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旅游保险]境内旅游

来源:合同范本 时间:2018-07-30 19:00:03 阅读:

【www.bbjkw.net--合同范本】

篇一:[境内旅游]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本

  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7日联合发布了2014年版《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境内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示范文本)》,即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如下是小编在网上找到的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本,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本
  通过规范示范文本引导行业自律,把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变成行业的自觉规范,是2014年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推行使用的初衷。《旅游法》出台时一度引人注目的对于购物的限制,在今日发布的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中均有体现,即明确了旅游者有权拒绝旅行社擅自安排的购物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旅游者对购物新增拒绝权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新版合同示范文本就对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在原则和方式上设定了约束性条款。在双方的权利义务当中,增加了旅游者的拒绝权和旅游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义务,明确了旅行社不履行义务的违约责任。
  以应用最广的《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为例,在“旅游者的权利”部分,明确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旅行社的导游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如旅游法并非给一切购物活动“判死刑”一样,“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旅游合同合同范本也在协议条款部分,突出表达了双方就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要达成一致,另增加补充协议对具体行为进行约定。
  合同解除旅行社义务不止
  新版合同示范文本中有关合同解除的内容,也根据《旅游法》作了全面修改。
  法律赋予旅游者的任意解除权和旅行社法定单方解除合同情形,在旅游合同范本中转化成了可操作的约定条款,涉及具体情形和时间要求等详尽内容。比如,《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中,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和行程中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按照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新版合同示范文本对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费用的承担也作出了约定,明确了《旅游法》规定的“必要的费用”的计算方法。
  如在《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中,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由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 50%;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
  合同解除后,并不意味着旅行社的义务到此结束。新版合同示范文本还增加了旅行社的附随义务,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如果是因旅行社原因造成的合同解除,旅行社还需负担旅游者的返程费用。这意味着,被媒体屡屡曝光的游客被抛到半路上的事件将得到有效遏制。
  严重违约承担惩罚性赔偿
  《旅游法》通过之前,针对甩团、拒不停车、不开空调等恶性行为,《旅游法》确定了施行惩罚性赔偿原则,并规定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这种处罚力度被普遍认为是空前的,在其他产业的相应法律中也是少见的。
  新版合同示范文本也相应地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责任。《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明确,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完全相同的规定在一同发布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中均有体现。
  国家旅游局与国家工商总局在印发新版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中指出,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对贯彻落实《旅游法》的重要意义和作用,结合旅游行业管理的实际,将推行示范文本作为贯彻落实《旅游法》的重要举措,认真做好示范文本的推广、宣传工作,充分发挥示范文本在规范旅游交易行为、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等方面的作用。
[新版旅游合同示范本]

篇二:[境内旅游]旅游景点调查报告

  旅游景点方面的调查工作开展是为了更好地利用旅游资源,进行旅游行业的开发。下面就随小编一起去阅读旅游景点调查报告,相信能带给大家帮助。
  旅游景点调查报告【1】
  1西柏坡红色旅游的发展现状
  昔日指挥所,今朝红色胜地。今日的西柏坡在中央、省、市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下,坚持建、管、用并举,已修建了中共中央旧址、西柏坡陈列览馆、西柏坡纪念碑、西柏坡石刻园、西柏坡影视厅、五位书记铜像、领袖风范雕塑园、周恩来评语碑、文物保护碑和新世纪青少年绿色文明园等10余处革命教育景点。不仅丰富了西柏坡的教育内容,而且扩大了西柏坡的社会影响,已经获得了全国优秀社会教育基地、全国百个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国家AAAA及旅游景区等荣誉称号。
  据不完全统计,自2000年至2004年,西柏坡的年接待人数由23万人增加到60多万人,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尽管已是寒意袭人的冬天,但是每天仍有2000人以上的团队来此参观。据西柏坡管理处透露,2004年以来平均每天的参观人数在2000人左右,其中一季度参观人数同比增长43%,2009年2月下旬以来人数骤增,每天平均在8000人左右,比去年同期增长1倍还多。现在来西柏坡参观的游客明显增多,从中央各直属机关到地方各个党政机关单位都有,既有省内各地区市的,也有除石家庄、北京、太原等周边地区外的,如新疆、内蒙古、甘肃、辽宁、上海、安徽、广东等距离较远省份的游客。游客绝大部分是机关单位组织来受教育的,也有部分组团的旅行社和个人的参观者。
  2西柏坡发展红色旅游的优势分析
  2.1有利的红色资源。西柏坡是著名的革命圣地,是新中国的摇篮。1948年5月26日至1949年3月23日,这里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所在地。1947年5月,以刘少奇为书记,由朱德、董必武等组成的中央工作委员会来到西柏坡。7月17日至9月13日,刘少奇在这里主持召开了土地工作会议,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并于10月10日由中共中央正式公布,从而大大推动了各解放区土地改革运动的胜利开展。
  1948年9月,解放战争处于战略决战的重要关头,以毛泽东为首的党中央把握时局,抓住战机,组织和指挥了闻名世界的辽沈、淮海和平津三大战役。战役共歼灭和改编了队伍154万多人,为彻底推翻蒋的统治,解放全中国奠定了基础。
  1949年3月5日至13日,中国共产党在这里召开了七届二中全会。毛泽东在报告中提出了我国由新民主主义革命转变为社会主义革命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为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指明了道路。
  周恩来总理曾为西柏坡题词:西柏坡是党中央和毛主席进入北平、解放全中国的最后一个农村指挥所,指挥三大战役在此,开党的七届二中全会在此。在这一系列重要活动的基础上,以毛泽东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思想,形成了西柏坡精神。同时在西柏坡时期,在党内、军内暴露出一些错误的思想倾向,毛泽东同志未雨绸缪,及时提出了两个务必。
  西柏坡和井冈山、延安一样,是全国著名的革命纪念地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秀丽的山水风光,集传统教育和旅游观光于一体。所有的这些红色资源都成为了西柏坡红色旅游的强大看点。
  2.2有利的政策环境。从2004年起,国家和政府相继发布了各项政策,大力发展红色旅游事业。2004年2月,中共中央发出了积极发展红色旅游的重要指示,6月国家旅游局颁布了《关于推进发展红色旅游工作意见的报告》,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04~2010年全国红色旅游发展规划纲要》。河北省政府各方面也给予了大力的政策支持。国家和政府的各项举措、战略部署为西柏坡的红色旅游的进一步开发提供了优越可靠的政策保障。.3平山县优越的旅游资源。
  平山县物华天宝,自然资源,矿产资源,绿色食品资源和旅游资源十分丰富。境内有国家、省、县三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多处,有奇峰、溶洞、森林、草原、河湖、瀑布、温泉等自然景点100余处,人文景观文化深远,自然景观心旷神怡,适应不同游客的需求。平山旅游业已经形成了以温泉度假区和西柏坡、天桂山、中山国都城遗址、天台山五个景区为主体,以东方巨龟苑、南滚龙沟等10大景点为依托的大旅游格局。西柏坡新中国从这里走来,是平山旅游业发展的龙头;天桂山钟灵毓秀,素有北方桂林之称;中山国都城遗址、中山国王墓,距今两千多年,历史悠久;温泉度假区位于县域的中心,有享誉全国的优质地热水资源。
  2.4区位交通相对便利。便利的交通才是游客通向旅游地的通道,纵使有再好的资源没有可通的道路也是徒然。平山县城去华北交通枢纽石家庄仅40km之距,与305国道相连,交通方便。西柏坡距平山县城50km,位于滹沱河北岸、岗南水库西岸、平山县中部,正处于华北平原和太行山交汇处。207国道擦坡而过,省级柏油路绕岗南水库一周,西柏坡就座落在这个圆上。如此便利的区位优势,方便了四面八方游客的观光游览,推动了红色旅游的大力发展。
  3西柏坡红色旅游的制约因素
  3.1平山县总体经济水平较低。平山县处于山区,人多地少,群众生活水平低下,被国家列为扶持开发重点县。由于资金的匮乏,本地的基础设施建设不足,如停车位缺少,通讯设施、环卫设施落后等等,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西柏坡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
  3.2服务设施建设滞后,接待能力不足。西柏坡的住宿接待设施较少,整体旅馆档次较差,在平常时期基本能满足旅游业的发展,但从西柏坡现有的住宿状况和接待人数来看,保守的估计平均每天大约有近千人的游客住宿难,服务设施表现出接待能力不足、档次不高、管理水平不到位、服务质量不高。
  3.3优秀导游员、解说员缺乏,旅游工作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西柏坡红色旅游区知名度高,2009年2月下旬以来,西柏坡平均每天接待游客8000余人,而西柏坡现有40多名解说员,以往即使是旅游高峰也绰绰有余,如今要加班加点还是接待不过来,许多单位要提前一周预约才可以,出现了优秀导游员、解说员严重缺乏的现象。
  3.4西柏坡周边缺乏绿色植被。西柏坡周边植被稀少,大多被黄土所包围,环境比较恶劣。绿色资源的缺乏,环境的恶化会使游客的数量减少,降低西柏坡红色旅游区对游客的吸引力。不利于景区生态资源和经济效益的可持续发展。
  4西柏坡红色旅游的发展对策
  4.1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提高服务接待能力。西柏坡的红色旅游持续升温,据悉今后红色旅游的参观人数要以20%的速度增长,要做到长远发展,就要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提高接待设施的档次,在食、住、行、游、购、娱上,满足和适应不同游客群的需要。
  4.2继续深入丰富和挖掘红色旅游资源的含义,创建红色品牌。为了增加西柏坡红色旅游的吸引力,可以在原来传统爱国主义教育和参观的基础上,着重体现她的红色旅游特色,逐渐改善和提高纪念馆和各个展室的档次,改变简单图片展示和橱窗文物的陈列,使展示方法更科学化,新颖化,现代化和多样化。比如,多建一些革命前辈的雕塑群、故事廊,也可开设更多的体验试的参与活动,如红军生活的一天、玩模拟战斗、穿游击队服等,让现代人尤其是青少年体会到如今的幸福生活来之不易,让他们学会勤俭节约、吃苦耐劳、珍惜生活。这样不仅丰富了红色旅游产品的含义,其教育意义更加深刻。
  同时要充分挖掘西柏坡的红色旅游资源,要抓住中共中央的旧址、两个务必、弘扬西柏坡精神等的特色性的重点宣传,附以目标市场的不同需求与周边不同类型的产品相结合,充分利用资源,共同加以宣传,以形成区域宣传网络。
  4.3走集约化经营道路,提高旅游地的红色纪念品的水平。大多数游客在旅游过程中会购买旅游产品。因此,在西柏坡,红色旅游产品不能仅仅停留在纪念品的水平上,要大力提高产品质量,开发多样化的产品种类,也可以发展红色旅游系列产品,从不同角度去满足游客的不同需要。同时着重突出特色产品的开发创新,不断吸引游客。
  4.4大力开发当地红色旅游人力资源,提高解说员和业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如今,红色旅游区几乎遍及全国,竞争也日益激烈,旅游行业也许要大量的专业性人才,以达到旅游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因此,要注重旅游从业人员综合素质的培养,不断提到西柏坡旅游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4.5以提高农民收入为目的,综合开发当地旅游资源。前面已经介绍过平山旅游资源丰富,要尽快形成以红色旅游为龙头,带动其他旅游业的发展,建立红色资源与自然资源、文化资源和绿色资源相结合的综合旅游区。吸引游客在接受红色教育的同时去其他景点游玩,游玩之余还可以去温泉解乏休息。由于平山县的经济水平较低,而优越的旅游资源可以带动当地农民收入的不断增加,政府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给予农民政策上的大力支持,如引导农民在自家开展农家乐项目,建立农家饭桌,吃在农家、住在农家、娱在农家,着重突出地方农村特色,创建城市外的世外桃源,使游客感到清新舒适、远离喧嚣,以达到提高农民收入的目的。
  4.6注重环境保护,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红色旅游资源是宝贵的历史性遗产,许多革命遗址、伟人遗物和自然生态环境一旦遭到破坏就不可再生,从而降低吸引度,最终导致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下降。同时随着红色旅游的升温,游客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旅游垃圾也成倍增加,这对西柏坡的环境承污能力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当地领导应重视及时做到废物的处理,以最少的排污成本得到最大最优的经济效益。
  旅游景点调查报告【2】
  一、 主题简介
  我们此次暑期社会实践调查的主题是:xx镇历史旅游景点的保护与发展。所以,我们此次调查的主要内容就是xx镇历史旅游景点。集中在对旅游景点的保护现状和发展情况上。同时,我们还会在调查中更深入了解历史遗物的文化背景和历史底蕴;历史旅游景点在周围居民生活中扮演的角色等等。
  二、 活动日程
  1、 搜集、筛选相关资料
  时间:xx年x月x日——xx年x月x日
  2、 走访历史遗迹、采访有关人员
  时间:xx年x月x日——xx年x月x日
  8月13日上午九点,我们出发前往xx镇雕花楼景点。13日最高温度达39℃多,所以我们事先做好了防暑降温的工作。带上了水、毛巾等等。雕花楼在xx镇镇中心,所以我们直接步行前往。
  雕花楼门票价格是60元每人,我们出示了介绍信和学生证,并简单介绍了此次暑假社会实践的内容,有关负责人同意我们进去拍照、参观并做调查。
  上午九点半,我们开始调查。入园后,映入眼帘的就是一个花园,园内树木花草错落有致,郁郁葱葱。池水清澈,游鱼可数。
  雕花大楼又名春在楼,坐西面东。雕梁画栋,精美绝伦,是xx香山帮建筑工艺的杰出代表,被誉为“江南第一楼”。自西向东依次为照墙、门楼、前楼、后楼及附房。分布合理,功能分明。
  在整个参观的过程中,给我留下印象最深的还是雕花大楼的砖雕、木雕。民间艺人高超的雕刻技艺。雕刻图案内容丰富、寓意吉祥。分别有:“尧舜禅让”、“文王访贤”“八仙庆寿”、“鹿十景”、“郭子仪庆寿”、“子孙满堂”、“三国演义”、“二十四孝”、“蝙蝠捧寿”等。
  另外,室内家具的布置也别具特色。采用中西结合的方式。家具都极具中国传统特色,值得一提的是,在少爷房里的一张床价值高达一百多万,是江苏省价值最高的木结构大床。门窗安彩色玻璃,具有西洋色彩。同时,雕花大楼还是一个著名的影视基地,有很多剧组都来这里拍过戏。
  近些年,雕花大楼旁边还建起了宾馆,浴场,饭店等,人们可以在参观的同时消费等。周围的居民告诉我们,以前他们还可以在雕花楼里随意进出,里面的水井也是公用的。
  参观大约用了不到一个小时的时间,但是有关领导不同意在我们的实践表格上敲章,也没有留下联系方式等。
  8月17日上午8点,出发前往xx镇启园景区。乘坐629线路公交车,在东山宾馆站点下车,车程大约是20分钟。我们事先了解到启园的门票价格是45元每人,学生票不打折。到达启园后,我们与启园管理处的有关负责人进行了沟通,出示了我们的学生证和学院的介绍信,说明了我们的来意,并简单介绍了我们此次暑假社会实践的主题,最后,负责人同意我们免费进园拍照并调查。
  进园时间是上午8:40,由于天气较热或是时间尚早,园内游客稀少,十分的清静。只有工作人员在进行着到扫、修建花草等工作。盛夏时节,园内的花草十分的茂盛,满眼望去,都是郁郁葱葱的树木。鸟鸣声宛转悠扬,仿佛置身于深山密林之中。
  柳毅井、康熙手植杨梅和御码头是启园的“三宝”。所以我们入园后,就主要调查这三处历史景点。首先,我们来到了柳毅小院。柳毅小院里的柳毅井和王鏊(东山人士,明朝宰相)题刻的石碑是明代文物, “柳毅井”三字于明正德九年(1514)由王鳌所书。井边贴墙而筑的半亭也以“柳毅”命名。整个小院环境幽深,故意盎然,丝毫不见因柳毅井是历史文物而需“特殊照顾”的景象。在拍照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处奇怪的景象:柳毅井的井壁上布满着绳子勒出的痕迹。在问了一旁的工作人员后,我们才知道,以前启园没有建造之前,柳毅井是周围居民的公共财产,大家都可以到这里来打水,想必从有这口井就开始了,所以才有这么深的绳子勒出的痕迹。可见年代之久远。
  从柳毅小院出来后,我们经过了清代建筑融春堂,飞檐翘角,古朴端庄的四面厅,环翠桥,挹波桥等,来到了康熙手植杨梅树。本以为,康熙手植杨梅树此处会有一个大大的围栏,但我们所见到的只是一个包住杨梅树身的铁栅栏,十分的简单,周围也只是立了石碑介绍。杨梅树掩映在其他树木之中,并没有“鹤立鸡群”感觉。工作人员介绍,现在已经是8月,杨梅的采摘季节已过。
  最后,我们来到了御码头。启园是xx地区唯一的山麓滨湖园林,所以,御码头也是独具特色的景观。码头深入水际,气势雄伟壮阔。堤亭可以进去参观,并没有设限。站在堤亭向远处眺望,太湖波澜壮阔,景色优美。
  此次园内参观的时间大约有一个半小时,我们在参观的过程中,与工作人员都有沟通,了解了启园的保护现状。
  8月19日上午8点,我们出发前往著名的千年古刹,紫金庵旅游景点。乘坐629路公交车在绿化村下,再步行前往。紫金庵坐落在山麓,掩映在群山之中。我们步行了差不多15分钟左右,就来到了紫金庵门口。紫金庵的门票价格是30元每人,我们与工作人员沟通了很久,也出事了我们的介绍信和学生证,工作人员也没有答应我们免费进去调查。所以,我们买票进去参观。
  紫金庵,又名金庵寺,在东山西卯内。1956年10月,紫金庵罗汉像被公布为江苏省文物保护单位,成为人们欣赏古代雕塑艺术的圣地。寺内的工作人员跟我们介绍,寺内有佛像54尊,其时代文献无载,相传是南宋雷潮夫妇所塑,但据其风格推断,有元末明初之说。据紫金庵《紫金庵净因堂碑记》记载,庵创建于两陈时期。清康熙《xx府志》则记述庵创建于明洪武年间。
  我们先来到了大殿,54尊佛像分正中、二侧、后壁、后侧。殿正中一字排列,塑有“药师、释迦摩尼、阿弥陀佛”。三佛神态安详,背后衬有由莲花、火焰、卷草组成的背光,表现出“佛光普照”的意境。
  三座佛像的后面是一面塑壁,有云气、海水、悬岩构成。壁面正中是“鳌鱼观音”像,神情优婉。观音上方的华盖形如轻薄的丝绸在微风中飘浮,表现出匠师高超的雕塑技艺。
  大殿两侧的十六罗汉像是庵内塑像的精华所在。塑像比例适中,神态各异,极富性格特征。关于这些罗汉像的原型,也有很多说法。就此,xx电视台还专门来此进行采访调查。虽然这不是我们此次暑期社会实践的主题,但我们也很感兴趣。
  暑期的时候,游客较少,所以紫金庵内有一些建筑工人在做修葺工作。原本紫金庵只是一个小小的寺院,但现在当地政府在外围造了一个围墙,园内种有一些xx镇当地特有的果树,园外有一些亭台楼阁可供游客休息观景,视野非常宽阔。
  3、 整理资料,写调查报告、实践报告
  时间:xx年x月x日——xx年x月x日
  三、调查情况
  1、调查背景
  东山,民丰物阜,经济发达,是明代xx著名大学士王鏊的故乡。全镇拥有大量的历史建筑及文物古迹,光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就有4处6个:紫金庵、轩辕宫、雕花楼、明善堂、凝德堂、怀荫堂;省级文物保护单位6处:瑞霭堂、楠木厅、诸公井亭、务本堂、绍德堂和三山古文化遗址;市级文保单位11处,市控保建筑33处,其他明清古建筑100多处。文物古建数量之多,级别之高,保存之完整,在全省少见。
  此次暑假啊社会实践,我们挑选了三处具有代表性的文物古迹:雕花楼、紫金庵和启园。
  2、调查目的
  了解历史景点的保护现状和发展情况;了解历史文物在当地居民生活中的影响;了解游客对历史景点保护现状和发展情况的满意度。
  3、调查对象
  景区工作人员、游客、景区附近居民、当地景点
  4、调查方法或工具
  调查方法:口头采访、查阅资料、实地调查
  调查工具:相机、记录本、笔
  5 、数据分析或现状与问题分析
  采访记录
  问题一:您觉得东山的旅游景点吸引你的是什么地方?
  在我采访的几位游客中,他们的回答都集中于:环境比较静谧、比较有特色、历史底蕴深厚这几点中。他们认为这些旅游景点把自然和人工环境结合的很好,虽然都看得出有人工修饰的成分,但还是能够感受到散发出来的清新自然之风,并不觉得矫揉造作。
  问题二:您觉得这些旅游景点保护得怎样?
  游客们对于这个问题,大都持肯定的态度。他们说道,虽然不是那种规模很宏大的保护方式,但是看到那些历史文物或是历史景点与周围自然景观或是当地居民“相处”的很好。
  问题三:对于近些年来,在旅游景点周围发展出的很多的周边产业,您有什么想法?您有去消费吗?
  游客们说道,如果这些周边产业能很好的服务于景点的特色,譬如风土特产店等,就很好。但他们也说道,有些景点周围的饭店,杂货铺太多,破坏了本身景点所具有的安静、自然的气质。他们也认为东山的旅游景点需要有规划的、统一的发展,而不是自由、散漫的那种发展模式。
  问题四:生活在景区周围,有没有感到一些不一样的地方?你们有刻意的去保护它们吗?
  对于这个问题,大多数周围的居民告诉我们,他们并没有感到什么特殊。因为这些历史文物或是景点存在了很长的时间,相反,当现在它们被保护了起来,周围居民,尤其是一些上了年纪的,反而有些不适应。另外,他们也并没有刻意的去保护这些历史景点。他们已经习惯了人与自然、人与物的和谐相处。
  问题五:你们对xx镇历史旅游景点的保护与发展有什么建议呢?
  这个问题,我们问了游客、当地居民和景区工作人员。虽然他们的知识层次、社会角色各有不同,但他们都提到了要好好的保护这些历史旅游景点,在不要一味的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发展一些周边产业。不要让人工修饰的成分掩盖了原有景点的神韵。
  6、解决方法
  从以上的采访中我们可以看出,xx镇的历史旅游景点在有效的保护下,正朝着一个有利的方向发展。但如果要xx镇的旅游产业尤其是那些具有深厚历史底蕴的景点得到一个可持续的发展,我们就必须注意:一、在修葺景点的时候,太多的人工建筑会破坏原有历史景点的意境,所以还是以保持原有历史风貌为主;二、在景点周围的饭店、宾馆、土特产店等的数量应适当控制,虽然这有助于当地居民提高收入,但太多的第三产业会使旅游景点的整体形象下降,尤其是没有得到很好的规范的时候;三、正如第二点所说的,历史旅游景点周围的第三产业因得到一个很好的规范,尤其是服务质量,这代表着xx镇甚至是整个太湖风景区的形象,所以应该在一个很高的水平上,当地政府需加强注意。
  四、结语
  此次的暑假社会实践,比原先计划的推迟了一个月,所以时间上比较的紧。但是,我们还是完成了此次调查。走访了xx镇三个历史旅游景点,采访了有关人员,了解了历史文物的保护现状和发展情况。
  在此次的调查中,我们了解到,xx镇作为太湖国家风景区东山景区,一直是远近游客们向往的旅游胜地。吸引他们的,不仅是东山的各色特产、风土人情、自然风光,还有xx镇独具特色、历史悠远的旅游景点。这些历史旅游景点,像一颗颗璀璨的明珠,分布在东山的土地上。他们有的以精湛的雕刻、雕塑工艺,有的以巧夺天工的建筑技巧,有的以悠久的历史闻名。
  这些旅游景点,在当地政府和居民的共同保护下,正朝着一个有益的方向发展。相较于以前,每个旅游景点现在都配有专业的导游。他们向各地的游客展示着这些旅游景点的魅力所在。我们在这次暑期社会实践中,也得到了他们的很多帮助,景点内的导游们友好的为我们讲解了景点的特色及渊源。
  近些年来,各旅游景点都在为发展周边产业而努力。启园就与东山宾馆互赢互利;雕花大楼周围则发展出了宾馆、浴场;紫金庵则与绿化茶庄毗邻。还有一些我们没有实地走访的景点,比如陆巷古村,周围也有船上农家乐。同时陆巷古村落里还住有当地村民,每当旅游旺季到来,就会有大量的游客来到陆巷古村,但他们日常起居,生活如常,体现了人与人、人与物、人与自然地和谐相处。另外,人们也因为这些旅游景点走上了一条发财致富的道路。比如三山岛风景区。生活在岛上的居民开起了旅馆、农家乐、杂货店。岛上的居民因此也收入颇丰,乐得其所。
  在这半个月的课题调查中,我们看到了在高温中工作的那些建筑工人、景区的清洁打扫人员,忙碌的导游们,热情的公交车司机们。他们在我们放暑假的时候仍坚持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为东山的旅游景区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对于他们,我们想说声:谢谢。虽然,我们调查的课题是有关文化、社会等方面,但我们也了解到了不少xx镇的风俗习惯,体验生活,提高了我们的交流能力,尤其是在采访游客、当地居民的时候,我们懂得了如何与人交流,如何获得有用的信息。我相信,这对于我们整个大学生活,甚至于将来的工作等都会有一个非常有益的作用。

篇三:[境内旅游]2016年新版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其业务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取得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企业法人。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业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预先或者按照旅游者的要求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并以总价销售的活动。
  下列情形不属于经营旅行社业务:
  (一)交通、景区和住宿经营者在其交通工具上或者经营场所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等单项或者多项服务的;
  (二)社会团体组织会员、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员工、学校组织学生进行旅游活动的;
  (三)家庭成员、朋友、同学等彼此相识的群体自发组织的旅游活动的。
  旅行社除可以经营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旅行社业务外,也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各类代订服务。
  第四条旅行社业务经营范围包括招徕、组织、接待境内旅游和入境旅游、出境旅游、边境旅游。出境旅游分为出国和赴港澳旅游、赴台旅游。
  本条例所称境内旅游,是指内地(大陆)居民在境内旅游;入境旅游是指境外旅游者在境内旅游;出国和赴港澳旅游,是指内地(大陆)居民出国旅游和内地居民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赴台旅游,是指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边境旅游是指内地(大陆)居民和毗邻国家居民,从指定边境口岸出入境,且在双方政府商定的边境特定区域和停留期限内旅游。
  第五条旅游主管部门和公安、工信、交通运输、商务、文化、海关、税务、工商、质检、安全生产、价格、外事、保险、外汇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及其相关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旅行社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制定和实施行业规范和标准,开展诚信体系建设、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等行业自律活动;依法调解旅游纠纷,维护会员和旅游者合法权益;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八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形象和荣誉,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第二章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第九条申请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境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四)有三年以上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经营和管理人员;
  (五)有不低于在职员工总数10%且不少于3名,已与旅行社订立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导游。
  第十条申请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境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旅行社,可以申请经营出国和赴港澳旅游业务:
  (一)连续开展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两年以上;
  (二)近两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或者经营旅行社业务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
  (三)近两年没有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四)有不低于在职员工总数10%且不少于5名,已与旅行社订立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领队。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且住所在开放边境旅游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可以申请经营边境旅游业务。
  第十二条旅行社申请经营出国和赴港澳旅游业务、边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包括旅行社业务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向旅游主管部门申请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知道其逾期未申请的,应当责令变更经营范围;拒不变更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旅游主管部门作出许可后,应当逐级报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经营赴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从取得出国和赴港澳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范围内指定。
  第十六条旅行社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分社。分社的经营范围应当与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经营范围一致,但对经营边境旅游和赴台旅游业务另有规定的除外。
  旅行社可以在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其分社所在地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域内,设立招徕旅游者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服务网点)。
  旅行社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县级旅游主管部门备案;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向旅行社出具备案登记证明。
  第十七条旅行社变更名称、营业场所、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主管部门备案,换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分社、服务网点变更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旅行社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的旅游主管部门换领或者交回备案登记证明。
  旅行社终止旅行社业务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的部门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国家对旅行社实行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质量保证金)制度。
  质量保证金为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除本条例规定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划拨和使用。
  第十九条旅行社应当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公布目录内的金融机构开设专门的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第二十条经营境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不少于20万元;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向分社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5万元。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不少于140万元;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向分社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35万元。
  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不少于50万元;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向分社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10万元。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动用质量保证金:
  (一)旅行社违反包价旅游合同约定,损害旅游者权益的事实清楚,造成的直接损失明确、具体,旅游主管部门作出赔偿决定后,旅行社拒不赔偿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三)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旅行社申请垫付紧急救助费用的。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质量保证金账户划拨赔偿款。
  第二十三条质量保证金被旅游主管部门动用或者人民法院划拨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旅行社补交质量保证金。旅行社应当在收到旅游主管部门的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足其及分社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旅行社申请,相关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旅行社及其分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
  (一)旅行社或者其分社、服务网点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停业整顿处罚的;
  (二)旅行社或者其分社拒绝执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三)旅行社或者其分社被人民法院划拨质量保证金的。
  发生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知道相关情况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旅行社补交质量保证金。旅行社应当在收到旅游主管部门的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数额补足其及分社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旅行社采用银行担保的形式交纳质量保证金的,担保期限应当不少于三年,且在担保期限届满1个月前,提供新的银行担保或者交纳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终止旅行社、分社业务经营或者减少旅行社业务经营范围的,旅行社持旅游主管部门出具的凭证,向经融机构取回质量保证金或者解除银行担保。
  第二十七条质量保证金交纳、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在试点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暂时调整实施质量保证金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外商投资旅行社
  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
  第二十九条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予以许可的,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还应当遵守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旅行社的,参照适用本章规定。
  第三十条除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大陆与台湾地区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外商向具有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经营范围的旅行社投资的,旅行社应当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原许可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的经营范围,并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目的地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组织内地(大陆)居民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地区),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公布。
  第三十二条出国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违反双方签订的相关旅游协议,或者严重侵害旅游者、旅行社合法权益的,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可以提出暂停或者终止旅行社组织旅游者赴该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旅游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暂停事由消除后,应当依照暂停程序作出恢复的决定。
  出国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有严重损害中国国家主权或者其他重大利益行为的,由外交部门会同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终止旅行社组织旅游者赴该旅游目的地旅游的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发生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应当将相关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组织内地居民赴港澳旅游的相关事项,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部门协商确定。
  旅行社组织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的相关事项,由两岸有关方面协商并作出安排。
  第三十四条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国人开放的边境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开展边境旅游:
  (一)有经国务院批准的开放口岸,且口岸查验配套设施齐全;
  (二)有公安部委托的承担出境入境证件受理职能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能够为旅游者办理因私出境入境证件;
  (三)有能够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四)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与对方国家边境地区旅游部门签订了开展边境旅游的意向性协议。
  开展边境旅游的,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同级外事、公安、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的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外交、公安、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批准。批准后,边境地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与对方国家边境地区政府签订正式协议。
  对边境旅游协议内容作出调整的,应当依照原程序报请批准。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应当与境外旅游目的地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就旅游组织和接待方式、出境入境手续、安全保障、应急措施、纠纷处理和合作机制等事项达成一致。
  开展边境旅游的,其相关协议除应当包括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就开展边境旅游的境内外区域、停留期限、出境入境口岸、出境入境证件、互免签证承诺、对等权利和不对等特例等内容达成一致。
  第五章旅行社经营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旅游者提供真实、准确的、履行旅游合同所需的信息资料;
  (二)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或者包价旅游合同约定的要求;
  (三)法定情形下变更旅游行程、解除旅游合同;
  (四)要求旅游者对其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五)拒绝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违法的检查、收费或者摊派。
  第三十七条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经营旅行社业务。
  旅行社未取得相应许可或者未经指定的,不得经营出国和赴港澳旅游业务、边境旅游业务、赴台旅游业务。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的下列行为属于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一)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提供协助或者服务的;
  (二)为未取得出国和赴港澳旅游业务、边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被指定经营赴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提供协助或者服务的;
  (三)以设立分社的名义或者形式,变相使未取得出国和赴港澳旅游业务、边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被指定经营赴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实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准许或者默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第三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对其设立的分社、服务网点实行统一的人事、财务管理。
  分社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旅行社业务;服务网点不得经营招徕以外的旅行社业务,不得超出设立服务网点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从事招徕活动。
  分社、服务网点不得擅自为其他旅行社代理招徕。
  第四十条旅行社需要将在旅游目的地的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地接社;国家对出境、边境旅游另有规定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旅行社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并向旅游者作出说明。
  第四十一条 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但有正当、合理理由并能够充分证明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订立包价旅游合同、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第四十三条 同一旅游团队中,在未提供更多服务的情况下,旅行社不得因旅游者的年龄或者职业差异而提高旅游费用。
  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享受相关旅游项目费用减免的,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费用中扣除相关费用。
  第四十四条 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下列事项,与旅游者协商一致,并向旅游者作出准确、详细说明,由旅游者签字确认:
  (一)购物次数、停留时间、购物场所的名称和主要商品情况;
  (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内容、价格及活动时长;
  (三)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
  旅行社不得因旅游者不同意参加前款活动而拒绝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或者提高旅游费用。
  旅游者同意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双方就旅游者在行程中拒绝参加相关活动时,旅行社能否退还费用达成一致后,旅行社应当在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收取相关费用。
  在旅游行程中,已同意参加本条第一款活动的旅游者有权拒绝参加相关活动,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进入指定购物场所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也不得因此向旅游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五条 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对未同意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作出合理的行程安排,不得使其因等候其他旅游者造成时间浪费。
  第四十六条 旅行社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其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利用虚假、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旅游者进行交易,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安排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或者旅游者购物消费,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获取相关经营者给予的财物。
  第四十七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第四十八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就其所购物品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费用,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四十九条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书面包价旅游合同,并向旅游者详细说明相关内容。
  旅行社和旅游者订立的旅游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五十条旅行社通过网络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的,应当在网站主页面公布旅行社的名称、许可证编号、经营范围、营业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分社通过网络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或者服务网点通过网络招徕的,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要求外,还应当公布备案登记证明编号。
  第五十一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得为境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旅行社产品的交易服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为旅行社或者其分社、服务网点提供旅行社产品的交易服务的,应当审核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相关信息,并在其产品主页面予以公布。
  旅游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订立包价旅游合同与旅行社产生纠纷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协助解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旅行社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旅游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旅行社业务经营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网络搜索平台提供者有偿提供搜索服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旅行社业务经营相关信息虚假的,应当及时更正或者删除;因未更正或者删除对旅游者造成损害的,与该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搜索平台提供者无偿提供搜索服务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提供旅行社业务经营虚假信息的,应当及时更正或者删除相关信息,对旅游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三条旅行社委托招徕旅游者、销售包价旅游产品的,应当在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规定的受托主体、行政区域和业务经营范围内作出委托。
  旅行社依照前款规定作出委托的,应当向受托人出具委托代理书,并将受托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向其所在地和受托人所在地的县级旅游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备案的受托人所在地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
  委托代理书应当载明委托人与受托人名称、委托内容、委托期限等事项,并加盖双方印章,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
  第五十四条受托人应当以作出委托的旅行社的名义招徕旅游者,并向旅游者明示委托代理书,告知委托代理关系;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收取旅游费用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和受托人的基本信息,依法出具作出委托的旅行社的发票。
  受托人不得接受不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的委托,代理销售超出其业务经营许可范围的包价旅游产品。
  受托人不得隐瞒代理身份误导旅游者,不得在以作出委托的旅行社的名义订立包价旅游合同后,自行组织、接待旅游者。
  代理招徕旅游者的业务不得转委托。
  第五十五条旅行社发布的产品广告,应当包括旅行社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许可证编号、旅游天数、旅游线路、旅游费用等内容,以及其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平台的查询方式;分社、服务网点发布的产品广告,还应当包括备案登记证明编号;服务网点或者受托人发布的产品广告,还应当以显著、清晰的方式,载明其设立旅行社或者作出委托的旅行社的基本信息。
  第五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境外机构、个人的委托或者以其名义,招徕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
  第五十七条旅行社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受托旅行社不得再委托。
  第五十八条在旅游行程中,除法定情形外,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减少旅游项目、缩短游览时间,或者拒绝履行包价旅游合同。
  第五十九条旅行社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下列职责:
  (一)成立旅游安全领导机构;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保障安全生产投入;
  (四)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五)组织对从业人员开展旅游安全教育和培训;
  (六)制定并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突发事件和涉旅安全事故;
  (八)协同、配合相关部门对涉旅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六十条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旅游者,应当合理安排旅游行程,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法律法规对供应商有经营许可要求的,供应商应当取得相关许可;没有要求的,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应当对其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评估,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履行辅助人在旅游者安全保障、突发事件应对等方面是否有相应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二)旅游目的地是否发布安全预警或者为我国外交部门建议中国公民暂勿前往的国家(地区),是否为非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
  (三)旅游产品和服务是否包含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四)旅游者是否适合参加相关旅游活动。
  旅行社应当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更换。
  第六十二条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应当制作安全信息卡。
  安全信息卡应当包括旅游者姓名、出境证件号码和国籍,以及紧急情况下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语言(或者英文)填写。
  旅行社应当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随身携带,并告知其自行填写血型、过敏药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
  第六十三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对下列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一)旅游活动中的安全风险和注意事项;
  (二)高风险旅游项目的风险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五)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第六十四条突发事件或者涉旅安全事故发生后,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立即采取下列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
  (一)救助或协助救助受困旅游者;
  (二)依法向旅游及相关部门报告,在境外发生的,还应当报告我国驻外机构、当地警方;
  (三)加强对旅游者的风险提示,自行或者根据旅游主管部门、有关机构的要求,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调整或者中止行程,以及撤离风险区域;
  (四)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并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五)妥善处理因此造成的旅游纠纷,并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协助受害旅游者及其家属开展旅游保险理赔。
  第六十五条旅行社应当在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后10个工作日内,投保不低于规定保险金额的旅行社责任险。
  旅行社责任险的具体方案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文明旅游行为规范、不文明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不文明、不安全、有损国家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旅行社不得组织旅游者直接或者间接到未经批准开放的出国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旅游,不得组织旅游者到被暂停或者终止的出境旅游目的地旅游。
  第六十八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向旅游主管部门报送经营、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旅行社应当在团队出发前,向旅游主管部门提供旅游团队信息。旅游团队信息实行一团一登记,内容应当包括组团社、地接社及导游、领队信息,以及旅游者名单、旅游行程等;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的,还应当包括出境入境证件信息、出境入境口岸等。
  旅行社应当保存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应当不少于两年。
  第六十九条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边境旅游团队名单表》、《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团队名单表》和《内地居民赴港澳旅游团队名单表》(以下统称名单表)。
  取得出境旅游业务、边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以下分别简称出境社、边境社)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出境社、边境社填报的名单表信息进行审核,并将名单表提供给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出境社、边境社应当将本单位授权打印名单表的负责人的签字和印章,报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在旅游团队出境入境时将名单表提供给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在旅游团队入境后,将名单表交原审核部门留存。
  第七十条旅游团队出境前已确定分团入境的,出境社、边境社应当事先在名单表上注明。
  旅游团队出境后,因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边境社及其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以及旅游者特殊原因导致确需分团入境的,领队应当及时通知出境社、边境社,出境社、边境社应当立即向审核名单表的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除前两款规定外,旅游团队应当从国家开放口岸整团出入境。
  出境社、边境社应当要求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七十一条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导游,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
  第七十二条旅行社为组织旅游者出国和赴港澳旅游委派的领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导游证;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取得相关语言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四)具有两年以上旅行社业务经营、管理或者导游等相关从业经历;
  (五)具有履行领队职责的能力;

本文来源:https://www.bbjkw.net/fanwen168630/

推荐访问:境内旅游保险
扩展阅读文章
热门阅读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