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全文]审计法

来源:其他范文 时间:2018-07-31 15:00:05 阅读:

【www.bbjkw.net--其他范文】

审计法一: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是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工作方案,向被审计单位发出的书面通知,也称审计指令。
  编写要点 审计通知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被审计单位名称;(2)审计时时间;(3)审计范围和项目;(4)对被审计单位的要求;(5)审计组组成人员名单;(6)发出审计通知书的审计机构。
  范文一:
  审计通知书
  ××公司(××××)审字×号××公司一厂:
  经公司经理批准,特派审计组来您厂进行就地审计,现将审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审计项目:产品成本审计
  审计目标:产品成本的真实性和效益性
  审计内容:××××年上半年生产费用,成本分配和成本核算的合规性;主要成本项目的成本耗费的效益性。
  审计人员:项目负责人为高级审计师×××
  组员:审计师×××、×××;助理审计师×××、×××
  审计时间:××××年×月×日—×月×日
  其他事项:提供产量核算统计资料和产品成本支出和成本核算的有关资料和情况。
  ××公司审计处(公章)
  ××××年×月×日
  范文二:
  xx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我局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你单位的XX进行了审计。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一条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处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现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如下: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决定书》、《审计报告》60日内将有关审计决定、审计建议事项、要求自行纠正事项执行完毕,同时将审计决定及审计建议执行情况、要求自行纠正的事项执行情况、所采取的措施等相关材料附后, 书面函告我局。如特殊原因未能如期执行,说明具体情况及所采取的措施,请一并函告。
  如不按时整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范文三:
  XX集团(审计部) 审 计 通 知 书
  内审通字[2011]第000号 批准:
  XX公司XX分部:
  根据XX集团董事会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集团审计部内部审计有关规定和本月的审计计划,报经公司领导批准,审计部派出审计项目组于XX年XX月XX日—XX月XX日对分公司XX年1月1日至XX月XX日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请XX公司XX分部给予协助配合(落实专人负责)并在XX年XX月XX日前备齐审计所需相关资料。
  现将审计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计目的:
  1、对财务收支执行情况进行确认。
  2、对费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确认。
  3、对财务制度、财经纪律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4、对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5、对资产管理情况进行评价。
  6、其他需要评价的事项。
  二、审计范围:
  XX公司 XX分部XX年1月1日至XX年XX月XX日的财务收支情况,费用预算执行情况,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财务制度财经纪律执行情况。如有例外情况将追查到以前年度。
  三、审计时间预计:
  从XX年XX月XX日起,预计到XX年XX月XX日。
  四、需提供的资料清单和其他必要的协助:
  1、审计小组自发出通知书之日起XX日内进入XX分部进行审计外勤工作,请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请安排一个简短的见面会,在审计项目组到达后进行审计通知书的宣读和审计工作安排及沟通,参加人为分公司领导、各部门负责人。
  3、请做好有关资料的准备工作,在收到此通知书之日起XX日内按照附表的清单向审计项目组提供资料(资料清单另附)。
  4、审计期间,审计涉及的部门及有关人员请勿安排外出。需加班时,请安排相关人员配合。
  5、XX系统数据的查询权。
  6、需协助部门:集团公司、XX公司、XX分部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及涉及相关部门
  五、审计项目组名单:项目组负责人: 项目组成员:
  签发人:
   XX年 月 日
  收件单位负责人(签字):
  协助配合责任人(签字):
  本通知一式叁份:被审计单位留存一份、财务部留存一份、审计部留存一份

审计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问答


  为了推进实施条例的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下面是公文站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问答,欢迎阅读参考。
  1、制定实施条例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
  2、实施条例对审计是如何定义的?
  答:审计法所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3、实施条例对财政收支是如何定义的?
  答:审计法所称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三)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四)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五)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4、实施条例对财务收支是如何定义的?
  答: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5、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答: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三)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办理审计事项时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
  6、实施条例对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是如何规定的?
  答: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7、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哪些情形的,不得随意撤换?
  答:审计机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随意撤换:(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因严重违法、失职受到处分,不适宜继续担任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1年以上的;(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的。
  8、财政审计包括哪些范围?
  答: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9、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哪些?
  答:(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征收预算收入情况;(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用款计划,以及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四)财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和管理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情况以及办理结算、结转情况;(五)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情况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情况;(六)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年度预算情况;(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算执行情况。
  10、审计法第十七条所称审计结果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基本情况;(二)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三)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审计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四)审计机关提出的改进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管理工作的建议;(五)本级人民政府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11、审计法第二十一条所称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实施条例是如何界定的?
  答:(一)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二)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企业、金融机构,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比照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12、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哪些?
  答:(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13、审计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各包括哪些?
  答:所称社会保障基金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金以及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其他专项基金;所称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来源于境内外的货币、有价证券和实物等各种形式的捐赠。
  14、审计法第二十四条所称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包括哪些?
  答:(一)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的贷款项目;(二)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提供的由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担保的贷款项目;(三)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的援助和赠款项目;(四)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受中国政府委托管理有关基金、资金的单位提供的援助和赠款项目;(五)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援助、贷款的其他项目。
  15、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实施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16、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监督,实施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17、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的法定义务分别是什么?
  答:被审计单位应当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审计机关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18、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税务以及其他部门(含直属单位)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哪些资料?
  答:(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的预算,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以及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向所属各单位批复的预算;(二)本级预算收支执行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年报,以及决算情况;(三)综合性财政税务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四)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19、审计机关如何依法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和其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有关金融机构应当如何配合?
  答: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20、审计法第三十四条所称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包括哪些?
  答:(一)弄虚作假骗取的财政拨款、实物以及金融机构贷款;(二)违反国家规定享受国家补贴、补助、贴息、免息、减税、免税、退税等优惠政策取得的资产;(三)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收取的款项、有价证券、实物;(四)违反国家规定处分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五)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其他资产。
  21、实施条例对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是如何规定的?
  答: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
  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被审计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
  22、实施条例对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是如何规定的?
  答: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审计机关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可以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中,一并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
  审计机关拟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
  23、实施条例对审计项目计划工作有什么新规定?
  答:审计机关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确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的,应当自确定之日起7日内告知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企业、金融机构。
  24、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几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怎么办?
  答: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结果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审计法第三十八条所称特殊情况,包括:(一)办理紧急事项的;(二)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三)其他特殊情况。
  25、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按照哪些规定办理?
  答:(一)通过检查、查询、监督盘点、发函询证等方法实施审计;(二)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作出记录,或者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四)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
  26、实施条例对审计取得的证明材料有怎样的要求?
  答: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审计法三: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 接受审计监督的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接受审计监督的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各种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四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为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依据。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三)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四)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补助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支出资金和办理结算情况;
  (五)本级各部门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政制度、财务制度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六)各级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情况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预算执行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情况;
  (二)本级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情况;
  (三)本级各部门决算和下级政府决算。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履行审计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地区行政公署审计机关,对地区行政公署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第九条 审计机关编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年度经费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
  (二)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要求;
  (三)审计机关的职责、任务和计划;
  (四)定员定额标准;
  (五)上一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的变化因素。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预算,在本级预算中单独列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十条 审计人员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审计单位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随意撤换:
  (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严重违法失职受到行政处分,不适宜继续担任审计机关负责人的;
  (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1年以上的;
  (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的。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接受审计监督的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者代为履行政府职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预算管理的下列财政性资金:
  (一)财政部门管理的未纳入预算的各项附加收入和筹集的其他资金、基金;
  (二)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未纳入预算的各项行政收费和事业收费;
  (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
  (四)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财政性资金、基金。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必要时,审计机关可以对本预算年度或者以往预算年度财政收支中的有关事项进行审计、检查。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
  (二)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组织预算收入的情况;
  (三)本级国库办理预算收支业务的情况;
  (四)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
  (五)本级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审计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
  (六)审计机关提出的处理意见和改进本级预算执行工作的建议;
  (七)本级政府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署对中央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履行金融监督管理职责所发生的各项财务收支,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署向国务院总理提出的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中央银行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下列国有金融机构,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一)国家政策性银行;
  (二)国有商业银行;
  (三)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下列企业,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一)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企业;
  (二)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的比例不足百分之五十,但是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企业。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企业的审计监督,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比照审计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接受审计监督的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接受审计监督的社会保障基金,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救济、救灾、扶贫等社会救济基金,以及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社会福利基金。审计监督的社会捐赠资金,包括境内外企业、团体和个人捐赠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货币、有价证券和实物。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下列援助、贷款项目,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一)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提供的贷款项目;
  (二)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企业事业单位提供的由中国政府及其机构担保的贷款项目;
  (三)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国政府提供的援助和赠款项目;
  (四)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向受中国政府委托管理有关基金、资金的社会团体提供的援助和赠款项目;
  (五)利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的地方、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出示专项审计调查的书面通知并说明有关情况;有关地方、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接受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投资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对主要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

本文来源:https://www.bbjkw.net/fanwen169458/

推荐访问:审计法全文
扩展阅读文章
热门阅读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