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执业药师协会]中国药师协会

来源:经验交流材料 时间:2018-07-08 15:00:03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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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师协会篇(1):中国药师协会工作简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医管局高学成处长一行深入协会调研
  7月2日,按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医管局部署,高学成处长一行三人到中国医师协会调研座谈。
  杨民代秘书长作了协会当前重点工作的简要汇报,郝德明主任汇报了全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展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与建议。
  高学成处长表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是一项法定工作, 2年多来,在协会的努力下,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从深度和广度上都取得了新的进展。下一步,应当重点关注定期考核工作的可操作性、考核结果的真实性、考核过程的规范性等,进一步完善定考工作各项制度体系。对协会所提出的工作建议,高处长表示能办的能做的工作要抓紧时间开始做。高处长代表医政医管局对协会所做工作表示感谢,希望今后彼此密切联系,发挥好医师协会作用,促进我国医师队伍管理中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张雁灵会长代表中国医师协会对高处长一行代表医政医管局深入我会听取汇报,了解情况,解决问题的工作作风高度称赞,他表示协会成立以来定位准确,发展思路清楚,突出自己的特点,健全了组织结构和服务体系,培养了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员工队伍,有基础有能力去承担并圆满完成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
  张会长提出医师定考工作是一项医师队伍管理非常重要的抓手性工作,也是一项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协会将在医政医管局的领导下,协助进一步完善制度和管理体系,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将继续举全协会之力,要求各部门、各机构大力支持,采取更科学、更规范、更符合实际的工作方式,完成好定考工作任务。
  陆君副会长、袁亚明副秘书长以及会员部、培训部、信息部、技术评价推广部的部门主任和全国医师定考工作办公室的全体同志参加调研座谈。
  ·第九届“融化渐冻的心”社会公益活动新闻发布会在京举行
  2013年6月21日,中国医师协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召开了第九届“融化渐冻的心”社会公益活动新闻发布会。有20家平面媒体和CCTV、BTV、CNTV和凤凰卫视4家电视台的30余名记者参会。
  张雁灵会长在会上发布,自2005年6月,中国医师协会搭建的此项社会公益平台,已经为2500名运动神经元病患者“渐冻人”提供了多项有针对性的社会公益救助行动,为患者和社会节省的医疗救治累计成本达数千万元人民币以上。
  项目办公室刘杰主任表示,今年将继续为全国的“渐冻人”患者提供包括药品,无创呼吸机、辅助用具、居家护理等多项救助行为,并将建立运动神经元病救助服务体系,出版《融化渐冻的心》内刊,开展“渐冻人患者呼吸状况定向筛查”等活动。
  ·2013年主办与合作报刊工作会在南宁召开
  2013年5月29日,“中国医师协会主办与合作报刊工作会”在广西南宁召开。中国医师协会代秘书长杨民、副秘书长谢启麟、顾问齐学进出席会议。20多个杂志社领导、编辑主任40余人参加了会议。
  杨民代秘书长指出,协会主办的近30本杂志是一股不小的力量,应充分发挥各主办杂志的主观能动性,共同推动并完成协会的各项重要任务。指出协会对主办期刊的服务和管理工作需要进行探索和尝试,让主办的各个期刊杂志在前进的道路上健康、有序、有效地发展。
  ·张雁灵会长约见急诊科医师于莺
  6月19日,在微博上享有225万粉丝的“女超人”北京协和医院急诊科的于莺大夫来到“医师之家”,与“家长”张雁灵会长和协会办公室、会员部、法律事务部、信息部的负责人一道座谈,大家对于莺“不与体制玩”辞职做法,从不同角度给与了分析和建议。
  张雁灵会长首先赞赏了于莺医师为实现个人理想的勇气。针对医师职称评价指标、全科医师的服务模式、医师待遇远远低于所付出的劳动等问题,张会长表示,协会愿意组织开展调研现阶段医师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建立研究课题,探索新的制度机制,探索医师职业发展的新政策方向,积极帮助于莺所代表的医师群体的理想进行探索和研究。
  于莺医师汇报了自己从业以来的感想,坦诚讲述了自己辞职的思想过程和决定,提出了今后的想法和打算。

中国药师协会篇(2):中国医师协会章程


  中国医师协会是以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及单位会员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中国医师协会章程,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中国医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文为中国医师协会,英文为Chinese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CMDA)。
  第二条 中国医师协会是以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及单位会员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为发挥行业“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职能。致力于加强医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维护医师合法权益;弘扬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职业道德;提高医师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我国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四条 中国医师协会对地方医师协会实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依法接受卫生部和民政部的领导、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团结和组织全国医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医,并在实践中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向政府提供反馈意见;
  (二) 依法维护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护医师的处方、诊断和治疗权利,保障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其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三) 履行行业协会职责,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主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执业标准,建立医师培训、考核、考试体系,审查、认证医师执业资格,监督检查医师执业情况,推进我国专科医师培养和准入制度的建立;
  (四) 开展对医师的终身医学教育;
  (五) 关心和帮助乡村医生和社区医师,开展农村•社区医疗扶持工作,促进其预防、医疗与健康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六) 积极开展医学科普宣传教育,推广医学科普知识,反对和批判封建迷信、伪科学;
  (七) 为会员和会员单位服务,兴办咨询服务机构。介绍推广医药新技术、新成果,创办杂志报刊,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提高和普及;
  (八) 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医学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的医师行业管理经验和医疗服务经验;
  (九) 表彰奖励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师以及优秀的协会工作人员。对违反医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的会员以及协会工作人员予以惩戒;
  (十) 针对医师队伍的发展现状和要求,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提交研究报告,为政府制订医师队伍管理和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法律或法规提供科学依据;
  (十一) 搭建医师与政府、人民群众沟通的平台,促进医师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和联系,努力营造并构建和谐有序的医疗环境和医疗秩序,为人民健康提供服务保障;
  (十二) 承办国家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以及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包括专科医师会员)、单位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名誉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资格: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并履行会员义务;
  (三)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服务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的医师,均应成为本会会员;其他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及医药学界学会、协会工作者,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四) 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以及地方医师协会等机构和团体可申请本会单位会员或团体会员;
  (五) 对我国医学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并支持本会工作的国内外医学专家、学者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
  (六) 对我国医药学事业做出贡献并支持本会工作的国内外非医学界人士可授予本会荣誉会员;
  (七)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师和相关人士、机构要求加入本会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会审核批准;
  (三) 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或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 遵守医师的职业道德,遵守本会的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会员的声誉;
  (四) 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和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五) 接受本会的监督和检查;
  (六) 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延期召开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负责领导组织本会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审议、批准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推选或聘任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八)审议各机构的工作计划;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理事代表本人履行理事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表本人履行常务理事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到一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卫生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卫生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是会长,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本会法定 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制定本会发展的长、短期计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设专职秘书长一名,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领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建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五) 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内部管理制度;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根据行业管理需要,本会成立“中国医师协会XXX医师分会”、“中国医师协会XXX专业委员会”等二级机构,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社团主管机关批准登记后开展活动。
  二级机构的会长(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兼任中国医师协会其他二级机构和其他学(协)会的会长或主任委员职务。
  第三十二条 授予卸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为本会终身名誉理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国内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 政府拨款;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咨询的收入;
  (五) 国外企业、团体和个人捐赠;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会员中分配。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卫生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会 徽
  第三十八条 采用统一会徽。会徽图案中央是中国医师协会英文Chinese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的缩写字母CMDA。上方是蛇杖,下方是药用植物和"以人为本"的图形。以地球图案为衬底,以墨绿色为基本色。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
  日内,分别报卫生部和民政部审核备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卫生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卫生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卫生部和民政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4月20日中国医师协会第二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药师协会篇(3):关于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有效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体系,确保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适用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目的是使执业药师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执业技能,认真履行职责,为公众提供药学服务。
  第三条 中国药师协会主要负责组织面向全国执业药师的示范性网络培训,省级(执业)药师协会主要组织面向本辖区执业药师的培训。执业药师应选择参加中国药师协会或者省级(执业)药师协会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是执业药师注册和保留其资格的必备条件。中国药师协会和省级(执业)药师协会应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为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和执业注册提供服务。
  第五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中国药师协会负责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其职责是:
  (一)研究和建立科学、有效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政策体系、组织体系和工作体系;
  (二)发布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发展规划和指导纲要;
  (三)组织开展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示范性网络培训;
  (四)负责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的备案;
  (五)指导省级(执业)药师协会开展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工作研讨及学术交流;
  (六)建立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统计年报工作制度;
  (七)建立和完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系统。
  第七条 中国药师协会设立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委员会,其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
  (二)制定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发展规划;
  (三)制定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指导纲要;
  (四)制定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示范性网络课程;
  (五)编写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推荐培训教材;
  (六)组织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教学质量的考核评估工作。
  第八条 省级(执业)药师协会负责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统筹规划和管理;
  (二)负责本辖区施教机构的确定与管理,施教机构名单报中国药师协会备案;
  (三)负责制定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年度培训计划,并报中国药师协会备案;
  (四)组织开展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并负责对培训质量进行评估;
  (五)总结本辖区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情况,完成年度统计上报。
  第三章 内容和形式
  第九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必须适应执业药师岗位职责的需求,注重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继续教育形式体现有效、方便、经济的原则。
  第十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应以药学服务为核心,以提升执业能力为目标,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药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职业道德准则、职业素养和执业规范;
  (三)药物合理使用的技术规范;
  (四)常见病症的诊疗指南;
  (五)药物治疗管理与公众健康管理;
  (六)与执业相关的多学科知识与进展;
  (七)国内外药学领域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
  (八)药学服务信息技术应用知识等。
  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可采取面授、网授、函授等多种方式进行,积极探索网络化培训方式,有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拓展培训空间,提升培训效率。
  第十二条 鼓励执业药师参加各种在职学历教育学习。攻读药学专业的大专、本科、研究生、双学位课程者,在读期间可视同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由省级(执业)药师协会负责确认。
  第四章 学分管理
  第十三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执业药师每年应当参加中国药师协会或省级(执业)药师协会组织的不少于15学分的继续教育学习。
  第十四条 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经考核合格,按每3学时授予1学分。由中国药师协会备案的施教机构负责学分授予。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参加中国药师协会或省级(执业)药师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学习获取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采取学分登记制,实行电子化管理。登记内容主要包括继续教育内容、形式、考核结果、学分数、施教机构等信息。
  第十七条 省级(执业)药师协会负责确认参加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学分信息,中国药师协会负责汇总参加全国示范性网络培训的学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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