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幼机构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3篇

来源:学校工作总结 时间:2020-11-23 18:00:10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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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领导重视师生饮水卫生工作,加大对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管理力度,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落实有效措施,责任到人。以下是本站分享的,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托幼机构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1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饮用水、生活用水卫生,保障师生的饮水、用水安全,根据《饮用水、生活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在校内醒目位置设置饮水、用水卫生公告栏,告知师生饮水、用水安全须知,包括不宜饮用生水、提倡喝开水,一旦发现饮用、生活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学校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卫生及教育主管部门。

  二、学校饮用水、生活用水及其自备水源,应经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水源监测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加强对水源的防护,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措施,水源30米以内不许存在污染源。

  三、保温桶或锅炉贮水卫生安全管理要求

  1、水质符合《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2、定期清洗保温桶或锅炉并记录;

  3、供水房应加锁,每日清扫,保持洁净,每周消毒一次;

  4、清洗人员和锅炉工应进行健康体检,持证上岗;

  5、定期对水质进行抽检。

  四、生活用水(过滤水)卫生安全管理要求

  1、使用的石英砂等水处理材料和使用的供水管材、管件有有效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2、水质符合《生活用水水质卫生规范》。有定期更换水处理材料制度并予以落实;

  3、长期停用,恢复使用前应对过滤池、管道等进行清洗、消毒;

  4、定期对水质进行抽检。

  五、加强饮用水、生活用水的常规管理

  1、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对学校饮水安全和水源的安全监测,发现异常应立即停用并报告;

  2、有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学校使用的供水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

  3、开水温度必须达到100℃,并应保证学生足量饮用;

  4、井水、蓄水池必须密封加盖,定期清洗水池、蓄水箱;

  5、加强饮水卫生健康教育,教育学生不饮用生水、提倡喝开水,发现水质出现异色异味等现象应立即停用并报告。

  托幼机构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2

  饮用水卫生安全直接关系到我全体学生和教师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好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消除不安全供水隐患,保障学生和教师饮水卫生安全,是我们应尽的职责。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饮用水、生活用水卫生,保障师生的饮水、用水安全,根据《饮用水、生活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学校领导重视师生饮水卫生工作,加大对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管理力度,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落实有效措施,责任到人。

  二、在校内醒目位置设置饮水、用水卫生公告栏,告知师生饮水、用水安全须知,包括不宜饮用生水、提倡喝开水,一旦发现饮用、生活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学校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卫生及教育主管部门。

  三、学校饮用桶装水的生产企业要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等报告。

  四、学生必须用自备的茶杯(壶)接水,不准用嘴直接饮水,不得将饮水移作他人饮用,以防传染病发生。

  五、值日教师应重视对学生饮水的指导,发现不良情况应及时予以劝阻和教育。要教育学生保护水龙头的清洁,防止污染。

  六、从事锅炉清洗消毒人员应有有效健康体检证明,并按清洗消毒规程操作,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剂有有效的卫生许可批件。

  七、学生在校饮用水由学校专(兼)职供水人员统一按时按点供应。

  托幼机构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3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以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的要求,结合成都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和托幼机构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建立保障全市中小学和托幼机构饮用水卫生安全的长效管理机制;形成属地政府统筹负责,教育、水务部门实施行政管理,卫生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执法的全市中小学和托幼机构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工作格局。

  二、工作目标

  全市中小学和托幼机构为学生在校期间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三、主要措施和要求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加强对中小学和托幼机构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落实经费,采取措施,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水务局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各区(市)县中小学和托幼机构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的督查和指导。

  (二)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切实解决自建集中式供水中小学和托幼机构饮用水卫生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强日常管理和督查指导。

  (三)各区(市)县卫生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和执法监督,每学期对自建集中式供水中小学和托幼机构的饮用水水质至少检测1次。检测项目、费用标准,按照市卫生局有关规定执行。

  (四)中小学和托幼机构是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强化学校领导责任制,建立完善饮用水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水污染事件防范措施,管理人员须健康体检合格并经卫生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五)中小学和托幼机构应尽可能使用市政水厂、乡镇水厂的管网水,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保障中小学和托幼机构饮用水管网改造经费,水务部门在农村饮用水管网改造时,应优先考虑中小学和托幼机构。

  (六)无法使用市政水厂、乡镇水厂管网水的自建集中式供水中小学和托幼机构,要按照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全市学校(幼儿园)自建集中式供水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成教体〔2008〕30号)要求,做好饮用水专项整治工作,根据水源水质情况安装净化设施,确保在2009年底前水质达到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并取得卫生许可证。

  (七)已办理卫生许可证的自建集中式供水中小学和托幼机构,要加强水源卫生防护和机械消毒设施、净化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确保水质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八)凡新申报开办并使用自建集中式供水的中小学和托幼机构,须取得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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