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模板]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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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篇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单独出资,设立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注: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万元人民币(注:最低限额为十万元人民币)。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如下:
  _____股东,出资额为______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100%;(其中:货币出资额为_______万元人民币;以实物作价出资额为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并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八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注: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下列决定时,采取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成员为______人,由股东书面决定产生。董事任期_______年(注: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的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_______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_____:______(注: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公司也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篇2:有限公司章程范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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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公司章程范本模板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由一个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 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营业期限:
  第二章 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注: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应表述实缴情况。)
  第八条 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第九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交付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一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 股东的权利:
  一、 决定公司各种重大事项;
  二、 查阅各项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 按期分取公司利润;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 股东的义务:
  一、 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 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 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同意者除外);
  四、 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四条 出资的转让:
  股东可以决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产生的办法、职权
  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预测、决策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所委派的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 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东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 股东行使以下权力: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委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7、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8、修改公司的章程;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注:法定代表人也可由经理担任,公司自定。)
  第二十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 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的决定,制定实施细则;
  三、 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 拟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
  七、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 ,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条 公司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 向股东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六、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七、 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_1__名,由股东决定 ;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根据股东决定可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交审计报告,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股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五)说明书;(六)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四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上一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三十五条 分配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第三十六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公司的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公司合并分立与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合并、分立与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作出决定;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决定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合并、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三十九条 公司因合并分立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条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后,才能向股东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十章 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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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篇3:2017年有限公司章程示范文本


  作为公司组织和活动的根本准则,公司章程既是一种重要的权利约束机制,也是一种重要的权利授予和救济机制。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2017年有限公司章程示范文本,供大家阅读参考。
  2017年有限公司章程示范文本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 和 (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为50人以下。)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元。
  (注: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2013年12月28日修正后的公司法取消对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的限制,因此,注册资本最低可以为“1元”。)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时间
  (注:2013年12月28日修正后的公司法取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和最长缴足期限的限制,也取消对货币出资的比例限制。因此,股权可以全部用非货币方式出资,出资期限可以为100年甚至更久。但是,在公司解散或者破产的情况下,股东认缴的出资仍需要实缴,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故认缴的出资额不可任性。此外,自2014年3月1日起,股东缴纳出资后,不再要求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登记机关也不再要求提供验资证明,不再登记公司股东的实缴出资情况,公司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实收资本”事项。)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注:可以约定其他职权,如无,应删除本项)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八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注:可另行约定不同召开时间,如每季度/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注:可另行约定不同期限,如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可以另行约定,如实缴的出资比例,或者其他任何比例,如由甲乙丙丁按照50%:20%:20%:10%的比例。)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可以另行约定,不得低于但可以高于此标准,如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或者附加某股东有一票否决权等)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可以另行约定,如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或者附加某股东有一票否决权等)
  (注:本条是公司章程最重要的条款,可直接决定公司的控制权,应特别慎重。)
  第十二条 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受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代理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注:也可以约定为:董事会)作出决定。(此处还可以补充约定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的限制)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注: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成员为3-13人,可自行确定具体人数),任期每届为三年(注:可另行约定,不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注:可另行约定,如:股东会选举、特定股东委派)
  (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但是,本章程中涉及董事会的相关条款均需要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注:可以约定其他职权,如无,应删除本项)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董事如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由受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代理权限。非董事人员不得代理出席董事会。
  第十八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由全体董事过半数(注:可做不同约定,如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本章程可对上述八项职权另行约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注:经理非必设机构,如不设经理的,应删除本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注:最多二人,三人以上需设监事会),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注:有限责任公司如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本章程中涉及监事的条款应相应调整。)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草案;
  (六) 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 。(注:可以约定其他职权,如无,应删除本项)
  第二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注:也可以约定:由经理担任)
  第七章 股权转让
  第二十六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注: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不使用上述条款,对股权转让另行约定。需要注意,如涉及到对股权的处分,如离职或者退休必须退股等,本章程应当经全体股东签署,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第二十七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合理的价格,是指上述股东会决议作出的上一年度末的公司净资产金额乘以收购的股权比例之积。(注:本条款表述供参考,可做不同约定或者删除)公司应当在因上述股权收购发生的公司变更登记完成后三十日内向被收购方支付股权收购价款。
  第二十九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注:本条可以做相反约定,并规定该股权的处置方案,如: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应当经其他股东同意。股东应就其股东资格继承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且公司股东会未作出减资决议的,视为同意继承。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自然人的股权,股权转让价格为自然人股东死亡的上一年度末的公司净资产金额乘以收购的股权比例之积;不购买的,视为同意继承。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事务所审计,于次年3月31日前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注:我国目前不强制要求所有公司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如不需要审计,应删除下划线部分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注:可以做不同约定,如认缴的出资比例,或者其他任何比例,但是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分配。但是,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注:也可以约定为:董事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注:可约定固定期限,如二十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六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当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注:可补充约定其他人员)。
  第四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注:可以另行约定,如认缴的出资比例,或者其他任何比例,但是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不得参加本事项的表决。上述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注:供参考,可删除)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留存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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