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销售

来源:工作计划 时间:2018-07-25 19:00: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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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房屋销售]2018年房地产销售下半年工作计划

 导语:写工作计划实际上就是对我们自己工作的一次盘工作计划不是写出来的,而是做出来的。
  2018年房地产销售下半年工作计划一:
  xx年以来,我公司在佳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和董事会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全体员工的努力,各项工作按部就班的全面的展开,为使公司各项工作上一个新台阶,在新的一年里,公司在确保2018年底方案报批的前提下其工作计划如下:
  工程方面
  一、 以“山水城”项目建设为重点,统筹安排,切实做好建设任务
  (一)xx年底前力争方案报批通过
  11月份:参与制订规划方案,配合公司领导完成规划方案在市规划局的审批通过。
  12月份:配合公司高层完成规划方案的市长办公会议通过,办理环境保护意见表的工作。
  (二)、xx年度工作安排
  1月份:组织编制环境评估报告及审核工作;办理项目选址(规划局),参与项目的扩大初步设计,并完成项目场地的地质勘察报告。
  2月份:参与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及图纸审查;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办理项目核准(发改委);完成桩基础的工程招投标工作,工程监理招标工作,并组织场地的地下排水工作。
  3月份: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工作(报市规划局),并进行场地周围的止水帷幕、护壁桩的施工。
  4月份:完成工程主体的招投标工作,办理桩基础工程的施工许可工作。
  5月份:办理工程主体的施工许可工作,确定主体工程的施工队伍,至6月中旬完成桩基础工程的施工工作。
  6-9月份:基础工程完成。
  10-12月份:工程主体完成至底六层封顶。
  (三)、报建工作。
  工程部应适时做到工程报建报批,跟进图纸设计。元月份完成方案图的设计;二月份完成扩初图的设计。在承办过程中,工程部应善于理顺与相关部门关系,不得因报建拖延而影响工程开工。另外,工程部应加强工程合同、各类资料的存档管理,分门别类、有档可查。建立一套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
  (四)、工程质量。
  “特洛伊城”项目是市重点工程,也是“特洛伊城”品牌的形象工程。因而抓好工程质量尤为重要。工程部在协助工程监理公司工作的同时,应逐渐行成公司工程质量监督体系。以监理为主,以自我为辅,力争将“特洛伊城”项目建成为优质工程。
  (六)、预决算工作。
  工程部、财务部必须严格工程预算、决算工作的把关。严格执行约定的定额标准,不得擅自增加工程量和无据结算。不得超预算支付工程款,在2018年工程进展的同时做好以下两项工作:
  1、认真编制工程预算,配合工程部及时做好工程手续的洽谈协商、变更,及时掌握材料的变动情况,配合工程部做好工程进度的控制工作,做好工程的两表对比,最大限度的节约使用资金。
  2、制定工程资金使用计划,“特洛伊城”项目工程估算需用资金4.6亿元左右;其中基础部分需用约0.8亿元;地上商业部分约用1.4亿元;公寓部分约用2.43亿元,做好工程资金的使用计划对项目的建设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工程部、预决算部、财务部、采购部以及招商部等职能部门必须紧密联系、团结协作,使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财务方面
  (一)切实完成开工前融资工作和招商工作任务,力保工程进度不脱节
  公司确定的二00八年工程启动资金约为2亿元。融资工作的开展和招商任务的完成,直接关系到第一期工程任务的实现。故必须做好融资、招商营销这篇大文章。
  1、拓宽融资渠道,挖掘社会潜能
  拟采取银信融资、厂商融资、社会融资、集团融资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通过产权预售、租金预付等办法扩大资金流,以保证“特洛伊城”项目建设资金的及时到位。
  2、采取内部认购房 号的形式,回笼资金、扩大现金流。
  为了使工程建设项目快速回笼资金、扩大现金流,考虑在工程开工同时在公司内部采取认购房号销售计划,比列约为公寓面积的10 - 15

篇二:[房屋销售]最新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全文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收集的最新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与收藏。
  最新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第十三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 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 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六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第五章 交付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第三十二条 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方式销售商品住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产权登记面积,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登记的房屋面积。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相关解读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明确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企业在税务处理中相应也要依据合同约定确定商品房的销售收入。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1、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 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 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 担违约责任。
  如果误差范围在合同约定的范围之内,则按照合同约定总价款确定商品房计税销售收入,如果重新约定总价款,则需要按照双方重 新约定的总价款确定商品房计税销售收入。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企业可以冲减当期计税销售收入,但支付的违约金不能冲减计税销售 收入。
  2、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以内(含 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 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 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 3%以内 (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 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以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 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当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 3%时,房地产企业有可能支付客户退房的房价款利息以及承担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还有可能双倍返还 客户绝对值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
  支付给客户退房款可以冲减其当期计税销售收入,支付给客户的利息相当于占用客户资金支付的资金使用费,不能冲减计税销售收 入,自行承担的房价款既有赔偿的性质也带有一定捐赠的性质,房地产企业可以不做纳税处理,仍然按照合同约定价款确定计税销售收 入。双倍返还客户绝对值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房地产企业可以冲减其当期计税销售收入。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注意《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所以其无论自行承担超 出 3%部分的房价款还是双倍返还绝对值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给买受人,其为买受人开具的发票应当是净额显示,或者将双倍返还款视 为折扣,将合同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3、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 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篇三:[房屋销售]2017年房屋销售个人简历模板


  个人简历是求职者给招聘单位发的一份简要介绍。包含自己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政治面貌、学历、联系方式,以及自我评价、工作经历、学习经历、荣誉与成就、求职愿望、对这份工作的简要理解等。下面小编为大家推荐的是2017年房屋销售个人简历模板,欢迎阅读参考。
  2017年房屋销售个人简历模板【一】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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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 机:
  电子邮件:
  教育经历
  03年9月-05年6月就读与阳谷一中
  05年9-08年7月就读与济南广播电视大学
  实践经验
  05年9月至07年3月 (兼职)济南捷行网络公司客服工作人员(夜班)
  07年7月-9月 (全职)西安眩酷汽车美容基地前台以及客户服务工作
  07年11月-08年3月 (全职)北京海淀学院路Feel Club做服务员
  08年3月-6月 (兼职)济南黄台物流基地电子物流管理
  08年7月-11月(全职)聊城博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地质勘察勘察员
  技能水平
  熟练运用 PowerPoint Excel
  自我评价
  本人性格开朗,爱好音乐、旅游、乒乓球,习惯加晚班,理想团队工作,喜欢接受新的挑战。
  求职意向
  房地产销售人员,汽车销售/经纪人,酒店/娱乐服务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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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王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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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历:
  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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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望从事职业:
  销售(销售经理,区域/渠道) | 房地产
  期望月薪:面议
  期望从事职业:
  销售(销售经理) | 房地产
  期望月薪:面议
  工作经历
  时 间 地区、学校或单位 专业
  2001-2003 广州保健品公司 业务员
  2003-2006 北京中天置地 经纪人,主管
  2006-2009 北京博友 园房地产 主管
  2009-2010 河北西柏坡温泉房北京售楼处 经理
  教育经历
  本人一直从事销售方面的工作,社会阅历绝对够,不管是管理,培训,经验都肯定是丰富的,如果感兴趣,不妨聊一聊,哦,对了,保险的朋友就别打电话啦,谢谢,希望理解,工作最重要是开心,不要把不好的情绪带入工作
  自我描述
  自我评定 本人热爱房地产,会把自己的一生献给房地产,无论是经验和资源,都有一定的积累,自己最大的优点就是善于与人沟通,主动出击,并且会把感情投入到自己销售的东西,我个人觉得,做房地产就2点:1、专业;2、服务。
  2017年房屋销售个人简历模板【三】

房地产销售个人简历


基本信息


真实姓名:
 
性别:
 
 

年龄:
25 岁
身高:
 

婚姻状况:
未婚
户籍所在:
 

最高学历:
本科
工作经验:
 

联系地址:
 
浏览次数:
 

刷新时间:
 
简历等级:
 


求职意向


最近工作过的职位:
路桥工程工程监理

期望岗位性质:
全职

期望月薪:
3000~5000

期望从事的岗位:
销售代表,土建工程师,房地产销售,施工员/技术员,其他建筑类职位

期望从事的行业:
房地产开发,建筑与工程,政府部门/事业单位


技能特长


技能特长:
 


教育经历


长沙理工大学 (本科)

起止年月:
 

学校名称:
 

专业名称:
 

获得学历:
本科


工作经历


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 - 工程监理,综合设代

起止日期:
2006年3月至2012年9月 

企业名称:
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

从事职位:
工程监理,综合设代

业绩表现:
 完成负责的工程监理工

企业介绍:
 


培训经历


没有填写培训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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