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博士后待遇]博士后待遇

来源:经验交流材料 时间:2018-07-25 19:00: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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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待遇篇一:2015年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博士后招收启事


  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由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北京院中心)、中国科学院兰州文献情报中心(兰州地区中心)、中国科学院成都文献情报中心(成都地区中心)、中国科学院武汉文献情报中心(武汉地区中心)整合而成。
  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是一个集图书馆、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科学期刊编辑出版、科学文化传播等服务、研究与学位教育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国家级科技文献情报机构。拥有一批优秀的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在国际、国内本领域学术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在全国图书情报档案学界有突出的影响,承担多项国家级和省部级重大研究项目。具有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为国家科技文献情报档案事业培养了一大批具有国际视野的应用型创新人才,在领域内发挥了引领示范作用。
  经批准,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开始招收图书馆学、情报学博士后研究人员,欢迎广大科技人员申报。
  一、招收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科研合作精神;
  2.具有博士学位,图书馆学、情报学、档案学以及管理科学、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学科领域背景,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3.能够全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4.本中心培养的博士毕业生不得申请留本中心作博士后。
  二、招收研究方向及要求
  研究方向1:研究数据与教育资源的管理与服务
  研究与教育数据(资源)在这里被定义为产生于并服务于研究或教育过程的类型丰富的各类内容,包括数值数据、图像、空间地理数据、课件、音视频、文本等等。它们是数字科研和数字教育的基础,也是新环境下信息服务和知识服务的新内容新挑战,是文献情报机构嵌入科研教育过程、支持科技创新和教育创新的重要内容。这个方向进一步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题:(1)围绕科研或教育项目生命周期的科学数据管理;(2)围绕数据生命周期的管理与监护技术以及公共服务机制;(3非文本信息资源的描述、组织、保存和利用技术体系;(4)研究数据与教育资源的知识产权管理;(5)研究数据与教育资源以及其他信息资源的集成与关联服务;(6)文献情报机构的研究与教育数据服务,等等。
  科研能力及专业背景要求:具有科学与教育数字资源领域的学科知识或相应的实践与管理经验,毕业于相关专业学科、计算机与数据管理、图书馆学情报学等专业,有志于深入研究、创新和推进研究数据与教育资源管理的博士毕业人员。
  研究方向2:信息资源建设与知识组织
  随着数字时代的深入发展,信息资源形态与利用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数据密集型科学研究与开放创新对信息资源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基于知识单元的关联、重组与计算成为信息利用的新需求。开放出版与开放获取及开放存储运动又为信息资源的获取和利用方式带来渐变式的根本性改变。语义信息应用需求推动信息资源在开放化、结构化以及语义化等方面进行深化与改变。这些改变是传统信息资源建设所无法涵盖和处理的,必须重新定义信息资源建设的内涵,并通过对信息资源建设中资源发现,评估选择,采集与存储,结构化描述与知识化组织等多个方面的改变与新建,以完成信息资源建设模式的再造。本方向重点研究开放信息环境下信息资源向知识资源转变的原理与技术方法,包括发现、遴选登记、结构化语义化知识表示与知识组织等。
  科研能力及专业背景要求:对开放信息环境的基本状态、政策法律体系及发展态势具有鲜明的了解,熟悉数字信息资源描述与组织的基本技术方法,包括元数据、知识组织体系(传统知识组织体系、SKOS、OWL语言等)、本体、关联数据、知识表示技术等,并致力于信息资源向知识资源转变的相关研究与探索。
  研究方向3:知识发现与知识服务的技术方法
  面对着海量分布的数字信息资源,需要有效推动这些信息资源从“Data到“Information”,再到“Intelligence”和“Solution”的转换,有效促进这一转换即是本研究方向的主要目标。具体而言,本研究方向致力于利用新兴的知识技术(文本分析、知识抽取、知识发现、数据挖掘等),对海量的数字科研信息资源进行挖掘和分析,使情报研究人员、战略科学家、科研工作者、图书馆用户能够及时从这些数字科研信息资源中发现和了解新的知识,提高数字科研信息资源的利用水平。在当前环境下,本方向需要重点研究和突破一系列知识发现和知识服务的关键技术。它们包括:(1)知识抽取(语义标引)技术,着力于实现文献内部知识对象和对象关系的有效标引;(2)知识关系揭示技术,着力于揭示文献的内部知识网络结构和主题关系;(3)知识组织和存储技术,着力于开发知识的组织、存储、访问、重用的新技术方法;(4)语义索引技术,着力于实现知识对象的语义关联索引和检索;(5)知识规律可视化技术,着力于实现从多个角度、多个维度实现资源集中知识内容、规律、模式的揭示;(6)知识计算技术,着力于面向战略情报研究和知识化服务的需要,实现知识内容的挖掘利用。对这些重要技术方法的研究和突破,将大力提升图书情报机构知识获取、知识服务和知识利用的能力和水平。
  科研能力及专业背景要求:(1)图书馆学情报学、计算机科学、计算语言学、信息系统管理或相关专业毕业,有一定的计算机科学基础,具备基本的计算机程序语言设计和算法实现能力;(2)有一定的英文阅读能力,能够有效跟踪和掌握国际相关领域的前沿研究进展;(3)有一定的科研训练基础,能够较快适应研究工作,确定研究主题,找出有价值的重要研究问题,并理出合理的方法,解决相关科学问题;(4)有效好的文字表述能力,能够清楚准确地表达研究工作。
  研究方向4:学科化知识服务模式创新研究
  知识服务是图书馆最重要的业务内容,是图书馆战略发展的重点,是图书馆的当前和未来的核心竞争力,也是推动图书馆从传统图书馆到新型图书馆转型的重要驱动力。在数字化、网络化、开放获取的新环境下,图书馆必须将重心转移到学科化知识服务上来,尽管国内外过去数年做过艰难的探索,但学科化知识服务的模式创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仍然是研究的难点和前沿领域。本方向将立足国内外图书馆学科化服务的实践,通过系统的考察、总结、分析和试验,进一步从理论上凝练学科化知识服务的模式,从实践上指导国内图书馆学科化服务的开展,解决当前制约图书馆开展学科化知识服务的瓶颈问题和发展战略与方向问题,推动学科化知识服务不断深化和创新发展。
  科研能力及专业背景要求:从事过图书馆的学科化服务工作,具有学科化知识服务的实践基础;发表过有关学科化服务方面的学术论文,曾负责或参与省部级及以上相关方面的研究课题,具有良好的学科化知识服务的研究基础;英语读译水平良好。
  研究方向5:科技信息政策研究
  科技信息服务受到众多领域的影响,包括科技创新体系、学术出版与交流体系、知识产权管理、领域和机构的知识管理机制、科研或教育过程的知识管理机制等,需要相应的政策措施来促进信息的有效创造、传播、组织、利用、评价和保存,所以科技信息政策一直是科技信息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个方向进一步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题:(1)著作权政策,尤其包括在具体信息创造到保存实务中的著作权政策与措施;(2)信息开放获取政策,包括科学文献、科学数据、教育与科普资料、社会文化信息资源等的开放获取的政策与实施措施;(3)国家、领域或区域层面的科技信息资源与服务机制,尤其是结合数字化网络化市场化的发展,相关机制体制和政策的挑战与调整;(4)机构、科研教育项目和团队的知识管理机制和政策;(5)市场化科技信息服务的机制与政策;(6)科技信息服务机构的发展战略、机制与推进政策,等等。
  科研能力及专业背景要求:具有相关问题领域的学科知识,或者在相关问题领域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与管理经验,毕业于科技政策与管理、图书馆学情报学、法律等专业,有志于深入研究、创新和推进科技信息政策的博士毕业人员。
  研究方向6:科技计量学
  科技计量学是应用数理统计和计算技术等数学方法对科技创新活动的投入(如科研人员、研究经费)、产出(如论文或专利数量、被引数量)和过程(如信息传播、合作交流网络的形成)进行定量分析,从中找出科技创新活动规律性的一门科学学分支学科。目前它又通过与计算语言学、数据挖掘、语义技术、信息可视化、社会网络分析、复杂网络、科技创新政策学等学科交叉融合形成了基于科技信息的知识发现、基于计量的科技创新竞争力分析、未来技术分析与科技路线图制定方法、基于证据的科技创新政策学等方向。本单位在以上方面开展了一系列研究、应用和实践项目,具有深厚的研究实践队伍、研究和国际交流条件及应用环境。
  科研能力及专业背景要求:具有较好的数学或计算机基础,毕业于情报学、科技政策与管理、管理科学与工程、应用数学、计算机应用、计量经济学等专业有志于开展科技计量学领域的创新应用研究的博士毕业人员。
  研究方向7:科技发展态势监测战略分析与政策研究
  科技发展态势的监测、战略分析与政策研究,是科技战略研究的主要内容,是科学决策的重要支撑。基于文献计量学、专利计量学、网络信息计量学等科学计量学方法和相关的数理统计方法,基于大数据信息环境下的各种科学文献数据库、科研数值数据库、科技项目数据库、科技人才数据库和相关社会经济数据库等结构化数据库与其他非结构化科技信息源,创新应用并不断开发数据与信息挖掘的各类信息技术分析方法和平台工具,开展科技发展态势的系统自动监测与数据信息和知识的挖掘,并在监测和挖掘的基础上开展科技发展态势的战略分析与科技政策研究,研判特定科技领域发展的新趋向、科技发展的潜在前沿、科技竞争的新领域、科技合作的新规律、科技创新的新动态,发现学科交叉渗透发展的新异变、科技结构演化发展的新格局、科技知识扩散和成果转移的新路径,形成科技发展态势监测战略分析和政策研究的创新型研究成果和决策咨询思想。
  科研能力及专业背景要求:具有扎实的信息技术和数学基础,毕业于管理科学与工程、科技政策与管理、计算机应用、计量经济学、自然科学、情报学等专业方向,尤其是多学科专业背景,有志于开展科技发展态势监测、战略分析与科技政策研究的博士毕业人员。
  三、招收计划
  合作导师介绍请到http://www.las.cas.cn/jypx/yjsjy/zs/bszs/查看。
  四、招聘流程
  1.提出申请
  申请者按要求填写《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发送至bsh@mail.las.ac.cn,邮件标题请注明:博士后申请——申请人姓名(合作导师姓名)。
  2.资格审查
  本站根据《申请表》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者提交以下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一式三份(在中国博士后网站http://www.chinapostdoctor.org.cn/通过“博士后进出站”全国博士后交互式网上办公系统填报相关内容并打印);
  (2)本学科两位博士生导师推荐信(密封,其中一位必须是本人博士生导师);
  (3)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学校学位办出具的通过博士论文答辩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
  (4)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正反两面);
  (5)培养单位鉴定表;
  (6)如申请人为再次进站者,需提交以前在站经历、评价材料和博士后证书;
  (7)如申请人为留学归国应届博士,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
  3.进站考核
  本站每年将于5月、10月集中组织两次进站考核,两次考核报名截止日期分别为4月30日17:00和9月30日17:00。
  4.体检、政审及录用
  本站需对进站考核通过者进行体检、政审,并与被录用博士后签订《博士后工作协议书》,办理进站手续。具体时间及人选另行通知。
  五、待遇
  博士后在站期间工资及福利待遇按《博士后工作协议书》以及国家和中心规定标准执行。
  六、博士后管理咨询
  联 系 人: 张老师 咨询电话(传真):010-82626389
  电子邮件:bsh@mail.las.ac.cn
  通信地址:北京中关村北四环西路33号607室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研招办 邮编:100190

博士后待遇篇二:联合培养协议书经典例文

  甲方: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保集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乙方:××大学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中介方: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为了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人才与科研优势,以全面提升太保集团的整体研究水平,根据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在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的指导下,经甲乙双方商定,就联合招收、培养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 ,研究课题为:            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聘请专家对申请进站的博士后进行资格审查,并确定最终人选。
  2、根据太保集团发展需要,拟订研究课题,并成立项目课题组,指派有关专家指导博士后研究工作。
  3、每年为每位博士后提供日常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博士后的生活费用(包括补贴、家庭安置和社会福利等,住房由太保集团帮助解决);委托乙方代为发放博士后日常经费、绩效奖金和办理博士后社会保险手续。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太保集团承担。
  4、每年为博士后提供绩效奖金,绩效奖金根据科研成果、工作表现,经考核后按季发放。
  5、太保集团每年为每位博士后提供科研经费,主要应用于与科研相关的工作调研、差旅费等。
  6、做好博士后在甲方工作时的日常管理、考核评价工作。
  7、组织专家指导小组,对博士后研究项目的开题报告、中期报告和最终科研成果进行评审。
  8、支付乙方行政管理费,每年××元。
  9、落实并管理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关系。
  二、乙方责任
  1、全力支持甲方的工作,与甲方联合招收、培养并考核博士后研究人员。
  2、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
  3、根据甲方需求,指派博士后指导专家,指导博士后研究工作。
  4、做好博士后在乙方工作时的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工作。
  5、根据甲方委托,代为发放博士后日常经费、绩效奖金并缴纳税金,办理博士后社会保险。
  6、在资料借阅、设备使用、课题申报、成果评审等方面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与乙方独立招收博士后的同等待遇。
  7、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职称评定工作。
  8、落实并管理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人事关系和户口关系。
  9、博士后若定期考核不合格,经认定不适应继续从事研究工作,会同甲方联名报请批准中止其研究工作,作退站处理,同时终止各项经费的支付。
  三、中介方责任:
  1、负责核准甲乙双方联合培养企业博士后的进出站申请,协助办理有关博士后进出站手续。
  2、定期指导和检查有关博士后培养、考核工作。
  3、在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予以协调。
  四、其他事项:
  1、博士后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归甲方所有,若有乙方科研成果转让到博士后研究项目,双方应预先明确研究成果的归属和分离办法,此条款为永久生效。
  2、未经成果产权所有者的许可,参与项目研究、考核工作的相关人员不得泄露有关科研机密。
  3、本协议未明确事宜,按照《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制定的《企业博士后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4、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或通过中介方调解解决。国家如有新的有关规定,则按国家规定执行。
  5、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中介方各执一份,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甲方: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盖章)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复旦大学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盖章)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中介方: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盖章)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博士后待遇篇三:《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详解

  为什么要制定《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详解,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什么是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答: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是指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机构中设立的、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及博士后科研人员围绕技术创新联合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的组织。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采用什么运行方式?
  答: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和规定运行,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制定基地的政策、规章、规划等,并组织实施;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管理本地区、本部门博士后基地,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特点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对本地区、本部门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筹措本地区、本部门博士后基地工作经费和培训管理人员等事宜;设有博士后基地的单位管理本单位博士后基地日常工作,制定本单位博士后基地具体管理办法,配备专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人员的科研和生活服务等工作。
  如何申请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答:企业、研发型事业单位和市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区域性单位未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可申请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并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其中研发型单位的上一年度末净资产值应当不低于800万元,产业型单位的上一年度末净资产值应当不低于2000万元;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具备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实验设备,且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已取得2项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拥有较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团队,能提出理论创新、技术领先的博士后科研项目,专职研发人员数量应在10人以上;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建有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载体,承担国家或市重大项目的单位和科技小巨人企业可优先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申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如何招收博士后?
  答: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委托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招收博士后人员,合作双方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向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帮助其做好确定博士后研究项目、招收博士后人员等工作;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视导师指导和设备试验等情况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支付一定费用,费用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设有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委托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应当进行公开招聘,并组织专家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的评估、考核,同时对其个人品质、职业道德进行考察,对符合条件的,联合委托招收的流动站提出招收意见,报市人力社保局;市人力社保局将结果书面通知流动站设站单位,并报全国博管办。设有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应当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工资福利待遇、违约责任等。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博士后人员如何管理?
  答: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负责管理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博士后人员的人事、组织关系,办理博士后人员进出站等手续,并委派合作导师做好项目研发的指导和考评工作;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由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委托设站单位具体负责。设有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培养的博士后人员由联合培养单位共同负责考核。设有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应根据流动站的委托建立博士后人员的考核评估体系,制定对博士后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估、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对在站博士后人员进行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博士后人员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研究成果等。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准予出站,并根据本人申请及其在站期间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申报副高级职称。对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员,予以劝退或解约。此外,设有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应将博士后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工资、福利待遇等比照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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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推动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1号)精神和省级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博士后工作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5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在未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的单位,经认定可以依托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代为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技术创新实践活动的工作平台。
  第三条 基地的主要职责是发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人才技术优势,促进产学研用相结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重点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第四条 基地建设坚持统筹规划、服务发展、统一管理、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综合管理全省基地工作,省院士和博士后工作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负责对全省基地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评估,承担基地的设立、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 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直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协调本地区、本部门基地的具体工作,承担基di组织申报、工作评估等事宜。
  第七条 建立基地的单位,要设立或指定博士后工作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服务等各项具体工作。
  第三章 基地的认定
  第八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设区的市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或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申请认定为基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设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拥有较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和较好的研究开发条件。
  (三)拥有较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团队,能提出理论创新、技术领先、具有较好市场前景的博士后研究项目。
  (四)重视博士后工作,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及其他后勤保障。
  建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载体,承担国家或省级重点项目的单位可优先推荐申请设立基地。
  区域性单位申报基地,必须能组织辖区内3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同时申请设立基地分站,申请设立基地分站单位的条件可以略低于本条前三项的要求。
  第九条 认定基地,由单位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和实地考察,提出推荐意见,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十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对申请认定为基地的单位进行论证和评议,确定设立基地的单位,并发文公布和授牌。
  基地的评议和认定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
  第十一条 具有博士学位,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符合原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中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的其他相关规定,可依托博士后研究项目申请进入基地从事博士后创新研究。
  第十二条 基地依托省内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站设站单位负责办理合作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进出基地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基地设立单位及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工作目标、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责任等。
  第十四条 基地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站应向基地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帮助基地做好确定博士后研究项目、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等工作。
  第五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 基地设立单位应建立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考核指标体系,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中期考核和出基地考核制度。制定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估、考核奖惩等具体管理办法,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对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予以劝退和解约。
  第十六条 基地设立单位应将博士后研究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可采取月薪或年薪工资发放办法,其他福利待遇、成果转化奖励等按协议执行。
  第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基地,由合作招收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办理有关手续。其中,与省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合作招收的,在办理完成进流动站手续后,应当到山东省院士和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办理转换进基地的介绍信、落户等手续。博士后研究人员可在基地所在地落常住户口,凭省院士和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的介绍信和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户口。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基地后,基地应将工作协议和省院士和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出具的进基地的介绍信,报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基地工作期间,可凭省院士和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的介绍信,在其子女暂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入园、入学,报考(或转入)高中学校等事宜。
  第十九条 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实行“双导师制”,基地应在与其合作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聘请一名导师,并在本单位指定一名导师,共同负责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工作。
  第二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基地工作期限一般为2年。承担国家和省重点项目或各类基金项目的人员,需要延长在基地工作时间的,经基地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同意,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基地可根据科研项目需求,委派博士后研究人员到省外、国外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或参加学术会议等活动,在外时间由派出单位确定。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基地工作期限计算为工龄。博士后研究人员出基地前,可按照原省人事厅《山东省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称审定与聘任暂行办法》(鲁人发〔2003〕15号)有关规定,申请审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完成科研任务后,应当向基地提交科研报告和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基地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要组织专家对其科研、工作表现等情况进行评定,形成书面材料,归入个人档案,做好出站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基地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出站考核评价时,要注重衡量其在专利、发明、解决技术难题、技术创新和对企业经济效益等方面做出的贡献。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基地,由合作招收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办理有关手续,凭介绍信和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省直主管部门每年将基地与省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合作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出站情况报省院士和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就业实行双向选择,鼓励留在基地工作,也可另选其他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直主管部门和基地应为其工作安排创造条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基地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基地设立单位可对其予以退站:
  1.考核不合格的;
  2.在学术上弄虚作假;
  3.受警告以上处分的;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5.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7.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二十八条 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享受国家、省对期满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科研工作经费以基地投入为主,同时基地应采取多种形式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住房等必要生活条件。
  第三十条 基地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通过与之合作招收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申请面上资助和特别资助。
  第三十一条 基地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通过基地申请山东省博士后创新项目专项资金资助。资助经费申请条件、资金使用、监督与管理等按照原省人事厅、财政厅《山东省博士后创新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人发〔2007〕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资助经费有结余或博士后研究人员退站的,基地应将结余经费及时退回,退回资金用于对以后年度的博士后创新项目予以资助。
  第三十二条 基地所在设区的市、省直主管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逐步加大对基地的支持力度,出台配套政策支持。
  第七章 评估
  第三十三条 基地评估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人社部发〔2008〕115号),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三十四条 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基地评估工作,并将评估情况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三十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市及各主管部门报送的评估情况,对基地进行抽查,划分评估等级并予以公布。对管理规范、业绩突出的基地,优先推荐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的,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
  第三十六条 被撤销基地资格的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设立基地。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设区的市、省直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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