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认购和申购的区别]基金认购

来源:经验交流材料 时间:2018-08-12 19:00: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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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认购]基金认购协议书样本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地址:
  鉴于:
  1.乙方为独立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甲方系依照注册地相关法律之规定成立的合法企业并具备基金管理的经营范围与资质,双方拟合作发起设立博富 艺术品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为准;
  2.甲方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3.乙方意向参与甲方的基金认购工作并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4.有限合伙企业拟募集资金 万元人民币,基金认购最低份额确定为 万元人民币,募集资金将对于古董艺术品藏家收集
  珍藏存世量稀少的古董级艺术珍品和被市场认可的近现代及当代艺术大师的精品之作投资,以获取相关投资收益回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认购有限合伙企业基金份额事宜,订立本协议:
  1.基金认购
  1.1乙方自愿认购有限合伙企业总额为 万元人民币(¥: .00元)的基金份额;
  1.2乙方自愿委托甲方在有限合伙企业设立过程中完成各项设立手续,并在有限合伙企业设立后由有限合伙企业与乙方另行签订管理协议,委托甲方对乙方所购买的全部基金份额进行运作和管理,同意甲方对基金账户内的资金(以下共称“资产”)进行艺术品投资交易的具体操作并保证乙方资金的安全。乙方承诺不参与或委托其他第三人参与基金的投资交易,不干预甲方的操作;但乙方有权在任意时间了解有限合伙企业筹办设立的情况和基金的投资收益状况;
  1.3 委托投资期为 年(双方签署协议后,自有限合伙企业实际募集资金全部到位之日起算);
  1.4本次基金认购工作时间和步骤安排:基金认购协议应于 年 月 日前签署完毕;乙方最晚须于 年 月 日签署有限合伙协议,并按有限合伙协议约定的期限将基金认购款汇入有限合伙企业制定账户;本次基金认购工作除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外,还以资金先到先认为原则。如乙方在签订包括本协议在内的各项协议之后,未按本
  协议约定期限汇入约定数额资金,则全部协议自始无效,乙方不得提出继续履行的权利主张。本协议的无效不影响第3条约定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1.5有限合伙企业设立银行账户后,将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乙方按上述约定期限向该账户汇入认购款项;
  1.6其他本协议未约定的诸如:收益分配、风险控制等事项,待有限合伙企业基金募集完毕,各方出资人签署有限合伙协议后,各种事项的约定以有限合伙协议为准;
  2.保密条款
  2.1签署本协议书的各方对于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书而获得的与下列有关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1)本协议书的各项条款;
  (2)有关本次基金的谈判;
  (3)各方的商业秘密;
  但是,按照本条第2款可以披露的除外;
  2.2仅在下列情况下,本协议书各方才可以披露本条第1款所述信息:
  (1)法律的要求;(2)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的要求;
  (3)向该方的专业顾问或律师披露(若有);(4)非因该方过错,信息进入公有领域;(5)各方事先给予书面同意;
  2.3本协议效力解除后本条款仍然适用,不受时间限制;
  3.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3.1本协议书一经签订,各方均应按约定各行其责。任何一方因违反
  本协议书约定致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损失赔偿责任;
  3.2本协议书签署后,如乙方届时不参与正式有限合伙协议书签署或不按有限合伙协议书约定期限将认购金额全额汇入有限合伙企业指定账户,即视为乙方违约。按照本协议签署的基金认购金额的 %作为违约金;
  3.3本协议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各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4.其他约定
  4.1在包括乙方在内的投资者认购有限合伙企业基金份额数达到 万人民币时,或者最晚于 年 月 日前,投资者将共同签订最终的基金有限公司合伙协议,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并用于工商设立登记;
  正式基金有限合伙协议的内容将以本协议书为基础,即本协议书内容为基金有限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个别条款不一致时,将以正式基金有限合伙协议、管理协议等为准。甲方已在签订本协议的同时将正式基金有限合伙协议与管理协议的版本送达乙方,乙方同意按不低于上述相关协议版本条件,在第1条第4款约定期限内正式签署上述相关协议;
  正式基金有限合伙协议书签署后,无论乙方是否参与签署基金有限合伙协议书,本协议书均即为无效;
  4.2本协议书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4.3本协议书一式 份,各方执一份,有限合伙企业设立后备案存档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为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乙方: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2) [基金认购]私募基金认购申请书

  篇一:基金认购申请书(公司)
  基金认购申请书
  公司(单位),自愿申请认购云南金鑫财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起的私募基金,购买金额 元(大写: )所购基金保护期定为 个月,购买后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本公司(单位)自行承担。
  申请公司(单位):
  代表:
  年月日
  篇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型)认购流程表
  基金认购流程表
  一、制备基金设立方案
  形成初步方案
  二、募集文件准备
  主要文件:《资本招募说明书》
  包括以下内容:
  (1) 拟募集设立基金的基本情况
  (2) 对投资者的出资认缴要求
  (3) 基金管理团队
  三、路演
  1、投资者问卷调查、签署基金《风险揭示书》
  2、严格按照《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针对特定数量限制内的投资者进行市场推介
  3、签署《保密承诺书》
  4、与投资者达成初步意向,签署《认购意向/承诺书》
  5、与投资者讨论法律文本初稿
  包括:
  (1) 完善《资本招募说明书》
  (2) 起草确定《合伙协议》、《托管协议》及相关配套法律文件
  6、沟通谈判
  四、确定出资意向,签署正式协议
  1、签署《入伙协议》等配套法律文件
  2、认购款项划转至募集账户
  3、投资冷静期
  4、回访确认
  5、认购款项划转至托管资金账户
  6、向投资人发出《出资确认书》
  五、合伙企业工商变更登记
  篇三:私募基金赎回申请书
  基金赎回申请书
  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基金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基金业协会对本基金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示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和保证,亦不表明投资该基金没有风险。
  申请人名称: 基金合同编号:
  基金代码基金名称
  赎回份额
  注:申请部分赎回的,赎回后余下份额应大于等于100万份。
  申请人签署(机构申请人须加盖单位公章)
  本申请人已详细阅读了各基金文件,同意接受相关条款的约定,保证所提交的文件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和有效,确保文件内容清晰可辨,如所提交的文件内容模糊或发生涂改,将以本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内容为准,本申请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同时,本申请人确认已全面认识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充分考虑了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签章)签署日期

(3) [基金认购]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1月14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已失效,被《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12修订)》废止是为了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而制定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
  第三条
  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
  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基金活动及与该活动相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募集与交易
  第五条
  基金的设立,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第六条
  基金发起人可以申请设立开放式基金,也可以申请设立封闭式基金。
  第七条
  申请设立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二)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主要发起人有3年以上从事证券投资经验、连续盈利的记录,但是基金管理公司除外;
  (三)发起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
  (四)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开放式基金,还必须在人才和技术设施上能够保证每周至少一次向投资者公布基金资产净值和申购、赎回价格。
  第八条
  基金发起人申请设立基金,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发起人名单及协议;
  (三)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
  (四)招募说明书;
  (五)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起人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发起人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募集方案;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前款基金契约、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和格式,由中国证监会规定。
  第九条
  基金发起人认购基金单位占基金总额的比例和在基金存续期间持有基金单位占基金总额的比例,由中国证监会规定。
  第十条
  封闭式基金的存续时间不得少于5年,最低募集数额不得少于2亿元。
  第十一条
  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续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一)年收益率高于全国基金平均收益率;
  (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基金持有人大会和基金托管人同意扩募或者续期;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基金扩募或者续期,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
  基金发起人应当于基金募集前3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刊载招募说明书。
  第十三条
  封闭式基金的募集期限为3个月,自该基金批准之日起计算。封闭式基金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募集的资金超过该基金批准规模的80%的,该基金方可成立。开放式基金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净销售额超过2亿元的,该基金方可成立。
  封闭式基金募集期满时,其所募集的资金少于该基金批准规模的80%的,该基金不得成立。开放式基金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净销售额少于2亿元的,该基金不得成立。基金发起人必须承担基金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必须在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第十四条
  开放式基金只能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场所申购、赎回。
  封闭式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提出基金上市申请。基金上市规则由证券交易所制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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