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医保中心_宣城市医保中心

来源:医院工作总结 时间:2019-06-03 14:30:10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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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城市医保中心

  宣城市医保中心:http://60.173.113.163:8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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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城市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通知》(皖人社发〔2015〕35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业工伤保险类别划分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

  二、关于基准费率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我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定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5%、0.5%、0.9%、1.2%、1.4%、1.5%、1.6%、1.9%。

  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根据我市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其他事项

  原已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因本次费率调整致新执行的基准费率高于原基准费率的,仍执行原基准费率。

  本次调整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宣城市财政局

  201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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