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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一:201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6年5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0年6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的《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各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坚持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立幸福家庭相结合;采取综合措施,依靠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以及积极推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制度,降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生育、节育与生殖保健合同管理制度。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财政、民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综合治理的原则,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支持和配合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人口发展状况,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九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负责)人应当与所在地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保证奖励与优待等措施的落实。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村民、居民自治内容,实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政务公开、民主评议和监督制度,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托社区,面向家庭,广泛开展计划生育综合服务。
  第十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优生优育、生理卫生、青春期和性健康等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义务。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经费投入总体水平,使计划生育经费增长幅度高于同级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并对边远、贫困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应当执行有关统计的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公开计划生育的规定和办事程序,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四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和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鼓励晚婚晚育,提倡少生优生。
  汉族公民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少数民族公民男年满23周岁、女年满21周岁初婚的为晚婚。达到晚婚年龄结婚后初次生育的为晚育。
  第十五条 城镇汉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汉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
  夫妻一方是少数民族的,按少数民族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按城镇计划生育规定生育。
  第十六条 公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符合规定要求生育的,由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手续,领取生育服务证,方可生育。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二等甲级以上残废军人或者相当等级因公伤残人员;
  (二)婚后不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汉族夫妻收养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夫妻收养两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一方从事井下作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六)经州(地、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符合规定生育的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再婚夫妻(复婚者除外),经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城镇汉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少数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二)农村汉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少数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三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中一方生育的子女已达到规定的子女数,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十九条 符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决定,并报州(地、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的夫妻,有非法送养亲生子女或者有遗弃、买卖亲生子女等违法行为的,不得再生育。
  第二十一条 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夫妻,其子女数已达到规定的计划生育数的,不得再生育。
  第二十二条 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提倡间隔生育。
  第二十三条 夫妻一方是港、澳、台同胞或者外籍公民的,其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鼓励通过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方式的,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农牧民晚婚、晚育的,减免夫妻双方一年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或者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相应奖励。
  第二十六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按国家规定休假,工资、奖金照发。
  第二十七条 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终身只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少数民族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两个子女或者终身只收养两个子女不再生育的,可以申请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以下统称《光荣证》),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
  第二十八条 城镇居民领取《光荣证》的家庭,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一)自领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的保健费。少数民族享受保健费合计不超过十六周年;
  (二)夫妻退休,由所在单位各给予加发本人工资百分之五的奖励金,或者各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列入社会救济对象的家庭,优先发放社会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二十九条 农牧民领取《光荣证》的家庭,除享受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待遇外,还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一)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免去夫妻双方一年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
  (三)承包土地和划分宅基地,给予优先优惠;
  (四)领证家庭子女伤残或者死亡,夫妻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且无生活来源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列为五保户家庭;
  (五)优先列为重点扶持对象,在技术、信息、农业生产资料等方面优先提供服务;
  (六)对贫困家庭优先发放各类扶贫资金和贷款,优先安排扶贫项目和科技实用技术培训,优先享受其他扶贫优惠政策;
  (七)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可享受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和第七项规定中适用于计划生育家庭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领取保健费的夫妻,双方均有用工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负担50%;一方没有用工单位或者死亡的,由另一方用工单位全额负担;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工商行政管理费中折抵;夫妻双方均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由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
  第三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妇女在妊娠、生育和哺乳期间的劳动保护、保健和生育待遇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用于对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奖励和社会保障。经济来源于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投入、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以及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的捐助。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综合服务制度,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学知识,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提高公民生殖健康和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网络,依据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要求,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建设、管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改善服务条件,规范服务标准,增强服务能力。
  第三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宣传教育,定期提供避孕节育医学检查服务,提高避孕节育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三十六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使用国家免费发放的避孕药具。
  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其检查和避孕节育的费用可在生育或者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中统筹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开支。
  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指导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保障受术者的安全。
  第三十八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指导。
  提倡和鼓励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以长效措施为主的避孕方法。经婚前医学检查诊断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婚后应当采用长效避孕措施。非意愿妊娠或者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手术,必须依法取得《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禁止超越《许可证》规定服务项目的范围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使用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以及其他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避孕药具免费发放、市场零售供应和性保健用品销售等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按照所在县(市)上一年公布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8倍征收;
  (二)农村居民按照所在县(市)上一年公布的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8倍征收。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婚生育的,以违法当事人所在县(市)上一年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分别征收1-8倍的社会抚养费,双方当事人合计征收不得超过10倍。
  第四十三条 执行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违法当事人实际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人均收入水平的,社会抚养费按1-3倍征收;相当于当地上一年人均收入水平的,按3-6倍征收;高于当地上一年人均收入水平的,按6-8倍征收。
  违法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四条 违法多生育或者非婚生育的双方或一方当事人的实际收入超过当地上一年人均收入平均水平的,除按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抚养费外,按其超出部分数额的1-2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五条 违法生育子女的当事人户籍不在同一县(市)的,由上一年人均收入水平高的一方当事人所在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双方同时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违法当事人一方所在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已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另一方所在县(市)不得再行征收。
  第四十六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违法生育当事人所在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出书面征收决定;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四十七条 社会抚养费可以由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缴或者由受委托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收代缴,也可以由指定的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代收代缴。收缴单位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自治区财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生育费用自理,三年内不得晋级、晋职、评选先进,并由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二)农村居民三年内不得享受集体福利;
  (三)已领取《光荣证》又生育的,自生育之月起停止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待奖励,并追回《光荣证》及已享受的保健费和奖励金。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四)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五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县(市)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对出具证明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对符合规定要求生育的夫妻不发给生育服务证或者故意刁难,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为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生育者提供条件或者索取、收受贿赂的;
  (三)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社会抚养费或者罚款的;
  (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五)对检举、控告其违法行为的公民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十三条 对未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的单位,两年内不得评为先进、模范、文明单位,已经是先进(文明)单位的,予以撤销;对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组织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三年内不予晋职、晋级。
  对无特殊情况不落实本条例相关奖励规定或者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扰乱计划生育工作秩序的;
  (三)侮辱、诽谤、殴打或者报复执行计划生育的公务人员的;
  (四)因生育原因严重虐待妇女或者遗弃女婴、残疾儿的;
  (五)打击报复举报群众的;
  (六)干涉、阻碍他人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的;
  (七)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的。
  第五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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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二:三十六计原文及翻译

  三十六计在现实生活中应用也很广泛,下面小编为你分享一下三十六计原文及翻译吧,欢迎阅读!
  原文:
  第一套〖胜战计〗
  第01计 瞒天过海 备周则意怠,常见则不疑。阴在阳之内,不在阳之对。太阳,太阴。
  第02计 围魏救赵 共敌不如分敌,敌阳不如敌阴。
  第03计 借刀杀人 敌已明,友未定,引友杀敌。不自出力,以《损》推演。
  第04计 以逸待劳 困敌之势,不以战。损刚益柔。
  第05计 趁火打劫 敌之害大,就势取利,刚决柔也。
  第06计 声东击西 敌志乱萃,不虞。坤下兑上之象,利其不自主而取之。
  第二套〖敌战计〗
  第07计 无中生有 诳也,非诳也,实其所诳也。少阴、太阴、太阳。
  第08计 暗渡陈仓 示之以动,利其静而有主,“益动而巽”。
  第09计 隔岸观火 阳乖序乱,阴以待逆。暴戾恣睢,其势自毙。顺以动豫,豫顺以动。
  第10计 笑里藏刀 信而安之,阴以图之。备而后动,勿使有变。刚中柔外也。
  第11计 李代桃僵 势必有损,损阴以益阳。
  第12计 顺手牵羊 微隙在所必乘,微利在所必得。少阴,少阳。
  第三套〖攻战计〗
  第13计 打草惊蛇 疑以叩实,察而后动。复者,阴之媒也。
  第14计 借尸还魂 有用者,不可借;不能用者,求借。借不能用者而用之。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
  第15计 调虎离山 待天以困之,用人以诱之,往蹇来返。
  第16计 欲擒姑纵 逼则反兵,走则减势。紧随勿迫,累其气力,消其斗志,散而后擒,兵不血刃。需,有孚,光。
  第17计 抛砖引玉 类以诱之,击蒙也。
  第18计 擒贼擒王 摧其坚,夺其魁,以解其体。龙战于野,其道穷也。
  第四套〖混战计〗
  第19计 釜底抽薪 不敌其力,而消其势,兑下乾上之象。
  第20计 混水摸鱼 乘其阴乱,利其弱而无主。随,以向晦入宴息。
  第21计 金蝉脱壳 存其形,完其势;友不疑,敌不动。巽而止蛊。
  第22计 关门捉贼 小敌困之。剥,不利有攸往。
  第23计 远交近攻 形禁势格,利从近取,害以远隔。上火下泽。
  第24计 假道伐虢 两大之间,敌胁以从,我假以势。困,有言不信。
  第五套〖并战计〗
  第25计 偷梁换柱 频更其阵,抽其劲旅,待其自败,而后乘之。曳其轮也。
  第26计 指桑骂槐 大凌小者,警以诱之。刚中而应,行险而顺。
  第27计 假痴不癫 宁伪作不知不为,不伪作假知妄为。静不露机,云雷屯也。
  第28计 上屋抽梯 假之以便,唆之使前,断其援应,陷之死地。遇毒,位不当也。
  第29计 树上开花 借局布势,力小势大。鸿渐于陆,其羽可以为仪也。
  第30计 反客为主 乘隙插足,扼其主机,渐之进也。
  第六套〖败战计〗
  第31计 美人计 兵强者,攻其将;将智者,伐其情。将弱兵颓,其势自萎。利用御寇,顺相保也。
  第32计 空城计 虚者虚之,疑中生疑。刚柔之际,奇而复奇。
  第33计 反间计 疑中之疑。比之自内,不自失也。
  第34计 苦肉计 人不自害,受害必真。假真真假,间以得行。童蒙之吉,顺以巽也。
  第35计 连环计 将多兵众,不可以敌,使其自累,以杀其势。在师中吉,承天宠也。
  第36计 走为上 全师避敌。左次无咎,未失常也。
  译文:
  第一套 胜战计
  第一计 瞒天过海
  对某种事情防备得太周密,结果反而使意志松懈。平常见惯了的事体,就不容易引起疑心。大凡阴谋藏在阳光之内,好像胸怀坦荡,光明正大似的。一些隐秘的,机密性的东西,从来就不暴露在外面。再光明正大的人是如此,再温柔可爱的人也是如此。两国交兵,正义也是如此,非正义也是如此。这是人性的自然,也是自然的天性。
  第二计 围魏救赵
  攻打集中的正面之敌,先用计谋分散他的兵力,然后各个击破。与其主动出兵攻打敌人,不如迂回到敌人虚弱的后方,伺机歼灭敌人。
  古人说:“治兵如治水。”面对来势凶猛的强敌,盲目出击,无异于以卵击石。不如避其锋芒,或攻击敌人的薄弱之处牵制它,或袭击敌人的要害部位威胁它,或饶到敌人的背后打击它。能如此,敌人就不得不放弃原来目标而反身解救自己的危难,“赵”就得救了。欲救赵,先需守赵,以攻为守,积极出击,寻敌要害牵制敌军,才是“围魏救赵”。
  第三计 借刀杀人
  敌我悬殊,这是很明白的。如果单方面作战,显然对自己不利,盟友到现在还未作决定参战,怎么办?假使设法运动盟友,并指引它先去作战,打头阵,自己做它的后盾,那它极可能先受到重大损失。同样,自己要是引兵作战也会遭到重创。可是我们只能先顾及自家的利益。因此,发动盟友时,这个剧要演得好。
  第四计 以逸待劳
  要使敌人处于困难的境地,不是直接出兵攻打,而采取“损刚益柔”的办法,令敌由盛转衰,由强变弱。
  第五计 趁火打劫
  敌方出现危难时,就要趁机进攻夺取胜利。这是强大者利用优势,抓住战机,制服弱敌的策略。
  第六计 声东击西
  敌人乱得像丛生的野草,意料不到所要发生的事情,这是《易经》萃卦中所说的那种混乱溃败的象征。因此,要利用敌人不能自主的时机去夺取胜利。
  第二套 敌战计
  第七计 无中生有
  用假象欺骗敌人,但不是弄假到底,而是巧妙地由虚变实。也就是说,开始用小的假象,继而用大的假象,最后假象突然变成真相。
  第八计 暗度陈仓
  故意暴露我方的行动,以牵制敌人在某地结集固守,然后我方迂回到敌人的背后发起突袭,攻敌不备,出奇制胜。
  第九计 隔岸观火
  在敌人内部矛盾激化、分崩离析之时,我方应静待地方形势的恶化。届时,敌人横暴凶残,相互仇杀,必将自取灭亡。我方药采取顺应的态度,然后相机行事,坐收渔人之利。
  第十计 笑里藏刀
  设法使敌方相信我方是善意友好的,从而对我方不加戒备。
  我方则暗中策划,积极准备,伺机而动,不要让敌方有所察觉而采取应变的措施。这是一种暗藏杀机、外示柔和的计谋。
  第十一计 李代桃僵
  当局势发展到必然有所损失时,应该以牺牲局部来换取全局的胜利。
  第十二计 顺手牵羊
  敌人出现小漏洞也必须乘机利用。再微小的利益,也要力争获得。变敌人的小漏洞为我方的小胜利。
  第三套 攻战计
  第十三计 打草惊蛇
  发现可疑的情况就要弄清实情,只有在侦察清楚以后才能行动;反复了解和分析敌方的情况,是发现阴谋的重要方法。
  第十四计 借尸还魂
  有作为的,不求助于人;无所作为的,求助于人。利用无所作为的并顺势控制它,不是我受别人的支配,而是我支配别人。
  第十五计 调虎离山
  等待自然条件对敌人不利时再去围困敌人,用人为的假象去诱惑敌人,向前进攻有危险,那就想把法让敌人反过来攻我。
  第十六计 欲擒故纵
  如果把敌人逼得无路可走,它就会拼命反扑。让敌人逃路则可消减他的气势。
  对逃跑之敌要紧紧跟随,不能过于逼迫,借以消耗其体力,瓦解其斗志。等到敌人士气低落、军心涣散时再去捕获它,这样就会避免不必要的流血牺牲。总之, 不进逼敌人,并让其相信这一点,就能赢得光明的战争结局。
  第十七计 抛砖引玉
  用极其类似的东西诱惑敌人,使敌人懵懵撞撞地上当受骗。
  第十八计 擒贼擒王
  摧毁敌人的主力,擒住它的首领,就可以瓦解它的整体力量。就好像龙离开了大海到陆地作战而面临绝境一样。
  第四套 攻战计
  第十九计 釜底抽薪
  不直接面对敌人的锋芒,而是间接地瓦解敌人的气势,也就是说用以柔克刚的办法转弱为强。
  第二十计 混水摸鱼
  趁敌人内部混乱之际,利用其虚弱而无主见的条件,迫使敌人随从我方的意志,就像人到了夜晚一定要入室休息一样。
  第二十一计 金蝉脱壳
  保留阵地原有外形,保持原有气势,使友军不怀疑,敌人不敢轻举妄动。我方却秘密转移主力,打击别处的敌人。
  第二十二计 关门捉贼
  对于弱小之敌,应包围起来歼灭。小股敌人力量虽弱,但行动灵活,不宜穷追不舍。
  第二十三计 远交近攻
  地理位置受到限制,形势发展受到阻碍时,攻击近处之敌对己有利,攻击远处之敌对己有害。火焰是向上蹿的,泽水是向低处流的,万事万物的发展变化莫不如此。
  第二十四计 假道伐虢
  地处敌我两个大国之间的小国,当敌方胁迫他屈服的时候,我方要立即出兵援助,并借机把自己的势力渗透进去。对于处于困境的国家,只有空话而无实际援助,是不能取得信任的。
  第五套 并战计
  第二十五计 偷梁换柱
  频繁地变动敌人的阵容,抽调开敌人的精锐主力,等待它自行败退,然后趁机取胜。这就好像拖住了大车的轮子,也控制了大车的运行一样。
  第二十六计 指桑骂槐
  强者慑服弱小者,要用警戎的方去加以诱导。威严适当,可以获得拥护。手段高明,可以使人顺服。
  第二十七计 假痴不癫
  宁可假装糊涂而不采取行动,也绝不假冒聪明而轻举妄动。要沉着冷静,深藏不露,就像雷电在冬季蓄力待发一样。
  第二十八计 上屋抽梯
  故意露出破绽,给敌人提供方便条件。诱使敌人深入我方阵地,然后切断其前应后援,使其陷入绝境。敌人贪图不应得的利益,必遭祸患。
  第二十九计 树上开花
  借助别人的局面布成的有利阵势,兵力虽少,但气势颇大。鸿雁在高空飞翔,全凭其丰满的羽翼助成气势。
  第三十计 反客为主
  乘着空隙插足进去,设法控制敌人的要害,这叫做循序渐进。
  第六套 败战计
  第三十一计 美人计
  如果敌人的兵力强大,就设法打击将领,如果敌人的将领足智多谋,就要挫败他意志。敌人将领斗志衰弱,兵卒士气低落,敌军的战斗力就会丧失殆尽。充分利用敌人弱点进行控制和分化瓦解,就可以保存自己,扭转局势。
  第三十二计 空城计
  如果兵力空虚,就故意显示出更加空虚的样子,使敌人在疑惑之中更加疑惑。在敌强我弱的情况下,运用这种策略会奇妙莫测。
  第三十三计 反间计
  在敌人给我方布置的疑阵中再反设一层疑阵。如果利用敌人内部的策应去争取胜利,那么我方就不会遭受损失。
  第三十四计 苦肉计
  人们通常不会自己伤害自己,如果说被别人伤害,这肯定是真的。如果以假当真,敌方肯定信而不疑。这样才能使苦肉计得以成功。此计其实是一种特殊做法的离间计。运用此计,“自害”是真,“他害”是假,以真乱假,以真乱假。己方要造成内部矛盾激化的假象,再派人装作受到迫害,借机钻到敌人心脏中去进行间谍活动。
  第三十五计 连环计
  敌人兵力强大时,就不要去硬拼。应当运用计谋使他们自我牵制,借以削弱它的力量。主帅如能巧妙地运用计谋,克敌制胜,就如同有天神相助一般。
  第三十六计 走为上
  全军退却,避开强敌,以退为进,伺机破敌,这不违背正常的用兵法则。

计三:带有计字的成语

  引导语:成语是中国汉字语言词汇中一部分定型的词组或短句。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带有计字的成语,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以“计”字开头的成语及解释如下:
  [计研心算] 指精心研究计算。
  [计勋行赏] 按功劳的大小给于奖赏。同“计功行赏”。
  [计行言听] 行其计,听其言。形容十分信任。
  [计行虑义] 计:计策。行:实施。虑:考虑。义:道义。实施计策前要考虑到是否合乎道义。
  [计无由出] 想不出什么办法。同“计无所出”。
  [计无所之] 犹言计无所出。想不出什么办法。
  [计无所施] 计:计策;施:施展。再也没有可施展的计谋了。
  [计无所出] 计:计策,办法。想不出什么办法。
  [计无复之] 指再无别的办法可想,不得不这样。
  [计无付之] 再没有别的办法可想,不得不这样。
  [计无返顾] 指不作回头、后退的打算。
  [计深虑远] 计:计谋。虑:考虑。计谋想得很深远。
  [计上心头] 心里突然有了计策。同“计上心来”。
  [计上心来] 计:计策、计谋。心里突然有了计策。
  [计日奏功] 可以数日子看到功效。谓成功极快。
  [计日指期] 指计数天数,以估定行程和到达期。
  [计日以俟] 数着日子等待。极言盼望之殷切。
  [计日以期] 可以数着日子等待。形容为时不远。同“计日而待”。
  [计日以待] 可以数着日子等待。形容为时不远。同“计日而待”。
  [计日可期] 可以数着日子等待。形容为时不远。同“计日而待”。
  [计日可待] 指为期不远。
  [计日而俟] 可以数着日子等待。形容为时不远。同“计日而待”。
  [计日而待] 可以数着日子等待。形容为时不远。
  [计日程功] 工作进度或成效可以按日计算。形容进展快,有把握按时完成。
  [计然之术] 泛指生财致富之道。同“计然之策”。
  [计然之策] 泛指生财致富之道。
  [计穷智极] 指计虑穷尽。见“计穷虑极”。
  [计穷智短] 计:计谋;穷:尽;智:智谋;短:缺少。计策用完了,才智也不够用了。形容已经想不出什么办法了。
  [计穷途拙] 指无计可施,无路可走。
  [计穷势迫] 无计可施,情势紧迫。同“计穷势蹙”。
  [计穷势蹙] 无计可施,情势紧迫。
  [计穷虑尽] 指计虑穷尽。同“计穷虑极”。
  [计穷虑极] 指计虑穷尽。
  [计穷力屈] 计:计策;穷、屈:尽,竭。计策、力量都用完了。
  [计穷力诎] 计策、力量都用完了。见“计穷力屈”。
  [计穷力尽] 计:计策;穷、屈:尽,竭。计策、力量都用完了。
  [计穷力竭] 穷、竭:尽。计谋、力量都用尽了。
  [计穷力极] 计谋、力量都用尽了。同“计穷力竭”。
  [计尽力穷] 穷:尽。计谋、力量都用尽了。
  [计较锱铢] 指为争取财利而斤斤较量,连极微小的数量也不放过。
  [计将安出] 计:计策,计谋;安:怎么,怎样。如何制定计谋呢?
  [计获事足] 犹言如愿以偿。指愿望实现。
  [计合谋从] 指计谋合乎君上之意而被采纳。
  [计过自讼] 检讨自己的过错而内心自责。
  [计功行赏] 按功劳的大小给于奖赏。
  [计功行封] 犹言计功行赏。按功劳的大小给于奖赏。
  [计功受赏] 按功劳的大小给于奖赏。同“计功行赏”。受,授。
  [计功受爵] 衡量功绩而授予爵禄。受,授。
  [计功谋利] 计较功名,谋求私利。
  [计功量罪] 指全面衡量其功罪是非。
  [计功程劳] 指计算功劳。
  [计功补过] 计:考定。过失。考定一个人的功绩以弥补其过失。
  [计伐称勋] 指计算、称扬自己的功勋。伐,功勋。
  [计斗负才] 比喻才高。
  [计绌方匮] 计谋不足,方略匮竭。
  [计出无奈] 主意出于无可奈何。同“计出无聊”。
  [计出无聊] 主意出于无可奈何。
  [计出万死] 指谋划来自必死的决心。
  [计出万全] 万全:非常安全周到。形容计划非常稳当周密,决不会发生意外。
  [计不旋踵] 计:计议,打算;旋踵:旋转脚跟。脚跟还未转过来,计议就定了下来。形容在极短的时间内就拿定主意。也比喻行动迅速,毫不犹豫。
  [计不旋跬] 指计谋的实现十分神速。
  [计不返顾] 指不作回头、后退的打算。同“计无返顾”。
  [计不反顾] 指不作回头、后退的打算。同“计无返顾”。
  “计”字在第二位的成语及解释如下:
  [无计所奈] 指无法可施。同“无计奈何”。
  [无计奈何] 指无法可施。
  [无计可施] 计:策略、办法;施:施展。没有办法可用。
  [无计可奈] 指无法可施。同“无计奈何”。
  [通计熟筹] 全面考虑,仔细筹划。
  [深计远虑] 犹深思远虑。谋划周密,考虑长远。指计划周到,具有远见。
  [日计不足,岁计有余] 每天算下来没有多少,一年算下来就很多了。比喻积少成多。也比喻凡事只要持之以恒,就能有很大收获。
  [没计奈何] 指无法可想。
  [将计就计] 利用对方所用的计策,反过来对付对方。
  [国计民生] 国家经济和人民生活。
  [鬼计多端] 指狡诈的计策很多,坏主意多。
  [鬼计百端] 指狡诈的计策很多,坏主意多。同“鬼计多端”。
  [诡计多端] 诡计:狡诈的计谋;端:项目,点。形容坏主意很多。
  [大计小用] 用于大事的计策,结果只用在小事情上。表示计策没有充分发挥作用。
  [长计远虑] 指长远打算。
  [不计其数] 没法计算数目。形容很多。
  [百计千心] 指想尽或用尽一切办法。
  [百计千谋] 想尽或用尽一切办法。同“千方百计”。
  [百计千方] 想尽或用尽一切办法。
  “计”字在第三位的成语及解释如下:
  [言行计从] 说的话出的主意都采纳照办。形容深被信任。
  [言听计用] 形容对某人十分信任。同“言听计从”。
  [言听计行] 形容对某人十分信任。同“言听计从”。
  [言听计从] 听:听从。什么话都听从,什么主意都采纳。形容对某人十分信任。
  [言从计行] 形容对某人十分信任。同“言行计从”。
  [言从计听] 形容对某人十分信任。同“言听计从”。
  [言从计纳] 讲的话、出的主意,都听从采纳。
  [陷落计中] 指中敌人或对方的诡计。
  [人急计生] 在紧急情况下突然想出了好主意。
  [人极计生] 指人到绝境就会产生计谋。
  [谋听计行] 犹言言听计从。形容对某人十分信任。
  [量入计出] 根据收入的多少来定开支的限度。同“量入为出”。
  [力屈计穷] 屈:穷尽。力量智谋都已用完。
  [空城计] 指在危急处境下,掩饰空虚,骗过对方的策略。
  [斤斤计较] 斤斤:形容明察,引伸为琐碎细小。只对无关紧要的事过分计较。
  [东窗计] 指谋害忠良的阴谋诡计。
  [从长计议] 用较长的时间慎重考虑、仔细商量。
  [从长计较] 犹言从长计议。
  [操奇计赢] 奇:奇货;赢:盈利。掌握难得的货物,计算盈利。形容商人囤积货物,谋取厚利。
  [才疏计拙] 指才识疏浅,不善谋算。
  “计”字在第四位的成语及解释如下:
  [走为上计] 遇到强敌或陷于困境时,以离开回避为最好的策略。
  [烛照数计] 用烛照着,按数计算。比喻料事准确。
  [阴谋诡计] 诡:欺诈,奸滑。指暗地里策划坏的害人的坏主意。
  [一心一计] 一心一意。
  [一年之计在于春] 要在一年(或一天)开始时多做并做好工作,为全年(或全天)的工作打好基础。
  [一家之计] 指一夫一妻的家庭。
  [一家一计] 指一夫一妻的家庭生活或财产。亦引申为一家人。
  [曳兵之计] 指佯败而逃,把敌人引入埋伏圈。
  [研桑心计] 研:计研,一名计然,春秋时越国范蠡的老师,善经商;桑:桑弘羊,汉武帝时的御史大夫,长于理财。形容善于经商致富。
  [谢家活计] 喻指赋诗。
  [枉费心计] 指白费心思。同“枉费心机”。
  [万全之计] 极其周到的计谋、办法。同“万全之策”。
  [韬晦之计] 韬:把才华隐藏起来;晦:不让人知道自己的踪迹。指隐藏才能,不使外露。
  [随人作计] 指顺应他人意旨行事。
  [束手无计] 遇到问题,就象手被捆住一样,一点办法也没有。同“束手无策”。
  [神术妙计] 指神妙莫测的计谋。
  [深猷远计] 指计划得很周密,考虑得很长远。同“深谋远虑”。
  [三十六计,走为上计] 原指无力抵抗敌人,以逃走为上策。指事情已经到了无可奈何的地步,没有别的好办法,只能出走。
  [权宜之计] 权宜:暂时适宜,变通;计:计划,办法。指为了应付某种情况而暂时采取的办法。
  [黔驴之计] 比喻虚有其表,本领有限。
  [千方万计] 想尽或用尽一切办法。同“千方百计”。
  [千方百计] 想尽或用尽一切办法。
  [铺谋定计] 犹言设谋用计。
  [民生国计] 国家经济和人民生活。
  [六出奇计] 原指陈平所出的六条妙计。后泛指出奇制胜的谋略。
  [锦囊妙计] 旧小说里描写足智多谋的人把对付敌方的计策写在纸条上,放在锦囊里,以便当事人在紧急时拆阅。比喻有准备的巧妙办法。
  [金石之计] 比喻最安全的计策。
  [骄兵之计] 故意向敌军示弱,以助长其骄傲情绪,使其轻敌大意的计策。
  [将机就计] 利用机会施行计谋。
  [兼权熟计] 指多方面衡量,深入考虑。
  [兼权尚计] 指全面衡量,深思熟虑。
  [缓兵之计] 延缓对方进攻的计策。指拖延时间,然后再想办法。
  [反间之计] 间:离间。原意为利用敌人的间谍把假情况告知敌人使之失误的计策。后来指离间敌人内部,使之不团结的计策。
  [多方百计] 想尽或用尽种种方法、计谋。
  [斗量筲计] 用斗量,用筲计。形容数量很多。
  [当家立计] 主持家政,筹划生计。
  [楚歌之计] 指攻心之术。
  [持久之计] 持久:持之以久,即长久。长久的打算或谋略。
  [成家立计] 犹言成家立业。
  [长久之计] 计:计划,策略。长远的打算。
  [不可胜计] 胜:尽;计:计算。不能全部计算完。形容数量极多。
  [百年大计] 大计:长远的重要的计划。指关系到长远利益的计划或措施。
  [百谋千计] 犹千方百计。
  “计”字在第五位的成语及解释如下:
  [自以为得计] 得计:计谋得逞。自以为计谋很对很好了(含贬义)。
  [眉头一皱,计上心来] 形容略一思考,猛然想出了一个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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