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来源: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18-07-25 19:00: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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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篇(一):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劳动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这是区别于其他对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劳动保障规章制度,仅供大家参考。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聘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聘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聘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聘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8条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9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定。
  第10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11条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符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2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4)被劳动教养的;(5)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6)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7)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4条非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15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第16条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17条单位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18条员工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根据季节时间相应调整)
  第19条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篇(二):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范本


  如何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范本,供大家阅读参考。
  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范本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四条 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产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用工自主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 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五条 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六条 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应当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七条 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第八条 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岗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九条 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二节 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条 企业招用职工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 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
  第十二条 企业与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企业、职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 企业原则上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工作制,但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后,可对部分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十五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
  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当将加班凭证交付职工,作为职工要求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的凭证。
  第十六条 年休假、婚丧假等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 工资福利
  第十七条 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正常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第十八条 企业可以按照不同岗位实行年薪制、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具体工资标准以劳动合同约定的为准。
  第十九条 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企业可以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二十一条 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处理,并可按规定幅度从职工工资中扣除。
  第五节 社会保险
  第二十二条 企业用工当月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三章 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第一节 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
  第二十三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实行打卡考勤的,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
  (3)因事、因病请假必须报经部门经理或主管同意,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院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4)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5)职工辞职应当经用人单位批准,并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企业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2)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3)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4)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保持企业环境卫生清洁;
  (5)爱护公物,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
  (6)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7)同事之间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8)关心企业,维护企业形象,不做有损企业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9)遵守企业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节 奖励与惩戒
  第二十五条 为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奖励可分为表扬、晋升、奖金三种。
  第二十六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可视情给予表扬、晋升、奖金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3)举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的;
  (4)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二十七条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警告、赔偿经济损失、解除劳动合同三种。同时,用人单位可酌情减发职工相应报酬。
  第二十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给予警告: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的;
  (3)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4)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6)擅带外人到生产车间逗留的;
  (7)携带危险物品入厂的;
  (8)违反企业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厂区的;
  (9)其他程度相当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为严重违反纪律,可视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企业生产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企业利益受损的;
  (3)将企业内部的文件、帐本给企业外的人阅读的;
  (4)连续旷工时间超过**日,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日的;
  (5)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元以上的;
  (6)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元以上的;
  (7)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元以上的;
  (8)二次以上警告视做严重违反纪律;
  (9)其他程度相当的情形。
  职工违规违纪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除按规定给予警告、解除劳动合同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不同约定的,优先适用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已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协商后确定,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本企业向每位职工发放本手册,职工签收以此作为已向职工公示的证明。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生效。
  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范本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四条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产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用工自主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五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六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应当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七条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第八条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岗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九条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条企业招用职工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
  第十二条企业与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篇(三):劳动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接下来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劳动规章制度,仅供大家参考阅读!
  第一节 职工招用
  第1条 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2条 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
  第3条 公司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在岗继续教育等。
  第二节 劳动合同管理
  第4条 公司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5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6条 公司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7条 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8条 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第9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公司依法制定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1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2条 职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3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不同意续订,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公司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14条 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职工应赔偿公司如下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
  2.对生产,经营等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所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三节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15条 公司连续生产岗位实行综合工作制,销售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岗位实行标准工作制。
  第16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后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须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17条 其他休息休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 工资福利
  第18条 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19条 安排职工加班的,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20条 公司以现金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第21条 因职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职工赔偿,可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额度不超过职工基本工资的20%,扣除后的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22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五节 社会保险
  第23条 公司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公司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六节 劳动纪律
  第24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上班时间为:8:30-11:30、13:00-17:00,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3)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4)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5)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6)职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报告》;
  (7)职工辞职由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辞职获准后,公司方与其办理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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