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隶属关系]隶属关系

来源:企业管理范文 时间:2018-06-08 10:00: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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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关系篇一:公司隶属关系证明模板

  公司隶属关系即企业隶属关系一般指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指企业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领导。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公司隶属关系证明模板,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公司隶属关系证明模板(一)
  XXX 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系南宁市XXX 有限公司设立在玉林的分公司,与XXX 有限公司为总、分机构的隶属关系。XXX 有限公司20xx年度会计审计报告已经审核完毕,社保和个人所得税已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标准缴纳完毕。特此证明。
  XXXX 有限公司
  20xx年7月13日
  公司隶属关系证明模板(二)
  中石化长江燃料有限公司分公司: 船舶于 年 月 日在贵单位 加油站以现金或 的银行卡(卡号: )付款加油,该船舶系本单位所属(联运或代理)船舶,请为该船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单位开具本单位名称,本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号: ,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或税务风险由本单位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证明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公司隶属关系证明模板(三)
  XXX有限公司XXX分公司系XXX市XXX有限公司设立在XXX的分公司,与XXX有限公司为总、分机构的隶属关系。XXX有限公司XXX年度会计审计报告已经审核完毕,社保和个人所得税已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标准缴纳完毕。
  特此证明。
  公司隶属关系证明模板(四)
  兹证明XXXXX 有限公司和XXXXXXX 有限公司隶属同一家公司,法人相同。
  特此证明!
  XXXXXXX 有限公司
  法人盖章:
  日期: 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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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关系篇二:正规企业劳务合同范本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下面就是小编整理的正规企业劳务合同范本,一起来看一下吧。
  甲方(单位名称) 乙方(劳动者)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家庭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其中试用期为两个月,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内经甲方考核不合格者,甲方有权单方面内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延长乙方的试用期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条 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
  (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 (工作地点)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在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岗位、工种。
  (二)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 8 小时(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执行。
  (三)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
  (四)乙方的其他休息休假安排 .
  第四条 劳动报酬
  (一)乙方试用期的基本工资标准为 元/月,乙方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甲方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实行计时工资。基本(固定)工资为 元/月,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如下:
  (三)甲方每月 10 日发放工资。甲方至少每月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一次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乙方工资。
  (四)乙方加班工资、假期工资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当地政府规定的法定社会保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应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享受医疗期和医疗期待遇。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的,甲方按《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乙方的公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以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乙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医疗补助费的发放等,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二)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女员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三)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改正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七条 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告知乙方。
  (二)乙方应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
  (三)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合同文本双方各执一份。
  (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在15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双方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1、本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应提前 天协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协商一致的,续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 劳动争议的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工会寻求解决或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双方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双方约定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其它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有抵触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三)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签章) 乙 方:(签章)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间: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解析:
  有两种,一种是生产过程与交换过程的统一,消费过程可以独立于外,如服装加工,家具制作等等。还有一种是劳动者的劳动与购买者的消费同步,劳动者提供使用价值的过程,如饮食、理发等等,劳动行为以劳动成果的形式呈现。
  特征
  实践中,人们通常将提供活劳动服务的过程称之为劳务。与劳务有关的合同很多,除了雇佣之外,尚有承揽、出版、运送、委托、行纪、居间、寄存、仓储等。劳务合同的概念很宽泛,没有明确统一的法律定义。笔者认为:劳务合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劳务合同是指一切与提供活劳动服务(即劳务)有关的协议。它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该合同标的是劳务。有学者将劳务合同定义为:“劳务合同是指法人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关于提供劳动服务而订立的协议。”笔者认为,劳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就一方提供活劳动给另一方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雇佣合同,即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广义的劳务合同涵盖的内容很多,只要是标的为劳务的合同,均可纳入该类合同。按照一方提供给另一方劳务(活劳动服务)侧重的不同,可以把广义的劳务合同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合同的标的是劳务,但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的合同。有学者将该类劳务合同内容概括为以下诸多方面:委托、行纪、居间、保管、仓储、运送(输)、旅游、演出、雇佣、银行转帐结算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另一类是合同的标的是劳务,但侧重于劳务行为结果的合同,即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的合同;该类合同的内容主要是承揽合同,以及承揽合同的特殊形式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广义的劳务合同主要遵循传统的民法原理,受民法的调整,且大部分合同都已成为有名合同,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在合同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如行纪、居间、保管、运输、承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
  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一般的雇佣合同,在大多数国家它仍由民法来调整;对于雇佣合同中的另一种特例——劳动合同,由于它“以个人思想为背景的法律结构,在近代社会越来越不适应规范劳务契约之现实”,尤其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遂进入具有社会进程的劳动契约时代,“合同的自由协商性受到限制,更多的体现了政府干预,其只在消除现实社会中难以实现的非实质性的平等,使经济力量薄弱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受雇者或劳动者)得到较多的保护,使合同的平等性能够得到真正的实现”。“因此乃产生具有社会意义之劳动契约法”。这样,发展到今天的劳动合同已不再由民法来调整,而是由劳动法来调整。
  综上所述,劳务合同有以下特征:
  1.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一般不作为特殊限定,具有广泛性。同时,双方完全遵循市场规则,地位平等。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公平原则进行。
  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活劳动,即劳务,它是一种行为。劳务合同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只不过每一具体的劳务合同的标的对劳务行为的侧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即劳务行为的过程,如运输合同;或侧重于劳务行为的结果即提供劳务所完成的劳动成果,如承揽合同。
  3.内容的任意性。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决定合同的内容及相应的条款,就劳务的提供与使用、受益双方意定,内容既可以属于生产、工作中某项专业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属于家庭生活。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自愿原则进行。
  4.合同是双务合同、非要式合同。在劳务合同中,一方必须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则必须为提供劳务的当事人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故为劳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大部分劳务合同为非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别规定者外。
  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劳动合同依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劳务合同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两者有一定的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法
  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报酬的性质不同。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
  (5)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同。劳动合同的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 《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6)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合同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7)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如劳动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等。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8)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9)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10)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力的支配权,归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在劳务合同关系中则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

隶属关系篇三:综合基础知识及写作

  综合基础知识中的写作知识有什么特点呢?下面来看看小编整理收集的综合基础知识的公文写作知识点归纳!
  综合基础知识及写作
  公文的概念和特点
  公文即公务文件,是国家机关级其他社会组织 在行使职权和实施管理的过程中形成有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格式的文件。特点有:
  1. 作者的法定性;所谓的作者法定,就是指依据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章程成立的,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能权利和担负一定的义务、任务的机关、组织或代表机关组织的领导人。也就是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法定的社会组织才有权制发公文。以领导人的名义发文,在个人名字前面都应冠以机关的名称与职务,代表他所在的机关来发文的。
  2.效力的权威性;
  3.内容的公务性;公文不管是别人代拟的还是领导者自拟都只能是为了“公务活 动”而创制。
  4.体式的规范性;
  5.制发的程序性;公文制发程序一般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 登记、分发等步骤。
  6.创制的时效性。
  公文的分类
  根据公文形成和作用的活动领域,分为通用公文和专用公文两类
  根据公文机密程度,分为对外公开文件、限国内公开文件、内部使用文件、秘密文件、机密文件、绝密文件六类。
  根据公文行文方向,可分为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三类。函是最重要的平行文。 凡是没有隶属关系的,机关不分大小,级别不论上下,一律视为平行关系。
  根据处理时限的要求,可分为平件、急件、特急件三类。
  根据公文制发机关的性质,分为法规文件、行政文件、党的文件三类。
  根据公文内容的性质和作用,分为规范性文件、领导指导性文件、陈述呈请性文件、知照性文件、记录性文件。知照性文件是指机关单位发布的需要周知或遵守,以及各相关单位之间联系工作,通报情况所使用的公文。
  根据文件的发送目的,分为主送件、抄送件、批转件、转发件等。
  根据公文来源分为两类:收文、发文。
  公文的文种
  据《办法》的规定,国家行政公文有13种,据《条例》规定学党的机关公文有14者,各分别是:
  决定、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命令、公告、通告、议案;
  决定、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决议、公报、指示、条例、规定。
  公文的文体
  是指公文写作中运用语言陈述事情、说明问题所采用的具体方法和特点,即 公文的表达方式和语体特征。应用文体的一般特点:实用性、严肃性、程式性。
  在公文的写作中,兼用叙述、说明和议论三种表达方式,并以说明为主。
  公文的格式要素
  可公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公文首页红色反线(含红线)以上 的各要素统称眉首(包括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等);公文红色反线以下主题词之间(含主题词)各要素称为主体(公文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成文日期、公文生效标识、附注),主题词以下各要素统称为版记(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日期、页码)。
  份数序号用阿拉伯数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
  秘密等级(秘密,机密,绝密)标注在版头右上角第一行,两字之间空一字;如要同时标识秘密等级和秘密期限,使用“★”号隔开两者,且秘密等级两字 中间不在空一字。“★”号前为密级。没有标识密级的,绝密,机密,秘密的保密期限按30年、20年、10年认定。
  版头是发文机关的标识,我国目前使用的公文版头有以下三种:         1.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文件”两字组成,以大字套红居中,印在 首页上端,约点图文区面积1/3—2/5。俗称“大版头”。
  2.由发文机关全称或雾规范化简称加圆括号标注文种名称,俗称小版头。
  3.若发文的主要机关印有发文机关全称的公函纸,以公函纸的发文机关全称作为版头。
  发文机关即公文的作者,发文机关应写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的简称。同级政府、政府各部门、上级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行政机关联合行文,一种处理方式 是主办机关排列在前,原则上文头、文号都用主办机关的,落款处几家单位都要落款并盖印;另一处理方式是几家单位联合印制红头文件,但发文号原则上用主办机关的。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度、顺序号三部分组成,位于标题右上侧。发文年度用六角括号括入。年份用全称,序号不标虚位,不加“第”字。
  例:国办发〔2013〕10号。
  签发人,是指最后审定文稿、签字印发的机关领导人。签发人与签署不同。签署是某些需要  以本机关行政首长名义发布的公文 ,由其签名或加盖签名章后才能发出。签发人则有两种情况:一是指机关负责人在审定文稿后签上姓名表示同意印发;二是报送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等,必须注明签发人。签发人的姓名署于版头红线之上发文字号右侧。
  红色反线标画在发文字号之下,长度与版心等宽。
  公文标题位于红色反线下居中的位置,如一份公文没有眉首,标题置于公函纸 首端机关名称下的红线稍下居中位置。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主题(事由)、文种三部分构成。拟写公文 标题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批转或转发公文的标题,一般由批转或转发机关名称、被批转或转发的公文标题、文种三部分组成。,同时应除批转法规性文件加书名号外,均不对原标题加书名号。
  2.事同应当简明确切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
  3.在拟写标题时,一定要准确选定和标明文种,不能自造文种。
  4.标题排列要对称,美观,除字数少的一行字标题外,两行以上的可排成宝塔形, 也可排成长短一到的双平行或三平行形。
  5.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以外,一般不加标点符号,标题过长或 中间要停顿的,可以用空格或换行的方式表述。
  6.公文量基本的标题形式是“三项式”。
  主送机关是对公文负有主办或答复责任的机关。除了直接面向社会发布的公文外,主送机关一般均应当在正文之前标题左下方,无论一行或多行,均靠左顶格书写。如果主送机关过多使公文首页不能显示在首页时,可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部分主题词下,抄送之上。请示的公文,应坚持主送一个机关的原则, 不能多头主送,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越级请示。
  正文是公文的主体,是反映公文具体内容的部分,正文紧接主送机关之后,每 自然段左空两格书写。正文结构一般可发为导语、主体、结语三个部分。导语部分写作一般有依据式(即简要说明发文的依据,通常用“据”、“根据”、“按照”、等介宾结构开关)、目的式(开宗明义说明发文的目的,通常使用“为”“为了”等介宾结构)、原因式(通常用简洁的语言,以说明,叙述或夹叙夹议的方式开头)。正文是公文最主本的部分。也是写好公文的关键和难点所在。结语是正文的结尾。上行文一般以“以上意见当否,主批示”“妥否,请批复”或“以上报告,请审阅”等;平行文的结语一般用“专此函达”“敬希函复”、“特此函告”等。下行文一般用“此令”、“此告”、“希遵照办理”、“希贯彻执行”等。
  附件是正文的补充材料或参考材料,是公文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所有的公 文都有附件。常见附件有两类:一是发布命令和发布通知等发布、印发、转发、批转的公文。附件实质上是主件,而形式上的主件实际上只起报送、发布、按语、转发、函告作用。另一类是对正文的补充、说明或是正文的参考材料。常见有:图表、统计表、凭据等。
  公文生效标识公文印章盖于公文右下端落款处,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
  党的文件,有特定版头的普发性文件不加盖发文机关印章。这是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一大不同之处。
  主题词必须在公文主题词中选用主题词。主题词表有13类751个主题词。附表有2类298个主题词。词表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对主题词区域分类;第二层是类别词,即对主题词的具体分类;第三层是类属词。主题词标引的顺序是先标 号,后面是词目,各词目间应有一个字的间距。
  抄送机关 是指除主送机关外的其他需要告知公文内容的有关机关。抄送机关位于主题词下方位置,用与图文区行长的横线与主题词隔开,左右空一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抄送”,抄送后标冒号,抄送机关之间用逗隔开,回行时与上一行的抄送机关对齐。在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后标句号。
  版记中的反线: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之下均加一条黑色间隔线,即反线,宽度同版心。
  字体字号的选用,一般按发文机关名称、大标题、小标题、标识字符、正文作注释说明等顺序依次从大到小地选用字号。
  发文机关标识使用小标宋、红色标识;
  大标题2号宋体; 小标题3号宋体;
  秘密等级、缓急时限、主题词和各标记字符或其他重点推荐使用3号黑体。
  一般的公文发文字号、签发人、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时间、附注、抄送机关、印发说明使用3号仿宋字体;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
  排版规格:正文用3号仿宋,每页22行,每行28个字。
  公文的行文规则
  公文的行文关系是指发文机关与收文机关之间的公文来往关系。我国社 会组织的管理机关可以分为三大类:
  1.政权机关:立法机关体系(自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省人大及常委会到乡镇人民 代表大会);行政机关体系(依次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省、四大直辖市、各自治区和港澳特别行政区政府,市、地区、自治州政府,县级市、市辖区、县政府,乡镇政府);司法机关本系(自最高人民法院到乡镇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军事机关体系、政协机关本系等)。
  2.团体机关 中国共产党机关体系,这一机关体系实质上是我国社会的领导权力核心;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机关体系;全国工会机关体系;全国妇女联合机关体系;其他群众性团体。
  3.实体机关 事业单位机关,均由国家提供一定的经费,如学校和研究机构等机关;企业单位机关。一般实体机关纵向级别较少。
  我国社会组织机关及其部门、单体之间的组织关系和行文关系有以下四种:
  1.隶属关系,如国家教育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
  2.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下级业务部门之间具有业务上的指导关系。如国务院所属 各部、委、办之间、省人民政府各厅(局)之间;
  3.平行关系,同一系统的同级机关之间的关系,属于平行关系;
  4.非隶属关系,非同一系统的机关之间,无论级别高低,既无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又无上下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关系,它们仅仅是一般性关系。或称为不相隶属关系,如省军区与县人民政府,省教育厅与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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