配置指标中重新配置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名下有应当报废机动车但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在申请取得配置指标或更新指标前,应当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先行办理报废机动车的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名下处于正常登记状态的小客车若被盗抢,公安机关立案满12个月后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被盗抢状态的,可在此后6个月内申请小客车指标。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申请。
  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指标时须承诺:被盗抢小客车若被找回,已取得指标尚未使用的,可选择放弃小客车指标或者放弃已找回车辆;已使用指标购置车辆的,应放弃被找回车辆。被放弃的小客车在出售或者报废后不产生更新指标。
  2010年12月23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小客车被盗抢,公安机关立案满12个月后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被盗抢状态的,可自本《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申请。
  第二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持立案证明材料到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打印小客车被盗抢状态信息凭证,持信息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各区(县)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提出申请并签署承诺书
  各区(县)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将信息录入到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获得小客车指标。

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系统二:2016年新能源车配置细则最新看点


  近日,北京小客车指标办官网公布《关于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轮候配置有关规则的通告》,以下是中国人才网小编整理的2016年新能源车配置细则最新看点,欢迎阅读!
  《关于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轮候配置有关规则的通告》,就大家关心的2016年新能源车指标“先到先得”规则做了详解。通告指出,申请人按时间先后顺序直接配置指标,每期均按剩余额度足额配置,用尽的话则下一年优先配置。
  新能源指标每期足额配置
  1月7日,小客车指标办公布2016年新能源车配置规则,即共6万个,其中个人5.1万个、单位3000个、租赁6000个,不摇号,直接配置,先到先得,未中的只能等下一年。
  先到先得的规则之下,到底谁排在前谁排在后就成了大家关注的焦点。在这样的背景下,近日小客车指标办就此发出通告。
  从通告看,新能源车指标轮候规则依然是先到先得,即按照申请时间先后配置指标,个人与单位分别轮候,未配置完的或者过期未使用的不再添加到下一年。
  需要注意的是,此前有市民以为小客车指标办每期会控制通过审核人数,该通告予以否认。通告表示,每期均是按照当年剩余新能源指标额度足额配置。也就是说,不会设置指标平均数或者通过审核控制人数。
  燃油车转新能源车先到先得
  到底谁该排在前面,谁该排在后面?通告分5种情况进行了详细解释,即新申请且审核通过的,按申请时间计算;重新申请且通过的,按重新申请的时间计算;审核未通过但复核通过的,还是按申请时间计算;审核通过后变更信息再次通过的,时间不变。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燃油车转新能源车,以最后一次申请切换时间为计算。而且,指标过期未使用再次申请的,也只能按重新申请的时间排序。换句话说,先占号却未使用的人想再申请时,次序就变得比较靠后。
  至于到底如何确定自己的申请时间,通告表示,自2016年2月1日零时起,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将自动显示申请人和申请单位的新能源指标申请轮候时间起始点,申请人可在申请表中查看“新能源指标申请轮候时间”。
  单位每年最多5个指标
  3000个单位指标该如何配置?通告给出答案:每个单位每年最多可以申请5个。已经提交且获得5个以上申请编码的,将保留生成时间较早的5个,其余的全部取消。
  轮候时间先后次序确定方面,具体的规则与个人申请大致相同。
  区别在于单位有了一个延长的缓冲期,即可以到2017年再次申请:2016年应配置新能源指标而未配置的,若单位于2017年2月8日前再次提交申请且通过审核,轮候次序仍按2016年申请时间计算。
  《通告》原文如下:
  关于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轮候配置有关规则的通告
  经市政府批准,2016年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指标共6万个,其中个人指标和单位指标面向审核通过的申请人轮候配置,现就有关规则通告如下:
  一、轮候规则
  1.凡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按申请时间先后顺序直接配置指标。当年指标额度用尽后,剩余申请轮候至下一年度优先配置;
  2.个人和单位分别轮候。每期按当年剩余新能源指标额度足额配置;
  3.当年未配置完的新能源指标,以及过期未使用的指标不跨年配置;
  4.符合条件的单位每年最多可以申请5个新能源指标。
  二、个人轮候时间先后次序的确定
  1.新申请且审核通过的,轮候次序按申请时间计算;
  2.重新申请且审核通过的,轮候次序按重新申请时间计算。重新申请的情形包括:指标过期失效后再次申请、未确认延期被取消后再次申请、因申请人原因审核未通过再次申请、申请人主动取消申请后再次申请;
  3.新申请或重新申请资格审核未通过但复核通过的,轮候次序按申请时间计算;
  4.确认延期时审核未通过但复核通过的、在审核通过状态下变更申请信息且再次审核通过的,轮候次序计算时间不变;
  5.由申请普通指标切换为申请新能源指标的,轮候次序按最后一次切换时间计算。
  三、单位轮候时间先后次序的确定
  1.单位新申请且审核通过的,轮候次序按申请时间计算;
  2.单位重新申请且审核通过的,轮候次序按重新申请时间计算。重新申请的情形包括:因单位原因审核未通过再次申请、主动取消申请后再次申请、变更申请信息再次申请;
  3.单位追加申请编码的,轮候次序按追加时间计算;
  4.新申请或重新申请资格审核未通过但复核通过的,轮候次序计算时间不变;
  5.单位2016年应配置新能源指标而未配置的,若单位于2017年2月8日前再次提交申请且通过审核,轮候次序仍按2016年申请时间计算。
  四、其他有关事项
  1.自2016年2月1日零时起,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将自动显示申请人和申请单位的新能源指标申请轮候时间起始点,申请人可在申请表中查看“新能源指标申请轮候时间”。
  2.单位已经提交2016年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申请且获得5个以上申请编码的,系统将保留生成时间较早的5个申请编码,同时取消其余申请编码。
  特此通告。
  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
  2016年1月22日

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系统三:新能源车配置细则全文发布


  新能源车不用摇号先到先得那到底谁是先谁是后?配置细则来了看看里边怎么说的?以下是中国人才网小编整理的新能源车配置细则全文发布,欢迎阅读!
  关于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轮候配置有关规则的通告
  经市政府批准,2016年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指标共6万个,其中个人指标和单位指标面向审核通过的申请人轮候配置,现就有关规则通告如下:
  一、轮候规则
  1.凡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按申请时间先后顺序直接配置指标。当年指标额度用尽后,剩余申请轮候至下一年度优先配置;
  2.个人和单位分别轮候。每期按当年剩余新能源指标额度足额配置;
  3.当年未配置完的新能源指标,以及过期未使用的指标不跨年配置;
  4.符合条件的单位每年最多可以申请5个新能源指标。
  二、个人轮候时间先后次序的确定
  1.新申请且审核通过的,轮候次序按申请时间计算;
  2.重新申请且审核通过的,轮候次序按重新申请时间计算。重新申请的情形包括:指标过期失效后再次申请、未确认延期被取消后再次申请、因申请人原因审核未通过再次申请、申请人主动取消申请后再次申请;
  3.新申请或重新申请资格审核未通过但复核通过的,轮候次序按申请时间计算;
  4.确认延期时审核未通过但复核通过的、在审核通过状态下变更申请信息且再次审核通过的,轮候次序计算时间不变;
  5.由申请普通指标切换为申请新能源指标的,轮候次序按最后一次切换时间计算。
  三、单位轮候时间先后次序的确定
  1.单位新申请且审核通过的,轮候次序按申请时间计算;
  2.单位重新申请且审核通过的,轮候次序按重新申请时间计算。重新申请的情形包括:因单位原因审核未通过再次申请、主动取消申请后再次申请、变更申请信息再次申请;
  3.单位追加申请编码的,轮候次序按追加时间计算;
  4.新申请或重新申请资格审核未通过但复核通过的,轮候次序计算时间不变;
  5.单位2016年应配置新能源指标而未配置的,若单位于2017年2月8日前再次提交申请且通过审核,轮候次序仍按2016年申请时间计算。
  四、其他有关事项
  1.自2016年2月1日零时起,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将自动显示申请人和申请单位的新能源指标申请轮候时间起始点,申请人可在申请表中查看“新能源指标申请轮候时间”。
  2.单位已经提交2016年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申请且获得5个以上申请编码的,系统将保留生成时间较早的5个申请编码,同时取消其余申请编码。
  特此通告。
  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
  2016年1月22日
  【相关解读】
  通告详解
  上面的通告内容您看懂了吧?
  就是说:新申请且审核通过的,按申请时间计算;重新申请且通过的,按重新申请的时间计算;审核未通过但复核通过的,还是按申请时间计算;审核通过后变更信息再次通过的,时间不变。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燃油车转新能源车,以最后一次申请切换时间为计算。而且,指标过期未使用再次申请的,也只能按重新申请的时间排序。换句话说,先占号却未使用的人想再申请时,次序就变得比较靠后。
  如何确定申请时间?
  至于到底如何确定自己的申请时间,通告表示,自2016年2月1日零时起,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将自动显示申请人和申请单位的新能源指标申请轮候时间起始点,申请人可在申请表中查看“新能源指标申请轮候时间”。
  单位申请
  单位轮候时间先后次序的确定
  1.单位新申请且审核通过的,轮候次序按申请时间计算;
  2.单位重新申请且审核通过的,轮候次序按重新申请时间计算。重新申请的情形包括:因单位原因审核未通过再次申请、主动取消申请后再次申请、变更申请信息再次申请;
  3.单位追加申请编码的,轮候次序按追加时间计算;
  4.新申请或重新申请资格审核未通过但复核通过的,轮候次序计算时间不变;
  5.单位2016年应配置新能源指标而未配置的,若单位于2017年2月8日前再次提交申请且通过审核,轮候次序仍按2016年申请时间计算。
  单位每年最多5个指标
  3000个单位指标该如何配置?通告给出答案:每个单位每年最多可以申请5个。已经提交且获得5个以上申请编码的,将保留生成时间较早的5个,其余的全部取消。
  轮候时间先后次序确定方面,具体的规则与个人申请大致相同。
  区别在于单位有了一个延长的缓冲期,即可以到2017年再次申请:2016年应配置新能源指标而未配置的,若单位于2017年2月8日前再次提交申请且通过审核,轮候次序仍按2016年申请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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