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报告: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的探索与思考3篇

来源:调研报告 时间:2021-03-28 08:01:35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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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研报告: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的探索与思考1

  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九大召开以后,我国宗教管理体制发生重大改革,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正式施行,我国宗教工作法治化迎来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

  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确立了“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有机组成部分。加快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政教分离,坚持宗教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实施,坚持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要保护广大信教群众合法权益,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教育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和教规的关系,提高法治观念。”全面依法治国,内在地包含着依法治教、依法保护广大信教群众合法权益的内容。

  宗教领域立法稳步推进,《民法总则》和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正式施行。从立法角度看,新时期,宗教工作法治化已经进入崭新阶段。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正式通过《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公布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这两部重要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使我国宗教法律规范体系更加完备、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更加强化、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法治保障更加有力,为我国宗教事务进入全面法治时代奠定了基础。

  《民法总则》作为国家基本法律,首次把宗教活动场所纳入到依法治理的范畴之中,明确赋予了宗教活动场所捐助型公益法人资格,为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奠定了法律基础。

  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既是对过去宗教工作法治化的制度总结,又是对宗教事务的前瞻性规范。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严格贯彻法治精神,落实宪法和《民法总则》的原则内涵,结合新时代要求,提出了一系列制度创新:施行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三类法人制,三类宗教组织主体各安其位,各有其法律上的独立人格,为厘清各自职责和权利义务,实现依法依程序的自养自为奠定了制度基础;明确宗教事务管理坚持的原则,即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这些反映出党和国家宗教工作方面综合治理思想和总体安全观,即将原来分属于不同国家机构处理的涉宗教事务,藉由《宗教事务条例》统筹处理涉宗教各个环节事务,这是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上的创新;对宗教活动、宗教财产的法律保护,宗教人士的生活保障,乃至于互联网宗教、宗教活动场所经营性资产的征税问题等,都予以全面规范,提出了相关方针和具体规则。

  宗教工作法治化的方针政策渐趋完善,各方面法治实施工作有序推进。国家层面先后颁布了涉宗教工作的多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比如,2018年9月国家宗教事务局发布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9年1月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下发了《关于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在《民法总则》和《宗教事务条例》这两个重要的法律法规颁布实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或修改具有可操作性的规章文件,将极大促进宗教工作法治水平的提高。

  调研报告: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的探索与思考2

  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简称《条例》)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和制度凝结,对推进宗教工作意义重大。

  《条例》更加重视从全局、战略和政治高度做好宗教工作

  首先,《条例》从全局角度对宗教工作进行了定位,把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作为立法的基本宗旨。《条例》明确并体现了宗教事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即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这一原则充分体现了保障和规范、权利和义务、自由和秩序的辩证关系。

  其次,《条例》从战略高度对宗教工作进行了谋划,对涉及宗教工作和宗教未来的诸多重大问题进行了规范,指明了方向。比如,加强了宗教院校的规范管理,单设“宗教院校”一章,规定了宗教院校实行特定的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聘任和学生学位授予制度。宗教院校事关宗教人才培养和健康传承,事关我国宗教未来的发展方向和发展质量,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

  第三,《条例》从政治角度对宗教工作进行了规范,对政教关系、信教不信教群众关系等重要宗教关系做了规定。《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职责,强调规范公权力;细化了公民的宗教信仰权利,强调保护私权利。明确了政教分离的原则,如规定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等。《条例》还明确规定保护公民不信仰宗教的权利。比如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和冲突。

  《条例》更加强调从尊重、遵循规律角度做好宗教工作

  首先,《条例》充分关照我国宗教的共性和个性特征,尽可能求同存异,既照顾到共性,也考虑到个性。比如,第五章“宗教教职人员”对藏传佛教和天主教做出专门规定: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在佛教团体的指导下,依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办理,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天主教的主教由天主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其次,《条例》充分兼顾规则适用的刚性和弹性特征,尽可能对不同情况问题不“一刀切”,对情况明确、取得共识的问题适用刚性规定,对情况复杂的问题留有一定的调试空间和完善余地。比如对于宗教院校的设立条件的规定表述,既有明确性表述,也有原则性表述;对于临时活动地点设立规定,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并规定,具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后,办理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三,《条例》针对宗教社会作用的正面和负面特征,有针对性制定相应规定,最大限度发挥其积极作用,最大限度抑制其消极作用。比如,第五十六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依法兴办公益慈善事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再比如对宗教商业化进行遏制。《条例》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条例》更加突出以贯彻群众路线、回应群众关切做好宗教工作

  第一,《条例》保障公民信教和不信教的权利更加周全细致。信教群众也是党的依靠力量,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力量,宗教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就是能不能把广大信教群众团结到党和政府周围。而作为《条例》修订的重点,赋予了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厘清了宗教财产权归属。《条例》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对其他合法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条例》要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更加及时主动。比如《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三,《条例》对侵害人民利益的行为惩治更明确严厉。比如《条例》规定,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更加注重运用实践原则、因势利“导”做好宗教工作

  首先,《条例》与时俱进,直面新问题新情况新趋势。比如针对近年来愈发突出的网络宗教问题,为了加大监管力度,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条例》增加了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条款,规定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违法行为的处罚。

  其次,《条例》综合施策,通过多渠道多主体多方式治理宗教相关问题。比如对联合执法主体的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建设等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对涉及宗教因素的问题进行分解还原,是什么问题按什么问题处理,防止宗教问题泛化。

  第三,《条例》重在落实,强调抓细、抓小、抓深。比如《条例》新增对宗教教育培训的管理规定: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

  《条例》更加善于运用法治方式、法治思维做好宗教工作

  首先,《条例》各类规则更严谨、更明确、更有可操作性。《条例》设《法律责任》一章,对各类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进行了详细规定,并综合运用了经济处罚手段。比如《条例》规定,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条例》各类程序更规范、更周密、更严格。比如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认定需要两个程序,即宗教团体认定和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享受税收优惠,必须先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按照新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程序办理筹备设立审批和登记。

  第三,《条例》更强调权、责、利的匹配。比如关于捐赠问题,《条例》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但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而且,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制度,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其监督管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

  法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条例》历经多次修改,群策群力,集思广益,最大限度地凝聚了共识、凝聚了人心、凝聚了智慧、适应了新形势。《条例》的颁布是我国宗教工作立法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大举措,必将开创宗教工作的新局面。

  调研报告: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的探索与思考3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总体安排,侨民宗工委在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的带领下,就“**区宗教场所现状”开展了调查研究工作。自4月以来,多次赴区民宗办进行专题调研,又向区发改委、规土局等部门了解相关政策,并分别走访了灌顶禅院、延寿寺、九峰禅寺、东禅古寺、基督教九亭聚会点等宗教场所,组织侨民宗工委委员、部分区人大代表考察了基督教临时点及资庆寺等,注重实际,立足当下;

  实地察看,座谈交流;

  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切实把宗教场所恢复及发展现状,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有机结合起来,努力促使宗教事业有序健康发展。现将有关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现状及相关情况

  **作为**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的发源地,宗教和宗教场所也有显明的特点。一是教派众多,历史上就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伊斯兰教,所谓“五教”齐全。二是历史悠久,影响力大,如佘山天主教堂素有远东第一教堂之称,**清真寺为**地区最古老的清真寺,西林禅寺、东岳庙在江浙沪一带都有较大的影响。

  (一)摸清底数,是抓准宗教工作的关键。随着**经济社会有序发展,人口的大量导入,区政府相关部门高度重视信教群众日益增长的宗教生活需求与我区宗教场所相对紧张之间出现的矛盾,对现有宗教场所分布情况摸清底数,是工作的出发点。目前,全区现有区级宗教团体4个,分别是佛教协会、道教协会、天主教爱国会和基督教两会。教职人员有152人,其中佛教111人,道教10人,伊斯兰教3人,天主教11人,基督教17人。经批准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37处,其中佛教12处,道教3处,伊斯兰教1处,天主教10处,基督教11处。截止**年底,信教群众9.6万人;

  自**年以来,全区各宗教活动场所每年接待参加宗教活动的信教群众超过百万人次。

  (二)多措并举,是满足信教群众的需求。为缓解我区宗教场所紧张的状况,相关部门以问题为导向,加强情况分析,提出具体方案,切实解决“短板”。如针对春节、圣诞节、开斋节等安保工作中出现的宗教场所空间狭小、拥堵等问题,及时向有关宗教团体提出意见建议,鼓励内部挖潜,提高寺观教堂的空间利用率,增加容量,切实暂缓目前宗教场所紧张的状况。同时,创新工作方法,寻找工作出路,及时化解信教群众的实际困难。如针对九亭地区,基督教非法聚会点增长较快的状况,加强与九亭镇政府的沟通联系,研究探索解决办法,以租赁某企业厂房的方式,临时落实基督教信徒的活动场所,及时到民宗机构备案,暂时缓解了信教们的“燃眉之急”。(三)强化监管,是促进良性循环的必然。自**年,我区在全市率先建立宗教场所财务监督管理体制,对全区所有宗教场所实行财务报告备案,重大经费开支报批,聘请社会审计部门进行年度财务审计的一系列财务监督管理办法,有效规范其财务工作,维护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开展宗教教职人员备案管理的专项工作,对全区所有的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认定和资格审查。目前,全区152名教职人员中,经认定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93名,未认定备案59名,有效实现了民族宗教界内部的规范化建设和制度化管理,确保宗教团体和场所有序步入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的轨道。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区的民族宗教工作总体上处于健康有序的发展阶段,但随着外来人员大量导入,现有的宗教场所数量不足与广大信教群众正常宗教活动需求之间的矛盾已经显现,在宗教工作中突出存在着场所布局不够合理和宗教场所产权关系急需理顺等问题。

  (一)总体布局不尽且不够合理。目前,我区宗教场所从总量上看数量不少,但在区域布局上还不够合理。在佛教方面,点多但不平衡性突出。如叶榭、泖港等浦南地区,现仅有1处场所(普善讲寺),且该场所规模小,交通不便,房屋破旧,作用发挥不明显;

  佘山、小昆山等西北片地区,也仅有1处场所,与该地区的信教群众数量不相匹配。在道教方面,现仅有场所3处,且都分布在城区,分别是岳阳街道的东岳庙,广富林街道的关帝庙和永丰街道的观音堂。在基督教方面,方松街道和广富林街道的基督教信众比较集中,但场所建设是个空白点。而九亭地区也是基督教信众比较集中的地区,为了解决场所问题,**年应急租用了一幢工业厂房作为基督教临时活动场所。但从现在实际来看,选址不太合适,而且在工业厂房内活动,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二)产权不明问题相对突出。宗教场所基本上都是在改革开放后陆续恢复和重建的。其中一部分是在落实宗教政策时作为宗教房产归还给宗教团体,还有很大一部分是基于满足信教群众参与宗教生活需要而逐步恢复和新建的。由于当时房产和土地资料未能保存或保存不全,造成产权归属难以界定,导致产权登记不能办理。在后来陆续恢复和新建的宗教场所中,大都是在乡镇和乡村之中,有的是向集体购买土地,有的是零散小场所集中置换,有的通过租赁方式。在当时的背景下,由于宗教场所的特殊性,相关部门和宗教团体对产权的意识都很淡薄,导致了这一工作的相对滞后。目前,全区37个合法宗教活动场所中,土地证、房产证两证齐全的场所仅17个,不齐全的场所20个。由于产权不明,两证不齐,导致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相关设施的配套、安全措施的改建等各方面都难以实施,部分宗教场所提出的有关请求,因土地、规划手续不齐而不予受理。这一问题如果不及时解决,将给宗教场所的建设和发展带来一定的制约和隐患。

  (三)管理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有些宗教场所的自养能力较为薄弱,场所建设和管理资金紧缺;

  有些场所由于年久失修,部分设施和房屋损坏较严重,特别是一些地处偏远、周边环境差,存在治安、防火、防盗等安全隐患,尤其遇到宗教节日,场所较小的容纳量同日益增长的信教群众之间矛盾突出。有些场所因涉及有关规划需求,建设只能暂停;

  有些场所因缺少“两证”,无法安装相关设施设备。同时,着重加强宗教管理工作者的业务知识学习,便于更有效地做好宗教工作,切实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三、意见建议

  近年来,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有序推进了我区宗教事业及场所的发展建设。面对现实情况,针对工作实况,要始终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和效果导向,勇于责任担当,主动实践创新,努力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立足全局,增进共识。区政府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合理规划宗教场所布局的重要性,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围绕建设“科创、人文、生态”的现代化新**的目标,不断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创造性。相关部门间要增强全局意识,加强沟通协调,相互理解支持,努力形成共识,共同做好我区宗教场所合理布局工作,使信教群众宗教信仰得到保障和满足,积极引导宗教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要根据我区宗教场所布局现状,在充分考虑**总体发展规划、人口规模、信教群众分布、人口迁移和导入等诸多方面因素的基础上,本着“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认真分析研究,共同出台指导性文件,从机制和体制上确保宗教场所布局的合理,为完成“十三五”期间提出的设立6处宗教场所奠定扎实基础,不断满足信教群众的宗教生活需求。

  (二)聚焦现状,突破创新。落实我区宗教场所合理布局设想,需要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共同推进。区人大有关委室要积极向下了解实情,向上及时反映,结合市人大正在修订的《**市宗事务条例》,强化工作监督,使我区宗教场所合理布局的推进工作有法可依。区发改委要结合规划编制工作,会同民宗办、规土局等部门合理布局区宗教场所,并将其纳入专项规划之中。区规土局要在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时,正确处理好规划的统一性与周边环境建设的灵活性的关系,将宗教场所用地列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并在控制性详规中予以落实。区规土局、房管局等部门要立足现状,靠前服务,为解决宗教场所办证难问题提供支撑。有关街镇要树立“以块为主”的理念,采用老庙基置换、旅游开发、公益性划拨等办法,优化辖区内宗教场所配置,实质性地推动我区宗教场所合理布局工作。

  (三)尊重历史,规范管理。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宗教场所规范化建设工作主动纳入法治化轨道,主动化解用地矛盾,主动破解建设瓶颈,对宗教场所开展地籍调查,形成“一处一档”的基础数据,为妥善解决历史产权不明晰等问题奠定基础。要本着“尊重历史、兼顾现实、规范管理”的原则,集中开展宗教场所房地产权登记工作,使我区经批准、登记的宗教场所能尽早确立合法地位,促使宗教场所产权逐步给予清晰界定,尤其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加大推进宗教场所产权登记问题的有效解决。同时,要切实加强宗教场所日常管理,围绕“尊教不是放任”的理念,肩负起时代的变化、时代的要求,必须早跨一步、早进一步,促进宗教事业在规范中发展,在管理中提升,为我区宗教事业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四)完善机制,增强合力。区政府要结合我区五大教的现实情况,围绕即将出台的《**市宗教事务条例》(修订)的相关条款,与政府相关部门及各街镇采取横向联合、上下联动的方式,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对一些符合要求,可以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的宗教场所进行分类指导,帮助扶持,使其尽快适应地区布局与信教群众的主客观需要。要按照统一规划,逐步实施的原则,注重宗教场所的修缮工作,重点打造和完善一批精品宗教场所,以满足信教群众宗教生活的需要,真正使之在传承文化传统、弘扬宗教文化、构建宗教和睦、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彰显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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