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的行文规则_公文行文的基本原则

来源:学习培训心得体会 时间:2019-05-27 20:30:03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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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文行文的基本原则

  1、权限性原则

  公文的行文具有较强的权限性。

  1.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行文,都要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行文。一般说来,属于比较重大的、政策性的、关系到全局的事项,可由政府直接发文;属于专业的、业务性事项,可由政府各职能部门直接发文。

  2.政府各部门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可以相互行文,如各部委、各厅局之间。也可以向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业务部门行文,如教育部可以向各省级教育厅(局)行文,省教育厅也可以向各地、市教育局直接行文。除了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3.政府各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如国家各部委内部的各司、局等,省各厅局内部的各处、办等,都不能直接对外正式行文,如果要行文,则要以各部门的名义行文,可在发文字号上有所标志。如国家体育总局和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下发〈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公报》1999年第18号),发文字号为“体群字[1999]017号”,其中的“群”则表示该文与负责群众体育的司(局)有关。

  4.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得越级跨级行文,如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跨级行文时,应抄送越过跨过的机关。

  2、确定性原则

  公文的行文必须反映国家行政机关确定性的意见,凡未决定的事项不得向下级或上级行文。这里的所谓确定性意见,是指经过本级行政机关领导层研究决定的事项,已经形成了决定性的意见。如果领导层还没有形成决定性的意见,或者意见还不一致,则不能行文。

  部门之间行文必须对有关问题取得一致性意见,才能向各自的下级机关行文,凡部门之间未对有关问题协商一致时,一律不得各自向下级行文。如果发生擅自行文的情况,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消。

  3、一文一事原则

  公文行文一般应一文一事,每一份“公文”里一般只能反映一件事宜,一文多事是不利于公文的处理的。公文的写作是为了解决具体问题,为了能有效地解决具体问题,在一份公文中只写一件事是非常明智的,如果写的事项太多,不仅不会全部解决问题,可能哪个问题也解决不了。在公文的实际运作中,一事一文往往是最佳选择。

  一事一文的原则更适用于请示。请示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请求批准事项或请求指示,无论是请求批准事项还是请求指示,都应该做到一事一文,从而可以有效地解决问题。

  4、主送抄送原则

  (1)主送

  主送是指将公文送达主要执行机关的公文行为。公文的主送机关,是可以对公文的事项进行具体实施的机关,必须慎重选择。一般说来,上行公文和平行公文的主送机关一般只有一个,尤其是请示、报告等只能有一个主送机关,不可以多头主送。下行公文的主送机关可以有多个,但必须是直属的下级机关。

  一般情况下,主送机关应该是某一机关,而不应该是机关负责人,尤其是“请示”、“意见”和“报告”,不能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除非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

  (2)抄送

  抄送是指将公文抄送给与公文执行相关的机关的公文行为。抄送的基本原则是:

  (1)越级行文应抄送越过的机关;

  (2)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抄送直接的上级机关;

  (3)受双重领导的机关上报公文,应根据内容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

  (4)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可同时抄送与文件执行有关的同级或不相隶属的下级机关;

  (5)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时,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6)“请示”如需要,可抄送除下级机关外的其他机关。

  5、联合行文原则

  联合行文是公文行文中一个重要方面,国家行政机关及政府各部门之间如有属于共同责任的事项或其他相关问题,需要采取联合行动时,则可以联合行文。联合行文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

  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可联合行文;国务院各部委之间可以联合行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之间可以联合行文;国务院各部委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之间可以联合行文。

  2.政府与同级党委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的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3.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联合行文。

  4.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联合行文中的各机关部门的级别是相同的,但其中必须确定一个主办部门,发文字号要用主办部门的,而且主办部门要放到其他部门的前边。

  6、公开发表原则

  为使公文在社会上发挥更大作用,经过批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可以在报刊上公开发表。公开发表的公文应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如不另行文,应在报刊发表时注明。

  公文的发表应该遵守以下原则:

  (1)要经过发文机关的批准或同意

  公文是国家行政管理的工具,是一种带有保密性的公文章,因此,公文不能像一般文章那样可以由撰写者自己决定是否发表。公文的发表必须得到发文机关的批准或同意。如《国务院公报》中所刊登的公文都是经过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的。

  (2)要保证公文内容的完整准确

  公开发表的公文可以不考虑公文格式的完整准确,有的公文发表时甚至不标发文字号,但内容的表述必须完整准确,尽管有时候在报刊杂志上公开发表的公文并不是全文刊登,而是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发表,但也仍然要把公文的基本内容都表述出来,不可有疏漏。

  (3)注重实效

  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公文都适宜公开发表,对于公开发表的公文,发表者总要有所选择,要选择那些指导性、政策性、教育性强的公文来发表,如《国务院公报》中所刊登的公文以“命令”、“决定”、“意见”、“通知”、“批复”居多,“请示”、“报告”、“函”较少。因此,对于公文的发表,要注重发表公文的作用,要真正做到传播政策信息、宣传教育群众、指导具体工作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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