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万年义务教育]九年义务教育

来源:教育教学论文 时间:2018-06-28 19:00: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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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义务教育篇(1):2017年秋季义务教育招生通知


  2017四川资阳秋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通知

  各中小学:
  为了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 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基〔2002〕1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 号)、《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7〕1 号)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7〕17号)文件精神,结合今年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关于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要求,现就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收新生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新生入学原则:
  1、公办学校实行“分区划片、相对就近、全员入学、免试就读”的原则。
  2、民办学校由学生和家长自由选择,但学校不得以考试的方式择优选拔新生。
  二、招生时间:2017年6月24日。
  三、工作目标:确保我区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100%;确保全区小学毕业生全部升入初中;确保三类残疾儿童应读尽读;确保川府发〔2017〕17号文件精神落到实处,2017年义务教育均衡评估达标;确保问题不上交,妥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确保招生廉洁、阳光、规范有序、公开、公平、公正,尽力做到家长满意、群众满意、社会满意。
  让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都能顺利入学并全面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未依法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学校要会同镇乡人民政府及时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并书面报告区教育局。
  四、具体意见:
  (一)切实做好小学一年级新生招收工作。
  1、招收对象:年满6周岁(2011年8月31日前出生)有学习能力且未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其中,雁江三小、马鞍九义校招收6岁半(2011年2月28日前出生)有学习能力且未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雁江一小、二小、七小招收年满7周岁(2010年8月31日前出生)有学习能力且未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
  2、组织实施:
  (1)农村学校。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乡镇教育管理组具体实施,实行划片招生,就近入学。
  (2)城区学校。在区教育局统一领导下,分别按照以下划定的区域(以户籍、房产证为准,且户籍与房产证姓名须一致),组织招生:
  雁江一小:和平路以东,火车站至大东街口,大东街口(侨兴公司)至鱼市口以北。中城街、大北街、小北街、城北巷以西至火车站,时代阳光(A、B、C、D区),原资溪村一、二、六、七、九社。
  雁江二小:和平路(建设北路至建设南路)以西,建设南路二段以北,建设西路至上西街口,上西后街至文化路(川烟路)口,原资溪村十社、十一社。
  雁江三小:大东街口(侨兴公司)至鱼市口以南,中城街、大北街、小北街以东,小北街口、北辰妇幼医院、建东路至马巷子鱼羊鲜羊肉汤馆以西,马巷子东延线至滨江大道以南,侨兴公司至南门十字路口、建设南路西段以南(时代阳光A、B、C、D除外)至苌泓广场。原资溪村三、四、五、八社。
  雁江四小:城北村、莲花村、磷肥厂、水泥厂、建陶总厂、资氮厂、乐氮厂、城北巷以东、建设东路(建设北路至政府东路二段)以东,政府东路二段(东延线)至滨江大道以北及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拆迁户子女。
  雁江五小:原城西村一、二、三、四社,和平路(建设北路至火车站)以西,铁路桥以东,河心地、骏兴路,西门桥街,九曲花园,达高国际。
  雁江七小:西门铁路桥以西(含世纪城)至车城大道二段东二巷,龙汇超市十字路口至泉水烤鱼店以南(以新华路为界);泉水烤鱼店至银桥老菜馆至滨河路西二段以南(以九曲河为界);二环路B段以东,仁德西路以北,原城西村五、六、七、八、九、十社。
  雁江八小:车城大道东二巷(含芭蕉林)以西至晨风铁路桥;龙汇超市十字路口至泉水烤鱼店以北(以新华路为界);泉水烤鱼店至银桥老菜馆至滨河路西二段以北(以九曲河为界);车城大道三段以西;狮山路(新天地至狮子山石油小区B区)以南,临近学校的工厂、机关、企事业单位。
  马鞍九义校:仁德西路以南;松涛路二段南至大千路交汇处以西;大千路与松涛路交汇处至宰山路以东;宰山路以北;外环路西二段与宰山路交汇处至交汇处以东(含置地城和凯旋国际);娇子大道西至外环路交汇处东至仁德西路交汇处以南。原爱国居委会户籍居民子女。雁江镇红岩村五、六、八、九社;松涛镇宰山村三、四、六、七、八、九、十社。
  三贤九义校:车城大道三段(起自天景花园铁路桥)以东;狮山路(新天地至狮子山石油小区B区)至外环路;附近工厂、企事业、机关单位及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拆迁户子女。
  航向九义校:招收学校所在区域学生,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拆迁户子女。
  资阳中学实验学校(吴仲良九义校):招收学校所在区域学生,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拆迁户子女。
  雁江镇周祠小学:招收学校周边区域学生,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拆迁户子女。
  松涛玉柴希望小学:招收江南半岛、江南花都、甘家坪社区、书台社区、八楞社区。
  雁江区明德小学:招收学校所在区域学生,恒大城周边区域学生,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拆迁户子女。
  绵阳中学资阳育才学校:按民办学校招生办法招生。
  2017年6月24日后,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拆迁户子女未联系到就读学校的,凭有效证明于8月20日直接到区教育局普教股登记,由区教育局统一安排到有空缺学位的学校就读。
  (二)切实做好初中一年级新生招收工作。
  1、招收对象:2017年小学毕业生。
  2、组织实施:
  (1)农村学校。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镇乡教育管理组具体实施,实行免试就近入学,镇乡直属学校和镇初中招生要尊重历史、可采取编班摇号等方式确定就读学校。
  农村初中学校原则上不得跨镇乡招生,学生确因户籍迁移、监护人变更等需跨镇乡就读的,需向招生学校出具相关证明方可建立学籍。
  (2)城区学校。在区教育局统一领导下,分别按照以下方式和要求组织招生:
  ①定向自愿选报就读学校。
  一小、二小、三小、四小、五小、七小的小学六年级学生可以从六中、三贤九义校、航向九义校、资阳中学实验学校(吴仲良九义校)等学校中选报一所学校就读。
  ②摇号确定就读学校。
  一中、二中、六中、三贤九义校,对一小、二小、三小、四小、五小、七小的毕业生由区教育局按照综合素质评价均衡编班后,实行集中摇号确定就读学校。其中一小、二小、三小、四小、五小、七小,自愿申请就读六中、三贤九义校、航向九义校、资阳中学实验学校(吴仲良九义校)的学生除外,其余学生必须参与摇号。
  ③对口招生学校。
  雁江六中对口招收八小的毕业生及一、二、三、四、五、七小中自愿申请就读的毕业生。
  马鞍九年义务教育学校对口招收本校小学毕业生、进城务工人员子女。
  三贤九年义务教育学校对口招收本校小学毕业生、八小的毕业生、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及一、二、三、四、五、七小中自愿申请就读的毕业生。
  航向九年义务教育学校对口招收本校小学毕业生、所辖区域内的学生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且可招收一、二、三、四、五、七小中自愿申请就读的毕业生。
  资阳中学实验学校(吴仲良九义校)对口招收本校小学毕业生、所辖区域内的学生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且可招收一、二、三、四、五、七小中自愿申请就读的毕业生。
  绵阳中学资阳育才学校按民办学校招生办法招生。
  (3)已批准的“九年义务教育学校”:本校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直接升入本校初中学段就读。
  (三)关于进城务工人员等子女要求进城就读的问题。
  城区相关学校要继续按以下要求做好随迁子女入学工作,从2018年起,简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将主要以居住证为依据。
  1、分别符合上述“招收对象”中的基本条件,由本人(或家长代)填写《资阳市雁江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申请表》(附件4,以下简称《入学申请表》),原户口所在地应就读学校、镇(乡)教育管理组、镇(乡)人民政府在《入学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2、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登记时,必须同时具备《入学申请表》、父母及子女户口簿原件、父母(至少一方)进城务工临时居住的暂住证或现住址所属居委会确定其实际居住地址的证明、父母(至少一方)务工就业证明(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劳动用工合同、摊位租赁合同等)四种材料。
  3、随亲已迁移户口申请就读的学生报名时,必须同时具备《入学申请表》、父母及子女户口簿原件或监护人户口簿。
  4、购房搬迁还未来得及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申请进城就读的学生登记时,必须同时具备《入学申请表》、父母及子女户口簿原件、监护人身份证、监护人房产证。
  5、拆迁户子女登记时,必须同时具备《入学申请表》、父母及子女户口簿原件、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或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6、接收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读的学校,应本着“育人为本”的原则,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校的正当权益。要针对这部分学生的实际,做好相关登记和统计,改进教育管理办法,做好教育教学工作。在接受教育、参加团队活动、参与文体活动、评优评先、学生奖惩等方面享受与本学区内儿童少年同等待遇。要加强与学生家庭的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帮助学生克服困难,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
  五、严明招生纪律,严格责任追究。
  1、严格招生纪律。所有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我局关于印发《雁江区中小学违规招生办学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资雁教发〔2013〕52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公平、公正、阳光招生,凡采取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手段进行各类有偿招生者,属学校集体行为的,经查实,对当事学校校长给予党纪政纪处理,并由校长负责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属教职工个人行为的,经查实,对当事人给予专业技术职务降级聘任直至解聘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2、严格班额和人数。各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7〕17号)文件精神,任何学校不得突破区教育局下达的招生班数和人数,且小一、初一起始年级班额严格控制在55以内,并确保病停休学等矛盾的有效化解;如班额超标或因招生原因造成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均由招生学校校长负责,且不予建立学籍,并接受相应处罚。
  3、严格招生行为。任何学校不准以考试或变相考试的方式接收新生或转校生,也不准对新生或转校生用考试方式进行分班。不得因转学、休学、复学而新增大班额,只能对新生进行随机编班或对转校生抽签安排到班额不足55人的班上。
  4、严格责任追究。区教育局将组织人员,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收新生入学工作情况进行过程及结果的监督检查。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迎检学校小一、初一班额没有控制在55人以内的,大班额没有按照规定化解,触碰底线的,导致一票否决的,所涉及学校校长一律先停职,再调查处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到位。
  5、严格学籍建立。严禁城区初中学校组织教职工到雁江区的各镇乡学校去招收学生。城区初中学校在接收进城务工人员等子女入学时,必须审验并收齐相关资料,否则不予建立学籍。因资料不齐造成学生不能建立学籍的,由相关学校负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我局将组织人员对城区2017年小学升初中工作进行过程及结果的监督检查。对违规招收新生或转校生的学校,将继续给予学籍管理、目标考核和经费等方面的制裁。
  关于做好2017年秋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区直各学校(园):
  为进一步规范各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莆田市教育局关于认真做好2017年秋季荔城区、城厢区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莆教[2017]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2017年秋季我区各学校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原则
  根据《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严格落实“遵循户籍所在地,划定片区,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剩余学位实行电脑随机派位以及相对就近统筹安排原则。
  二、招生年龄
  幼儿园:2013年9月1日-2014年8月31日(含)前出生。
  小学:一年级学生入学年龄为2010年9月1日(含)—2011年8月31日(含)前出生。
  初中:本区户籍或暂住在本区符合政策要求的2017年小学毕业生。
  三、公办幼儿园招生范围及条件
  (一)区第一实验幼儿园招收户籍在坝津村及政策性照顾的适龄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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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义务教育篇(2):特殊教育培训方案

  特殊教育培训方案怎么策划?许多人并不是很清楚了解,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相关范文,欢迎阅读。
  一、重要意义
  发展特殊教育是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弘扬人道主义精神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经过多年努力我市初步建立了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随班就读为主体,从学前教育到高中教育相互衔接,普特融合的特殊教育体系,基本满足了我市适龄残疾孩子的入学需求。但随着特殊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我市特殊教育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投入不足、布点不合理、师资不强、政策力度不大以及课程开发相对滞后等问题。因此,必须抓住机遇,从20xx年起,利用3年的时间调整规划、强力推进,大力提升特殊教育水平,切实保障每一个残疾孩子都能接受合适的教育,帮助他们全面发展和更好地融入社会,切实推进教育公平,提升社会文明程度。
  二、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全面推进全纳教育,构建布局合理、学段衔接、普职融通、医教结合、向学前教育与高等教育延伸的特殊教育体系,形成以特教学校为骨干、以随班就读为主体、附设特教班和送教上门等为补充的办学格局。到2017年,师资队伍日趋优化,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明显提升,适龄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3%,其他残疾人受教育机会明显增加,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走在全省乃至全国前列。
  (二)年度目标。
  1.20xx年,逐步完善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积极探索送教上门的路径;实施师资队伍培养培训计划;启动市、县两级特殊教育学校提质改造工程;完成新建特殊教育学校的立项和规划设计;适龄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88%。
  2.20xx年,启动新建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继续实施师资队伍培养培训计划;完成市、县两级特殊教育学校的提质改造;适龄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1%。
  3.2017年,新建特殊教育学校秋季开学投入使用;办学条件、队伍建设和教育质量明显提升,基本满足三类残疾孩子各学段教育需求;适龄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3%。
  三、主要措施
  (一)统筹规划,优化布局调整。
  1.做好全市学校建设总体规划。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纳入全市新建学校总体规划,在湘江以东新建一所培智类为主的市级综合型特殊教育学校,按照“方便入学、分类分层”的要求做好立项、规划设计和建设工作,20xx年启动建设,力争2017年投入使用。改扩建现有的特殊教育学校,扩大招生规模,增加招生类别。提质改造市特殊教育学校,高标准建成有特色的现代化综合型特殊教育学校;按照《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2011)》规定的要求,对县级特殊教育学校进行修缮、扩容、改造、提质;加强长沙职业技术学院作为全国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基地的配套建设。
  2.逐步调整现有学校办学特色。市特殊教育学校保持综合性办学模式,巩固盲、聋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办好高中阶段教育,开展学前康复教育,在新建特殊学校开办培智类后逐步将培智教育合理分流;浏阳特殊教育学校以办聋教育(学前和九年义务教育)和培智教育为主要特色,逐步将现有盲班合并至市特殊教育学校;长沙县、宁乡县特殊教育学校以培智教育为主要特色,逐步将聋班合并至市特殊教育学校。
  3.发展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以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为重点,因地制宜向学前教育与高等教育两端延伸,让残疾人受教育机会明显增加。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举办0-3岁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训练机构,在普通幼儿园中开设特教幼儿班;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和高职教育,支持长沙职业技术学院根据特殊教育发展需求,加强特殊教育专业建设,拓宽专业设置,提高办学层次,既为培养特殊教育教师作出积极贡献,又为残疾人终身学习和全面发展提供支持;支持特殊教育学校进一步探索发展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逐步扩大招生规模,结合残疾人特点合理调整专业结构,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创办实训基地,加强就业指导,提高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
  (二)提高待遇,注重队伍建设。
  1.培养和引进特教师资。有效发挥长沙职业技术学院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基地的作用,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强特殊教育专业,扩大招生规模,提高教育质量。充分利用特教教师公费定向培养计划,大力引进特殊教育专业和康复专业优秀骨干教师和应届毕业大学生,优化我市特殊教育师资结构,着力培养一批特殊教育名师,提高师资的整体水平。
  2.按需配备教师编制。根据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少、班额小、寄宿生多、个体差异大、康复类专业人员需求多、承担随班就读巡回指导任务重等特点,制定特殊教育教师编制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平均班额为6-12人,送教上门学生纳入特殊教育学校学籍。学校按1:2.5的师生比配备教师编制。特殊教育幼儿园另配保育员,标准与普通幼儿园一致;特教班教师编制按特殊教育学校标准配备;随班就读学校至少配备1名资源教师,随班就读学生在5名以上的,适当增加专职特教教师配备人数;送教上门按照1: 2的比例配备特教教师编制。
  3.确保特教教师待遇。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在绩效工资标准、职称评定、评先评优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并逐年提高待遇。全面落实国家规定的15%特殊教育教师津贴,并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设立特殊教育教师岗位补贴。在核定特殊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按特殊教育学校本单位绩效工资基准线的40%-60%增核绩效工资总量,逐年增加,分步到位,用于发放特殊教育教师岗位补贴及业绩奖励,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高级和中级职称岗位职数比例在原定比例基础上提高5%—10%。将特教教师职称评审作为综合性学科(特殊教育)进行单独评审。承担随班就读工作的资源教师参照特教教师的绩效工资标准。送教教师、承担随班就读指导和“医教结合”实验的医(教)务人员,参照长沙市“三区”支教教师选派工作经费按年人均2万元标准执行,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医(教)务人员的交通、误餐等补助。
  4.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市人民政府设立特殊教育奖教基金,奖励在特殊教育岗位上有突出贡献的教师,鼓励教师热爱特殊教育工作,关爱残疾儿童成长。
  (三)深化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1.开发校本课程。根据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和即将出台的盲、聋和培智三类特殊教育学校课程标准,开展校本教研,开发校本课程,强化残疾学生生活技能和社会适应能力培养。
  2.改进教育教学方式。根据残障学生的身心特点和成长规律,开展有针对性、个别化的教育教学活动,使不同年龄、不同类别、不同程度的残障学生都能够通过适性教育得到和谐发展。加强教育教学研究,及时总结课堂教学经验,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提高信息技术运用能力。特殊教育学校要配置适合残疾学生教育、康复的现代化教学设备,2017年前各特殊学校全部达到国家《三类特殊教育学校教学与康复训练仪器设备配备标准》,推进现代化教学设施设备在教育康复过程中的应用,提高残疾学生信息技术素养和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
  4、进一步推进医教结合。探索教育与康复相结合的特殊教育模式,特殊教育学校要成立医教结合的康复教学教研机构,指导开展残疾儿童的医教结合工作,采取与医疗卫生、康复机构相互协作的形式,对残疾学生实施有针对性的教育及康复、保健指导。统筹利用教育、医疗、残疾人就业等专业资源,开展残疾儿童的治疗康复工作,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支持孤儿院、福利院、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特殊教育,促进残疾儿童健康发展。
  5、制定特教质量适应性评价标准。建立教材、辅具的评价制度,组织对教材、辅具的定期检查,形成评估制度;制定特殊教育学生学习评价体系,对不同残疾类型、残疾程度,不同年龄残疾学生的学习过程、效果等进行系统、科学的评价。
  (四)加大投入,给予政策倾斜。
  1.以地方政府投入为主。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将残障儿童少年教育事业费、基础能力建设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特殊教育各项经费按时足额拨付,并逐年增长。提高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资助水平,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从20xx至2017年,分别达到6500元、7000元、8000元以上,随班就读、特教班和送教上门的生均公用经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建立健全覆盖所有残疾学生的资助体系,在“一费制”全免的基础上,对残疾儿童少年生活费、交通费、辅具用品等进行(免)补,全面实现残疾儿童少年全免入学。
  2.扶残助学项目优先资助残疾学生。从社会福利公益金中安排资金,由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助学项目,按项目对贫困残疾学生给予相应的补助或救助。每年由市残联安排不低于3%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扶残助学和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劳动技能教育。残疾人康复项目优先资助残疾儿童。
  3.设立课改专项经费。设立专项经费支持特殊教育进行课程改革和校本教材、校本教学具开发,引导开展课堂教学改革,推进“医教结合”实验项目研究。
  4.鼓励民间资本捐资办学。在加大财政投入的同时,积极拓展思路,创新方式,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办学。
  (五)加强指导,健全服务体系。
  1.提高融合程度。积极创造条件,加大对随班就读、送教上门等教学模式的研究,鼓励支持各类学校开展融合教育,实现“零拒绝”。协调做好残疾学生就业帮扶、劳动保障、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策配套,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帮助残疾人更好融入社会。
  2.实施随班就读。将随班就读工作纳入义务教育,加强无障碍设施改造和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建设,为残疾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便利。支持有条件的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教班,特教班教师享受特教教师相关补助及待遇。建立定期委派资源教师到普通学校巡回指导随班就读工作的制度,提高随班就读教育质量。
  3.推行送教上门。相关部门要出台送教上门的具体方案,对不适合随班就读和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整合教育、卫生、残联、社区等各方面的资源,提供送教上门服务。
  4.建立资源中心。以市特殊教育学校为基地,建立市级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各区县(市)应依托当地特殊学校以及条件合适的普通学校建立特殊教育资源中心。给予人员编制、经费保障,为全市随班就读提供资源教师培训、巡回指导,实现教育教学资源共享。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负总责,每年定期召开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特殊教育事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认真制定促进特殊教育发展、推进特殊教育公平的配套政策,形成推动特殊教育发展的合力。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部门要把特殊教育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分工协作,形成发展特殊教育的合力。市教育局要做好特殊教育统筹和规划实施及教育教学业务指导工作;市编委要制定和落实教职工编制标准;市发改委要积极支持和帮助特殊教育的规划建设项目;市财政局要为特殊教育发展提供财力保障,加强特殊教育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市民政局要用福彩公益金等做好贫困残疾学生的助学工作,支持发展特殊教育;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落实好特教教师津贴、职称评定等工作;市卫生局牵头教育、民政、残联等部门组建特殊儿童的医学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残疾儿童身体状况及受教育能力评估,提出医学专业指导意见,组织医疗保健机构开展预防降低出生人口缺陷工作,进行新生儿疾病早期筛查及治疗康复,参与协助教育、民政、残联等部门建立特殊学校的残疾儿童教育康复机构,指导开展残疾儿童的治疗康复工作;市残联要做好残疾儿童青少年调查摸底,协同相关部门指导开展残疾儿童早期康复,做好毕业生技能培训及就业服务工作;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要带着感情,责任上肩,共同推进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加强督导评估。将特殊教育纳入教育督导评估、教育强区县考核体系。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牵头,开展特殊教育督导检查,将特殊教育发展目标任务落实情况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工作实绩的考核指标,监测和评价的结果作为绩效考核和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推动特殊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九年义务教育篇(3):九年义务教育法


  九年义务教育法分8章共63条,约7000余字,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 学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四章 教师
  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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