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费税率]培训费

来源:合同范本 时间:2018-07-17 10:00:07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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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培训费]培训费合同模板

  培训费合同
  甲方(单位):乙方(员工):甲方因工作需要,决定派乙方参加培训。现根据劳动法及本单位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参加培训的时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培训地点:
  三、培训形式为以下第种:
  1、全脱产学习;
  2、半脱产学习;
  3、非脱产学习。
  四、培训费支付。
  培训费共计人民币元。由甲方负责承担%,即人民币元;由乙方负责承担%,即人民币元。
  培训所需的交通费由乙方负责。培训期间的生活费等费用由负责。
  五、在乙方培训期间的,甲方支付:
  基本工资:□原基本工资的%□不计发;
  2.岗位工资:□原岗位工资的%□不计发;
  3.其他工资奖金补贴:□□不计发。
  六、乙方通过培训后,未取得合格成绩者,培训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七、由甲方提供经费、时间的培训,乙方必须在完成培训后为甲方继续服务年。
  八、乙方违反本合同或提前解除本合同,以及培训后为甲方继续服务的年限未届满的,乙方需赔偿甲方,赔偿金包括:
  由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脱产期间发的工资奖金津贴以及甲方为乙方培训支出的其他费用。如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九、其他约定:
  1、乙方在培训期间,必须遵守纪律,如果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第三方的人身或财产损失,那么乙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因本合同的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合同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培训费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职位: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家庭地址: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甲乙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下列条款:
  一、甲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1.根据工作需要,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乙方在 进行有关 (方面)的学习与培训,为期 天。
  2.甲方为乙方提供学习(培训)费用预计人民币 元。
  3.甲方保证乙方在学习与培训期间享受如下待遇: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对乙方在学习培训中的不良表现进行惩处。
  5.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当期劳动合同终止日起必须为甲方服务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服务期内,如乙方违反培训协议,应将甲方支付的学习培训费用及违约金按“未履行月数/服务期月数”的比例退还。
  二、乙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1.学习与培训期间,自觉遵章守纪,努力学习,完成培训任务。
  2.若乙方因个人原因未能完成培训任务,乙方须自己出资参加相同培训一次,并作为记录记入年底绩效考核中。
  3.一经签订本培训协议,将严格按照培训协议规定的年限为公司服务。乙方无论以何种原因离开公司,将依的相关规定支付相应的培训费用和违约金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4.乙方学习培训期满,应将毕业证/合格证交人力资源本部审核。如果成绩不合格,应将甲方支付的学费按比例退还甲方。乙方一次退还有困难的,甲方斟情从其月总收入中扣除。
  三、双方约定的其它事宜: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补充文件,与合同正本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五、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双方根据上海市有关法规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必要时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培训后请填:实际培训费用为人民币 元,违约金 元。
  财务(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培训费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在甲、乙双方______年______月份当面沟通后,乙方根据沟通内容和甲方的具体需求,向甲方提交了《____________培训方案》。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乙方接到该方案已经通过甲方认可的电话通知,甲、乙双方认为有必要将该方案定义为本合同附件一。
  为了更好的帮助甲方提升______人员的______技能和______ 能力,从而提高甲方的______水平。为了有效地实施《______培训方案》,双方就针对甲方______人员进行______培训的相关事宜达成以下条款:
  1.乙方根据《附件一》为甲方开发、准备有关课程。
  2.乙方指定____________先生为乙方培训联络人,负责培训相关事项的沟通。
  3.乙方负责培训的实施及培训后的学员评估。
  4.乙方负责保证课程的教学质量,配备优秀的讲师及助教。
  5.乙方负责制作培训讲义,在每天培训当天上课之前发放到参训人员的手中,做到打因清晰工整、装订牢固、人手一册。
  6.甲、乙方有责任按照《附件一》相互配合实施培训,如确有特殊情况,须提前3天征得对方同意,方可调整培训时间。
  7.甲方负责安排培训场地,并按照乙方要求提供培训所需的教学用具。
  8.甲方需专门指定1名培训联络人,负责向乙方提供培训相关的有关资讯。
  9.甲方有责任按照支付条款中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向乙方支付培训费用。
  10.本培训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为期______周,共进行______小时的培训,依据下面时间表进行,如遇节、假日,时间自动顺延,或双方另行商议利用节假日进行培训。
  培训实施时间表(略)
  11.培训场地及培训器材要求:
  (1) 教学白板(或黑板)1个,白板笔(或粉笔)若干;
  (2)电脑多媒体投影仪1台,并配有投影幕布(或教室前面是平整白墙)
  12.培训费用支付条款:本合同标的的培训(辅导)费用总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圆整(人民币______元整),其中包含课程开发费、讲师授课费、演练辅导费、讲义制作费等。付款方式为转账汇款或现金支付,具体支付时间如下:
  (1)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培训起始日7天之前)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培训费的50%。即人民币_____万圆整(人民币______元整);
  (2)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当日,最后一次培训课程结束之前,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结清培训费余额人民币______万圆整(人民币______元整)
  13.教师及助教往返甲方培训地(限在深圳龙华镇)的车费由乙方全部负担。如需去往深圳之外的其他城市,讲师及助教的往返交通费、机场费用、由机场往返驻地培训地的交通费、异地培训的食宿费均由甲方全额承担。
  14.自本合同规定的培训完成后,乙方针对甲方使用中国移动或中国联通手机的参训人员,提供2个月的相关主题的“短信随身学”增值服务,短信包月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但乙方不负责甲方参训人员合同外的自助下载的短信所发生的任何费用;本增值服务条款不涉及责任事项。
  15.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可补充相关协议,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16.此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17.此合同自甲方第一笔预付款足额到达乙方账户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________________
  签约方式:______________

二:[培训费]三部委修订培训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4日对外发布修订版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在培训计划管理、组织管理、培训项目分类管理和讲课费计算等方面对原办法加以修改,以进一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
  修订后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在很多方面颇有特色,比如明确了讲课计费标准,规定院士讲课每学时不超1500元,省部级参训每人每天最高760元,强调“谁举办,谁承担费用”,不得向参训人员收费,严禁转嫁、摊派培训费用,并增加“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监督检查内容。
  讲课费计算单位调整为学时
  在2014年实行的老办法规定中,对于讲课费计费标准是“按半天计算”的规定不够精准,实际执行中存在一两个学时也按半天算的情况,此次修订,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按学时计算培训时间的规定相衔接,将讲课费计算单位由“半天”调整为学时,标准分别为: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同时规定,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省部级参训每人每天最高760元
  根据老办法规定,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住宿费180元/人/天,伙食费110元/人/天,场地费和讲课费100元/人/天,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60元/人/天,合计是450元/人/天。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对此,新办法明确实行培训项目分类管理,与会议费联动调整综合定额标准。按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分类分级,全员培训的要求,将培训项目分为三类,分别适用于省部级人员、司局级人员、处级及以下人员。考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基本在北京举行,原实行的180元住宿费标准难以保证需要,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并结合会议费标准调整情况,适当提高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
  具体而言,一类培训住宿费调整为500元/人天,伙食费150元/人/天,场地、资料、交通费80元/人/天,其他费用30元/人/天,合计760元/人/天。二类培训对应标准分别为400元、150元、70元、30元,合计650元;三类培训对应标准分别为340元、130元、50元、30元,合计550元。
  聘请师资授课费标准减半
  记者注意到,2013版办法中的讲课费变为了师资费。新办法规定,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根据要求,师资费将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其中讲课费标准为: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这一标准比2013版的标准减少一半。
  2014版的办法规定,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不得向参训人员转嫁费用
  培训计划管理方面,新办法在重申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报中组部、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备案的同时,强调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须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并在报销时提供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材料。同时在监督检查环节,增加了“临时增加培训计划是否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的内容。
  培训组织管理方面,新办法在重申培训内容、用餐、活动等方面六项“严禁”、五项“不得”等禁止性规定的同时,强调“谁举办,谁承担费用”,不得向参训人员收费,严禁转嫁、摊派培训费用,并增加“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监督检查内容。
  据了解,中组部、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等有关部门将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新办法的行为,将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6]540号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部、公务员局:
  为进一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国家公务员局
  2016年12月27日
  附件: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 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31日前同时报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九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省部级及相应人员的培训项目。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司局级人员的培训项目。
  三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类执行。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 培训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至市、县及以下。
  第十二条 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承办。
  第十三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四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五条 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
  第十六条 培训举办单位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七条 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执行中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材料。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培训费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九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问题建议等)报送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
  第二十二条 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 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 临时增加培训计划是否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三) 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 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 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 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七) 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收费的行为;
  (八) 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九) 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有关部门组织的援外培训,不适用本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中央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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