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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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处理决定书是什么


  撤职处分的决定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王××,男,1963年11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1985年12月参加工作,1990年5月入党,现任海关总署××服务中心主任、××服务局局长。1995年元月初和1996年年初在两次办理总署×x700万元资金存款中,严重失职,以致被诈骗500万元人民币。
  王××作为主管××财务工作的部门领导,对巨额存款不严格审查、把关和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后,不及时向领导报告和采取积极措施加以制止纠正,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为严肃纪律,教育本人,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章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署党组决定,给予王××撤销××服务中心主任、××服务局局长职务的处分。
  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决定书
  关于XXX的处理决定
  现有XX分厂XX车间员工XXXX,于2009年7月4日至7月12日,在没有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旷工8天,并前有上班时间睡觉,不服从车间主任工作安排,并与之争吵。在2009年8月13日上午8点左右,跑到厂长室不听厂长善意规劝拍桌子大吵大闹。此员工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厂规厂纪,给工厂的正常工作带来了极坏的影响。为严肃厂纪厂规,经厂部研究决定对XXXXZ作出开除处理。请全厂员工认真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XXXX分厂
  2009年8月14
  什么是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经过调查取证掌握违法证据的基础上,制作的记载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法律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种类
  我们国家行政机关种类较多,各机关结合自身特点,都制定了适合自己的行政处罚法规,但有一点:它们制作的行政处罚文书应该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分为两种:
  一是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仅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二是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又称普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适合一般程序的法律案件,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的规定。
  文书结构及制作要求
  1.文书结构
  本文书是一种有统一预定格式的多联填写式文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处罚单位,第三联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2.制作要求
  (1)首部
  包括文书标题、文书编号。
  文书标题——即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书编号——格式:地区简称+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顺序号,如:(邯)药当行罚[2006]25号。
  (2)正文
  包括被处罚单位(人)、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被处罚单位(人)——填写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性别、年龄和职务等内容。
  违法事实——是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的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表述要简明扼要,并用相关证据证明。该证据既可以是现场检查中取得的书证、物证,也可以是现场检查笔录。
  处罚依据——包括违反的法律条款和处罚的依据条款,要写明法律法规全称和依据的具体条、款、项。
  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必须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
  (3)尾部
  包括告知事项、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及日期、行政管理部门公章。
  告知事项——告知缴纳罚款的途径,即收缴罚款的银行名称及地址;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权,即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申请行政诉讼的时限和途径;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将采取的措施等。
  当事人签名和日期——当事人签名即为送达,签注的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执法人员签名及日期——要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所注明的日期即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公章——为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公章。
  制作注意事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填全、不漏项。
  2.执法人员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场宣读并交付当事人,不能事后送达,当场宣读相当于事先告知,当事人如有陈述申辩意见的应认真听取。
  3.当事人和执法人员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填写的日期应一致。
  4.严格掌握当场处罚的适用范围,《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只适用于警告和规定的较小数额的罚款,没收物品、违法所得数量和数额再小也不能使用该文书。
  5.执法人员应在作出当场处罚之日起7日内将当场处罚情况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6.在简易程序中主要是指罚款执行方式。一种是当场缴纳,当场缴纳的条件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来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而且执法人员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将罚款上缴银行。另一种方式是由当事人将罚款直接交到指定的银行。如果按照这种方式缴纳罚款,应填写清楚指定银行的名称、地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写说明
  (一)写明被处罚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事实:简易程序要求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此应写明经查证属实的违法事实的具体情况。有多种违法行为的,应分类填写。
  (三)违法依据:写明违反法律的具体条款。一般是禁止性或义务性条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二:行政处理决定书范文

  行政是指的是一定的社会组织 ,在其活动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组织、控制、协调、监督等特定手段发生作用的活动的总称。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范文 ,欢迎阅读。
  行政处理决定书范文一
  行政处理决定书
  被处理人:杨** 身份证号:4101*************案由:撤销房产登记发证行为
  经查明:杨新立位于中牟县城关镇解放路12号的房屋20**年12月4日我局为其颁发了牟房权证字第 号房屋所有权,13957证书。2013年4
  月23日中牟县人民法院证明其所提交的房屋所有权属证明是无效的。鉴于以上情况,根据《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撤销我局为杨新立位于中牟县城关镇解放路12号所做的房屋登记,并予以收回该房屋的牟房权证字第13957号房屋所有权证书。被处理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牟县人民政府或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处理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中牟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20**年8月6日
  行政处理决定书范文二
  行政处理决定书
  被行政处理人:温州市人人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仙岩店
  住所: 温州市瓯海区仙岩镇繁荣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刘风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以下几项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1.留存参保人社会保障卡、证,存在代刷代购行为;2. 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串换成保健用品、生活用品。以上行为严重违反了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并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17580.46元。
  以上事实有双方均认可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局于20**年10月21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理告知书》(温人社发〔2014〕333号)。
  根据《温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修订)》(温人社发〔2012〕99号)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医保经办机构解除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并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医疗保险基金: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串换成其他药品、生活用品、保健用品或其他物品的,或故意将非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或非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你单位已违反该办法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决定:1、自2014年11月4日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2、由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追回损失的医疗保险基金17580.46元。
  本行政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或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年11月12日
  行政处理决定书范文三
  行政处理决定书
广州市荔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荔湾区东风西路中兴横地段建设一幢13层办公商业综合楼工程(西场电子城),根据《关于修建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意见的复函》(荔人防建〔1998〕1号)批复,该项目应建5级防空地下室1467平方米。
  该项目建设过程中,你公司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落实防空地下室建设,导致防空地下室达不到应有的防护要求且无法整改。你公司于2012年7月16日向我办书面作出《关于西场电子城项目人防工程申请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说明》,申请该项目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考虑到该项目纳入了市“烂尾楼”项目,又存在结构安全问题,我办同意该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并于2012年7月20日向你公司发出《关于缴纳易地建设费的通知》(穗民防易〔2012〕6号),该项目应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366.75万元。之后,我办多次催促你公司缴纳易地建设费,但你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目前该综合楼已投入使用,至今仍未缴纳易地建设费。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条;《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要求,经研究,依法决定如下:
  责令你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前凭《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广州市指定银行网点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366.75万元。
  如你公司逾期不履行,我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根据情况采取处罚措施。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2、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1.执法依据
  2.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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