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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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有限公司章程范本]有限公司章程样本

有限公司章程范本_有限公司章程样本


  你知道如何制定有限公司章程吗?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有限公司章程样本,仅供阅读参考。
  有限公司章程样本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xxxx
  第四条 公司住所:xxxx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xxxx(以上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定的为准)
  第四章 公司认缴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及出资期限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公司认缴注册资本XXXX万元,股东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时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及核发日期并由公司盖章。出自证明书遗失的,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七条 股东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缴纳出资期限、认缴注册资本金额、出资方式一览表:
  股东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
  缴纳出资期限
  认缴注册资本金额(万元)
  出资方式
  (一般自章程签订20年)
  货币
  例如:2034年3月2日前
  货币
  合 计
  (一)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十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按季度定时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有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合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可设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八)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二) 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三)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3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 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六条 公司章程经股东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
  年 月 日

篇二:[有限公司章程范本]2015最新股份制公司章程范本

有限公司章程范本_2015最新股份制公司章程范本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由……为发行人,采取发起设立(或募集方式设立)。
  公司注册名称:××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英文名称:CO、LTD、
  公司注册住所地:
  公司经营期限:第三条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利,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为宗旨。
  第六条公司以××××为企业精神,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努力为社会经济发展争做贡献。
  第七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现行股份按照投资主体分国家持股、法人持股、社会公众特股,均为普通股股份。第九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十条公司股份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第十一条公司股本总数为:××股,发起人共认购××股,占股本总数的××%。
  公司股权结构为:
  第十二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增加资本。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发行新股。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呈报审批。
  第十四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在下列情况下,经股东大会通过并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购回其发行在外的部分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股东转让上市流通部分的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尚未上市流通的部分股份可以协议转让,证券交易所依据公司董事会的意见,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股东按其持有股份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国有资产管理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法人作为公司股东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代表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九条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合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股份;
  (五)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公司普通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篇三:[有限公司章程范本]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文


  XXX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共同出资设立的,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特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由2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 经营范围
  第六条 经营期限
  第二章 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实缴资本额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八条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认缴期限、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
  第九条 各股东认缴、实缴的个公司注册资本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
  第十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个执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想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的权利:
  一、按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
  二、参加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的权利;
  四、有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经营的权利;
  五、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规定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公司新增资本的权利;
  六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的权利;
  七、有参与修改章程的权利。
  第十四条 股东的义务:
  一、应当足额缴纳本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二、公司被核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三、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四、不按本章程规定向公司缴纳出资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五、遵守公司章程。
  第十五条 出资的转让: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公司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和义务
  第十六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七条 本公司设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用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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