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爱心教育基金会]爱心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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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心基金会篇(1):爱心基金会倡议书


  基金只是一种形式,唯有爱无尽,希望才永恒,接下来,小编为您分享的是爱心基金会倡议书,欢迎阅读参考哦!
  爱心基金会倡议书【1】
  亲爱的天润公司全体员工:
  为了将天润公司企业文化与扶贫助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更好地结合起来,在员工之间建立一座爱的桥梁,将企业文化真正落到实处,真正体现公司对员工的人文关怀,经公司班子会议研究决定,自20xx年2月起成立“天润爱心基金”。
  “天润爱心基金”旨在帮助员工解决家庭困难,使其充分感受企业的温暖和同事的爱心。同时,通过建立爱心基金,进一步培养员工之间互助互爱的精神,有效增强企业凝聚力,更好地促进公司和谐稳定、健康发展。基金将以“互帮互助”为原则,成为员工们爱心的储备金,员工之间爱心的接力棒,并为需要帮助的同事解燃眉之急。
  天润爱心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为公司捐赠、员工自愿捐赠和其他捐款等。在基金会正式成立之时,广东新供销天润农产品有限公司捐赠5万元,天润公司(含各地子公司)全体员工将自动升级为基金会会员(以自愿为原则),每月将从会员本人工资中扣除一定金额投入到爱心基金中。
  捐助标准为:一般员工每月捐助10元,中层干部(副经理及以上)每月捐助30元,经营班子成员每月捐助50元。
  在爱心基金初创之际,诚挚呼吁天润公司全体员工积极参与,伸出友爱之手,奉献真诚爱心,将涓涓细流汇入爱心基金,让更多急需帮助的天润同胞们感受到温暖。基金只是一种形式,唯有爱无尽,希望才永恒。为此,做出如下倡议:
  能力不分大小,善举不分先后,捐赠完全以自愿为原则,您所捐助的每一元钱都饱蕴着无价的爱心,都将化成一缕缕阳光,汇成一股股甘泉,给需要帮扶的人们以无限力量。
  天润爱心基金自20xx年2月1日起试运行,员工以自愿参与为原则,如有员工不同意参与的,可在1月31日前知会办公室。
  点滴爱心、集众人之力、珍爱身边的每一个人,赶快行动起来吧!
  广东新供销天润农产品有限公司
  20xx年6月1日
  爱心基金会倡议书【2】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
  我们同在一片蓝天下,我们共同享受着温暖的阳光!大自然给了我们同样的厚爱,然而生活却给了我们不同的境遇。“幸福的家庭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我们许多的家庭通过长辈们的艰苦创业,构筑了一个个温馨的家,作为学生的你,有长辈的疼爱,有优越的物质条件,有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只要我们有优良的成绩和健康的身体就是对家人的最丰厚的回报。你很幸运,也很幸福!
  可是,同学们,你可曾注意到,在我们身边有这么一些孩子,当同龄人还躺在爸爸妈妈怀里撒娇的时候,他们却因为家境困难过早挑起生活的重担;当同龄人背上书包在家长的呵护下高高兴兴上学去的时候,他们却由于缴不出学费而中途辍学;当同龄人在校一日三餐吃着并不算丰盛的饭菜时, 他们却暗地里咽着炒面……
  他们无法像同龄人一样上学读书,尽情享受家庭的温馨,他们在渴望着、奢求着可能永远不会属于他们的幸福——完整的家庭、健康的身体、优美的校园,热腾腾的饭菜,而这种幸福在我们看来是那么的微不足道!
  同学们,一滴甘泉能让久旱的幼苗呈现生机,一丝光亮能让黑暗中的彷徨者看到希望。我们一直相信,大家的爱心可以改变他们的命运:我们只需少买一件衣服,少买一个玩具,甚至仅仅是少吃一次零食,节省下来的钱就可以让他们的生活得到改善。
  同学们,在学雷锋的日子里,在享受改革开放所带来的现代化生活的时候,我们不应忘记,我们身边还有急需帮助的同学。他们都是我们社会大家庭的成员,是我们的兄弟姐妹。人,免不了有难;帮助和抚慰弱势群体,是我们每个人的义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推进我校德育工作的开展,也为了家庭有困难的同学感受到戴泽中学大家庭的温暖,校长室决定在近期成立戴泽中学爱心助学基金会。为此,校团委向全校师生发出倡议:积极参与,踊跃捐助,为学校最困难的同学,为社会上最需要我们帮扶的对象奉献一份爱心。各年级团支部及各班主任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自觉参与,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党员、干部、青年团员要人人参与,作好表率。学校每学期将集中开展一次“我为爱心助学基金会献爱心”活动,所募全部善款,将按照基金会的章程,首先用于我校急需帮扶的学生。
  同学们,只要人人都献出一点爱,世界将变成美好人间!众人拾柴火焰高。能力不分大小,捐款不分多少,善举不分先后。让我们行动起来,伸出热情的双手,敞开友爱的胸怀,为弘扬“我爱人人,人人爱我”的社会风尚,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戴泽中学团委
  20xx年3月14日

爱心基金会篇(2):爱心公益基金会章程


  如何制定爱心公益基金会章程?下面是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爱心公益基金会章程相关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爱心公益基金会章程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xxxxx公益基金会。
  英文名称:xxxxxxx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用爱与陪伴为生命服务。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资助为老服务的组织,让全国4000万临终老人得到专业的心灵呵护服务,促进中国整个养老及社会服务事业的和谐发展。用爱与陪伴为生命服务,让生命呵护生命成为一种生活方式。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xxxxx老人心灵呵护中心、南京xxx老人心灵呵护中心和长沙市爱与陪伴老人呵护中心三个民非社会组织。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市民政局。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xx市大兴区首邑上城40号楼2单元14层40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资助为老年人提供心理关怀服务的组织及相关研讨、交流和培训服务。
  (一)资助为失智失能、重症、临终老人提供服务的项目;
  (二)资助为老服务的工作人员和志愿者能力培训;
  (三)资助为老服务的研发、文化交流等相关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9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对本基金会的价值观及宗旨高度认同并能弘扬传播的爱心人士;
  (二)公益慈善基金会运作方面的专家;
  (三)对本基金会有重要贡献的社会人士;
  (四)业务主管单位代表、捐赠者、发起者;
  (五)优秀的义工代表。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弘扬本基金会的价值观和文化理念;
  (二)推荐理事、监事、顾问、员工和合作组织;
  (三)积极参与本基金会的募款工作,监督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
  (四)按时参加理事会议并积极参与理事会的其他各项活动;
  (五)了解本基金会的运行状况,积极为本基金会的发展建言献策;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3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爱心基金会篇(3):爱心救助基金会章程


  欢迎来到CN人才网,在爱心满满的社会中成立的爱心救助基金会不在少数,那么基金会章程就少不得了,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是爱心救助基金会章程,欢迎大家阅读与借鉴!
  爱心救助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名称为江西省革命老区爱心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地域范围是:江西省。
  第三条本基金会是利用个人或组织捐赠的资产从事公益活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其宗旨是:坚持志愿精神,弘扬爱心美德,开展济困助医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条本基金会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政府资助和社会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西省民政厅。
  第六条本基金会住所在江西南昌市广场北路166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在江西省范围内,开展困难群众先天性和风湿性心脏病免费治疗的医疗救助,条件成熟时,再视情拓展到其它病种。救助对象的家庭类别为城乡低保户、部分优抚对象家庭、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农村五保户和城镇“三无”对象等困难群体;
  (二)组织接受各类公益性捐赠活动;
  (三)加强对外交往,增进与省内外各社会团体和组织之间的往来与合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16-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居民;
  (二)遵守本基金会章程;
  (三)热爱本基金会事业,并为之努力奋斗。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通过举手表决方式,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理事会并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了解本基金会工作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遵守本基金会章程;
  (四)依其所承担的工作承担责任;
  (五)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年度工作报告,检查基金会日常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1-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专职副理事长在秘书长协助下行使下列职权:
  ①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②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③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④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⑤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⑥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⑦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⑧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⑨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政府资助;
  (二)组织募捐收入;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四)投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目前主要用于全省城乡低保户、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和部分优抚对象家庭中,先天性和风湿性心脏病患者,提供手术或介入治疗救助,治疗费用实行全免。救助对象的治疗安排在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赣州市人民医院、江西省人民医院、江西省儿童医院、南昌大学二附医院、南昌市第一医院、上海同济医院和上海东方医院等定点医院进行;
  (二)在条件成熟时,再用于其他重大疾病患者的医疗救助;
  (三)工作经费的开支;
  (四)捐赠方意愿的项目开支。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活动是指:
  (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的募捐活动;
  (二)向海外爱心组织、人士开展的筹款活动。
  重大投资活动是指: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一次性救助困难群众,包括助医、助困;
  (二)一次性捐建慈善医院;
  (三)用于其它慈善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2013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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