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农民合作社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来源:其他公文 时间:2018-07-29 15:00:03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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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篇(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那么,今天,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供大家阅读参考。
  如何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
  加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必须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框架内,由本社的全体成员根据本社的特点和发展目标制定的,并由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制定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的必要条件和必经程序之一。首先,制定章程要遵守法律法规,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框架内制定。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的章程应当符合本社的实际情况,起草章程时可以参照示范章程,但是注意不要简单地照搬照抄示范章程。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由全体设立人制定,所有加人该合作社的成员都必须承认并遵守。可见,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是由全体设立人共同参与制定的,正是由于制定章程是多数人的共同行为,所以,必须经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才能形成章程。章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全体设立人在章程上签名、盖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治特征的重要体现,因此,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事项,都应当由成员协商后规定在章程之中。
  修改章程要经成员大会作出修改章程的决议,并应当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也可以对修改章程的程序和表决权数做出更严格的规定。这也是为了保证章程的相对稳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__________【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_______人发起(其中,农民成员____人,占成员总数的_______%)。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___________ 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________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核定的业务范围为准。】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注:上述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选择进行。】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 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_________【注:业务范围内的主业农副产品名称】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吸收团体成员,此类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还可以规定入社成员的其他条件,如: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等。具体可表述为:养殖规模达到_______以上或者种植规模达到_______以上,……等。】
  第十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不设理事会的情形,以下雷同注解同此)】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______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_____以上的成员,在本社_____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______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_______个月内【注: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______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设立、撤消分支机构。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选举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注:可具体规定成员代表大会的成员代表的总数,或规定每______名成员选举一名成员代表,或者其他详细的规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_______ 、_______等【注:指第十八条规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职权。成员代表任期______年,可以连选连任。
  【注:成员总数达到一百五十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如不设立,此条可删除】
  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召开_____次成员大会【注:至少于会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__________【注: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项可删除】
  (三)理事会提议;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与第二十条对应】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____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款可删除】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______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注:成员代表大会依本章程规定行使成员大会职权的,可参照上述成员代表大会选举或作出决议的程序和规则作出具体规定,且成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成员表决权总数须符合上述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______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______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____人。理事会成员任期_____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篇(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2017范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成员的权利及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名称:“xx县xx烤烟种植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住所:xx县xx镇xx村。
  第四条 成员出资总额:肆万壹仟肆佰元人民币(每亩按 20元出资会费)。
  第五条 设立人(成员)数:12人;其中自然人:12人。
  第六条 本社是由主要从事烟叶生产的农民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发起成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七条 本社的宗旨: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社员的合作与联合,全面实行烟叶标准化生产,实现社会化分工,专业化服务,减工降本,提质增效,维护社员利益,增加社员收入。
  第八条 本社遵循的原则:
  (一) 成员以农民为主体,100%从事烟叶生产烟农;
  (二) 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 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 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 可分配盈余主要按成员出资额比例返还。
  第九条 本社依法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本对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社主要开展下列服务活动:
  烤烟及其它农产品种植、销售。
  具体内容,按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二章 成员
  第十一条 凡是烟叶生产的农民,自愿申请、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经理事会同意,可以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二条 本社社员为100%从事烟叶生产的烟农。
  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本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 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 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按成本价享有本社提供的烟叶生产专业化服务;
  (四) 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五) 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六) 对本社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第十五条 本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社章程和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维护本社利益;
  (二) 按照本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 积极参与本社的各项经营活动,促进本社发展;
  (四)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管理标准从事烟叶生产经营;
  (五) 接受本社指导,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并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
  (六) 按照本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七) 为本社提供有关经营、服务等信息。
  第十六条 本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十七条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八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本社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章程规定向其返还。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本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十九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员资格,并按规定退还其股金:
  (一) 不履行社员义务;
  (二) 经营上有严重违法行为;
  (三) 不再符合社员资格条件;
  (四) 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本社实行社员大会制度,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组成。
  第二十一条 本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必须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必须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本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必须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 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 执行监事提议。
  第二十三条 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修改本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理事、经理;
  (三) 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 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 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 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 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 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召开社员大会前,理事会需提前3日向社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社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秘书长1名,理事7名。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第一届理事会候选人,由设立人提名并交社员大会选举,第二届以后的理事会候选人由原理事会提名,或由本社成员总数10%以上成员联名提名。提名的候选人,过半数以上成员选举、支持的,可担任理事。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职权:
  (一) 组织编制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及财务报告;
  (二) 组织召开社员大会,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三) 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提交社员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
  (四) 拟定本社机构设置,提交社员大会审议批准;
  (五) 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六) 聘用工作人员,决定其聘期、报酬和奖惩;
  (七) 批准接纳新社员或原有社员的退出,取消不符合条件的社员资格;
  (八) 负责管理本社资产,努力保证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九) 选任本社的经理,报请成员大会决议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 拟定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方案;
  (十一) 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通知各理事时应书面载明会议内容和所议事项,理事应亲自出席,理事会会议必须有文字记录,并有理事会成员签名。理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九条 本社的理事长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按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经理按照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 本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经理、财务会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 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 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 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 理事长、理事和经理、财务会计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成员大会和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三) 在经营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出现,紧急处置权,必须符合合作社利益,事后及时向成员大会、理事会报告;
  (四) 接受成员大会、理事会的临时授权、处理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社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任期3年,对社员大会负责。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 主持本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出本会活动计划和报告草案;
  (三) 起草工作制度和会议文件;
  (四) 协调本会与社会各界的联系。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职权:
  (一) 监督理事会依法经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监督检查理事会对本社章程和社员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监督检查理事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情况;
  (四) 向社员大会提出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 受理社员及农民来访,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 建议召开社员大会,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 执行与本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社财务会计制度,并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八条 本社的资金来源:
  (一) 社员出资额;
  (二) 开展经营、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 提留公积金或公益金;
  (四) 银行贷款;
  (五) 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
  (六) 捐赠;
  (七) 其他。
  第三十九条 本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 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 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条 公积金按30%提取,用于增加积累、增强发展能力和服务能力或弥补亏损,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出资额的比例量化为各成员份额;公益金按5%提取,用于社员集体福利事业;风险基金按5%提取,用于烟叶生产自然灾害及安全保障损失;
  第四十一条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基金、缴纳税款后的当年盈余为本社的可分配盈余。
  第四十二条 本社年终盈余按下列次序分配和使用:
  (一) 按社员的出资份额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 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三) 其他。
  第四十三条 本社如发生亏损,以公积金、风险基金、社员出资额依次弥补。
  第四十四条 本社财务公开,接受社员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社在每一个财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财务状况说明书(表)》、《盈余、亏损分配表》。
  第四十六条 由监事长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向成员大会报告。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社依照法律、法规申报纳税义务,享受税收优惠,缴纳税款。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八条 本社的合并、分立应由理事长提出方案,经成员大会特别决议。
  第四十九条 本社合并采取吸收合并或设立合并的方式,由合并各方签订协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本社承继。
  第五十条 本社分立,其财产做相应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合本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 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五)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算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清偿。
  第五十四条 本社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不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第五十五条 任何人未经清算组批准,不得处分本社财产。
  第五十六条 本社优先清偿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一) 自清算之日起前两年所欠本社员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 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
  (三) 共益债务;
  (四) 成员交易额的优先支付;
  (五) 成员按出资额分配剩余财产。
  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作可分配的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第五十七条 本社可根据业务发展的具体情形修改章程,修改章程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由理事长、理事会提出修改章程提案;
  (二) 有成员10%以上提议;
  (三) 章程修改提案经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决议通过;
  (四) 拟定成员大会章程修订决议,拟定本社章程修订报告。
  第五十八条 本社的通知应为书面通知,至少通知80%以上成员;其他情形可在报纸、电视上公告通知。如果全部成员已接到书面通知,可免除报纸、电视公告通知义务。通知书应载明通知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社章程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即发生效力。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为本社理事会或共同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
  设立人(成员)签名(盖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篇(三):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专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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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合作社及其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合作社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
  第三条 合作社注册名称:
  第四条 合作社住所: ,邮政编码:
  第五条 合作社设立人及出资额分别为:
  (),出资额()
  (),出资额()
  (),出资额()
  (),出资额()
  (),出资额()
  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壹拾捌万元(¥180,000元),于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
  第六条 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
  第七条 合作社的经营宗旨,是为其成员提供 种苗、种植技术以及产品的销售、加工以及与种植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为:
  (一) 种植、销售、引进。
  (二)引进新技术、新产品、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
  第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九条 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合作社及全体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十二条 本合作社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合作社的组织与行为、合作社与成员、成员与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合作社、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成 员
  第十三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 种植生产经营业务直接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能够利用并接受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合作社成员。
  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成员名册是证明合作社成员身份以及承担成员权利义务的充分证据
  第十四条 合作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具体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不加入合作社。
  第十五条 凡符合本章程第()条、第()条规定的,向合作社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可成为合作社成员。 第十六条 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合作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 (六)
  第十七条 本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与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占合作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五以上成员,在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受有二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合作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八条 合作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合作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合作社签订的义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合作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合作社成员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合作社或者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清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清其对合作社或者合作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合作社的亏损。
  第三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动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合作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合作社社会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合作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六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合作社的债务债权。否则,按照第(上一条)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 合作社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章程规定义务及合同约定义务,经规劝、协商后仍不履行的;
  (二)给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合作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的出资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合作社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一节 成员大会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视员;
  (三)决议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四)审议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七)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理、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一)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 合作社每年召开二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社在二十日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开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在二十日内召集并支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成员大会须有合作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须经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通过;对修改合作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先例表决权。
  第二节 理事长和理事会、经理
  第二十二条 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为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合作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用或者解聘合作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合作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合作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三名成员组成,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定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和活动;
  (五)管理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合作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合作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代表成员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合作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合作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二十八条 合作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合作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合作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合作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合作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合作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合作社所有;给合作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 监事
  第二十五条 合作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合作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监事。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合作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条 合作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第二月十五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合作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属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一条 成员与合作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合作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合作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二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合作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入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三条 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四条 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五条 合作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一个月内缴清。
  第三十六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会审核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合作社其他成员。
  第三十七条 为实现合作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三十八条 合作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合作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签。
  第三十九条 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四十条 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十的公益金,用于扩大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十。
  第四十一条 合作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合作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合作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二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业务交易量(额)和出资额比例返还,交易量(额)返还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出资额返还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四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成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合作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三条 合作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合作社的债务用合作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四条 执行监事负责合作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五条 合作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券、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六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合作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合作社人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合作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四十八条 合作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五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合作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小组并进行清算。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合作社的财产和债券、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二十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他债务;
  (五)归还成员工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合作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合作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 )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登报方式发布。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在( )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版本为准。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三条 理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五十三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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