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人口计划生育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来源:工作计划 时间:2018-08-10 10:00: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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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2002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4年1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和户籍在本省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四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组织调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对举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人员,应当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人口发展规划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的措施。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选配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城市社区组织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服务体系。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民自治、居民自治和事务公开的内容,做好计划生育宣传、信息通报和计划生育奖励与优待落实的有关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专门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日常工作,其报酬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
  第十四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实行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确定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承担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协会应当组织群众开展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发挥会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示范、宣传、服务和监督作用,协助政府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步提高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应当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予以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
  第十七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开展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国情教育,并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八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两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
  (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四)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一)妊娠十四周以上,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终止妊娠的;
  (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
  第二十一条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生育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生育行为:
  (一)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子女的;
  (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再生育的。
  第二十四条 收养子女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
  禁止借收养、代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
  禁止以送养、寄养方式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五条 实行以避孕为主的节育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育龄夫妻介绍常用避孕方法及其作用机理、适应症、禁忌症、注意事项等,指导公民选择适合自身的避孕节育方法。
  第二十六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不得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病残儿鉴定、手术并发症鉴定,不得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
  第二十七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育龄夫妻,其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费用,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由财政承担。
  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和环情监测、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
  第二十八条 禁止歧视、遗弃、虐待女婴。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子女。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总则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三:[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最新《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问答


  新版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哪些规定是值得我们关注的?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最新《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问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关于产假和婚假
  问:新《条例》对婚假、产假等有哪些规定?
  阮诗玮:依法登记结婚的对象,不管是初婚还是再婚;符合生育政策进行生育的,不管是一孩、二孩还是多孩,均可依法享受《条例》规定的有关假期。
  解读:不管是一孩、二孩,女方的产假都是158~180天哦!男方的照顾假都是15天哦!不管是初婚还是再婚,婚假都有15天!!
  阮诗玮:婚假、产假、照顾假的有关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休完,与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教师寒暑假重合的不顺延。对于国家标准高于省级标准的,按照高限实行。
  解读:这条对教师的影响比较大,也就是说,当产假遇上寒暑假,就不能过完寒暑假再休法定产假啦,寒暑假也算在产假时间内,而对于普通上班族来讲,请婚假最好绕开法定节假日了!
  阮诗玮:对于《条例》颁布实施前,婚假、产假、照顾假等有关假期已经休完的,不再给予延长。对于尚未或正在休婚假、产假、照顾假的,应当按照《条例》的新规定执行。
  解读:正在休产假的妈妈们,你们可以安心啦!你们的产假,得按新规定的158~180天执行啦,单位领导若不让休,快搬出新条例来说服他们吧!
  问:产假为158天至180天,具体怎么执行?
  阮诗玮:对于《决定》规定假期有区间浮动的,可由用工单位与申请人协商解决,但最低不得少于158天。
  解读:到底是休158天还是休180天,这下有答案了:和单位领导协商解决。新华君祝你碰到好领导!
  关于两孩和罚款问题
  问:福建省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罚款怎么算?
  阮诗玮:福建省已在今年1月1日起与全国同步实施两孩政策。
  在国家施行提倡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规定之前(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违法生育行为,已作出处理决定并已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已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不用再纠结在全面两孩政策生了二孩,要不要罚款啦!如果此前已有处理,就按原处理决定执行,如果还没处理,就按新条例执行,也就是不用罚了!但如果是三孩的话,那就要处罚了。
  问:二孩政策与二胎政策有什么不同?
  阮诗玮: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强调的是生育数量而非胎次,也就是说目前允许生“二孩”而不是生“二胎”,例如已经生育双胞胎的夫妻就不能再次生育。
  解读:意思就是说,第一胎生了双胞胎的,就不能再生二胎啦!
  问:全面放开两孩后,哪些情况可以生育第三孩?
  阮诗玮: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一对夫妻已有两个子女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再婚前没有子女,或者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
  (3)再婚夫妻中一方没有子女,另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5)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款第(4)项规定。
  解读:已经回答得很清楚了,各种情形都有了答案。夫妻双方都是农村户口,前两个孩子都是女孩的话,也不可以生育第三孩。
  问:二孩全面放开后社会抚养会按什么标准征收?
  阮诗玮:违反《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违法生育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解读:如果你已有二孩,又不满足生三孩情形的,那也算违法生育了。社会抚养费需按照被查出前一年你所在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倍数征收。比如你在2016年被查出,那么就按2015年的标准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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