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时定额管理办法]工时管理办法

来源:学校管理公文 时间:2018-08-11 19:00:01 阅读:

【www.bbjkw.net--学校管理公文】

工时管理办法篇(一):优秀的标准工时管理办法

  标准工时管理办法
  1.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规范本公司标准工时之制定与管理,方便生产效率之计算,特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
  本公司产品作业标准工时之测定、制定、修改等,均适用本办法。
  1.3.权责单位
  1)生技部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标准工时管理规定
  2.1.定义
  2.1.1.标准工时
  某一加工工序,在标准的作业条件下,中等熟练之作业人员以正常之努力,完成一件工作的时间,称为标准工时,单位为分、人/件(或秒、人/件、小时、人/件)。
  2.1.2.标准产量
  某一加工工序,在标准的作业条件下,中等熟练之人员以正常之努力,在一个工作日内(一般为8小时),可以加工完成的产品数量,称为标准产量,单位为件。
  2.1.3.标准工时与标准产量的关系
  标准产量=标准工时*标准人数*每日工作时间
  2.1.4.宽裕时间、宽裕率
  1)为了执行所定之作业,必要的、不可避免的耽误时间,称为宽裕时间。
  2)在本公司管理现状下,完成作业所必要的不可避免的耽误时间,称为管理宽裕,如工装夹具之安装、整理整顿等。
  3)为恢复疲劳所必要之耽误时间称为疲劳宽裕。
  4)因人类生理需要必要之耽误时间称为生理宽裕,如喝水、上洗手间等。
  5)计算公式
  管理宽裕率=管理宽裕时间/实际时间*100%
  生理宽裕率=生理宽裕时间/实际时间*100%
  疲劳宽裕率=疲劳宽裕时间/实际时间*100%
  宽裕时间=管理宽裕时间+生理宽裕时间+疲劳宽裕时间
  宽裕率=宽裕时间/实际时间*100%=管理宽裕率+生理宽裕率+疲劳宽裕率
  6)评核系数
  测试实际作业时间时,参照之作业人员,其劳动熟练程度与中等熟练工人之比较系数称为评核系数。系数越大表示其劳动熟练程度越高。
  2.2.标准工时的测算方法
  2.2.1.作业时间测算
  1)新产品小批试制是生技部工艺人员持秒表在作业现场对每一工序作业时间进行实际测算。
  2)应选择生产较为顺畅时进行测算,并连续测试20个以上的周期时间。
  3)周期时间系指作业人员从取料开始到下一次取料的总时间。
  4)实测时间=测试总时间/测试周期数。
  2.2.2.评核系数测算
  生技部工艺人员根据观测之作业人员劳动熟练程度,给出评核系数。
  2.2.3.宽裕率之测算
  生技部工艺人员根据作业条件测算宽裕,其中:
  1)管理宽裕率:一般取3%-10%。
  2)疲劳宽裕率:一般取5%-20%,可参阅下表:
  作业种类特轻作业轻作业中作业重作业特重作业
  疲劳宽裕率%0.55-1010-2020-3030-60
  3)生理宽裕率:一般取2%-5%。
  2.2.4.标准工时的计算
  标准工时=实测时间*评核系数*(1+宽裕率)
  2.3.标准工时管理
  2.3.1.标准工时之制定与作用
  1)生技部测定标准工时,并填入作业标准书,分发相关部门。
  2)如系流水作业,生技部测定每个工作站之标准工时后,应利用工业工程之平衡手法,对每个工作站之工作内容、人数进行平衡分析,必要时应对工艺流程作调整,以利生产线之平衡。
  3)流水作业之标准产量以该流水线瓶颈站位之标准产量为准,即各工作站中标准产量最低的一站。
  4)生管部依据标准工时制定生产计划中之产量定额。
  5)制造部依据标准工时进行效率管理等作业。
  6)财务部依据标准工时制订标准成本之制造费率等作业。
  7)业务部依据标准工时评估接单量等作业。
  [注]标准工时系生产管理中重要之基础之一,其作用相当广泛,此处未一一列出。
  2.3.2.标准工时之修改
  1)产品正式导入量产后,生产趋于稳定时(一般为生产一周以上),生技部工艺人员应再次测评标准工时,必要时应予修改,并发出变更通知。
  2)当生产工艺条件发生变化或技术变更对生产作业有明显影响时,生技部应重新测评标准工时,必要时应予修改,并发出变更通知。
  3)其他客观条件导致标准工时不能反映实际工作绩效时,生技部应重新测评标准工时,必要时应予修改,并发出变更通知。
  4)各部门认为标准时不能真实体现作业状况时,可向生技部申请重新测评。

工时管理办法篇(二):考勤及请假管理规定3篇

  篇一:为私事请假时如何把握分寸
  在如今的职场,工作场所的灵活性正变得越来越重要。越来越多的公司允许员工因个人需要在工作时间请假。不过,要弄清楚什么时候可以披露需要请假的私人事务,以及透露多少细节,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
  With summer vacations ending, you may feel there?s no longer an acceptable reason to be away from work. Can you afford to stay home with a sick child or work from home while supervising a contractor now that the season for time off has ended?
  The answer is yes. Workplace flexibility is increasingly important to your colleagues and supervisors. In fact, it was ranked as the most important perk (after cash and benefits) in an EY survey last year. Thirty-four percent of men and 30% of women reported they?d go so far as to quit their job if they weren?t offered day-to-day flexibility.
  Companies are responding to this demand: between 20xx and 20xx, more employers surveyed by the Families and Work Institute allowed employees to occasionally work from home (from 50% to 67%), control their breaks (from 84% to 92%), control overtime hours (from 27% to 45%), and take time off during the workday for personal needs (from 73% to 82%).
  But figuring out when to disclose a personal obligation that takes you away from work—and how much detail to give—isn?t always simple. “The reality is that every work environment has a big culture and then there are subcultures. Any worker needs to test it,” says KarynTwaronite, EY Americas global diversity and inclusiveness officer and a partner at Ernst & Young.
  So, why should you share anything about a family commitment that takes you away from work? Why not just take the time you need but not explain?
  First, if you?re comfortable talking about a personal commitment, you will contribute to building a culture in which employees? work-life boundaries are respected and flexibility is used.
  Kim Lubel, 50, chairman and chief executive of convenience retailer CST Brands, makes a point of bringing her children to work events and talking about carpool or other family obligations. “There are lots of other folks who are trying to figure out if it?s okay or not, and I want them to know it?s okay,” says Lubel. “If you have to pretend like your life outside your 10 hours at the office doesn?t exist, you?re going to be miserable in the long run.”
  Second, if you don?t share anything about your personal life—or ask for help when you need it—you will miss the chance to build authentic connections at work.
  “If you go through your life helping other people, then when you need it, they?ll be there for you,” says Brian M. Wong, 44, a partner at law firm Pillsbury Winthrop Shaw Pittman in San Francisco. “They can?t be there for you if you?re not sharing what?s going on.”
  That doesn?t mean you tell everyone everything about your personal life and challenges. Start small when disclosing commitments, and gauge the receptivity of the person you?re telling. If there?s tension, keep it more professional in the future.
  暑假即将结束,你可能感觉以后再也没有可以接受的请假理由了。鉴于最适合请假的季节已经结束,你还能在需要对承包商进行监督的关键时刻,留在家里照顾生病的孩子或者在家办公吗?
  答案的肯定的。对于你的同事和上司来说,工作场所的灵活性正变得越来越重要。事实上,安永会计师事务所(Ernst & Young)去年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工作场所的灵活性被视为最重要的福利(仅次于现金和补贴)。34%的男性和30%的女性表示,如果某项工作不能提供日常工作场所的灵活性,他们甚至可能会考虑辞职。
  许多公司也在迎合这种需求:家庭与工作协会(Families and Work Institute)的调查显示,从20xx年到20xx年,越来越多的雇主允许员工偶尔在家办公(从50%增加到67%)、控制休息时间(从84%增加到92%)、控制加班时间(从27%增加到45%),因个人需要在工作时间请假(从73%增加到82%)。
  但要弄清楚在什么时候披露需要请假的私人事务,以及透漏多少细节,并不是件简单的事情。安永美洲区人才战略官卡瑞恩?特瓦罗尼特表示:“事实上,每一个工作环境都有一个大文化背景,此外还有一些亚文化背景。员工必须对其进行测试。”
  但是,对于自己不得不请假去照顾的家庭义务,我们为什么要告知他人呢?为什么不能直接请假,不做任何解释?
  首先,如果你愿意谈论个人事务,你会帮助建立一种尊重员工工作和生活界限,并具有灵活性的团队文化。
  50岁的吉姆?鲁贝尔是连锁便利店CST Brands的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她特别注意带孩子出席公司的活动,谈论拼车或其他家庭义务。鲁贝尔说道:“有许多人还不清楚这么做是否合适,而我希望用行动告诉他们,这样做是可以的。如果你要假装10小时工作之外的生活是不存在的,长此以往你会陷入悲惨的境地。”
  其次,如果你不分享自己的个人生活,或在有需要的时候不请求帮助,你会错过在工作中建立可靠人脉的机会。
  44岁的布莱恩?M?王说道:“如果你在生活中帮助其他人,当你有需要的时候,他们也会愿意帮助你。但如果你不分享自己的生活,没有人会来帮助你。”王是旧金山普盈律师事务所(Pillsbury Winthrop Shaw Pittman)的合伙人。
  当然,这并不意味,你要把和你个人生活有关的所有事情统统告诉别人。先透露一小部分,观察对方的接受程度。如果气氛有点紧张,将来可以采取更职业的方式。
  “I recommend putting your toe in the water and then putting your foot in the water next,” Twaronite says. “Sometimes people just want to know, ?Great, I accomplished my personal thing and I also got the job done.? ”
  When Lubel?s now-13 year old son was an infant, her then-employer Valero was going through a crazy transition that required her to travel almost weekly. She brought her breast pump on the airplane every time, but never broached the subject with her colleagues. “The guys never asked me about it and I never brought it up,” she recalls. “It?s an uncomfortable conversation.”
  Wong says that he shares personal information with clients or colleagues he knows are receptive but keeps to business with those who prefer that style. “It?s knowing when you need to be transparent,” he says. “Sometimes you can just say, ?I have a meeting.? ”
  When he and his husband adopted their five-year old son, Damien, they had to appear in court and take time away from work at short notice. With clients Wong has known for 10 or 15 years, he could say he was taking two days off to be interviewed by social services or spending the day in court for adoption proceedings. With others, he simply said he wasn?t available.
  Above all, don?t let personal obligations affect your ability to do your work. Indeed, that may be the best way to broach a commitment. Instead of saying, “I need the morning off to train for an upcoming marathon,” begin with explaining that all your projects are on track.
  “Performance comes first,” Twaronite says. “If you?ve proven yourself in results, you will have a bigger voice. You?ll have the ability to flex your muscles and be more transparent.”
  特瓦罗尼特表示:“我建议先试探一下对方的反应,然后再说明自己的情况。有时候,人们只是想知道,你既解决了私事,也完成了工作。”
  当鲁贝尔现在13岁的儿子还是个婴儿的时候,她当时的雇主瓦莱罗能源公司(Valero)正在经历一场令人疯狂的转型,几乎需要她每周出差。她每次都会带着吸奶器坐飞机,但却从未跟同事提到自己的情况。她回忆称:“那些人从来没有问过我这件事,而我也没有主动提出。这种对话让人感觉不舒服。”
  王表示,他会与那些能够接受这种话题的客户或同事分享个人信息,而对于喜欢公事公办的人,他也用相同的方式应对。他说道:“关键是要知道何时采取坦率的态度。有时候你只需说:‘我要参加一个会议。”
  在收养5岁大的儿子达米安时,王和他的丈夫必须在接到通知后立刻请假前往法院。对于相交10年或15年的客户,王会告诉他们,他要请两天假,接受社会服务人员的面谈,或者要去法院办理收养手续。对于其他人,他只会告诉他们自己没有空。
  但最重要的是,不能因为个人事务影响完成工作的能力。事实上,提出个人事务最好的方式,或许是首先解释自己负责的所有项目均已步入正轨,而不是一开始便说:“我上午要请假,为即将举办的马拉松进行训练。”
  特瓦罗尼特说道:“工作绩效要放在首位。如果你用结果证明了自己,你便拥有了更大的发言权。只要你能展示出自己的实力,也就可以在私人事务上更加坦率。”
  篇二:考勤及请假管理规定
  一、考勤管理
  1、考勤是员工工作时间付出的凭证,亦是公司给付薪资报酬的原始依据。员工自报到之日起,直到离职之日止,必须依公司规定进行考勤;
  2、每月员工考勤将以考勤机打卡为准,员工应自觉遵守考勤规定,按时出勤,不准迟到早退;
  3、员工于正常工作时间(8:30AM——5:30PM),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正常工作时间内不得处理个人私事,如果因为私事办理必须按照规定请假,否则按擅离工作岗位论处;
  4、中午休息时间离开公司,需重新打卡,超过时间按旷工处分。工作时间离岗,没有填写出门单、或每月累计迟到早退三次以上者,将处予罚款,50元/次;
  5、5.1、迟到:员工于规定上班时间逾时到岗位则视为迟到;
  5.2、早退:员工于规定下班时间提前离岗则视为早退;
  5.3、旷工:员工无故不出勤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不出勤或离岗4小时及以上者视为旷工;
  6、忘记打卡者,或因为其他工作事宜未能按时打卡者,须在24小时内告知人力资源部,否则视为旷工;
  7、员工因公出差外出未能打卡,需在出门单上注明,并由部门最高负责人签字确认,否则视为旷工;
  8、员工连续旷工3天以内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节,扣除当月工资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9、员工连续旷工三日或者三个月内非连续旷工达五日,公司将视为该员工自动离职
  10、员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查过三十天,公司将予以除名。
  二、加班
  1、公司原则上不提倡加班,工作绩效以结果导向为原则(即以工作结果完成为标准),若指定工作未完成,则不属于加班;
  2、上级临时交办工作,并且需要非工作时间立即完成,则属于加班范畴;
  3、员工因公加班,需要至人力资源部领取填写“加班申请单”,并由上级主管及人力资源部经理签字,方准予加班;
  4、员工加班,均属于非工作时间,及假期时间加班,按小时计算工资;
  5、加班必须是员工自愿,严禁强迫或变相强迫员工加班;
  6、加班必须有实际之工作产出(包括实质产品产出或脑力产出);
  7、加班可以通过填写“加班申请单”去人力资源部换取“调休单”调休,或由公司发放加班费;
  8、加班费用支付标准遵循国家劳动部门制定的法定标准;
  9、员工自愿参加训练课程或公众性活动、集会、会议、义务劳动等,均不属于加班;
  三、调休
  1、有周六周日加班(整时数)的,可申请调休;
  2、调休以正常上班计薪,不计加班费;
  3、生产线员工调休由公司根据生产情况进行安排;
  4、当年度未修完的调休,可在次年三月底前修完;
  四、带薪年休假
  1、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员工,可依据员工年休假规定,享有年休假,年
  2.1、年休假安排以工作、生产力不受影响为前提;
  2.2、年休假为有薪假期,员工休假期间视为正常工作日计发工资
  2.3、公司可视生产、工作需要,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2.4、当年度未休完之年休假,可在次年三月底前休完;
  2.5、因为工作需要未休假,由用人主管签核,人力资源部审查通过后依法办理补薪作业;
  2.6、因个人原因未休假之天数,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补薪;
  3、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当年不享受年休假:
  3.1、连续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当年度请病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
  3.2、当年度因个人原因,请假缺勤20天(含)以上者;
  五、请假
  1、员工因故不能正常出勤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如遇急病可以事后补假条)。未经请假核准而擅自缺勤者,视为旷工;
  2. 每季度员工事假请假天数限三天以内;
  六、病假
  1、病假必须有正规医院开具的有效病假证明;
  2、病假期间,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工资,连续工龄一年以上,年休病假天数在15天/年内的,工资发放基数为月基本工资的70%;
  3、其他病假情况,公司保留解释的权利;
  七、事假
  1、事假是指处理私人事务请假;
  2、连续请假3天以上者,需要提前3天申请;
  3、连续请假5天以上一周以下者,需要提前一周申请;
  4、事假请假一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
  八、丧假
  1、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员工可以请丧假料理丧事。
  2、请丧假必须提供亲属死亡证明(可事后补办);
  3、丧假不得超过7天,且需一次性休完;
  九、婚假
  1、结婚登记一年内,可以申请休婚假;
  2、婚假必须提前一周申请,并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存档);
  3、按照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以享受3天婚嫁;
  4、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以受晚婚假13天(含3天法定婚嫁),再婚者不享受晚婚假;
  5、婚嫁包含公休假和法定假;
  6、婚嫁需一次性修完;
  1、产假休假规定根据地方政府政策规定进行休假;
  2、产假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计划生育政策”;
  3、休产假须提供医院证明;
  4、产假包含公休日、法定假日;
  5、产假需一次休完;
  6、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期间员工工资正常发放;3-6个月内的延长产假,须经总经理批准。任何员工休产假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7、女员工产前检查可享受累计10天的孕期体检假,根据实际发生天数从产假天数中核减。
  8、女员工初婚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院证明给产假15天;怀孕不满4个月引产的,根据医院证明,给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根据医院证明,给假42天。
  9、凡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情况的,一律按照事假处理,所有费用自理。
  10、 产假期间遇有法定节假日,不得重复计算假期。产假不应与其它公休假、年假连休,如确有特殊需要,员工须向部门经理提出申请,由部门经理与人力资源部门协调,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
  十、哺乳假
  1、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与其两次哺乳(含人
  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天哺乳时间不可合并使用。
  2、 哺乳期间超过以上规定的,单位外往返时间不计入哺乳假,可按照本人
  出勤记录记入公休或事假。
  十一、其他
  1、 婚假、产假、丧假的福利规定不适用于试用期员工。
  2、 除上述各类假期外,员工有特殊情况需要申请休假的,要事先经上级领
  导和公司总经理批准,此类假期的薪酬发放由总经理决定,书面通知人力资源部门。
  以上所有假期除有特别说明外,所指天数均为日历月,不得按实际工作日计算。除国家法定假日外,所有员工均须按规定提前取得公司有关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论处。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
  20xx年1月30日
  篇三:请假制度整改
  为强化全院教职工的纪律观念,规范考勤管理,全面落实岗位责任制,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现对《XX学院教职工请假制度》修订如下:
  第一条 考勤管理
  1.教职工要认真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按时上下班,因病、事、婚、丧、产、育、探亲、进修、培训、实践锻炼、借调等需请假的,应事先填写《XX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条》,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2.考勤工作以部门为单位,建立部门考勤制度,由部门指定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的同志任考勤员。此项管理工作纳入部门年度考核。
  3.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考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考勤员应实事求是地填报本部门考勤表,并在每月3日以前将上月考勤表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组织人事处(如遇节假日、双休日,报表时间顺延)。
  4.严禁弄虚作假、隐报瞒报。考勤不实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考勤员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5.学院对教职工的出勤情况组织不定期、不定形式的检查。
  第二条 假期规定、请假手续及待遇
  一、事假
  (一)事假规定
  1.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需事先履行事假手续。
  2.事假每月一般不得超过5天,全年事假累计一般不得超过30天。
  (二)请假手续
  1.请事假3天(含3天)以下,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2.请事假3天以上5天(含5天)以下,需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3.请事假5天以上,需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分管人事院领导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4.请事假超过30天,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组织人事处,由组织人事处提交院长审批。
  (三)事假期间的待遇
  1.档案工资:当月事假超过3天(含3天)者,按天数扣发本人工资[日扣发工资=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21.75天(月计薪天数),试用期、见习期工作人员以本人实际执行的试
  用期、见习期工资为基数];当月事假累计超过5天(不含5天)者,同时扣发当月考勤奖和目标管理奖;当月事假累计超过30天(含30天)者,不再发放当月全部档案工资。
  2.院内岗位津贴:每学期末按事假累计天数核减(日岗位津贴= 学期岗位津贴总额/计发天数)。
  3.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超过6个月者,不参加当年度考核,不调整薪级工资,不享受部门年终考核奖励浮动。
  二、病假
  (一)病休证明
  教职工请病假需在《XX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条》后附病休证明。
  1.院内病休证明:由学院卫生科医生出具诊断证明书(包括:①主要病情及诊断结论;②建议休息天数,下同)。
  2.院外病休证明:需先由学院卫生科批准,到指定医院就诊(急诊除外),由指定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
  3.病假2个月以内的为短期病休,2个月以上的为长期病休。
  (二)请假手续
  1.请病假3天(含3天)以下,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2.请病假3天以上5天(含5天)以下,需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3.请病假5天以上,需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分管人事院领导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4.请病假超过2个月,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附病休证明),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组织人事处,由组织人事处提交院长审批。
  5.连续病休达2个月后要求恢复工作者,需持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批准,方可恢复工作。从恢复工作之日起4个月内又请病假,除另患其他疾病需要休养外,其上班前后的病假时间合并计算。
  6.病假期间如遇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连续计算。
  7.病假或因工致残导致休假,连续累计2个月以上或1年内累计病假在6个月以上,且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市劳动能力委员会鉴定,确认为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并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缴费年限)满10年的人员,应办理退休手续。 确实因病不能恢复工作,经市劳动能力委员会鉴定,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者,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研究同意后,可继续休病假。从鉴定之日起,满1年再进行鉴定,仍不能恢复工作的应办理离岗手续。
  经市劳动能力委员会鉴定,可以进行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其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满1年仍不上班工作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8.教职工因工致伤、残期间的待遇,按照《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劳社发[2007]41号)及《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淄劳社发[2007]4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病假期间的待遇
  1.档案工资:当月病假累计超过5天(不含5天)者,除扣发当月考勤奖和目标管理奖外,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扣发本人基本工资的1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扣发本人基本工资的30%;工作年限满10年的,扣发本人基本工资的20%。
  2.院内岗位津贴:每学期末按病假累计天数核减(日岗位津贴= 学期岗位津贴总额/计发天数)。
  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60天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超过6个月者,不参加当年度考核,不调整薪级工资,不享受部门年终考核奖励浮动。
  三、婚假
  1.婚假假期
  教职工按法定婚龄结婚,给予3天婚假,遇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公休日假期不顺延;男女双方均符合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增加婚假14天。
  2.请假手续
  请婚假教职工填写《XX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条》,经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3.婚假期间的待遇
  婚假期间档案工资照发,院内岗位津贴按休假天数核减,路途费等其它费用自理。
  四、丧假
  1.丧假假期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的,可给予丧假3天;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去世,可另给路程假。
  2.请假手续
  请丧假教职工填写《XX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条》,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3.丧假期间的待遇
  丧假期间档案工资照发,院内岗位津贴按休假天数核减,路途费等其它费用自理。
  五、产假
  (一)产假规定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教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生育者,除给予必要的处分外,休假按事假处理),其产假按下列规定执行:
  1.女教职工正常生育者,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对晚育(女23周岁以上)者,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若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假、暑假休假时间不可顺延。
  2.孕期不满4个月流产者,可以根据医疗单位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孕期在4个月
  以上(含4个月)流产者,给予产假42天。
  (二)请假手续
  请产假教职工填写《XX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条》,经学院卫生科负责人、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三)产假期间的待遇
  产假期间档案工资照发,院内岗位津贴按休假天数核减。
  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视情况可以延续1-3个月假期。其超过产假期间的休假,按照病假处理。
  六、节育假
  (一)节育假规定
  实行各种节育手术后可请3天节育假。
  (二)请假手续
  请节育假教职工填写《XX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条》,附医疗单位证明,经学院卫生科、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三)节育假期间的待遇
  节育假3天(含3天)以下,档案工资照发,院内岗位津贴按休假天数核减。超过3天的假期,按照病假处理。
  七、哺乳假
  (一)哺乳假规定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教职工,可享受哺乳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享受哺乳假)。 坐班制女教职工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在工作时间内每天哺乳两次,每次半个小时,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半个小时。婴儿满1周岁后,请哺乳假者应正常上班。
  (二)请假手续
  请哺乳假教职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由部门负责核定其具体时间。
  (三)哺乳假期间的待遇
  在规定的哺乳假期间,完成岗位职责者,视为出勤。
  八、探亲假
  (一)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1.工作满1年的正式职工;见习期、试用期人员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2.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3.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其中,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享受探亲假。
  (二)探亲假期
  1.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教职工应在寒、暑假期间探亲(包括出国、出境探亲),探亲假期不得提前或分期使用。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2.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
  3.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假期为45天。
  4.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和公婆),每四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双职工都具备每四年一次探望父母条件的,一方自愿放弃探望父母,要求改为双方同行去探望岳父母或公公、婆婆的,可分别按各自探望父母的规定处理。
  5.女教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产假期限后,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6.教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其配偶同居一地的,教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7.带薪脱产进修教职工,符合探亲条件的,可享受探亲待遇。
  8.教职工探望父母或配偶,均以他们的定居地(户口所在地)为准。
  9.已婚教职工配偶死亡或离婚后又未再婚的,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在丧偶或离婚满一年后,可按未婚教职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三)请假手续
  请探亲假教职工填写《XX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条》,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分管人事院领导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四)探亲期间的待遇
  探亲路费按《XX职业学院关于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淄职院政办字[20xx]11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旷工
  (一)旷工规定
  1.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而未出勤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2.请假事由被证实为伪造的,其已享假期按照旷工处理。
  3.休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尚未批准前而不到岗工作者,自批准的假期期满至未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4.教职工在休假期间从事第二职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自请假之日至查实之日按旷工处理。
  5.不服从组织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待聘人员及借调、进修等外出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报到的,自拒绝之日起按旷工处理;无故拖延报到日期者(含内部调动),未按期报到的时间至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6.在申请办理调动、进修及出国手续期间,未经批准借故不上班的,未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二)旷工期间的待遇
  1.旷工者,不发放当月档案工资,不发放本学期院内岗位津贴,不享受年内一切福利待遇,并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不良后果给予处理。
  2.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含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按人调发[19xx]18号文件规定予以辞退。

工时管理办法篇(三):2016年劳动法规定的加班小时


  根据劳动法加班小时是有规定的,下面是小编特地为大家整理收集的2016年劳动法规定的加班小时,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2016年劳动法规定的加班小时
  【新劳动法关于加班的规定】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相关法律条文】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解读】本条关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限制规定。
  本条规定了三层意思
  一、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
  为了保障劳动者劳逸结合,保持其身心健康,保证其有必要的时间进行文化娱乐和科学技术学习,使其有必要的时间料理家务、教育子女、改善健康状况和生活环境,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有休息权。为了保障公民的休息权,劳动法规定了完整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本条的规定,是对劳动法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的补充。 目前,我国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实行劳动者八小时工作制 1994年的劳动法对八小时工作制作了完整的规定。即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这是法定的标准工作时间。对于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的工时应参照八小时工时制度加以计算,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当然,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和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制度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但该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必须使劳动者的休息权得到充分有效的保障。
  1995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又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对八小时工作制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即职工每周工作四十小时。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这主要是指在严重有害健康和劳动条件恶劣以及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的条件下实行的少于标准工作日时数的工作时间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2、规定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和职工探亲假等休假制度 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日,用人单位必须安排劳动者休假。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是指,职工每年在一定时期内享有保留工作和工资的连续休息的时间。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的规定》,享受职工探亲假的条件是,凡是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探亲假,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3、对加班进行限制性规定 加班,也称延长劳动时间,是指用人单位经过一定程序,要求劳动者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限制的日工作时数和周工作天数而工作。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和身体健康,我国严格限制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这就是说,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安排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需要注意的以下几个问题:
  (1)首先,由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确实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生产经营需要主要是指生产任务紧急,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经营的。(2)其次,必须与工会协商,经工会同意。用人单位决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把安排加班的理由、涉及人数、时间长短等情况向工会说明,征得工会同意后,方可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工会不同意,不可以强令劳动者加班。
  (3)再次,必须与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决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进一步与劳动者协商,因为加班需要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只有在劳动者自愿的情况下才可以安排加班。如果劳动者不同意,亦不可强令其加班。因为劳动者的休息权是法定的权利,任何人非依法定程序不可剥夺。
  (4)此外,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时间长度必须符合劳动法的限制性规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严格控制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度,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5)最后,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得随意要求员工加班的,但出现紧急事件,危害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适当突破上述规定。根据劳动法和有关国家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形时,用人单位安排加班才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生命安全健康和财产安全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必须利用法定节假日或者公休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国家在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然,国家对加班人员也有一定的限制。根据劳动法和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怀孕女工和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女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加班。
  目前,强迫劳动者加班的现象在相当一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中普遍存在。有些用人单位以完成订单为借口,强令工人每天工作十四、五个小时,严重损害了工人的身体健康,侵害了工人的合法权益。有些用人单位通过扣发奖金、重罚等企业内部纪律方式胁迫工人加班。有些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在下班前安排工作任务,而劳动者为了不至于失去饭碗,只能委曲求全。本法针对这些问题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用人单位不得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实践中,用人单位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主要表现为用人单位通过制定不合理不科学的劳动定额标准,使得该单位大部分劳动者在八小时制的标准工作时间内不可能完成生产任务,而为了完成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任务,获得足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劳动报酬,劳动者不得不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工作时间,从而变相迫使劳动者不得不加班。
  劳动定额是指在一定的生产和技术条件下,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生产单位产品或完成一定工作量应该消耗的劳动量,或在单位时间内生产产品或完成工作量所预先规定的限额标准。劳动定额一般根据过去完成该项工作或类似该项工作的实践经验来估算或者根据生产同类产品的统计资料为基础,经过整理、分析来制定,或者是通过对生产技术组织条件的分析,在挖掘生产潜力以及操作规程合理的基础上,在工作地对相关作业进行全工作日跟踪测时来制定。为了保证定额水平能够科学、先进合理,在制定定额时必需符合三条要求:一是确定一个产品或者一项工作的工作消耗,必须要有科学依据;科学依据是指设计文件、工艺文件、质量标准、过去定额完成情况的统计资料,同行业同工种在条件相似情况下的定额资料等。二是要总结和推广节约劳动的先进经验,挖掘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潜力,保证定额水平的先进性。三是要保证相同工作定额的统一和不同工作(包括不同生产单位、不同工种、不同产品)定额水平的平衡。
  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极其重要。根据劳动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每日八小时、每周四十小时标准工作时间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这就是说,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的劳动定额,应当是以多数劳动者在正常工作的情况下,能在每天工作8小时以内、每周工作40小时的法定工作时间以内完成的。超出这一标准,则应认定为不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
  根据这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有权自主确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的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但其制定的劳动定额或者计件报酬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劳动定额、计件报酬标准确定后应当保持稳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适当调整劳动定额,但是同样应当以大多数劳动者可以在法定工时内完成的实际数额为限度,不得随意调整。在此基础上制定的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的,依据本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予以执行。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前,劳动定额管理是由国家劳动保障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进行的。国家设立由各方面专家、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劳动定额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行业劳动定额标准,企业依据“国标”和“部标”制订企业标准。1989年国家劳动部和国家体改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劳动定额标准工作的意见》,指出企业要加强劳动定额标准工作,并对建立、完善和制定劳动定额标准等提出了具体要求。但是,随着机构改革和部委的被撤销,专门负责制定劳动定额标准的和管理的部门消失,从中央到地方,政府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都不过问企业劳动定额问题,劳动定额制定和管理基本处于无序状态。在这种无序状态下,一些用人单位不是在岗位测评的基础上科学确定劳动定额,而是自己事先设定一个预定工资额,然后再换算成定额,制定了许多即使是熟练工在8小时内也完不成的劳动定额标准;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非公企业随意提高劳动定额,变相压低劳动者工资,使许多劳动者只好被迫“自愿”接受较长时间的加班,用人单位还无需按法定标准向其支付加班工资;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将加班作为一种“企业文化”,将其与员工的“敬业精神”、工资待遇、续签劳动合同、职务升迁等挂起钩来。据上海市总工会对本市1000名职工的调查,认为企业劳动定额过高或偏高的占26.3%,在实行计件工资的109名员工中,因完不成劳动定额需经常加班的有92人,其中加班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占70.6%,2小时以内的占24%,其余的5.4%加班时间都在2小时以上。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劳动执法大检查中发现,一些企业随意修改劳动定额的现象非常普遍,“工人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根本无法完成定额任务”,只能选择“自愿加班”。
  针对上述现象,劳动合同法在本条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依据本法和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同时根据本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定额标准管理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劳动定额标准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劳动定额标准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支付其加班费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即加班费。本条肯定了劳动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关于支付加班费的立法精神。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都应当严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报酬即是国家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但是,在上述三种情形下组织劳动者劳动是不完全一样的,如法定休假日对劳动者来说,其休息有着比往常和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也影响劳动者的精神文体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用补休的办法无法弥补的,因此,应当给予更高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遇到上述情况安排劳动者加班时,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及本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属于哪一种情形的加班,就应执行法律对这种情况所作出的规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则都是违反劳动法和本法的行为,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本条的规定,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的,应当视为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其为了完成超过合理数量的劳动定额而加班工作的工资报酬。
  准确的工资计算方法是按劳动法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法定的公休日为104天/年,法定节假日为11天,并按下述规定方法计算工资:
  a. 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b.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c. 加班工资的计算:
  每天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实际工作时间-8小时)×小时工资×150%
  法定公休日的加班工资:日工资×200% 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日工资×300%

本文来源:https://www.bbjkw.net/fanwen186565/

推荐访问:工时定额管理办法
扩展阅读文章
热门阅读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