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合教育的特点]融合教育

来源:教育教学论文 时间:2018-08-12 10:00:03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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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合教育篇一:融合教育教学计划

  为进一步加快首都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尊重并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拥有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教育服务的权利,使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推进首都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促进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制定背景
  (一)发展现状
  “十一五”时期以来,首都特殊教育事业快速发展,整体水平显著提高,特殊教育类别不断增加,学校特色日益凸显,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始终保持全国领先水平,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益得到较好保障。特别是培智教育得到较快发展,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基本得到满足。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随班就读为主体、以送教上门为补充的特殊教育办学体系在我市基本形成;特殊教育质量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截止到目前,我市共有基础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22所,在校生2988名(其中285名重度和多重残疾学生接受送教上门服务),另有5682名残疾学生在1093所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
  (二)面临的问题
  随着首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特殊教育体系的日渐完善,本市特殊教育面临着新的问题:一是医疗筛查技术不断提高,残疾分类更加精细,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需求明显增加,现有特殊教育学校资源总量明显不足。二是在残疾儿童少年分类增加的背景下,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相对较低,融合教育水平不高。三是全市所有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无一达到《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2011)。四是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无专门编制标准,仍参照普通中小学编制标准,不适应特殊教育学校发展需求。五是随班就读学生就学质量和规模有待进一步提高。六是全市中小学无障碍环境亟待改善。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2.《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机制。
  3.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要求:重视发展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
  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明确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本市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加强残疾人学前教育、高级中等以上教育机构建设,开展教育督导和评估,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二、工作原则和建设目标
  (一)工作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把握“十二五”时期教育发展趋势,尊重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和特殊需求,尊重特殊教育规律,坚持以人为本、促进融合,落实责任、政策倾斜,项目带动、分步实施的原则,实现首都特殊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1.以人为本、实现融合。积极创造条件满足残疾学生多样化、个性化需求,实现组织管理常态化、教育教学个性化、支持保障社会化。推进融合教育,实现医教结合、康教结合、社教结合、普特结合。
  2.落实责任、政策倾斜。明确政府在特殊教育中的主体地位,在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特殊教育师资保障、特殊教育资金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保障和救济等政策制定和落实过程中,加大支持保障力度,实现对残疾儿童少年的特别扶助和支持。
  3.项目带动、分步实施。制定明确目标,抓住重点和关键环节,以项目为引领,分年度实施,集中财力精力办大事。重点是保障残疾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关键是促进残疾学生融入主流、融入社会,享有快乐童年、幸福生活。
  (二)建设目标
  到2015年,进一步完善以特殊支持教育中心为指导,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随班就读为主体,以送教上门为补充的特殊教育办学体系,全面建设符合首都地位的现代化特殊教育。
  1.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机会。在全国率先实现残疾儿童“普九”目标,各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99%以上;对义务教育阶段不能入校就读的重度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实施送教上门,制定《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送教上门管理办法》,力争做到零拒绝、全覆盖;通过学校教育、社区教育和社会教育为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人提供教育服务。
  2.继续加强特殊教育硬件建设。实现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主要项目达标,加强普通学校资源教室建设和通用无障碍环境建设。
  3.不断提高残疾儿童少年教育质量。以融合教育为指导,以提高素质教育为目标,提高特殊教育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做好残疾学生医疗、康复和教育结合工作。
  三、重点工作
  (一)特殊支持教育中心引领工程
  工作目标:加强北京市特殊支持教育中心建设,各区县至少建1所符合残疾儿童少年身心特点,具有示范性的特殊支持教育中心,引领区域内特殊教育发展。
  主要内容:
  1.加大市级特殊支持教育中心建设力度,明确工作职责,合理配备人员编制,充实高素质教科研人员,充分发挥其教学、科研、师资培训和资源开发等功能。
  2.各区县依托原有特殊教育学校建立特殊支持教育中心,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有条件的区县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编制总额内为特殊支持教育中心明确专职管理人员和教科研人员。加强对本区域随班就读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健全以特殊支持教育中心为核心的随班就读管理体系和服务机制,完善特殊支持教育中心的教研、科研、资源开发和教师培训职能。
  3.保障特殊教育学校达到办学条件标准,远郊区县特殊教育学校应结合实际情况设置寄宿部。
  4.贯彻教育部颁布的《盲、聋、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试行)》,编写适合北京地区的特殊教育教材,积极开展特殊教育教学模式、教学策略和方法的改革,加强各类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的个性化教育,努力推进特殊教育与各类康复训练(物理治疗、作业治疗、语言治疗和心理咨询与治疗)的结合,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和康复水平。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注重潜能开发和缺限补偿,积极开发优质特殊教育课程资源,建设北京市特殊教育资源库。
  5.实施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双学籍制度。学生具有特殊教育学校学籍和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学校学籍。确保每名学生每月至少半天参加普通学校活动。
  (二)随班就读主体工程
  工作目标:促进全市每一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接收随班就读学生,使义务教育阶段有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均可就近进入普通学校学习。拓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年限,稳步扩大残疾少年高中阶段随班就读规模。积极为逐步实现“同班就读”创造条件。
  主要内容:
  1.把发展随班就读教育作为提高残疾儿童少年教育水平的主要形式和重点工作,统筹规划,加强领导,规范建设,强化管理,提升质量,使有能力在普通学校就读的残疾学生能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2.本着合理便利、通用设计的原则,对全市所有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进行无障碍环境改造。开展融合教育示范学校和示范区创建工作,三年内市级支持100所随班就读工作突出的义务教育学校建立软、硬件完备的示范性资源教室,创建20所市级融合教育示范学校。
  3.促进融合教育,提高随班就读教育质量。注重残疾儿童少年生活自理、与人交往、融入社会、劳动和就业等能力的培养,积极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学生高中阶段教育,形成专业特色,打造品牌专业。对随班就读学生的鉴定、教学、考评和管理提出要求,开展发展性评估。为每个随班就读学生建立就学档案、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教学和康复训练。
  (三)送教上门辅助工程
  工作目标:通过送教上门工作,对到校就读有困难的重度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实施送教上门,力争做到零拒绝、全覆盖。
  主要内容:
  1.为有无障碍改造需要的送教上门残疾儿童少年家庭进行必要的无障碍改造。
  2.针对不同残疾类型制定送教上门指导手册,针对每一个残疾儿童少年特点制定个性化送教上门工作方案,通过北京数字学校为残疾儿童少年提供需要的教育资源。
  (四)学前特殊教育服务工程
  工作目标:积极开展特殊儿童随园就读工作,基本满足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主要内容:
  以幼儿园为依托,建立60个特殊儿童随园就读康复资源中心。每个康复资源中心一般应配备专业教师1名,同时可在特殊教育学校开设学前班,确保特殊儿童及家长的教育与指导。
  (五)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工程
  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队伍建设,全面提升特教教师的综合素质和专业化水平。
  主要内容:
  1.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依托高等学校,推进特殊教育教师师范专业建设,加大特殊教育教师培养。探索特殊教育教师专业证书制度。探索特殊教育教师医教结合、康教结合双学历职前培训制度。研制特殊教育教师基本功标准,开展特殊教育、康复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水平和综合素养。实施特殊教育名校长、名教师培养工程,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创新教育思想、教育模式和教育方法的高水平特殊教育师资队伍。按新颁办学条件标准实施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编制标准,特殊教育教师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康复训练教师。
  2.推进巡回指导教师队伍建设。特殊支持教育中心设立专门巡回指导教师,指导区域内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等工作。制定岗位条件,加强巡回指导教师培训和定期考核。巡回指导教师享受特教津贴。
  3.加快资源教师队伍建设。建立资源教室的学校配备资源教师,加强特殊教育和医疗康复等方面的培训,促进随班就读工作实现医教结合、康教结合。资源教师享受特教津贴。
  4.完善随班就读教师队伍建设。把随班就读教师的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实施市、区分层培训制度,市特殊支持教育中心组织重点培训,区县负责对随班就读教师全员培训,不断提高随班就读干部教师的专业化水平。完善随班就读教师专业发展标准体系。将承担随班就读教学人员的工作列入岗位绩效考核内容,承担随班就读工作的教师给予一定的岗位补助。在现有北京市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评选表彰和特级教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评选和职称评定方面对从事随班就读的干部教师给予适当倾斜。
  5.促进送教上门教师队伍建设。送教上门队伍以巡回指导教师为指导,以特殊教育教师为骨干,以热心特殊教育事业的志愿者为补充。制定送教上门志愿者选拔标准和培训标准,发展志愿者参与送教上门工作,做好志愿者培训工作。
  (六)特殊教育社会支持工程
  工作目标: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特殊教育的浓厚氛围,形成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特殊教育的良好局面。
  主要内容:
  1.建立北京市特殊教育专家咨询委员会,聘请相关领域专家,为本市特殊教育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提供咨询。
  2.建立残疾儿童少年定点定标准医学检测制度,各区县成立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咨询委员会,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和各界代表,依据全市标准对残疾儿童少年进行检测评估,根据结果建议接受义务教育形式。
  3.依托信息技术,建立残疾儿童少年信息平台和资料库,实施随访和跟踪服务,做好医教结合工作。鼓励企业、个人、社会组织对残疾少年儿童参加融合教育所需的辅助器具进行研发、引进、推广和应用。
  4.逐步对现有社区实施无障碍改造。社区活动室、阅览室等为残疾儿童少年参与活动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
  5.街道、乡镇等有针对性地加强残疾儿童少年文化、卫生、体育和美育工作,根据残疾儿童的个体差异和潜力,广泛开展适合其特点的、多种形式的活动,为残疾儿童少年融入社会提供广阔平台。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政府责任
  各级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特殊教育事业的重要意义,把各级各类特殊教育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把特殊教育发展列入议事日程。确立特殊教育优先发展的地位,强化发展特殊教育的责任。将办好特殊教育作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促进义务教育高标准、高质量均衡发展的重要措施。一是要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二是要推进融合教育,支持残疾儿童少年融入社会。三是提高残疾学生生活技能和职业技能水平。
  (二)明确部门职责
  1.建立特殊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在市政府领导下,建立由市教育、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社保、卫生、机构编制、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残联等相关部门组成的特殊教育联席会议制度,落实相关责任,定期研究特殊教育发展的重大问题。各区县也应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2.市教育部门统筹制定本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落实学校教育工作,对家庭教育、社区教育、社会教育进行指导,促进融合教育,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全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的职责分工在市规划委等有关部门指导下,依据有关规定,由市教育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无障碍设施工程的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并由涉及的产权主体具体实施,所需资金按照各涉及主体的资金原渠道予以保障。市发展改革部门将特殊教育事业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统筹考虑,大力支持。
  3.民政部门做好社会福利机构内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工作。
  4.财政部门为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提供经费保障。
  5.人力社保部门为特殊教育教师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提供支持。
  6.卫生部门做好残疾儿童少年的检测、筛查、医疗和康复工作,建立信息平台和资料库。
  7.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特殊教育的工作实际,合理确定机构职责和教职工编制。
  8.规划部门配合教育部门做好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规划。
  9.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工作。
  10.残联配合教育、民政、卫生、人力社保等部门做好残疾儿童少年的筛查、医疗、康复、社会救助及信息平台和资源库建设工作;监测统计义务教育阶段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就学情况,适时监控残疾人教育发展的需求,做好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康复、毕业就业安置等服务。积极推进、督促,并协助做好无障碍改造工作,切实维护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的合法权益。为有需求的残疾少年儿童提供个性化辅助器具服务和支持。
  (三)加大经费投入
  将特殊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入力度,按照“市区县政府分担、管理以区县为主”的原则,市本级财政进一步加大对区县特殊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力度,强化对特殊教育领域重点支出事项的保障力度。加大市级统筹,新增教育经费主要向农村地区、财力薄弱地区及城市发展新区倾斜,不断缩小区县间教育经费投入水平的差距。区县政府要把特殊教育作为教育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确保各种专项经费的落实,确保生均教育经费水平不低于全市基本标准,满足特殊教育学校正常运转、专项设备、教师培训、课题研究等需求。
  根据特殊教育发展需求逐步加大投入规模。按照特殊教育学校实际需求和高于同级普通中小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定额标准适时调整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随班就读、特教班和送教上门学生的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参照特殊教育学校学生标准拨付;落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三免两补”政策,即免杂费、免教科书费、免住宿生的住宿费,发放伙食补助和助学补助。
  进一步拓宽特殊教育经费来源渠道。按照彩票公益金使用宗旨,结合实际情况,支持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残疾人参加特殊教育给予适当补贴。积极鼓励企业、个人、社会团体对特殊教育的捐赠和出资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及残疾人康复培训机构。
  (四)强化督导评价
  建立健全对特殊教育的督导和评价制度。对区县政府特殊教育工作进行督导,督促区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落实发展特殊教育的职责。对特殊教育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情况进行督导评价,不断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一步完善对中小学随班就读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督促落实随班就读教育工作的相关规定。逐步建立健全特殊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将对区县政府特殊教育工作的督导结果、特殊教育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作为评价考核区县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将对特教学校的督导评价结果作为评价考核特教学校工作的重要依据。

融合教育篇二:关于《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说明


  为了让大家了解更多关于《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是CN人才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说明,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关于《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说明

  保障残疾人权利,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也愈来愈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残疾人的受教育权是残疾人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对于残疾人融入社会,充分、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具有基础性、关键性的作用。为健全和完善残疾人教育法律制度,推动特殊教育发展,教育部于2010年正式启动了《残疾人教育条例》的修订工作,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现就送审稿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修订的必要性和思路
  1994年颁布的《残疾人教育条例》(第161号国务院令,以下简称:《条例》),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和教育的发展,法治环境的变化,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一)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残疾人教育的重大决策,为修订条例提供了坚实基础。2010年发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将特殊教育作为一种教育形式予以专门规定。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支持特殊教育”。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近年来,各级政府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了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支持力度。残疾人教育地位作用、保障条件等发生了重大变化,为修订《条例》提供了坚实基础。
  (二)相关上位法的修订,对修订《条例》提出了迫切要求。《条例》的上位法之一--《残疾人保障法》于2008年进行了修订,其中将“着重发展义务教育”修改为“保障义务教育”,完善了残疾的范畴。《义务教育法》于2006年做了全面修订,明确将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作为对残疾儿童实施义务教育的重要形式。这些法律规定的变化,需要修改《条例》,予以回应和具体化。2007年我国签署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其中提出的有关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原则与理念,也需要在《条例》中予以相应体现。
  (三)残疾人教育实践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对修订《条例》提出了客观需求。当前,我国教育已处于新的发展阶段,但与其他教育相比,残疾人教育的发展还相对比较薄弱。现实中残疾人教育还存在着教育理念相对滞后,残疾学生入学特别进入普通学校比较困难,特殊教育资源不足、分布不均衡,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保障机制不健全,经费投入不足,特殊教育教师队伍的数量、质量不能满足要求,待遇和地位偏低等突出问题。这些问题,亟需通过修订《条例》予以回应,进一步完善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律制度。
  为做好修订工作,修订草案起草过程中遵循了以下思路,即:以《条例》的现有条文为基础,主要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根据实践的发展和解决问题的需要,重新安排《条例》的章节结构和条文次序,突出理念更新、顶层设计和体制机制创新。在章节结构上,将《条例》中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等4个章节,合并调整为“普通学校的教育”和“特殊教育机构的教育”2章。专设普通学校的教育一章,集中对普通学校做出规定,以突出融合教育的导向,反映残疾人教育的时代特征。在具体条文上,着重整合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保证多数条款,与《条例》、《残疾人保障法》、《义务教育法》、《教育规划纲要》等相关法律、文件都有关联,根据实践需要新增少数条款,在突出体制机制创新的同时,兼顾法律制度、政策措施的连续性与承接关系。
  二、关于送审稿主要问题的说明
  送审稿共分:总则、普通学校的教育、特殊教育机构的教育、特殊教育教师、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及附则等7章、50条。现将修订所涉及的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残疾人教育的范围。送审稿根据《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教育的对象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等不同类型的残疾人(第二条),将残疾人教育的概念,由传统的视力、听力和言语残疾和智力残疾,实践扩展到脑瘫、孤独症、自闭症、多重残疾等残疾类型,实现了对残疾人教育的全覆盖。
  (二)关于残疾人教育的实施方式。送审稿规定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面向所有残疾人,坚持融合教育原则,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第四条),突出融合教育的导向。目前我国残疾人教育由普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分别承担,并以普通学校为主。但是在社会甚至是教育部门、学校和教师的观念中,认为残疾人教育就应当由特殊教育学校承担,还占主导地位,对普通学校的职责认识不明确。实施融合教育,将残疾人学生全面纳入普通学校,更有利于残疾人全面发展、融入社会,有利于促进教育公平。这既是《残疾人权利公约》的要求,也为我国残疾人教育的实践所证明,应当成为今后我国残疾人教育的主导方向。因此,送审稿在“普通学校的教育”和“特殊教育机构的教育”两章,分别对普通学校和特殊教育机构的对象和职责作了规范,进一步明确两者的定位,即:残疾人教育以融合教育为主,不能将残疾人排斥在普通教育之外。对有特殊需要、普通学校难于提供教育的残疾人,再由特殊教育学校提供教育。
  (三)关于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目前残疾儿童入学难,特别是进入普通学校难,仍是突出问题,并受到社会关注。为解决这一问题,送审稿突出了平等入学、零拒绝的理念,并作了如下制度安排:一是明确入学原则,规定:“残疾儿童达到法定入学年龄,申请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其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就近入学;条件不具备或者具有特殊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进入适当的学校就学、适当提高入学年龄”(第十三条)。二是严格限定学校可拒绝残疾儿童入学的情形。规定:经县级以上残疾人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重度残疾、比较严重的身心功能障碍,需要专人护理或者专业支持,不具备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可以以其他特殊方式接受义务教育(第十四条);三是建立支持体系,要求在县级建立残疾人教育指导委员会,为残疾儿童入学提供指导,组织对残疾儿童的专业评估(第八条);四是强化义务教育的入学保障,明确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规划,为残疾儿童入学提供条件保障(第十五条);五是明确发生入学争议的解决机制(第十六条)。
  (四)关于普通学校的残疾人教育。送审稿根据提高普通学校接受残疾学生的能力和教育教学质量的要求,从几个方面做出了规定:一是着力提高普通学校接收残疾学生的能力。首先明确政府职责(第十条),规定学校、幼儿园要为残疾学生学习、生活创造无障碍校园环境(第十一条),要求地方人民政府统筹资源,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配备专兼职的特殊教育老师及专业人员,保障残疾学生义务教育的质量(第十五条)。二是规范了随班就读的实施要求(第十七条)、教育教学要求(第十八条)等内容。三是要求建立个别化教育计划,规定学校要与家长协商,针对残疾学生的特点制定个别教育计划,有针对性地实施教育和评价(第十九条)。
  (五)关于特殊教育机构的教育。送审稿规范了特殊教育学校的设置要求,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域适龄残疾儿童的数量、类型和分布情况,统筹设置实施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的特殊教育学校”(第二十三条);着重完善了特殊教育学校的任务与职责,促进特殊教育学校成为区域内的特殊教育指导中心,承担对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指导和教师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等工作(第二十七条),进一步突出特殊教育学校的专业性,提高其在教育体系中的地位。
  (六)关于残疾儿童的家庭教育和康复。实践表明,对残疾儿童的早发现、早干预,实施有效的家庭教育、学前教育和康复训练,对于提高残疾人教育的效果具有显著的意义。因此,送审稿明确了残疾儿童、少年家庭的义务,规定:“残疾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和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残疾儿童的特点和意愿,采取适当的教育方式,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及时使残疾儿童接受康复训练和教育,协助学校实施教育,根据条件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为残疾儿童接受教育提供支持”(第九条);明确了公共服务的支持体系和职责,要求卫生等部门应当就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为残疾幼儿家庭、幼儿园提供指导和支持,强化了政府在学前教育方面的责任,明确要大力提高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比例。(第十二条)。
  (七)关于残疾人的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增加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是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体现教育公平的重要内容。送审稿突出了对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支持,如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划拨一定比例,用于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具备培训能力的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开展专门针对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第四十一条)。要求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扩大招收残疾学生的专业和规模,大力增加残疾学生进入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的入学机会,规定在适合残疾人学习的专业,可以安排一定比例的招生名额,招收残疾学生,并可以根据专业特点适当降低对身体条件的要求(第二十条)。规定利用现代远程教育方式,支持残疾人终身教育(第二十一条)。此外,为保障残疾人考试权利,规定教育考试机构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残疾考生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第四十条)。
  (八)关于特殊教育教师。送审稿着重从特殊教育教师的来源、培养培训、聘任、待遇等方面,对现有规定作了修改和完善。明确了特殊教育教师的职责(第二十九条),规定实行特殊教育专业证书制度,以提高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水平和职业地位。考虑到目前尚无具体制度,实施专业证书制度的具体的办法和步骤由教育部规定(第三十一条)。明确政府要根据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实施随班就读的需要,增加教师编制,增加相关专业人员的配置(第三十二条)。为提高师资水平,规定:“国家支持具备相应专业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设置特殊教育专业学位,支持高等学校建立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和实习基地”(第三十三条)。同时,对特殊教育教师的鼓励措施作了进一步明确,保留特殊教育津贴,并扩大了享受津贴的范围(第三十六条)。针对有听障人士反映,虽具备相应学历但难于达到普通话标准,不能取得教师资格的问题,送审稿规定:“已获得教师资格规定学历的残疾人,申请教师资格、聘任教师岗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学校应当适当放宽对身体条件、普通话水平的要求,着重考核其教育教学能力”(第三十四条)。
  (九)关于残疾人教育的投入保障。送审稿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残疾人教育经费投入方面的职责(第三十七条);完善了经费投入标准,其中规定:应当根据教学要求,足额安排残疾学生的生均公用经费(第三十八条)。规定普通学校接受残疾学生的,也应当按照此标准拨付经费,以达到鼓励学校接收残疾学生的目的。送审稿也对残疾学生费用减免做了规范,将义务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免费明确为政府义务,规定普通高中、高等学校应加大资助力度,完善学费减免机制,鼓励地方对残疾人实施从学前到高等教育的全程免费教育(第三十九条)。
  (十)关于残疾人教育的管理和监督。针对残疾人教育监督机制不明确的问题,送审稿要求县级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为适龄残疾儿童建立教育档案(第七条),跟踪了解每一名残疾人儿童的教育需要;规定实行残疾人教育的专项督导制度,明确将残疾儿童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情况,纳入当地义务教育考核的范围(第四十五条);并赋予残疾人联合会相应的监督权(第四十六条)。

融合教育篇三:修订版《残疾人教育条例》三大亮点


  近日,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残疾人教育条例》,新修订的残疾人教育条例有什么亮点?下面是CN人才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修订版《残疾人教育条例》三大亮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亮点1
  保障教育机会平等
  如何保障我国8500万残疾人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修订后的《残疾人教育条例》提出,“学前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残疾人教育;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入学,不得拒绝招收。”
  “残疾人家庭应当帮助残疾人接受教育。”
  “残疾人参加国家教育考试,需要提供必要支持条件和合理便利的,可以提出申请。教育考试机构、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提供。”
  为了方便残疾人入学,提高残疾人教育普及程度,修改后的条例还作出了多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教育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设置特殊教育学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残疾人教育教学、康复评估和康复训练等仪器设备;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通过提供送教上门或者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丁相顺认为,此次条例的修订,是我国积极履行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义务、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又一具体举措,标志着中国与国际公约相衔接的残疾人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在我国残疾人教育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亮点2
  积极推进融合教育
  “融合取向是这次条例修改体现的一大亮点。”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汪海萍说,修改后的条例提出“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进一步明确了我国残疾人教育的发展方向。
  融合教育是指将对残疾学生的教育最大程度地融入普通教育。这一理念在修改后的条例中贯彻始终:“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接受普通教育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就近到普通学校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在特殊教育学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经教育、康复训练,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学校可以建议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转入或者升入普通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亮点3
  加强政策支持保障
  在总结我国特殊教育发展政策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修改后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展残疾人教育的职责,对残疾人教育的入学安排、教育教学活动、资源配置、师资配备和经费保障等做了明确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了加强对残疾人教育的保障和支持,修改后的条例做出了三方面的规定:
  一是保障经费投入。残疾人教育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按规定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开展职业教育。
  二是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必要的残疾人教育教学、康复评估和康复训练等仪器设备。
  三是减免费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减免学费和其他费用,并优先给予补助。
  相关问答:
  问:请简单介绍一下《条例》出台的背景和起草过程?
  答:1994年颁布施行的《残疾人教育条例》对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深入,教育现代化逐步推进,残疾人教育与其他教育相比还比较薄弱。主要表现在:残疾人教育理念相对滞后,需要进一步推进融合教育;特殊教育资源不足、分布不均,残疾人入学还存在一定困难;残疾人教育教学规范需要加强,教育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残疾人教育教师的数量、质量还不能满足残疾人教育发展的需要;对残疾人教育的保障和支持需要加强。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从残疾人教育的发展目标和理念、入学安排、教学规范、教师队伍建设以及保障和支持等方面对《条例》进行修改、完善。
  教育部于2012年12月向国务院报送了《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法制办收到此件后,先后两次书面向有关部门、地方政府、行业协会、部分学校以及专家学者征求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会同教育部向5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发放调查问卷,赴浙江、广西、重庆和新疆进行调研,召开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特殊教育学校座谈会。在此基础上,法制办会同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对送审稿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2017年1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2017年2月1日,国务院正式公布《条例》。
  问:《条例》修订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这次修订在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总结实践经验,将近几年有关促进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的文件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制度。二是立足实际情况,推进融合教育,在统筹规划、合理配置特殊教育资源的基础上完善残疾人入学安排,规范教育教学活动,使残疾学生接受与其身心状况相适应的教育。三是明确政府责任,加强对残疾人教育的保障和支持。
  问:《条例》对残疾人教育发展目标和理念做了哪些调整?
  答:《条例》根据残疾人教育发展形势变化和实际需求,对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理念进行了调整、规定: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应当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残疾人教育应当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
  问:《条例》为方便残疾人入学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为了方便残疾人入学,提高残疾人教育普及程度,《条例》规定:一是政府根据残疾人教育发展的需要,选择部分普通学校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或者设置特殊教育学校,招收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二是残疾儿童、少年按照其接受教育能力,进入普通学校或者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通过提供送教上门或者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三是扩大职业教育、学前教育招生规模,为残疾人接受非义务教育提供更多机会。
  问:《条例》为规范残疾人教育教学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为了强化对教育教学的规范,提升残疾人教育质量,《条例》规定:一是义务教育,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应当将残疾学生合理编入班级,安排专门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或者经验丰富的教师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建立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在一定区域内提供特殊教育指导和支持服务。二是职业教育,残疾人职业教育以提高就业能力为主,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并加强对残疾学生的就业指导。三是高中以上教育,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学校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以远程教育等方式为残疾人接受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提供便利和帮助。
  问:《条例》为加强残疾人教育教师队伍建设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为了提高残疾人教育教师专业水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条例》规定:一是明确任职特殊要求。专门从事残疾人教育工作的特殊教育教师,不是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的,按照教师法的规定取得教师资格后,还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特殊教育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二是合理配置教师。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承担教学、康复等工作的特殊教育教师,在指定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设置特殊教育教师等专职岗位。三是提高待遇。特殊教育教师和其他从事特殊教育的相关专业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及其他待遇,普通学校的教师承担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教学、管理工作的,应当将其承担的残疾学生教学、管理工作纳入其绩效考核内容,并作为核定工资待遇和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
  问:《条例》为加强对残疾人教育的保障和支持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为了加强对残疾人教育的保障和支持,《条例》规定:一是保障经费投入。残疾人教育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按规定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开展职业教育。二是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必要的残疾人教育教学、康复评估和康复训练等仪器设备。三是减免费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减免学费和其他费用,并优先给予补助。
  以上是公文站小编给大家分享的修订版《残疾人教育条例》三大亮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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