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职工大会制度]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来源:学校工作总结 时间:2018-08-06 15:00: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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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篇一: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了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施校务公开,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供大家阅读参考。
  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也是工会履行维护职能的重要途径,它有效发挥教代会在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制度:
  一、 建立教代会的目的
  实行校长负责制,必须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二、 教代会的性质
  教代会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是促进学校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是学校实行校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三、 教代会的任务
  1、教代会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
  3、教育引导教职工更新观念,大胆创新,志存高远、爱国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严谨笃学、与时俱进,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培育造就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四、 教代会的职权
  教代会一般行使四项职权,简单概括为: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和评议监督权。落实四项职权是教代会制度的核心,是检验教代会工作成效的关键。四项职权是一个整体,缺一不可。
  (一) 行使审议建议权。
  教代会具有审核讨论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并就此提出建议的权力。适用范围主要听取讨论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年度财务工作报告、教育教学和管理制度以及重大改革方案或措施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行使审议通过权
  教代会对教职工聘任合同制和绩效工资制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方案、教职工管理制度、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进行审议并通过,然后由校长颁布实施。
  (三) 行使审议决定权
  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公益金等,由教代会审议决定,具体实施和管理仍由学校组织运作。
  (四) 行使评议监督权。
  适用范围包括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表扬、批评、奖励和任免的建议;参与教育部门组织的民主推荐学校行政人员的活动。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参加人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三年,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届期原则上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届期一致。各基层工会应明确规定该单位教代会代表任期时间(三年),杜绝换届的随意性。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必须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出席。大会进行选举或表决,必须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
  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机构,应自始自终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1、起草、筹备方案,报学校党支部研究审批,审批后,工会发出关于召开教代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通知,同时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2、成立筹备委员会。工会主席任筹备委员会的主任。
  3、组织教职工选举工会代表。
  4、收集整理提案。与学校党政协商,确定大会中心议题。
  5、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其主要任务:工会主席报告本次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议题及筹备情况;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确定大会议题和议程;组织代表对大会文件及重要议题进行评议并提出修改意见,将修改意见反馈给单位负责人;决定大会事项。
  五、 教职工代表的选举
  做好教代会代表的选举工作,是教代会筹备工作的重要一环,是正式召开教代会的重要前提,具体做法如下:
  1、拟定代表名额:可按30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篇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简介


  为什么要建立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想要了解更多,下面请看CN人才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简介,仅供参考。
  一、学校建立教代会制度有哪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师法》对教代会民主管理也作了明确规定。
  二、高校教代会制度是怎样建立和发展的?
  1979年,教育工会恢复组织活动后,参照企业实行职代会制度的经验,在辽宁、上海部分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开展建立教代会制度的试点工作。1985年1月,教育部和全国教育工会联合颁发了《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同年5月,党中央作出的《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要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2012年11月9日国家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发布了《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明确教代会的定位,科学界定教代会的职权,为新时期完善高校教代会制度,进一步推动教代会制度建设进入全面发展阶段,提供了政策依据。
  三、我校本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是第几届,何时召开的?
  南京理工大学第八届教职工代表大会于2014年5月15日至16日与校第七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同时召开。2016年4月26日召开了八届三次教代会。
  四、学校为什么要建立教代会制度?
  首先,这是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需要。要办好学校必须全心全意依靠广大教职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教代会能够集思广益,在办学中发挥重要作用。其次,是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需要。第三,是加强和推进基层民主建设的需要。第四,是进一步改革完善学校管理体制的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五、怎样认识教代会制度在学校民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在保证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管理,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六、怎样理解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教代会具有多方面的优越性,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1、教代会具有广泛的群众性。教职工代表来自学校各个方面,包括了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产业等岗位的人员。
  2、教代会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教代会暂行条例规定,教代会在规定范围内行使其各项职权。教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学校有关方面应当实施、执行。教代会的提案,有关方面应当认真落实、处理。
  3、教代会具有较完备的工作制度和组织体系。教代会有会议、提案、表决等一系列工作制度,形成了执委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代表组构成的组织体系。
  4、教代会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有关法律法规对教代会作了明确规定,教代会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5、教代会经受了实践检验。教代会工作在学校改革、建设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教代会这一形式已经为广大教职工和各级领导所认可。
  七、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八、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哪些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九、代表“常任制”的含义是什么?
  按照高校教代会暂行条例规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意味着代表一经选举产生,在规定的时间内任职,无论教代会是开会还是闭会期间,代表应始终享有其权利,履行其义务。代表实行常任制有利于教代会工作制度化和经常化。
  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销或更换本单位的代表。如代表因故不能履行代表职责,原单位应及时补选并报教代会执委会备案。
  十、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享有那些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十一、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那些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十二、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和建立规则是什么?
  教代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其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原则上与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十三、怎样理解工会与教代会的关系?
  答:学校工会与教代会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二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工会是工人阶级群众性的组织,从中央、地方到基层,有系统的组织体系。教代会则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两者性质、地位、作用不同,但相互关系又很密切。我校教代会实施细则规定: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党委的领导下,在执委会指导下,开展教代会各项工作。长期以来,我校教代会与工会工作一直是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篇三:甘肃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今天,CN人才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甘肃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甘肃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 32 号令),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共甘肃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实施意见》、《甘肃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民办学校结合实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文件和习x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推动学校办学水平整体提升。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循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规定,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投资、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
  (七)通过各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形成文件。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校教职工具有约束力,审议通过的事项由学校颁布实施,执行过程中未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重新审议并通过之前不得变更。被否决的事项,如超过三分之一教职工代表认为需要复议的,可经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代 表
  第十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用)合同,具有聘任(用)劳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连选连任。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并推选出团长,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和教师代表。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代表中应有专职教师、管理人员、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专职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 60%,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代表不得高于 20%。青年教职工、女性教职工、少数民族教职工在代表中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 3 年或 5年为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免、更换或增补代表。具体办法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制定。选举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具体的差额幅度为,由教职工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三分之一。选举会议应有 2/3 以上教职工参加方能进行选举,被选代表获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学校党政工负责人应当作为代表候选人,推荐到有关选举单位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后,大会筹备组织应当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向全体代表报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三)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对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不落实的,有权向学校领导、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反映;
  (六)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扰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工会、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不断提高参与民主管理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依法行使职权,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准则,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六)接受相关培训以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六条 凡有教职工 80 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 80 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职工大会制度。高等学校应在其二级单位建立健全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其内部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兼任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和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学校工会研究,或三分
  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 3 年或 5 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召开,征得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可以延期,但延期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表决或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做出决议、决定时,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不是学校代表的市、区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学校二级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民主党派负责人、离退休职工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名额按教职工人数确定:教职工在80 至 200 人的,代表名额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 30%;教职工在201 至 500 人的,代表名额为教职工总数的 20%~30%;教职工在501 至 1000 人的,代表名额为教职工总数的 15%~20%;教职工在 1000 人以上的,代表名额为教职工总数的 5%~15%。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 150 人。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研究确定,提前以书面形式征求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意见,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提案工作、生活福利、民主评议等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中,专任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有急需解决的问题,可由执行委员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结制度,完善提案处理的期限制、驳回制和问责制。学校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共同制定提案的征集、审查、立案、处理等规范程序。学校应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结情况,并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说明和报告。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档案管理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当形成规范性决议文本。有关文件资料管理齐全完整,档案规范,管理科学。
  第五章 机 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并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
  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和提案的落实;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维护教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及时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为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工作规程。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根据本规定和所在地区的相关工作规程,制定相应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的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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