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汇款申请书模板]境外汇款申请书

来源:信息简报 时间:2018-07-29 10:00: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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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汇款申请书篇1:境外汇款申请书填写模板

  中国银行全球汇款为您提供多种货币的电汇(T/T)和票汇(D/D)服务。
  电汇速度较快,但收费较票汇高,如您的汇款金额较大或急于用款时,可采用电汇;
  在汇款金额较小、短期出境或不急于用款时,可采用票汇;
  有时,国外收款方可能要求采取特定汇款方式,比如申请国外学校、缴纳各种报名费经常要求使用汇票。
  (1)电汇
  办理电汇需填写电汇申请书,必须以英文填写,在办理业务前,您需要提供如下信息:
  A.汇款货币及金额
  B.收款人姓名及地址
  C.收款人在开户银行的账号
  D.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SWIFT代码(SWIFT CODE)或地址
  为了保证收款人及时收到款项,请您提供准确的汇款信息。同时,别忘了留下您的联系方式,并保存好您的汇款回单,以便在汇款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与您联络。
  (2)票汇
  办理票汇需填写汇票申请书,以英文填写(汇往港澳台地区可以中文填写),您需要提供如下信息:
  A.汇款货币及金额
  B.收款人姓名及地址
  办理完票汇手续,我们将汇票交给您,由您或收款人自行携带出境。
  友情提示:在您办理票汇时,请向银行经办人员问清汇票的付款行是否是收款人所在地银行。当您向美国以外的地区票汇美元时,付款行可能是中国银行的纽约分行,此时收款人只能通过当地银行办理托收后才能收到汇款。
  1‰,最低20元,最高250元;钞转汇手续费、150元邮递费。见资料库。
  汇入行是不收费的,中行也是这样。汇出行汇出200美金,我刚才看了一下银行的现汇买入价是798.19,那么把收到的美金现汇卖给银行200*798.19你应得到1596.38元左右人民币与1460差了136.38元,17个美金左右。之所以差这么多我觉得有两种可能,一是你的朋友选择的汇出行与汇入行没有直接帐户关系,两行之间的往来需要有中间行来转帐,那么这个中间行是要收费用的,这笔钱当然要从这200美金里出,这与使用普通工行账户接收没有丝毫关系。(我通过中行网国外的一个帐户汇款,1000美金中间行要收15美金。)第二就是你的朋友在汇款时选择了收款人付费,这笔费用当然也要从这200美金里出。
  我觉得这基本上是由第一种原因造成的,下次再由台湾往内地汇款建议选择中行,一是它历史悠久在海外的分支机构多,二是海外与它有直接帐户关系的银行也多,这样可节省费用,能在中行的分之机构汇出更好。
  西联汇款
  中国农业银行代理西联国际汇款(香港)银行在中国的汇款业务。西联国际汇款(香港)银行(下称"西联银行")是美国第一数据集团公司的专业从事汇款及与汇款相关业务的下属机构。其服务的主要客户是应急汇款客户。它已经在187个国家,建立了90000多个汇款服务网点。以此为基础,西联汇款可以保证在全球范围内,不论收款人是否已在银行开立帐号,汇款款项可在数分钟之内从汇款人到达收款人手中。是属于个人汇款业务。它的主要特征是:1、实时汇兑;2、随处解付,无指定汇入行,
  可以到西联银行任一代理机构取款;3、汇出金额等于汇入金额,元中间行扣费;4、无钞转汇费用;5、不需开立银行帐户。
  实时汇兑是汇款业务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西联汇款在菲律宾的业务量是每月10-20万笔,我国的海外华人比菲律宾多,平均收人水平也高于海外菲律宾人。据悉,到纽约中行每天排队汇款的人很多,汇一笔款平均需要1-1.5小时。
  中国农业银行是国内代理西联汇款的首家银行。本着“为客户提供最大便利”的宗旨,中国农业银行与西联公司合力推出这一实时汇款服务,旨在满足客户对快速汇款的强烈需求。通过这一汇款业务,我行力使阁下享受到如下优越之处: 汇款程序可以在数分钟之内完成??西联汇款利用最先进的电子技术和独有的全球电脑网络,即时在186个国家处理汇款。
  客户可以在办理汇款的同时直接享用我行为客户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存款、转
  账、汇款、兑换和理财等均可在柜台前完成。
  西联汇款实行钞汇同价,免除了您在钞转汇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失,是广大客户的理想选择。而且,我行对办理与美国之间往来的西联汇款业务实行经常性的优惠。 西联公司在全球186个国家均有代理,因此使得阁下在几乎全球各地的汇款或取款都变得轻而易举。
  每笔汇款都得到电子保安系统的保障,并兼有“监控密码”及自选密码以作核实、保障,使得您的汇款可以在第一时间全部如数、安全地交付到指定的收款人手中。
  汇款方法
  1. 前往我行西联汇款代理网点,填写汇款表格;
  2. 将填妥的表格及款项递交操作人员,并紧记取回收条及“监控密码(”MTCN);
  3. 通知收款人手续已办妥及汇款的监控密码(MTCN);
  4. 这样,不消数分钟,您指定的收款人便可在全球任何一间西联代办处领取到该笔汇款。
  取款方法
  1.确定汇款手续已经办妥:您的汇款人应当通知您款项已经汇出及金额数目;
  2.接到汇款人的通知后,您可就近到我行的西联汇款代理网点,出示身份证明文件并填妥取款表格,清楚地列明汇款人的姓名、汇款地点及监控密(MTCN);
  3.我行西联汇款代理网点透过电脑网络核实汇款资料后,您即可以取到该笔款项。
  西联是号称全球汇款最快的公司,几分钟就能到账目
  不过偶可是拖了快10天才去拿的,因为春节嘛,回家了
  西联在国内有两个代理:农行和邮局
  偶去的是农行,注意必须去支行级别的,别的网点不支持的
  先把公司给你的汇款号和转帐信息带上还有身份证
  好了,到了农行,找一个外币窗口,跟mm(如果是gg/dd也照样问)说要办理西联汇款,那mm利马拿出一个“暂停服务”的牌子到窗口,哈哈,办这东西好长时间的。然后她会给你一个表格,你要把你自己的信息和公司的信息抄上去。注意不能涂改的,所以慢慢填写啊,偶就是返工了一次。
  好了以后,mm会把你填写的转帐号和问题答案对一便,然后就跑到里面给你办手续去了,大概等了15分钟(所以建议去办的时候带个杂志报纸什么的) mm出来了,然后问你要rmb还是美金,偶要的是美金,于是她回把整数给你,几毛几分的就是换成rmb给你的。好了钱已经拿到了。

境外汇款申请书篇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第一章 企业名录管理
  第一条 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口货物。
  第三条 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见附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2)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
  (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四)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第四条 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应当签署《确认书》。区内企业在取得相关外汇登记证明并签署《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第五条 外汇局对于本细则实施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在其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第六条 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第七条 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30天内主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一) 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
  (二) 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三) 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
  第八条 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
  (一) 发生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情况;
  (二) 区内企业已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注销手续;
  (三) 连续两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四) 外汇局对企业实施现场核查时,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五) 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向金融机构发布全国企业名录。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不在名录的企业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第二章 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审核
  第十条 本细则所称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
  (一) 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
  (二) 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
  (三) 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
  (四) 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
  (五) 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国际收支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并根据贸易外汇收支流向填写下列申报单证:
  (一) 向境外付款(包括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付款)的,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二) 向境内付款的,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
  (三) 从境外收款(包括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款)的,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
  (四) 从境内收款的,填写《境内收入申报单》。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当通过监测系统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按本细则规定对其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规定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及时向外汇局报送信息。
  第十三条 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应当先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待核查账户的收入范围限于贸易外汇收入(含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不含出口贸易融资项下境内金融机构放款及境外回款);支出范围包括结汇或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经外汇局登记的其他外汇支出。待核查账户之间资金不得相互划转,账户资金按活期存款计息。
  第十四条 企业可以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付汇手续时,应当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并按以下规定审核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一) 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
  (二) 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审核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口合同或发票;
  (三) 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口合同或发票。
  因合同变更等原因导致企业提前购汇后未能对外支付的进口货款,企业可自主决定结汇或保留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捐赠项下进出口业务等外汇局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付汇、收汇。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后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
  第十六条 进口项下退汇的境外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出口项下退汇的境内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
  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时,对于因错误汇入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收汇凭证;对于其他原因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收入申报单证、原出口合同。
  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付汇的退汇结汇或划转时,对于因错误汇出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对于其他原因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原进口合同。
  对于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
  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本条规定办理退汇的,企业应当先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企业的进出口贸易应当通过金融机构办理结算。因汇路不畅需要使用外币现钞结算的,外币现钞结汇时,金融机构应当审核企业提交的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单证。结汇现钞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审核企业提交的经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正本。
  第十八条 本细则规定需办理外汇局登记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凭外汇局签发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3)办理,并通过监测系统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按规定审核相关单证后,应当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并留存相关单证正本或复印件备查。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异常或可疑贸易外汇收支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外汇局报告。
  第三章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可将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
  第二十二条 企业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出口收入来源,且在境外有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支付需求;
  (二) 近两年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三) 有完善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内控制度;
  (四) 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企业集团,可由集团总部或指定一家参与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境内成员公司作为主办企业,负责对所有参与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的其他境内成员公司的存放境外出口收入实行集中收付。
  第二十四条 企业开立用于存放出口收入的境外账户(以下简称境外账户)前,应当选定境外开户行,与其签订《账户收支信息报送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见附4),并到外汇局办理开户登记手续。
  企业集团实行集中收付的,应由主办企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开户登记手续。主办企业与成员公司属不同外汇局管辖的,成员公司应先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资格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持下列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开户登记,并通过监测系统向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
  (一)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请;首次登记时,书面申请中应当说明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的年度累计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规模;
  (二)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见附5);
  (三) 企业与境外开户行签订的《协议》;
  (四) 企业实施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运作的内控制度(首次登记时提交);
  (五) 企业集团实行集中收付的,首次登记时还需提交成员公司情况说明(含关联关系)、成员公司债权债务及相应会计记账管理办法或规章;成员公司与主办企业属不同外汇局管辖的,还需提供成员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资格登记表》(见附6);
  (六)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企业开立境外账户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将账号和账户币种报外汇局备案;境外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获知相关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报外汇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企业年度累计存放境外资金不得超出已登记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规模。需提高存放境外规模的,企业应向外汇局进行变更登记。
  第二十八条 境外账户的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符合中国及开户行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十九条 境外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出口收入,账户资金孳息,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包括贸易项下支出,境外承包工程、佣金、运保费项下费用支出,与境外账户相关的境外银行费用支出,经外汇局核准或登记的资本项目支出,调回境内,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条 境外账户发生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发生收支当月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监测系统如实向外汇局报告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收支情况。
  存放境外资金运用出现重大损失的,企业应及时报告外汇局。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要求境外开户行按照《协议》约定,按月向外汇局邮寄境外账户对账单。
  第三十二条 外汇局根据企业报告的相关信息和境外开户行对账单信息,对企业境外账户收支的真实性和存放境外规模情况进行非现场核查,对存在异常情况的企业实施现场核查。
  第三十三条 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确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期限,或将存放境外资金调回境内。
  企业关闭境外账户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境外开户行的销户通知书向外汇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企业存在违规行为的,外汇局可责令其限期关闭境外账户,并调回账户资金余额。
  第三十五条 企业集团实行集中收付的,应当做好成员公司债权债务的管理及相应的会计记账工作,清晰区分各成员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及金额。
  企业集团存放境外的出口收入调回境内的,应按照资金归属情况相应划入成员公司的境内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第三十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外汇管理需要对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的资格条件、存放规模、期限或调回要求等进行调整。
  第四章 企业报告和登记管理
  第三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一) 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
  (二) 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三) 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
  (四) 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五) 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
  (六) 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对于第(一)、(二)、(四)项,企业还需报送关联企业交易信息。
  对已报告且未到预计进出口或收付汇日期的上述业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关报告内容。
  第三十八条 对于符合规定的收付汇单位与进出口单位不一致的情况,收汇或进口企业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并办理收汇或进口数据的主体变更手续。
  第三十九条 对于除本细则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影响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一致性匹配的情况,企业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企业办理下列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在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持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登记:
  (一) 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
  (二) B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
  (三) B类企业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贸易外汇收支;
  (四) 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办理的退汇;
  (五) 外汇局认定其他需要登记的业务。
  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的资料后,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登记表》。
  第五章 非现场核查
  第四十一条 外汇局依托监测系统按月对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核查。外汇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外汇管理需要调整核查频率。
  纳入非现场核查的数据包括企业最近12个月的相关贸易外汇收支、货物进出口和企业报告数据。
  第四十二条 外汇局根据企业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数据,结合其贸易信贷报告等信息,设定总量差额、总量差额比率、资金货物比率、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等总量核查指标,衡量企业一定期间内资金流与货物流的偏离和贸易信贷余额变化等情况,将总量核查指标超过一定范围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测范围。
  外汇局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并调整总量核查指标。
  第四十三条 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信贷、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来料加工、转口贸易、境外承包工程、进出口退汇等业务,以及区内企业、辅导期企业等主体实施专项监测,将资金流与货物流的规模与结构等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测范围。
  第四十四条 外汇局对B、C类企业以及经总量核查与专项监测后纳入重点监测范围的企业进行持续、动态监测。对于指标出现较大偏离、连续偏离或相关指标反映情况相互背离的企业,可实施现场核查;对于指标恢复正常的企业,解除重点监测。
  第四十五条 外汇局依托监测系统对贸易外汇收支情况进行宏观统计和监测分析。
  第六章 现场核查

境外汇款申请书篇3:2017外汇新规:不得用于境外投资


  刚刚进入新年,2017外汇新规出台,不得用于境外投资、买房,下面是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近年来,不仅仅是加拿大,世界各地的都出现了神秘的中国炒房团,买完美国、日本、加拿大的房子,又去了澳洲,又去了柏林,几乎无所不在,导致大量的资金外流,因此,这次新规的诞生其实也是必然趋势。
  不过,请扶稳站好,管制远远不止这些,但是那个《个人购汇申请书》就足以让人抓狂:
  根据中国国内报道,从2017年1月1日开始,中国境内无论是网店柜台购汇、网店自助购汇、还是通过专业版网银、手机网银购汇,都必须填写一张内容详细的《个人购汇申请书》。新版的购汇申请表除了购汇人个人基本信息外,还增加了预计用汇时间栏目和每种用途的详细相关信息。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个人,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将其列入“关注名单”,当事人当年及以后两年都不再享有5万购汇额度,还可能面临逃汇金额30%左右罚款,以及5万元以下罚款。
  在此之前,一般情况个人因旅游等去银行购汇,柜面工作人员会口头询问购汇用途,然后在银行系统内录入,并不需要个人填写相关表格。
  必须填写预计用汇时间
  在本次新规出台之前,个人因旅游等私人原因去银行购汇,柜面工作人员会口头询问购汇用途,然后在银行系统内录入,并不需要个人填写相关表格。但如今,则必须填写这份《个人购汇申请书》。
  根据各家银行披露的《申请书》显示,个人经常项目下的购汇用途包括:因私旅游、境外留学、公务及商务出国、探亲、境外就医、货物贸易、非投资类保险、咨询服务及其他。
  小编个人使用的是以招商银行,通过网银登录进入,点击“购汇委托”,就会显示出《个人购汇申请书》,点击“下一步”后开始填写,除了购汇人的基本信息,还增加了预计用汇时间栏目和每种用途的详细相关信息。
  比如,因私旅游,要填写预计停留期限,是跟团还是自由行;如果是境外留学,要填写学校名称、留学的国家、年学费金额和年生活费金额;境外就医,要填写停留期限和境外医院名称。
  需要注意的是,在填写购汇用途时,“预计用汇时间”填报项为必填项,填写预计使用购汇资金的日期。
  在此之前,个人去银行购汇,并不需要说明自己究竟打算何时使用所换的外汇。
  同时,再填写个人购汇用途时,只能单选,个人应根据实际用途勾选购汇用途项目,并完整填写所勾选项目涉及的全部细项。个人一次购汇存在多种用途的,应按金额从大原则填报。如果你的个人实际用途不在《申请书》明确列明的八项购汇用途项目之内的,应勾选“其他”项,并详细说明交易对方名称、具体购汇项目、交易所需金额/币种等事项。
  柜面版申请书

  注意:购汇禁忌诸多
  根据最新的个人购汇说明书,境内个人在办理个人购汇业务时的六项禁止行为,分别是:
  1.不得虚假申报个人购汇信息;
  2.不得提供不实的证明材料;
  3.不得出借本人便利化额度协助他人购汇;
  4.不得借用他人便利化额度实施分拆购汇;
  5.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
  6.不得参与洗钱、逃税、地下钱庄交易等违法违规活动。
  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个人,国家外管部门会依法将其列入“关注名单”管理。而如果被列入“关注名单”,个人当年及之后两年不享有个人便利化额度,同时依法移送反洗钱调查。如果违反规定办理个人购汇业务的,相关信息将依法被纳入个人征信记录。
  新规或重创炒房土豪
  据悉,外管新规主要从两个方面考虑:
  一、是境内通过控制现金交易额度加强反洗钱和反恐,甚至反腐败(大额现金的存取将很不方便,而转账方式必然留下痕迹)。
  二、是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外币跨境流出,对缓解人民币对美元贬值起到一定作用。
  不过无论如何,这样的规定对于海外房地产买家来讲,都是一种打击。尤其是对出国留学,此前在中国向境外汇款购汇额度的5万美元可以同日一次完成,而现在为了避免被"大额交易报告",必须要分6次才能完成5万美元(每次最多9999美元)。对留学生家长换汇后自由缴纳学费,家长赞助毕业后留在国外工作的留学生投资置业,以及各种移民行为显然设置了障碍,"蚂蚁搬家"式的把资金汇往境外将更加困难。
  事实上,加拿大从去年8月开始,联邦政府和各省政府纷纷出台限制外国买家的新规,联手打击过热楼市。其中最狠的是BC省,中国买家在温哥华买房必须额外缴纳房价的15%外国买家税。现在这批中国买家会更加郁闷,不单联邦政府排斥,连中国也出台新规,购汇用途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这简直可以称作内外夹击。
2017外汇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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