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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18-07-29 19:00: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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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教篇1:中学学校章程范本2015最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隶属太仓市教育局,是一所全日制公办初级中学,学制三年。
  第三条:学校以“厚德载物,博学远志”为校训,以“勤奋、向上、求实、创新”为校风,以“严谨、博学、爱生、善导”为教风,以“勤奋、刻苦、善学、好思”为学风。
  第四条:学校按照国家教育部设置的课程计划,全面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针对教育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战略任务,强化基础教学,培养创新能力,注重全面发展,突出个性培养,努力形成办学特色。
  第五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党支部监督和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六条:学校校长由主管局任命。
  第七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全员聘任制、岗位责任制、结构工资制、考核奖惩制。校长须履行下列职责和权力。
  一、职责:
  1、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认真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紧紧依靠广大教职工把握办学方向,把学生培养成“四有”人才,向高一级学校输送质量高、素质强的合格人才。
  2、制订学校的远期发展规划和近期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定期检查,总结经验,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3、全面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切实抓好师资队伍建设。
  4、领导和组织实施学校的教育、教学计划,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5、健全学校管理的组织机构,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6、努力创造条件,加快学校教育现代化、信息化的建设步伐,搞好校舍建设、教学设施、设备和校园环境建设。
  7、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带头实干。
  8、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一班人”的作用,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9、强化法制、安全教育,落实防范措施,防止各项事故的发生。
  10、逐步改善办学条件,努力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二、权力:
  1、事务决策权。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前提下,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决定权。
  2、人事任免权。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校长有权提名聘、免副校长,有权按有关程序聘、免中层干部和决定教职工的聘用。
  3、财务审批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有权决定校内布局、规划、基建等校园建设的方案。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有权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的经费。
  4、招生管理权。在市教育局的有关招生规定下实施招生工作。
  5、教育教学指挥权。努力落实“教育三面向”的办学方针,决策学校办学方向和大计,落实教育、教学工作的各项措施。
  第八条:副校长由校长提名或由市教育局征求校长意见并考察,市教育局任命。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某一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学校设教务处、德育办、总务处、人事等职能部门。职能部门设主任、副主任。其人选按公开选聘程序,经笔试、面试、学校党组织考察,报教育局审核后由校长聘任。
  第十条:学校党支部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对学校工作实行政治领导和民主监督,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1、认真抓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保证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2、积极参与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工作计划等的研究和决策。
  3、切实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和少先队工作的领导,充分调动群团组织的办学育人的积极性。
  4、加强对学校干部的教育、培养、管理和监督。
  5、积极支持校长对学校行政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1、审核校长的工作报告和学校的工作计划,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重要规章制度、教职工队伍和财务预决算等教育教学管理中的重大决策,并根据需要形成相应的决议。
  2、民主评议中层以上的行政干部。每年进行一次无记名测评和咨询工作。
  3、讨论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对具体条款的执行情况实行监督,对修改条款作出相应的决议。
  4、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代表大会;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5、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学校建立以支部书记为领导的,由行政、工会等代表参加的调解小组,负责接受师生的申诉,维护师生员工的正当权益。
  第十三条:学校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检查、审计和评估。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十四条:学校校务联席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工作内容为贯彻执行学校的工作意见。
  校务联席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级党政全体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工会和团队负责人。联席会议每月召开二次。
  第三章 教师、职员和工人
  第十五条: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每学年进行一次选聘。被聘任教师、职员、工人必须履行聘约,执行学校教育教学的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绩效工资制。
  第十七条:学校每学期对教职员工的政治师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
  第十八条: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活动和教科研工作,并支持青年教师的学历进修。
  第十九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二十条:学校保障被聘教职员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福利待遇,并逐步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一条: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一切规章制度。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学校教师要以“热爱教育、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严谨务实、勇于开拓、不断创新”为努力方向,全面关心每一位学生的学习。
  第二十四条:学校教师必须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对违反规范的教师,学校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教育、批评,直至解聘。
  第二十五条: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退协小组、工会具体负责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聘教篇2:《杨继盛传》原文及翻译

  杨继盛,明代著名谏臣,后人以其故宅改庙以奉,尊为城隍。接下来小编搜集了《杨继盛传》原文及翻译,仅供大家参考,希望帮助到大家。
  杨继盛传
  杨继盛,字仲芳,容城人。
  嘉靖二十六年,登进士,授南京吏部主事,从尚书韩邦奇游,覃思律吕之学,手制十二律,吹之,声毕和,邦奇大喜,尽以所学授之。继盛名益著,召改兵部员外郎。俺答①躏京师,咸宁侯仇鸾以勤王故,有宠,帝命鸾为大将军,倚以办寇;鸾中情怯,畏寇甚,方请开互市②市马,冀与俺答媾,幸无战斗,固恩宠。继盛以为仇齿未雪,遽议和,示弱,大辱国,乃奏言十不可、五谬。
  疏入,帝颇心动,下鸾及成国公朱希忠、大学士,严嵩、徐阶、吕本,兵部尚书赵锦、侍郎聂豹、张时彻议。鸾攘臂詈曰:“竖子目不睹寇,宜其易之。”诸大臣遂言,遣官已行,势难中止。帝尚犹豫,鸾复进密疏,乃下继盛诏狱,贬狄道典史。其地杂番,俗罕知诗书,继盛简子弟秀者百余人,聘三经师教之。鬻所乘马,出妇服装,市田资诸生。县有煤山,为番人所据,民仰薪二百里外,继盛召番人谕之,咸服曰:“杨公即须我曹穹帐,亦舍之,况煤山耶!”番民信爱之,呼曰“杨父”。
  已而,俺答数败约入寇,鸾奸大露,疽发背死,戮其尸。帝乃思继盛言,稍迁诸城知县。月余,调南京户部主事。三日,迁刑部员外郎。当是时,严嵩最用事,恨鸾凌己,心善继盛首攻鸾,欲骤贵之,复改兵部武选司。而继盛恶嵩甚于鸾,且念起谪籍,一岁四迁官,思所以报国。抵任甫一月,草奏劾嵩。
  疏入,帝已怒。嵩见召问二王语,喜,谓可指此为最,密构于帝;帝益大怒,下继盛诏狱,诘何故引二王?继盛曰:“非二王,谁不慑嵩者。”狱上,乃杖之百,令刑部定罪。
  系三载,有为营救于嵩者;其党胡植、鄢懋卿怵之曰:“公不睹养虎者耶,将自贻患!”嵩颔之会都御史张经李天宠坐大辟嵩揣帝意必杀二人比秋审因附继盛名并奏得报。遂以三十四年十月朔弃西市,年四十。
  注释
  1、俺答:明时鞑靼族的首领,经常侵扰明朝的西北边境。
  2、互市:通商。
  译文
  杨继盛,字仲芳,是容城人。嘉靖二十六年考中进士,授予南京吏部主事职位,跟从尚书(官名)韩邦奇游学,深入钻研乐器的学问,亲手制作十二律,吹出来的声音全合乎音律,韩邦奇非常高兴,将所学的全部传授给他。杨继盛的名气更加显著,征召改任兵部员外郎。俺答蹂躏京师,咸宁侯(官爵名)仇鸾因为尽力于王事的缘故而受宠。皇帝命令仇鸾担任大将军,倚靠他来对付敌寇;仇鸾心中胆怯,非常畏惧敌寇。于是请求开设互市买卖马匹,希望与俺答媾和,侥幸没有战斗,巩固皇上对自己的恩宠。杨继盛认为耻辱未雪,就急于议和,显示自己软弱,太辱没国家,于是上奏说了十不可、五谬误。
  奏疏呈入,黄帝很是动心,下诏让仇鸾以及成国公朱希忠,大学士严嵩、徐阶、吕本,兵部尚书赵锦,侍郎聂豹、张时彻议论。仇鸾挥臂骂道:“小子没有亲眼目睹敌寇,难怪他轻视敌人。”众大臣就说,派遣出使的官员已经上路,形势难以中止。皇帝还是犹豫,仇鸾又进呈密疏,于是将杨继盛关进钦犯监狱,贬为狄道典史。狄道杂居番人,习俗很少懂得诗书,杨继盛挑选了子弟中出众的一百多人,聘请三位经师教授他们。卖掉所乘的马匹,拿出夫人的服装,卖掉田地资助生员。县里有煤山,被番人占据,百姓要到两百里外去砍柴,杨继盛召集番人教谕他们,都服从说:“杨公即使需要我们的营帐也给,何况煤山呢!”番民深信爱戴他,呼做“杨父”。
  不久俺答数次违约入犯,仇鸾的偷情败露,背上生毒疮而死,陈尸示众。黄帝才回忆起杨继盛的话,不久升迁为诸城的知县。一个多月后就调任南京户部主事。三日后升迁刑部员外郎。在这时,严嵩最受宠专权,忌恨仇鸾凌驾自己,心里高兴杨继盛首先攻击仇鸾,想马上使他显贵,后改任兵部武选司。然而杨继盛厌恶严嵩更甚于仇鸾,而且想到自己被贬,一年内四次迁任官职,想报答国恩。到任才一个月,就起草弹劾严嵩的奏章。
  疏奏呈上,皇帝已经生气。严嵩看到召问裕、景二王的言语,很高兴,认为可以指此为罪行,罗织罪名密奏皇帝;皇帝更加大怒,将杨继盛关入钦犯监狱,诘问为何要引二王?杨继盛说:“除了二王谁不害怕严嵩?”供词呈上,杖打上百,命令刑部定杨继盛的罪。
  关了三年,有人替他向严嵩求救。严嵩同党胡植、鄢懋卿害怕地说:“公没有看见过养老虎的人吗?将自留祸患。”严嵩点头同意,恰逢都御史张经、李天宠犯罪判死刑,严嵩猜测皇帝意图必然要杀这两人,等到秋审,就附上杨继盛的名字一并上奏,得到回报。于是在三十四年十月初一斩于西市,年仅四十岁。
  拓展:主要成就
  杨继盛担任狄道(今甘肃临洮)典史时,他的创书院、置学田,开煤山、肃褐市以及疏园圃、核户籍等举措,开拓了狄道吏治和教育事业的新局面。
  1、创书院、置学田:
  狄道为汉、藏、回等民族杂居之处,其子“西番回子,俱习番经,通不读儒书”。杨继盛到任后,一改往昔谪官多静坐不理县事的习俗,决定从教育入手,以改变狄道文化落后的局面。
  他首先解决了府县生员的学习之所,将门生贽礼并俸资所余,于东山超然台盖书院一区。其次,又在圆通寺设馆,募番、汉童生读书者百余人,聘教读二人指导学习。经过三个月的努力,取得了教育的初步成效,“各生俱知揖让、敬长上,出入循礼,其资质可进者三十余人。其各父兄亦因而知道礼,弃番教,举忻忻然…。”
  为解决府县生员的生活问题,杨继盛多方筹措款项,购置学田二千亩。款项的主要来源有两个方面:一是自筹部分,包括所得俸银并“鬻所乘马,出妇服装”的收入;二是清查户籍后的余粮,经请示上级后留用以置地。所购得的这些学田,一千亩由生员分种,一千亩佃种于人,收成用于诸生婚丧祭的补助或遇年荒时分用。
  杨继盛创书院、置学田,为临洮的教育事业付出了心血。他的付出在他身后得到了回报,迤明以降,考诸陇上进士名录,临洮人氏多列其中,此皆杨继盛开创之功。
  2、开煤山、肃褐市:
  狄道县西南80里有煤山。煤山地居锁林峡(即今黑甸峡),有两处可供采煤,一处在陕西,一处在地竺寺前。烧柴的供应主要靠藏民贩运,价格高于县城。县府多次派员与藏民协商未果,最直接是煤山开采后,将触动藏民的实际利益。
  杨继盛了解情况后,利用自己的声望,主动请命前往疏通。他与同去的四人“到则先摄之以威,次惠之以赏,由是煤利以开”,方便了当地百姓的生活。
  “结褐”是边民的主要谋生手段之一。嘉靖时,吏治已坏,官吏承差和书吏动辄巧取豪夺,或减价和卖,或以杂物易换,致使织褐者不得其价。一些以织褐为生的家庭,生活得不到保障,“故有号泣于道者,有求死于河者,”这种流弊为害甚烈。
  杨继盛为改变这种现状,首先公出告示禁止公差人员购褐,由上司定价后交给县府办理,以杜绝公差减价易换的舞弊行为。过了一段时间,巡按派人到狄道购褐,杨继盛不留情面,将差人拘禁起来,后经府掌印官说情才罢休。这件事情在官府中引起了强烈震动,各上司再也不敢派人来购褐了,百姓的收入也因此增加。
  3、及疏园圃、核户籍:
  黄河的主要支流—洮河,流经狄道县境,经多年沉积,形成了自南而北的狭长谷地,为农业生产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狄道城西一带,多年来以种蔬菜为主,各户的园圃也连成一片,从而为县民生活提供保障。但多年的灌溉导致水渠的淤塞,蔬菜的产量逐年下降。杨继盛及时招募各园户予以疏通,使其得以恢复往年的规模,灌溉面积也增加了一倍以上。
  狄道县征收粮草,没有正规的官府文册,只有书手的旧簿相传。征收粮草仍以旧簿为准,导致了“富者实减而贫者反增富者纳轻而贫者反重”的严重后果。
  为扭转这一局面,杨继盛将掌管私簿的手书召集起来,先算各户的总数,次算一县的总数,往日的弊端便暴露无遗,粮草数量比原来反而多出30石。杨继盛在确查的基础上,将应征粮草的轻重分为三等,按各户拥有的土地均摊,使从前游移于其间而得利者无隙可乘。
  户籍核查多出的30石粮草,杨继盛并没有隐瞒,而是如实上报。经过请示上司批准,这些多余的粮食用于购置学地。他的意义不仅在于此事本身,而在于它即解决了府县生员的后顾之忧,使狄道的吏治有迹可循,也使它的教育事业得到有力支持。

聘教篇3:学校章程(2)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含)以上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与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学校工会为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学校实行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指导下,参照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为校学生代表大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鼓励和支持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认真听取其建议,并对其提案进行积极回应。
  校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校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形成关于学校管理和发展事项的提案,并提交有关部门处置;
  (三)审议学校上一届(次)学生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校学生委员会;
  (五)讨论应由校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教学单位学生直接选举产生。
  校学生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届满须进行换届选举。
  校学生代表大会可每学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经三分之二(含)以上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经校党委批准,可提前或延期召开。闭会期间,由校学生会主持其日常工作。
  学校实行校、院(系)两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支持工会、共青团、妇工委等群众组织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党政职能部门;各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图书情报、信息技术、教辅、后勤等保障服务机构及其他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研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
  上述部门和机构的设立、撤并,由校人事管理部门在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提议,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由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各种非常设机构。校级非常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须根据其不同性质,由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运营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与校外单位或组织签订协议所成立的机构,按照协议约定开展活动。
  第二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学院(系、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国际交流和社会服务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院(系、部)的设立、变更、撤并,由学校人事管理部门在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提议,经校学术委员会评估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并提交校党委会或常委会审定。
  第二十七条
  学院(系、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提出年度招生建议,制定学院(系、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术交流以及社会服务活动,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三)拟订国际交流与合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决定学院(系、部)人员聘期工作任务与考核管理办法;
  (五)负责学院(系、部)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管理工作;
  (六)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和筹措学院(系、部)的教学、科研经费和其他资金,并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管理和使用有关资产,维护资产安全;
  (七)制定学院(系、部)教职员工的业绩考核、奖励及分配方案;
  (八)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院(系、部)党组织负责本单位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和管理,支持院长(主任)行使职权,对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负有重要责任。
  第二十九条
  院长(主任)是学院(系、部)行政负责人。
  院长(主任)采取竞聘、选举或任命等方式产生,每届任期四年。
  院长(主任)定期向学院(系、部)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副院长(主任)协助院长(主任)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学院(系、部)重要事项由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包括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影响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问题以及党务、政务的重大问题。
  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一般为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主要包括党总支(直属支部)正副书记、正副院长(主任)、工会主席等;根据议题,党政领导可以共同商定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至少应一到两个月召开一次,如有必要,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一条
  学院(系、部)设教授委员会。
  学院(系、部)教授委员会是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的重要咨询机构,是教授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与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学院(系、部)教授委员会根据学校授权和自身章程就学院(系、部)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教师聘任、学术评议、教学指导等事项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学院(系、部)教授委员会原则上由教授、副教授或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委员由本单位教职员工民主推选产生,并经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学院(系、部)根据需要设立教研室、研究所(中心)。教研室、研究所(中心)依学院(系、部)授权开展工作,其设置和撤并须经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并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独立建制的研究院(所、中心)和重点研究基地,以及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的其他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国际交流合作和社会服务等任务,可参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是学校办学活动的基本内容。
  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学校大力开展国际学生教育和中外合作教育,加快发展继续教育、现代远程教育等不同形式的教育。
  学校依法依规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学科优势和办学特色,自主调整学校人才培养模式。
  学校根据人才需求,在专业设置权限内,自主设立并完善双专业、双学位等人才培养模式;学校按国家要求制定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并实施。对达到相关培养标准的学生,依法颁发相应毕业证书或授予相应学位,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学校人才培养坚持质量为先,建立健全自我监控评估和校外监控评估相结合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对教学各环节进行全过程严格监控和评估,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十七条
  学科建设是学校发展的基础。学校以学科建设为引领,促进整体办学实力的提升。
  学校已有文、教、经、管、法等五大学科门类。学校制定学科建设规划,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创新,构建以国家级、省(部)级、校级重点学科以及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为重点的学科体系。
  第三十八条
  学校遵循教育发展规律,有计划地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学校专业设置和调整由相关教学单位提出可行性报告,经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估,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科学研究是建设高水平大学的重要支撑。学校科学研究紧紧围绕国家重大理论问题与现实问题,结合学校实际,促进学科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提升创新能力,建立具有学校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
  学校倡导瞄准学术前沿,发挥中外合作优势,汇聚高端研究队伍,构筑学术高地,打造学术智库。
  学校组织并支持师生开展学术研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四十条
  学校加强基础理论研究,突出应用对策研究,不断提高协同创新能力和科学研究质量。
  学校坚持政产学研用结合的原则,推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四十一条
  国际化办学是学校重要发展战略。学校以国际化办学为导向,围绕高端国际型人才培养,不断提升学校的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
  学校实行全学科、全专业、全流程开放办学,借鉴、引进和整合优质教育资源,推进师资队伍、管理人员(职员)队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课程体系的国际化,适当聘用外籍教师与管理人员(职员),不断深化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托xx开放优势和外国语大学的特色,充分发挥多语种多学科优势,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
  学校新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模式(项目),其合作对象必须是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证的境外教育、科研机构。
  中外合作办学模式(项目)由教学科研机构提出,经校内外专家评估后,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并报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校根据成本核算,自主调整中外联合培养学生的相关费用,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或备案。
  第四十三条
  学校大力发展留学生教育,积极推进孔子学院建设。
  学校积极发展来华留学生学历教育,促进各专业中外学生沟通交流。
  学校根据国家战略部署,以孔子学院建设为依托,推广汉语国际教育,传播中华文化。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四条
  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员)、工勤人员组成。
  第四十五条
  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规定的职责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国际交流和社会服务等工作。
  管理人员(职员)、工勤人员为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国际交流和社会服务等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制度。
  学校鼓励和支持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教职员工通过规定程序取得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学校根据教育部核定的编制数,结合学校实际,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管理等需要,适当聘任非事业编制人员。
  学校按照岗位要求,遵循公平竞聘、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按照国家政策与合同规定享受待遇。
  学校根据部分岗位要求,适当聘用高质量外籍人员,努力建设具有国际化特色的教职员工队伍。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据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定期对所聘教职员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
  学校重视师德建设,将师德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教师绩效评价、聘任(聘用)和评优奖励的首要标准。对师德表现突出的,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师德表现不佳的,学校予以督促整改;对师德表现失范的,学校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五十条
  教职员工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国际交流、管理服务等方面实绩优异的,学校予以奖励。
  教职员工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校责令其改正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考核不符合任职要求的,学校可变更其岗位、解除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应承担责任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追究。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公平取得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机会;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公平获得境内外学习、交流、进修机会;
  (六)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称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学校规章、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岗敬业,掌握本岗位的工作技能,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
  (二)育人为本,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爱校荣校,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五)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尊重和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
  学校重视教职员工的福利待遇。学校自主确定与自身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收入增长机制,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益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员工申诉。
  第五章 学生
  第五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按规定程序录取、在本校注册并取得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六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国家政策、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调节本科各专业招生比例以及各类型研究生录取比例,制定招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学校根据创新人才选拔和专业培养的需要,实行“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人才选拔机制,在国家统一考试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选拔录取具有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的优秀学生。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管理制度和学生考核评价机制。
  学校对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的学分,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学生,由学校授予相应的学位证书。成绩优异,符合国家政策且通过学校规定选拔程序的学生,可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或硕博连读;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管理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五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公正获得学业和道德上的评价;
  (三)公平获得境内外学习、交流和深造的机会;
  (四)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以及勤工助学、困难补助或减免学费的机会;
  (五)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并可跨学科、学院(系、部)选修课程;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教学活动、学术研究、校园文化、管理服务等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和文体活动;
  (八)对于纪律处分和涉及其权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九)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十)获得心理健康指导,养成健全人格;
  (十一)国家法律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视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权益;
  (二)勤于学习实践,完成规定学业;
  (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四)加强个人修养,提高综合素质;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困制度。
  学校支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支持学生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建社团。学生社团须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下,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开展活动。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定期召开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座谈会,听取学生意见和建议;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学校支持校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委员会按规定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
  第六章 校友
  第六十四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就读或进修过的学习者;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学校名誉教授、名誉博士、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经学校校友理事会批准,获得学校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对学校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
  第六十五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
  校友会依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校友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按照校友会章程行使职权,履行义务。
  校友会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校友代表选举产生。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在当地有关部门指导与规范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院系、届别等特点的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在校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六十六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
  第六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其教育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工作,代表学校接受境内外企事业单位、各界团体及个人的捐赠,依法开展募捐及筹资活动。
  第六十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包括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
  第六十九条
  学校完善财务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务管理规定,对校内单位实行经济责任制管理,执行财务审批制度。
  学校执行审计监督制度。校审计部门代表学校对学校收支情况、校内工程决算、校内各单位经济责任人和校办企业年度报表进行审计,并建立审计报告制度。
  第七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学校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实施具体管理。
  第七十一条
  学校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实现“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学校维护各类资产安全,防范国有资产损失的风险。未经学校法人或法人委托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任何单位、机构、团体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学校资产进行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违反规定的,学校依法采取措施,追究责任,直至移交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七十二条
  学校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深化后勤社会化改革,接受学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监督,不断提升服务能级和品质,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外部关系
  第七十三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国际组织、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的合作,推动协同创新。
  第七十四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
  学校理事会是学校的咨询议事机构,是社会参与学校办学的重要组织形式。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咨询指导,促进科学决策。参与学校办学定位、战略规划、重大决策等重要事项的审议,对学校办学质量进行监督评议,为学校改革发展献计献策;
  (二)推动协同创新,提升办学水平。推动校地、校企合作,在人才培养、专业设置、科研开发、学生就业、实习实践、师资培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实现合作共赢;
  (三)扩大办学资源,支持学校发展。发挥理事及理事单位的积极性,通过捐赠资金和教学科研设备、提供实习实训场地、设立奖励基金等形式支持学校发展。
  理事会由政府、学校、境内外企业、国际组织、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常务副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理事长由校党委提名,理事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议选举产生。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成员可以连任。理事人选由校长推荐,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理事会日常事务,加强理事会成员与学校的联系,保证理事会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理事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将理事会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计划,支持其定期召开会议,及时解决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十五条
  学校接受境内外社会各界各种形式的捐赠,拓展办学资源,改善办学条件。
  学校根据捐赠方的意愿,在广泛听取教职员工和学生意见后,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可对特定建筑物、道路、园林、雕塑等予以命名或铭文纪念。
  第七十六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主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学校采用多样性评价机制,重视上级主管部门的教育督导评价,注重校本评价,同时也积极关注国内外各类社会组织、学生家长等对学校的综合评价。
  第七十七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由学校或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提议,经全校教职员工和学生充分讨论,校党委会或常委会审议,并报教育部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训是“格高志远 学贯中外”。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徽以展开的书本及茁壮的橄榄枝为主体构型,书本象征对学问与真理的求索,橄榄枝象征对和平与友谊的向往。两者衬托并环绕着三个元素,依次为中文校名简称(上外)、校名英译简称(SISU)和建校年份(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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