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厅]广州市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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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厅篇1:最新企业内部审计报告范文


  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在完成审计工作后向委托人提交的最终产品。那么审计报告应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最新企业内部审计报告范文,可供读者参考。
  最新企业内部审计报告范文(一)
  市住建委
  下属单位非税收入73.44万未上缴
  审计报告显示,市住建委2 0 15年年初收入预算合计298033.79万元,支出预算合计298033.79万元。但决算资料反映:当年收入232987.98万元(含省追加拨款152万元),当年支出233021.65万元。预决算存在较大差异,主要原因是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支出除了年初部门预算的资金来源外,较大的支出资金来源是城市维护费和城建固定资产投资,这两项资金来源都未包含在年初部门预算中。
  预算执行方面,市中心项目办公室未按规定上缴非税收入73.44万元,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代管财政专户资金40.96万元由广州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划入市本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但至审计日,该站未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市住建委属下15个事业单位未按规定执行公务卡结算,涉及金额17.51万元。
  资产管理方面,市道扩办三处面积共1184.7平方米的出租物业租期为20年,不符合规定,另有39套存量公房未按规定移交,合计面积3179.17平方米。市住建委有一处物业(建筑面积52.47平方米)未在财务账及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上反映。
  对上述问题,市住建委及有关属下单位已经整改完毕。
  市交委
  物业租金收入402.86万未上缴财政
  市审计局对市交委2015年度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发现了5个主要问题。
  市交委本部部分物业的租金收入共402.86万元,至审计现场结束日未上缴财政。广州市交通信息指挥中心(即市交委大楼,工程结算金额30507.5万元),已交付使用并办妥房地产权证,但至审计现场结束日未纳入单位固定资产核算。
  市交委属下广州市道路养护中心未依法行使投资方对外投资的收益分配权,未要求其投资的从化安城山庄对净利润进行分配。市交委未按规定办理已撤销单位广州市公路规费征稽处的资产处置交接手续。
  对上述问题,市交委及属下相关单位已经整改。市交委已将物业租金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上缴市财政,将市交委大楼纳入固定资产账核算,将应付补偿款余额划拨给原交运工会,会同相关单位修改完善原广州市公路规费征稽处资产处置方案并报市财政局审批。
  广州市道路养护中心投资的从化安城山庄已对2012年至2015年度的企业净利润进行分配,该中心已按规定将分得的款项19.74万元上缴市财政。
  港务局
  23套存量公房未移交住房保障办
  市审计局对广州港务局2015年度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发现的主题问题有,至2015年末,广州港务局尚有23套存量公房未按规定移交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23套存量公房总面积2030.34平方米。
  非税收入766.01万元未按规定时间上缴财政。2015年度广州港务局(本部)应缴货物港务费3538.91万元,当年已缴3547.54万元(含上缴2014年第四季度774.64万元),至年末尚有766.01万元未缴(为2015年第四季度应缴款)。
  对上述问题,广州港务局已整改。
  市工商联
  一处房产未纳入财务账
  市审计局对市工商联2015年度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发现的主题问题有,至审计结束日,市工商联未将一处房产(建筑面积69.99平方米)纳入财务账核算、未在资产管理系统中登记,清产核资时也少报该房产。
  2010年8月至今,市工商联将面积约6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出借给广州市民营企业商会使用,但未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2013年和2014年,市工商联收到相关部门拨来的工作经费共35万元,2013年至2015年支出共3.83万元,该项经费未作收支核算。
  对上述问题,市工商联已整改。已在财务账和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系统中对69.99平方米房产补登记入账;将出借办公用房的情况报广州市财政局,该局已批复;对未按规定核算其他部门拨入工作经费问题,已调账处理。
  市社科联
  属下杂志社工资从个人账户发
  市审计局对广州市社科学联本部及属下的《城市观察》杂志社2015年度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发现的问题有,2013年至2015年,杂志社违反规定将应发工资等款项232.06万元存入个人账户再进行支付,其中2015年84.77万元。
  2012年12月至2015年12月,杂志社未经广州市财政局批准,租用70.01平方米住宅存放杂志资料,合计支付租金12.48万元,其中2015年3.24万元。
  对此,市社科联将杂志社财务归并到市社科联统一管理,并调整由银行直接代发工资,责成原财务人员将个人账户利息全部上缴市财政,并与当事财务人员解除劳动关系;与市财政局协调杂志社办公用房问题,并将年初租房预算退还市财政局。
  市政务办
  固定资产登记不准相差500万元
  市审计局对市政务办2015年度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发现的问题是,至2015年12月31日,市政务办财务账上固定资产科目余额5672.81万元,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显示固定资产余额5172.46万元,差额500.35万元,账账不符,主要是通用设备及家具、用具类出现差异。
  对此,市政务办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盘点清查,已对多记资产的财务账进行了账务调整。
  最新企业内部审计报告范文(二)
  一、公司概况
  (一)简要介绍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名称,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总裁,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电话及邮政编码。
  (二)简要介绍公司的历史演变情况、主要职能部门,以及职员人数和年龄、学历、职称结构。
  (三)简要介绍公司营业部情况,包括各营业部名称、地址、负责人、职工人数、设立时间、营运资金及联系电话等。若年度内增加或减少营业部,简述其新设或撤销的原因。
  (四)公司年报负责人及联系人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
  二、经营情况
  (一)经纪业务情况
  (二)主要财务指标
  1.财务状况指标
  注:
  ①资产负债率
  ②流动比率
  ③=净资产/注册资本
  ④=经调整的净资产/客户保证金
  ⑤=流动资产(剔除期货资产)-流动负债(剔除期货负债)
  期货资产包括保证金存款、应收保证金、客户质押、应收交割款、风险准备资产、结算差异等;期货负债包括应付保证金、应付交割款、风险准备金等。
  ⑥=长期投资/期初或期末净资产
  ⑦=(固定资产净值+在建工程)/期初或期末实收资本
  ⑧=净资产+风险准备金-一年以上帐龄的应收款项-待摊费用-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开办费及长期待摊费用
  2.经营成果指标
  注:①=2×净利润/(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
  ②=2×净利润/(期初总资产+期末总资产)
  ③=经营费用/营业收入
  三、审计意见
  审计报告必须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两名以上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意见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盖章、签名(应提交审计意见原件,不得复印)。公司有责任将正式报送中国证监会的年度报告材料送存所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复核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是否与注册会计师已签发审计意见的财务会计资料一致。
  若执行审计的会计师务所对公司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对相关事项作出详细说明。
  四、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的编制应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制度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会计报表包括公司报告年度末及其前一个年度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该两年度的比较式利润表,比较式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
  五、会计报表附注
  会计报表附注是财务报告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它包括所有与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有助于报表使用者更好地了解会计报表的重要信息。公司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1.会计制度。
  2.会计年度。
  3.记帐本位币。
  4.记帐基础和计价原则。
  5.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6.营业部的资金管理、交易清算原则。
  7.外币业务核算方法。说明发生外币业务时采用的折算汇率、期末对外币帐户的外币余额进行折算所采用的汇率,以及汇兑差额的处理方法。
  8.坏帐核算方法。说明坏帐的确认标准、坏帐准备的计提方法和比例,以及坏帐损失的会计核算方法。
  9.客户保证金的管理与核算方法。
  10.质押品的管理与核算方法。
  11.实物交割的核算方法。
  12.风险准备资产的管理与核算方法。
  13.结算差异核算办法。分别按平仓盈亏与持仓盈亏说明结算差异的确认与核算方法。
  14.长期投资核算方法。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应说明其计价、收(权)益确认方法和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方法;对于长期债权投资,应说明其计价、收益确认方法以及债券投资溢价和折价的摊销方法。
  15.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说明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计价方法和折旧方法,各类固定资产的估计经济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率和折旧率。
  16.在建工程核算方法,包括利息资本化的核算方法和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的时点。
  17.无形资产、开办费和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方法。
  18.风险准备金核算方法。说明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风险损失的确认标准及核算方法。
  19.收入确认原则。分别说明公司手续费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确认方法。
  20.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说明公司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确定现金等价物的标准。
  21.如果本年度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变更,应当披露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的影响数。
  注册会计师应对公司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的理由予以适当关注。如果变更理由不合理或不充分,注册会计师不应当发表公司财务报告满足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要求的审计意见。
  (二)税项
  应披露主要税种和税率,如营业税、所得税等。若有税负减免的,应说明批准机关、文号、减免幅度及有效期限。
  (三)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
  公司至少应披露会计报表(汇总营业部以后的会计报表)的如下项目注释(如两个期间的数据变动幅度达50%以上,还应在该项目下明确说明增减变动的原因)。
  (四)或有事项
  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或有事项(如涉及诉讼、仲裁等),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项目的性质、金额及对报告期及报告期后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五)承诺事项
  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重大承诺事项(如对外担保金额等),应说明其存在情况、金额及影响。
  (六)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非调整事项。
  凡涉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非调整事项(如巨额亏损、停业整顿、严重违规等),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要求予以披露。
  六、其他重要事项
  1.报告期内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情况简介。
  2.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简介。
  3.本年度被处罚情况。分别披露公司和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接受各级政府管理部门检查并被处罚的记录。
  4.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若有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说明更换理由和依据,并披露本年度审计收费(注明是否含差旅费等)情况。
  5.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工资(含各种津贴、补贴等)、奖金分配情况,以及公司职员平均工资水平。
  6.其它重大事项说明。

广州市财政厅篇2:2017年广州医保新规


  今年六月起,广州实施新医保新规,那么,以下是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2017年广州医保新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指定手术单病种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通知》,明确从今年6月1日起,32个指定手术病种的门诊或住院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住院医疗费用的相应比例支付。
  32个指定病种包括乳房皮肤良性肿瘤、乳腺纤维囊性增生、输卵管炎、宫颈炎性疾病、宫颈息肉、结肠息肉、直肠息肉、取除输尿管支架、外痔等等。市人社局表示,这32个指定病种是按照“临床诊疗路径规范,手术治疗效果较确切、治疗时间短,术后并发症发生率较低,费用相对稳定,可在门诊或住院治疗”的原则,结合定点医疗机构专家意见较集中、参保人员反映较强烈的病种情况,在确保医疗质量的前提下确定的。
  异地就医以零星医疗费用报销
  根据通知,职工医保参保人因患指定病种,在具备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指定手术治疗所发生的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指定手术单病种范围。这些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不设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由个人和统筹基金按原住院结算起付标准以上的分担比例进行支付。
  指定手术单病种同样适用于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和补充医疗保险。也就是说,指定病种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费用范围及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待遇范围;参保人员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不含超标准费用)纳入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待遇范围。
  异地就医参保人员进行指定手术单病种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零星医疗费用报销。
  经确认的超标费用由参保人全额承担
  对于参保人员自主选择并经本人或其家属签名确认的超过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的费用(简称超标准费用,也就是自费项目),由参保人员全额承担;未经参保人员或其家属签名确认的超标准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全额承担。
  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指定手术单病种医疗费用不纳入年度总额控制指标,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月度人次平均限额结算方式进行按病种结算,实行“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等于或低于限额结算标准的,按限额标准结算;超过限额结算标准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该通知自2017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
  实施新政策效果
  (一)减轻参保人员进行指定手术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
  如:一位患外耳道肿物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在职职工)到我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照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次住院起付标准1600元,统筹基金支付基本医疗费用比例为80%计算,可为参保患者减轻个人负担1280元。
  (二)降低人均医疗费用,缩短住院时间,提高医保基金保障效率,为我市进一步扩大指定手术单病种范围提供实践基础。
  附:
  关于开展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指定手术单病种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减轻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指定手术单病种医疗费用结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患指定病种,在具备条件的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指定手术治疗所发生的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纳入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指定手术单病种范围。具体指定手术单病种范围详见附件。
  二、参保人员进行指定手术单病种治疗发生的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不设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由个人和统筹基金按原住院结算起付标准以上的分担比例进行支付。
  三、参保人员自主选择并经本人或其家属签名确认的超过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的费用(以下简称超标准费用),由参保人员全额承担;未经参保人员或其家属签名确认的超标准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全额承担。
  四、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指定手术单病种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费用范围及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待遇范围;参保人员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不含超标准费用)纳入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待遇范围。
  五、参保人员进行指定手术单病种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参保人员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员直接结算;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先予记账,每月汇总后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六、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指定手术单病种医疗费用不纳入年度总额控制指标,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月度人次平均限额结算方式进行按病种结算,实行“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等于或低于限额结算标准的,按限额标准结算;超过限额结算标准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定点医疗机构按其他结算方式申报的指定手术单病种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按病种结算具体标准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另行确定。
  七、异地就医参保人员进行指定手术单病种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符合零星医疗费用报销管理规定的,按异地就医有关规定支付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八、本通知自2017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 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指定手术单病种范围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5月11日

广州市财政厅篇3:《关于调整广州市工伤保险费率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年广州市调整了工伤保险费率,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调整广州市工伤保险费率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欢迎大家阅读。
  《关于调整广州市工伤保险费率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使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6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穗府〔2014〕30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工伤保险行业分类及基准费率作如下调整。
  (一)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对各类行业对应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调整为以下八个档次: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2%、1.3%、1.4%。具体行业分类及基准费率档次标准按照《广州市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及基准费率一览表》(附件1)执行。
  执行新费率标准后基准费率较《若干规定》的标准升高的行业单位,在2016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仍按《若干规定》的相应标准执行。
  (二)特殊情形的行业类别及基准费率处理。
  1.已依法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机构,按照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的行业,或者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基准费率。
  2.用人单位工商登记具有多种经营范围的,按照其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确定其行业类别及基准费率。
  3.用人单位工商登记经营范围无法对应行业类别的,根据其从事的主要经济活动,按照“就低”原则,选择近似行业类别确定其基准费率。
  4.用人单位注册内容及主要经营生产业务发生变化的,应当携带营业执照和有关证明材料,及时到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办理行业类别变更手续。从办理变更手续次月起,相应调整其基准费率。
  二、对《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和奖励率作如下调整。
  (一)浮动费率: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具体办法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一类行业: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率高于130%低于或等于160%的,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浮至120%;高于160%的,上浮至150%。
  2.二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率低于或等于30%的,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浮至50%;高于30%低于或等于60%的,下浮至80%;高于130%低于或等于160%的,上浮至120%;高于160%的,上浮至150%。
  (二)奖励率: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率低于或等于30%的,奖励10%;高于30%低于或等于60%的,奖励5%。
  (三)用人单位的浮动费率和奖励率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计算一次。当年调整浮动费率时,用人单位上年度基金收支率不实行累计计算。浮动费率和奖励率的具体标准按照《广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和奖励率一览表》(附件2)执行。
  三、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按照本市工伤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其中,本市留存百分之十,向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上解百分之五。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职业康复、伤残人员异地安置和基金不敷使用时的调剂。
  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地税部门根据本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与支出平衡情况,适时拟定各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涉及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切身利益,维系社会安全和稳定大局,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地税部门要各尽职责,密切合作,协同组织推进相关工作。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周密制定实施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基金管理措施。市、区社会保险信息部门要抓紧完成相应系统调整,为实施新政策提供技术支持。
  六、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3年。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映。
  附件:
  1.广州市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及基准费率一览表
  2.广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和奖励率一览表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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