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第三人答辩状]行政诉讼第三人

来源:素材及写作指导 时间:2018-08-07 19:00:03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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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行政诉讼第三人]行政诉讼第三人答辩状


  写作答辩状的目的是回答、反驳对方诉状的诉讼请求,以减免答辩人的责任。那么,下面是CN人才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行政诉讼第三人答辩状,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行政诉讼第三人答辩状1

  答辩人:XXX,女,汉族,xxx7年8月22日生,XXXX人。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XXX,男,汉族,xxx3年12月27日生,原XXXX人。
  因被答辩人诉XXX市人民政府撤销原XXX市郊区人民政府颁发给答辩人第xxx-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一案,法院已追加答辩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xxx-011号宅基地及其以上房产系答辩人合法财产,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
  被答辩人原系XXX村村民,参加工作后于xxx0年从XXX村迁往呼和浩特,将农业户口变为城镇户口,作为呼和浩特市居民至今。xxx5年被答辩人之子XXX从内蒙古生产建设兵团返回XXX村,并于当年与答辩人结婚,当时所争议的宅基地上有土坯房西房四间,但因年久失修,破损不堪几乎已无法居住,为安身立命,只有重建。被答辩人曾对其子XXX明确表示:“有钱你们早点盖,没钱就晚盖几年,经济上你们慢慢想办法吧,反正我们也不准备回去了,以后这个家就是你的,你怎么盖我们也没意见。”答辩人与其丈夫自xxx6年至xxx2年,历经数年艰辛,努力备料,经老人同意,拆掉了破旧的西屋,在xxx3年春夏之际盖上了六间北屋,以后几年又紧衣缩食盖了一间东屋和大门。xxx年原XXX市郊区人民政府对土地重新丈量并登记造册,由于被答辩人及其子已非XXX村村民,也非农业户口,且被答辩人在呼和浩特拥有住房,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被答辩人及其子均不再符合在村集体拥有宅基地的条件。而由于答辩人一直系XXX村村民,亦是农业户口,原XXX市效区人民政府于xxx年11月30日向答辩人发放了xxx-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将该宗宅基地确权在答辩人名下。
  根据xxx7年《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农村居民需要宅基地,由本人申请,经村民讨论,村民委员会同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农村五保户、外迁户等腾出的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收回。”及第四十条:“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无房居住,需要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之规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及其子在xxx年土地重新丈量登记时已不符合在村集体拥有宅基地的条件,XXX村民委员会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将该宗宅基地收回并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答辩人,以及原XXX市郊区人民政府为答辩人发放xxx-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同时,由于该宗宅基地上的房屋系答辩人夫妇出资重建,因此答辩人对该宅基地及房产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及所有权。
  二、被答辩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
  1、xxx0年答辩人的儿子结婚,被答辩人专程从呼和浩特赶回参加婚礼,在此期间答辩人之夫XXX与被答辩人经常谈论在村里买楼一事。XXX向被答辩人说明,正是因为宅基地使用权证已经确权在答辩人名下,所以答辩人才有资格用该宅基地使用权证购买了现在居住的90号楼住宅,之后宅基地使用权证便收归集体。后被答辩人于xxx2年春节回来之际,答辩人之夫XXX又曾向其提及此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及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对xxx年原XXX郊区人民政府将xxx-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确权在答辩人名下这一事实至少在xxx0年就已明知,而被答辩人于xxx8年才提起行政诉讼,显然不符合上述两项法律规定,已超过起诉期限。
  2、退一步讲,被答辩人即便于xxx8年才知道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已确权在答辩人名下,被答辩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亦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溯及力不能及于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的请示的答复,答复如下:“行政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后即1990年10月1日以后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的计算应当适用本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最高法院在承认四十二条溯及力的同时,对溯及时间也做了严格的限定,即只有在1990年10月1日以后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才是可诉对象。而原XXX市郊区人民政府为答辩人发放xxx-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是在xxx年,是在1990年10月1日《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批复如下:“行政侵权行为,案发在行政诉讼施行之前,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因此,人民法院不能受理。”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即便被答辩人认为其合法权利受到侵犯,也只能通过当时的法律法规主张权利,而不应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三、 被答辩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被答辩人参加工作后于xxx0年从XXX村迁往呼和浩特,将农业户口变为城镇户口,作为呼和浩特市居民至今。因此,被答辩人早已不再是XXX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且其在呼和浩特市拥有住房。被答辩人请求撤销xxx-011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将该宗宅基地确权在他的名下,违背法律规定。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对所争议的房产及土地均无任何权利,与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之规定,被答辩人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答辩人作为本村村民,自筹资金重新建房,后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取了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其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而被答辩人在没有村集体成员身份及已经拥有住房的情况下,鉴于目前房价的迅猛攀升,受利益的驱使,不顾及父子感情和法律的权威,肆意编造谎言,已严重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且被答辩人根本不具备诉争土地及房产的诉讼主体资格,原XXX市郊区人民政府为答辩人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此致
  桥西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xxx年七月二十八日
  行政诉讼第三人答辩状2

  第三人:XXX 女 46岁 住xx市广陵区XXXX乡xx村x组xx号
  原告:XXX住所:xx市xx国际食品城XXXX室
  被告: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xx市xxx中路xx号
  原告XXX因不服xx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扬人社工认字【xxx2】第XXX号《工伤认定书》已向贵院提起诉讼,因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第三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现提出如下答辩:
  一、第三人对xx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答辩状没有任何异议。
  二、第三人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原告主张与第三人没有任何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原告是在歪曲事实,想摆脱自己的法律责任,并且原告未能法定的期限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证明与第三人的劳动关系不存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的主张不一致时应由用人单位举证。相反,本案中原告已经证明第三人在其批发部(广陵区XX酒类食品商贸部)工作的工资证明。这份证明充分说明了第三人与原告所经营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三、xx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书认定第三人的工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一)、xxx0年12月29日早上8点第三人在本单位门前等待上班时,公司老板XXX(原告)驾车在单位门前停车时将第三人撞伤,交通事故发生后由xx市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原告承担全部责任。第三人受伤部位经武警江苏总队诊断为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右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右下肢软组织挫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以及第6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二)、xx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内、法定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工伤认定书》认定第三人所受伤害为工伤。该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xx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运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同时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保护弱者的合法利益,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xxx4年10 月 9日

篇二:[行政诉讼第三人]2017行政诉讼申诉状范例


  不知道如何写行政诉讼申诉状的朋友可以多点参考范例,那么,以下是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2017行政诉讼申诉状范例,供大家阅读参考。
  2017行政诉讼申诉状范例1
  申诉人:陈xx,男,xxxxx年5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x,手机:xxxxxxxxxxxx,住xx县xx镇新街xx号。
  申诉人不服xx法院(xxxx)永行初字第16号行政裁定书的裁定,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恳请贵院撤消上述行政裁定,依法重新审理。
  事实和理由:
  xx县xx乡政府,法定代表人:陈xx乡长。
  陈xx,xxxx年10月时任xx县xx乡副乡长,为王xx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职权出卖xx县建设局规划的xx集镇的规划路让其建房。
  1.伪造王xx的《建房申请表》,将死人当作活人列入其家庭成员,表中的王xx是王xx之父,在王xx申请建房的前年已死亡,而还活着的妻子却不在其家庭成员之内;
  2.伪造xx集镇规划图,其提供的xx集镇规划图与xx县建设局xxxx年6月公布的xx集镇规划图不符。在xx县建设局没有变更xx集镇规划的情况下,暗中出卖公共通道让其建房;
  3.更违法的还有:在未“骗取”xx县土地局批准土地使用权属变更的情况下,就先发给用地许可证(xx乡土地管理所发给闽土苏字xxxx年第19号),根据xx县土地局档案记载,该地变更权属最后批准日期是xxxx年8月19日。它又是xx县土地局副局长张思枢xxxx年采用陈xx伪造的契约(契约乙方当事人不是王xx本人签名)利用职权批准xx县建设局xxxx年规划的路给王xx个人建房,堵死我们按规划的楼房通道。
  4.陈xx胁迫申诉人及王清地与王xx签定协议,不然就要敲掉申诉人与四周邻居相关联的墙,且已在各墙体上标记上拆字。(有照片为证)
  第三人:王xx,xx镇熙里村村民。
  综上,陈xx利用职权,伪造证件,而xx法院裁定超过诉讼时效,申诉人认为是错误的。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第四十六条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陈xx
  xxxx-7-27
  2017行政诉讼申诉状范例2
  申诉人:施xx,男,xxxx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xxxxx市122团14连退休工人,住址:xxxxx市xx小区27栋楼352号。系被害人施xx的父亲。联系电话: xxxxxxxxxx。邮编:xxxxx。
  申诉人:金xx,女,1xxxx年4月8日出生,汉族,文盲,xxxxx市122团14连退休工人,住址:xxxxx市xx小区c栋楼352号。系被害人施xx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 施xx(施xx之子)、男、汉族、xxxx年3月4日出生,xx省xx市xxx王庄2栋xx室,无固定职业,住xxxx市xx区x区6x栋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x,邮编:xxxxx。
  被申诉人:xx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xxxx市xx路xx号。
  被申诉人:xxxxx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住所地,xxxx市xxx路xx号。
  案由:因xx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更名xx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xxxxx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现更名xxxxx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决定一案,不服xxxx市中级xx法院xxxx)乌中立终字第119号行政裁定,现依法提起行政申诉,恳请相关司法机关依法纠错。
  申诉请求:
  1、(xxxx)水立初字第10号、(xxxx)乌中立终字第119号、(xxxx)乌中行监字第34号、(xxxx)新行监字第28号、乌市检民(行)监[xxxx]65010000197号、新检民(行)监[xxxx]65000000186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2、请求依法撤销第xxxx0311号行政决定、(xxxx)42号行政复议决定。
  3、请求依法判决申诉人之子施xx的死亡为工伤(亡) 。给予赔偿金xx币100万。
  一、基本案情:
  xxxx年3月20日,xx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施xx为工伤(亡)的xxxx0311号行政决定。xxxx年7月5日,xxxxx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维持不予认定施xx为工伤(亡)的(xxxx)42号行政决定的复议决定。xxxx年11月7日,xxxx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xxxx)乌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xxxx年2月3日,xxxxx自治区高级xx法院作出(xxxx) 新刑二终字第139号刑事裁定。xxxx年03月29日,最高xx法院作出(xxxx)刑四复字14272314号死刑复核裁定。xxxx年5月29日,xxxxx自治区高级xx法院作出(xxxx)新刑二终字第37号刑事判决。xxxx年02月25日,xxxxx自治区高级xx法院作出(xxxx)新刑减(假)字第00057号刑事裁定。xxxx年02月04日,xxxxx自治区高级xx法院作出(xxxx)新刑减(假)字第00075号刑事裁定。xxxx年3月18日,xxxx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xxxx)乌中刑监字第0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xxxx年3月31日,xxxxx自治区高级xx法院作出(xxxx)新刑监字第3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xxxx年01月18日,最高xx法院《刑事审判参考》xxxx年第6集(总第65集)发表《关于张俊杰故意杀人(第511号)--同事间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应慎用死刑》的学术论文。
  二、主要问题:
  xxxx年7月5日,xxxxx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维持不予认定施xx为工伤(亡)的(xxxx)42号行政决定的复议决定;明显违反“先刑事后行政及民事”的程序规则;在xxxxx自治区高级xx法院于xxxx年5月29日作出(xxxx) 新刑二终字第37号刑事终审判决书之前, xxxxx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未依法中止复议案件的审理, 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对一个尚在审理的刑事公诉案件,xxxxx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越权代替司法机关提前作出定性和结果的预判,存在干扰影响后续刑事司法审判活动进行的事实。
  根据《最高xx法院关于执行《中华xx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申诉人认为:xxxxx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存在下例恶劣行为:
  ①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② 违反法定程序;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③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④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⑤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案件定性产生影响。
  三、申诉理由:
  申诉人认为:一、二审法院存在以程序法审查之名从事否定实体法审查之实的司法错误。不论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 申诉人从未主观放弃自己拥有的诉讼及申诉的权利!多年来, 申诉人也一直在通过合法的途径向有关司法机关反映问题。xxxx年3月18日,xxxx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xxxx)乌中刑监字第01号。xxxx年3月31日,xxxxx自治区高级xx法院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xxxx)新刑监字第37号。xxxx年01月26日, 最高xx法院安排了刑事案件视频接访谈话。
  申诉人认为:在本案中最早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是申诉人原儿媳王华,可是申诉人也是本案利害相关方,其也应当有权提起行政、刑事案件的复议、诉讼及申诉权利,但是xxxxx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xxxxx自治区高级xx法院并未向其送达过任何法律文书,致使其无法提起行政、刑事案件的复议、诉讼及申诉。正是因为不恰当的剥夺原告人施xx、金xx应有的行政、刑事案件的复议、诉讼及申诉权利,致使申诉人多次上访,最终致使本案成讼。因此在本案中对申诉人施xx、金xx而言,不存在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况且该诉讼期限也根本无从计算。
  根据《中华xx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民事通则》第二十四条、《最高xx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请求权人为…丧葬费支付人”。
  根据《最高xx法院关于执行《中华xx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二审xx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xx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
  根据《宪法》第41条第3款的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综上,根据《中华xx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申诉人现依法提起行政申诉。
  此致
  中华xx共和国最高xx检察院
  中华xx共和国最高xx法院
  申诉人:
  xxxx年七月十日

篇三:[行政诉讼第三人]最新行政诉讼答辩状范文


  如何拟写行政诉讼答辩状?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最新行政诉讼答辩状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最新行政诉讼答辩状范文1
  答辩人(原审第三人):XX
  地址:XX
  法定代表人: 村民小组长
  被答辩人:XX
  地址:XX
  法定代表人:XX村民小组长
  因被答辩人XX村(以下简称:XX)颁发给答辩人土相村《林权证》的行政撤销权一案,现答辩人依本案事实,提出答辩如下:
  一、本案争议的“XX”、“XX”、“XX”三块林地历史以来一直是答辩人土相村所有、使用、收益,被答辩人调低村主张该三块林地自古以来是其村经营管理没有任何证据和法律依据。
  (1)“XX”、“XX”、“XX”三块林地历史以来一直是答辩人土相村所有、使用、收益,并得到的XX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确权。1982年2月8日XX市人民政府给答辩人土相村颁发《XX市山权林权证》(见证据1),是XX市人民政府落实“XX园(现称XX)”、“后坡园(现称XX)”、“落坎坑(现称XX)”等林地林木的权属,是对答辩人土相村拥有该三块土地林地林权的确权。xxx4年XX市XX试验区根据xxx2年省政府关于《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工作方案》的规定,坚持政策稳定连续性原则,为进一步稳定山林权属,以林业“三定”时期确定的权属为基础,对林地林木已经确权颁发过林地林木权属证书换发新的《林权证》。故XX于04年6月9日以82年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山权林权证的基础上给本案答辩人土相村“XX”、“XX”、“XX”等林地林权换发东林证字(xxx4)第01234号《林权证》(见证据2),是对答辩人土相村这三块林地的再次确权。且该三块林地坐落位置都与答辩人土相村唇齿相依、紧密相连(见证据6),土相村一直占有、使用、收益,从未荒废。并有XX村、XX村、XX村、XX村、及X新村村民何明超、XX村民XX、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XX分局XX等证人的证言(见证据7至证据14)均证实该三块林地属答辩人土相村所有、使用、收益。
  (2)从被答辩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来看,被答辩人没有一张证据证实“XX”、“XX”、“XX”三块林地是其占有、使用、收益的事实情况,更谈不上自古以来一直是被答辩人经营管理,被答辩人经营什么、管理什么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被答辩人无法出示人民政府曾经确认过这三块地是其使用的权源证据及相关证据。例如:(1)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2)土地改革时期,《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册;(3)六十年代初人民政府将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时确定的山林权属和经营范围的材料、文件;(4)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等相关证据。
  被答辩人出示XX村民小组、XX村民小组、XX村民小组及相关人员出具的证明材料均不能证实“XX”、“XX”、“XX”三块林地历史以来是被答辩人使用,因为这些村民小组和相关证人所作出的证明材料没有相关证据印证其证言的真实性;另外,这XX村民小组与被答辩人是同一祖宗,XX村民小组和被答辩人是同一姓氏,XX村民小组及相关的证人与答辩人土相村有矛盾冲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1条第2款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二)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以作出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因此,这些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二、被答辩人调低村主张“几十年来,“XX”、“XX”、“XX”三块林地的权属问题在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土相村之间一直存在争议。”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1、从解放后至xxx7年4月之前未曾有任何村庄对答辩人土相村所有的“XX”、“XX”、“XX”三块林地提出争议。
  (1)解放后的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至1979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改革开放,答辩人土相村一直占有使用这三块地没有任何村庄对此提出过争议。
  (2)从改革开放之后倒1982年,答辩人土相村申请湛江市人民政府核准颁发山权林权证,也没有任何村庄提出争议。
  (3)从1982年答辩人土相村领取《山权林权证》至xxx4答辩人土相村申请XX政府换发《林权证》也没有任何存在提出过任何争议。就是在去年即xxx7年5月被答辩人才莫名奇妙地对答辩人历史占有使用的“XX”、“XX”、“XX”三块林地提出争议。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中称,其曾在90年12月向XX镇政府提出异议,但经XX镇党政办公室查证,没有记载及备案。可见,从解放后答辩人土相村占有使用“XX”、“XX”、“XX”三块林地至xxx7年4月份前未曾有任何的村庄提出争议。
  2、如果说几十年来,“XX(旧称XX园)”、“XX(旧称X园)”、“XX(旧称落坎坑)”三块林地权属问题在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存在争议,那么湛江市人民政府在1982年绝对不会给答辩人颁发《山权林权证》,XX政府在xxx4年也不会给答辩人换发《林权证》。
  三、xxx4年XX给答辩人土相村的“XX”、“XX”、“XX”三块林地换发林权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有效,依法应予维持。
  1、XX及林业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辖区内的林地林权进行核准登记和换发证。
  (1)XX属县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行驶县一级人民政府的职能。根据《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第五点规定“林地林木登记换发证工作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一项法定职责”。可见,被答辩人在上诉中称XX没有发证的权利是没有任何根据的。
  2XX给答辩人土相村“XX”、“XX”、“XX”等林地林权换发林权证的具体行政程序是合法的。
  (1)湛江市XX于04年6月9日给本案答辩人土相村“XX”、“XX”、“XX”等林地林权换发东林证字(xxx4)第01234号《林权证》。是根据根据xxx2年省政府关于《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工作方案》的规定的坚持政策稳定连续性的原则,为进一步稳定山林权属,以林业“三定”时期确定的权属为基础,对林地林木已经确权颁发过林地林木权属证书换发新的《林权证》。XX给答辩人换发的东林证字(xxx4)第01234号《林权证》正是在1982年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发给答辩人的的山权林权证的基础上换发的。
  (2)湛江市XX是根据《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工作方案》的规定及《XX林地林权登记处换发证操作办法》的规定,并按下列严格的具体程序给答辩人换发《林权证》:
  A、先由答辩人土相村向XX换发证工作组提出申请,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草表)并提交答辩人原有的《湛江市山权林权证》等林地林权证的权源证据等材料,然后由XX换发证工作组审定。B、进行公榜。由试验区换发证工作组将《林权登记申请表》集中在村委会办公室张榜公布。C、实行现场审核(现场踏查)。由换发证工作组会同村委会干部及相邻权利人到现场核实面积,勾绘四至界线,由参加人员在《林权核查登记表》上签字认可。D、公示。由换发证工作组成XX同志\\(镇政府国土所)和XX同志(镇城建办)负责将公示内容张贴在相邻村庄的办公场所或村庄的中心位置,时间为30天。E、公示后由有关部门造册登记并审核验收及建档,在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及林业局审核批准,并由XX向答辩人土相村换发国家林业局规定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
  上述可见,XX给答辩人换发林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依法应予维持。
  四、被答辩人在上诉中称:“《XX证明材料》、《XX与XX证明材料》、《XX镇政府办公室证明》均于xxx8年出据的证明书,不能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其观点没有法律依据的。
  (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该条规定的是被告不得“自行”收集证据,而且收集证据的对象是“原告和证人”。这意味着可以出现两种例外情况:一是特定情形下,经过法院的同意,被告可以收集;另一种情形是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行政机关可以要求除“原告和证人”之外的人,如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个人补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XX是答辩人换发林权证工作组成员,因此,其个人补充的证明材料可以作为答辩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2)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8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经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二)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而被答辩人在XX岛试验区给答辩人实施换发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关于XX村XX地争议的上述书》的证据。因此,XX岛试验区有理由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即《XX镇政府办公室证明》。且被答辩人所提交的《关于调低村XX地争议的上述书》证据中没有镇政府的收件回执,足以证明被答辩人根本没有向XX镇政府提交任何关于本案土地争议的材料。
  五、被答辩人主张的撤销东林证字(xxx4)第01234号《林权证》已过法定时效,其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根据该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的,应为两年。xxx4年东海岛试验区根据xxx2年省政府关于《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工作方案》的规定及《XX林地林权登记处换发证操作办法》的规定,在1982年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山权林权证的基础上对答辩人土相村“XX(旧称XX园)”、“XX(旧称X园)”、“XX(旧称XX)”等林地换发《林权证》。在作出换发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中,东海岛试验区依《XX林地林权登记处换发证操作办法》的规定,于xxx4年3月10日,由东海岛试验区换发证工作组成员XX\X将填写有“XX”、“XX”、“XX”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为土相村的《林地林权登记公示表》粘贴于相邻各村,公告期为30天。因此,应视为被答辩人应当至xxx4年4月10日止知道到XX岛试验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然而,被答辩人对XX岛试验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以xxx6年4月10号之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被答辩人xxx7年12月27日才向麻章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最新行政诉讼答辩状范文2
  答辩人:XX市*局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地址:XX市*路*大厦
  被答辩人:XX市XX区*房产开发公司
  住所地:XX市XX区南路室
  法定代表人:*
  关于被答辩人请求撤销答辩人和市*局作出的《关于置换调整XX县*房产开发公司位于XX工业区用地的决定》(下称《调地决定》)和注销原告国用(1998)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下称注销决定)一案,现答辩如下:
  根据《XX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七条之规定,答辩人是本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作,答辩人的派出机构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作。
  一、涉案宗地的用地功能不符合XX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规划要求,答辩人对涉案宗地进行了调整,作出的《调地决定》和注销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XX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于xxx3年6月编制完成,xxx3年*月15日经XX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涉案宗地国用(1998)字第*地块正位于XX工业区内,原用地功能为商住用地,而《XX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涉案宗地的规划是工业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XX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条“本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市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依法做出的置换、收回等调整用地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涉案宗地用地功能与XX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符,答辩人作为市*行政主管部门,市*局作为市*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要求,依照法定职权作出《调地决定》对涉案宗地进行了调整,并注销了被答辩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二、答辩人作出调地、注销被答辩人国有土地使用证决定的程序合法。
  xxx8年6月16日,XX市*局XX分局、XX市*局XX分局在《XX报》刊登公告,告知答辩人调地答辩人前来办理调地手续,已经履行告知义务,但答辩人一直未能前来办理手续。答辩人作出调整用地的决定并未直接涉及被答辩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无须进行听证。
  三、置换用地也是被答辩人主动提出的,调地决定已经充分保障了被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xxx6年9月13日,被答辩人主动向XX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提出为避免扩大损失,恳请及时置换土地给被答辩人。调地决定已经充分考虑了被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虽然面积有所减少,但明确了调整前后的用地功能不变,可建设的规模不变,对被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实质影响,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综上所述,答辩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答辩人起诉理由缺乏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请求法院依法维持答辩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市*局
  *年*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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