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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地域研究与开发]2016年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


  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已经重新修订并通过审议,到底修订后的内容是什么呢?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推荐的2016年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欢迎大家阅读。
  2016年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3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3月31日
  (2011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研究开发与创造成果、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创新型人才建设及创新环境优化等自主创新促进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自主创新,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主要依靠自身的努力,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独特核心技术而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运用机制创新、管理创新、金融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品牌创新等手段,向市场推出新产品、新工艺、新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促进自主创新应当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为支撑,产学研相结合,政府引导,社会参与。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自主创新促进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自主创新战略研究,确定自主创新的目标、任务和重点领域,发挥自主创新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主创新促进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统筹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自主创新促进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自主创新规划,并根据自主创新规划制定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并制定相关的产业、技术等政策,引导社会资金投入,鼓励企业增加技术研究开发费用投入,保障自主创新经费持续稳定增长,使其与自主创新活动相适应。
  第二章 研究开发与创造成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活动,创造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自主创新成果。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省级自然科学基金,以及与国家相关部门联合设立的自然科学基金,应当资助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提高原始创新能力,创造原创性成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技术合作、技术外包、专利许可或者建立战略联盟等方式,对各种现有技术进行集成创新,促进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系统集成和工程化条件的完善,形成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或者新兴产业。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编制鼓励引进先进技术、装备的指南,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并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限制引进国内已具备研究开发能力的关键技术、装备,禁止引进高消耗、高污染和已被淘汰的落后技术、装备。
  第十条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编制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明确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计划、目标、进度,并经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联合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
  经批准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编制的方案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
  通过消化吸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独特核心技术、形成自主创新能力,应当作为对引进重大技术、装备进行评估和验收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本级有关自主创新财政性资金,坚持统筹使用,分项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自主创新项目,应当坚持宏观引导、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重点支持原始创新和开展重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装备和标准的研究,提高原始创新和核心技术突破能力;确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自主创新项目的项目承担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有关自主创新财政性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提高有关自主创新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应当依法履行共享使用义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自主创新活动提供共享服务。
  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的激励机制,鼓励以社会资金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所在单位向社会提供共享服务。
  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共享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展自主创新活动。
  第十三条申请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新购、新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申请报告或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共享服务承诺,明确共享时间、范围、方式等内容。
  本省已有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共享服务能够满足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需要的,主管部门不再批准利用财政性资金新购、新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的信息查询、服务推介等服务。
  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购置、建设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在完成安装、调试验收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名称型号、应用范围、服务内容等基本信息提交给省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
  鼓励管理单位将以社会资金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基本信息提交给省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
  省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应当自收到基本信息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
  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向社会提供共享服务的,可以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运行费,并可以根据人力成本收取服务费,服务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由单位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政策、规划、资金、人才、场所等方面支持在产业集群区域和具有产业优势的领域建立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科学技术基础条件平台等公共创新平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信息咨询、技术交易转让等创新服务。
  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建设的公共创新平台为企业、事业单位的自主创新活动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其运行绩效的重要内容,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重大公共安全的除外。
  第十六条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共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产学研创新联盟或者产学研结合基地,引导人才、资金、技术、信息等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推进产学研合作。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培育和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实行市场化运作、从事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与创新成果转化的新型研发机构,并通过委托研发项目、科学仪器设备购置费用补助、运行维护费用补助等形式,对其在一定期限内给予扶持。
  新型研发机构在政府项目承担、职称评审、人才引进、建设用地、投融资等方面享受与国有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同等待遇。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等方面的衔接与协调,推动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有效集成、资源共享和交流协作。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参与承担国防科学技术计划任务,鼓励军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承担民用科学技术项目。
  第十九条鼓励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联合开展科学技术攻关、共建科学技术创新平台等自主创新合作,推进创新要素的流动、组合、集成和共享。
  第二十条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和科学技术人员依法开展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合作设立研究开发机构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出入境管理、注册登记、信息服务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境外的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组织,可以依法在本省独立兴办研究开发机构。
  第二十一条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开展战略规划、政策法规、项目论证等方面的软科学研究和社会科学研究,促进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的交叉融合,为科学决策提供理论与方法。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企业、事业单位的商业模式创新活动,制定激励扶持政策,引导企业、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重大技术设备融资租赁、电子商务等商业模式提升商业运营能力。
  支持互联网创新要素、创新体系和创新理念与产业发展的对接应用,推动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培育新兴业态和产业新增长点。
  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利用互联网或者新技术,优化内部流程和整合外部资源,开发使用信息管理技术,开展产业链融合重组,推进运营模式创新。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主品牌与区域品牌的培育和保护工作,重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优势传统产业、现代农业等产业领域的企业品牌建设。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加强对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
  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家,对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设立的重大自主创新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状况、知识产权风险等进行评议。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激励扶持政策,有条件的设立技术标准专项资金,支持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主导或者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推动自主创新成果形成相关技术标准。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在自主创新活动中实行科研攻关与技术标准研究同步,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技术标准制定同步,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与技术标准实施同步。
  第三章 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扶持政策,通过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保费补贴和创业风险投资等方式,支持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引导企业加大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投入。
  第二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发布自主创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自主创新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活动。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利用人才与科技信息交流平台,吸引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在本省实施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第二十八条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科技成果折股、知识产权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等方式对科学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股权和分红激励,促进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发展成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持续创新能力的创新型企业。
  鼓励和支持创新型企业组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制定企业创新发展战略,整合优化各类创新资源,从事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和公共技术研究。
  省级创新型企业可以优先承担省级自主创新重大专项,其相关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涉及的资金及用地优先予以保障。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完善技术转移机制,引导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自主创新成果向企业转移或者实施许可。
  使用本省财政性资金的自主创新成果,项目承担者应当在项目验收之后三个月内向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报送成果信息及其技术转移情况。自主创新成果信息及其技术转移情况应当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能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完成、转化职务创新成果的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
  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创新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一)将职务创新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该项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六十的比例;
  (二)利用职务创新成果作价投资的,应当从该项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六十的比例;
  (三)将职务创新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转化该项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国家设立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对完成、转化职务创新成果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奖励和报酬份额不低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国家设立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对完成、转化职务创新成果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第三十二条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资助的自主创新项目,项目立项部门应当与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等项目承担者就项目形成的创新成果约定知识产权目标和实施转化期限,并在项目验收时对约定事项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十三条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由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项目承担者应当依法实施前款规定的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并向项目立项部门提交实施和保护情况的年度报告。
  第三十四条自主知识产权首次转化使用在本省的,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在项目立项、土地、场所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促进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科学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制度。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情况作为科学技术人员项目申报、成果奖励的依据,并作为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的评价内容,但基础理论研究等学科除外。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技术交易机构、科技咨询与评估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服务机构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建立和推行政府购买科技公共服务制度,对科技创新计划、先进技术推广、扶持政策落实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可以委托给符合条件的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办理。
  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为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提供研发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检测服务、创意设计、技术经纪、科学技术培训、科学技术咨询与评估、创业风险投资、科技企业孵化、技术转移与推广等科学技术中介服务,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
  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将业务范围、执业人员、中介服务情况等基本信息报送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并由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科学技术中介服务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制度。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公平竞争、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业务活动。
  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的评估、检测结果或者鉴定结论;
  (二)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
  (三)欺骗委托人或者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
  (四)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产业布局、经济可持续发展等需要批准建立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持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成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省人民政府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在产业项目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公共服务配套以及相关专项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支持,保障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建设,推进其体制和机制创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发展,引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特色和优势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推动具备条件的民营科技产业园区和产业转移园区发展成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主导产业集聚发展,提高专业化配套协作水平,完善产业链,促进发展形成专业镇或者产业集群。
  专业镇或者产业集群应当集聚高新技术和先进技术,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提升特色和优势传统产业集群科学技术水平。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业基础研究、新品种选育和新技术研究开发,对地域特征明显且申请条件成熟的特色、优势农产品实行地理标志保护。
  第四十一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资源与环境、人口与健康、文化创意、节能减排、公共安全、防震减灾、城市建设等领域的自主创新活动,应用先进创新技术及成果促进社会事业发展。
  第四十二条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发起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向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自主创新项目、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
  鼓励和支持建立科技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风险投资、证券化、信托等金融创新服务。保险机构可以根据自主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
  鼓励和支持创新型企业通过股权交易、发行股票和债券等方式进行融资。
  鼓励和支持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建设众创空间、互联网在线创业服务平台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人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政府采购制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研究开发形成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成果,在性能、技术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
  第四章 创新型人才建设与服务
  第四十四条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制定创新型人才发展规划和紧缺人才开发目录,加强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证对创新型人才建设的财政投入,保障人才发展重大项目的实施。
  第四十五条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培养、引进创新型人才的政策措施,并为创新型人才在企业设立、项目申报、科研条件保障和出入境、户口或者居住证办理、住房、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引进优先发展产业急需的创新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建立创新型人才培养机制,以及开展岗位实践、在职进修、学术交流等人才培训活动。
  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在师资、设备、经费、课题、学分等方面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在校大学生参与创新研究和科技竞赛。
  第四十七条鼓励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选派科学技术人员参与企业自主创新活动,开展成果转化的研究攻关;鼓励企业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展自主创新课题研究。
  第四十八条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结合本省自主创新的目标、任务和重点领域开展相关的创新实践活动,培养急需、紧缺的创新型人才。
  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创新型人才的激励机制,完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年薪制和奖励股票期权等分配方式。
  第四十九条鼓励有关单位和科学技术人员在自主创新活动中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
  对于以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为主资助的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自主创新项目,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单位和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经立项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后,可以允许该项目结题。相关单位和个人继续申请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不受影响。
  第五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自主创新活动,应当恪守学术道德,不得弄虚作假或者抄袭、剽窃、篡改他人创新成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政府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科学技术奖励及荣誉称号,以及申请享受各种创新扶持政策时,应当诚实守信,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资料和信息。
  政府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当为承担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并建立科研诚信信息共享机制。科研诚信情况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自主创新项目立项、科研成果奖励等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激励与保障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和省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金融、政府采购等优惠政策,加强宣传引导工作,简化办事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提供便捷服务。
  第五十二条科学技术重点基础设施、重大科学技术工程等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政府投资计划。
  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的生产性建设用房、科研机构科研用房,以及省级以上的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究开发院、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科普场馆等建设工程,依照国家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五十三条省级以上产业园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研究开发项目用地,依法可以采取协议出让等方式取得,但不得擅自转让、改变用途;确需转让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的财政投入总体水平,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引导社会加大对自主创新的投入,逐步提高研究与开发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
  第五十五条对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自筹资金研究开发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后补助方式予以财政性资金资助。资助资金应当用于该项目在本省的后续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
  第五十六条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承担项目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可以从项目经费中支出,最高不超过该项目经费的百分之四十;其中,软科学研究项目、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类项目,人力资源成本费最高不超过该项目经费的百分之六十。人力资源成本费包括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组成员、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人力资源成本费,以及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而安排的相关支出。
  受行业、企业等委托利用社会资金开展技术攻关、提供科技服务的科研项目,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合同自主支配经费。
  第五十七条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审专家库,建立健全自主创新项目的专家评审制度,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问责制度和评审结果公示制度。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及其承担者的情况,应当由项目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能公开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财政性自主创新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
  财政性自主创新资金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承担者应当及时提出申请,报项目立项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性自主创新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创新奖励模式,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和自主创新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和自主创新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单位和个人在申报或者推荐各类科学技术奖项时,应当提供真实可靠的科研数据和评审材料,不得骗取或者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励。
  第六十条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捐赠财产或者设立科学技术基金资助本省自主创新活动,并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十一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建立健全自主创新统计制度,对全省自主创新发展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价,全面监测自主创新活动、能力、水平和绩效。
  全省自主创新主要统计指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主创新考核制度,考核市、县人民政府推动自主创新的工作实绩。
  第六十三条各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用于国有企业自主创新,并逐年增加。
  国有企业应当加大自主创新投入,建立健全自主创新人才建设机制和创新收益分配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国有企业考核评价制度,应当将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纳入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
  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社会培育创新精神,形成崇尚创新、勇于突破、激励成功、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和宣传工作,鼓励和支持开展群众性技能竞赛、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活动,提高公众科学素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编制方案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由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不予通过验收,并由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年内不得申请地级市以上自主创新项目和科学技术奖励。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依法履行共享使用义务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由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不依照规定提交或者报送相关信息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提供虚假的数据、资料、信息或者评审材料的,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已获得的荣誉称号或者科学技术奖项,追回已资助的财政性资金,并记入科研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五年内该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不得申报自主创新项目或者科学技术奖项。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自主创新资金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科学技术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进行论证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批准新购、新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
  (三)未依法对财政性自主创新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本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篇二:[地域研究与开发]房地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探讨


  摘要:房地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房地产投资规模大、建设经营周期长、受自然因素以及社会、经济、行政、心理等因素的影响大,一旦决策失误就会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甚至毁灭性的损失,而房地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是投资决策的依据,因此,有必要对房地产项目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
  关键词:房地产;可行性研究
  1、引言
  可行性研究是指在当前环境中,投资一个长期的项目之前,必须进行系统的分析和综合研究项目投资的必要性,以及项目在金融、技术、经济、法律、社会乃至生态和其他方面的能力,以实现其投资目标的论证和科学的评价。它是决策者做出投资决策的准确和可靠的前提和保障。
  2、房地产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必要性
  房地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是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管理科学的发展而兴起,并日趋完善的一整套系统的科学方法,它对成功的开发房地产具有重要意义,从城市发展的整体来说,综合开发是城市规划的实施过程,开发项目的实施必然会给城市布局带来影响,对城市的经济繁荣、人民的生活环境带来影响,而对开发企业来说,实施开发项目必然要投入资金、物资和劳动力,从而也会对企业的经济效益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对开发项目必须要有充分的认识,并就项目的选址、规模、工程周期、周围的环境设施、企业的承受能力以及项目的经济效益等各方面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分析,以实现开发项目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减少或避免投资决策的失误,提高开发项目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而所有这一切都是可行性研究的内容,因此,可以说可行性研究是房地产项目开发活动中最基本的、首要的工作,也是开发项目投资决策的基础,
  3、房地产项目可行性分析研究的作用
  可行性研究是进行房地产项目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房地产项目由于建设经营周期长、投入资金大,并且房地产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项目投资不能只凭经验或感觉进行,它必须要建立在详细可靠的市场预测、成本分析和投资收益预算基础上,房地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可以对项目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和论证,按照可行性研究结论进行决策,可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可行性研究是项目审批的依据,我国政府管理部门规定投资项目必须列入国家的投资计划,尤其是房地产项目在我国要经过政府管理部门的立项审批,而立项审批的依据之一就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是项目资金筹措的依据,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对项目的经济、财务指标进行了分析,从中可以了解项目的筹资还本能力和经营效益获取能力,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是根据流动性、收益性和安全性三原则,可行性研究可以为金融机构提供项目获利信息,因此,可行性研究也是企业筹集资金和金融机构提供信贷依据;可行性研究是编制设计任务书的依据,可行性研究对开发项目的建设规模、内容及建设标准都做出了安排,这些正是项目设计任务书的内容;可行性研究是开发商与各方签订合同的依据,开发商在可行性研究确定的项目实施方案框架内,按部就班地落实项目的前期工作,并与设计、供应、资金融通等部门协商和签订有关协议,因此,可行性研究是开发商与各方签订合同的依据;可行性研究可作为编制下阶段规划设计的依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项目的规模、地址、设计方案构想、配套设施的种类等都进行了分析和论证,推荐了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规划设计工作可根据此进行
  4、房地产项目可行性分析的工作阶段
  房地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根据研究所处的阶段和研究的详细程度,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包括投资机会研究、初步可行性研究和详细可行性研究。
  (1)投资机会研究投资机会,也被称为投资机会确定。主要任务是对项目的投资方向和设想做出粗略性的分析和建议。其目的是在一个特定区域,根据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政策、结合资源、建设布局、市场预测以及其他条件的状态,选择建设项目,寻找一个有利的投资机会。投资机会一般是比较从大体进行把握和分析的,根据市场预测和投资回报率和盈利能力的角度,从投资研究的可能性,找到最有利的投资机会。
  (2)初步可行性研究又称预可行性研究,初步可行性研究,是一个正式的详细的可行性研究的准备阶段。投资机会确认可行的项目,表明该项目是值得继续研究,但不知道是否值得进行详细的可行性研究。首先要做到的初步可行性研究,以进一步确定是否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进行初步可行性研究,因为可行性研究是一个昂贵和费时的工作,因此必须通过初步可行性研究对项目的盈利能力及前景作进一步的分析和判断。初步可行性研究的主要任务是[36]:①投资机会的研究,并在详细资料作进一步分析的基础上,分析得出的结论②确定项目的盈利能力,是否有必要进行下一步详细的可行性研究。③确定哪些关键问题是否需要专题研究,如在房地产政策趋势的变化、市场预测。初步可行性研究与详细可行性研究,深度和精度的主要内容大体一致。如果你有足够的把握该项目的可行性和经济效益,可直接传送到详细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可行性研究后,应该得出以下结论:研究项目是可行的;项目不可行。
  (3)详细可行性研究详细的可行性研究通常被称为可行性研究,是项目的初步开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工作是该项目在技术上、经济上、财务上以进一步探讨可能理性的结论性意见,并最终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这是投资决策的基础上的项目。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更全、更清晰、更具体、更高的精度。
  可行性分析的内容房地产项目前期工作的最重要工作是房地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它是指项目在做出决定之前,根据市场需求和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规划的要求,相关的社会各方面的经济、市场营销、工程、资源等,全面、深入的技术和经济分析、比较和论证。房地产项目在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的科学预测和评价,以确定项目是可行的。可行性研究的目的是决策程序的可靠性、科学性,为项目的实施和控制提供参考依据,并为下一步奠定基础。按照上面介绍的房地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我们必须考虑国家、区域的宏观经济发展、特定产业政策和其他方面所提出的建设项目评价,预测的外部环境、市场、技术、金融和社会的影响。必须进行深入研究,仔细计算,并对研究和计算结果的进行分析和论证,为项目的最终决定提供依据。
  综上所述,通过对房地产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对房地产可行性研究理论进一步丰富,加入组织可行性研究,对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刘洪玉.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Ml.中国物价出版社
  [2]曲丽萍.论可行性研究在房地产开发中的作用及要求..建筑经济
  [3]曾祥瑞.房地产投资可行性分析方法研究.中国房地产
  [4]苏世功.初论近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建筑经济

篇三:[地域研究与开发]经典项目开发计划书模板


  制定项目开发计划的目的是用文件的形式,把对于在开发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负责人员、开发进度、 所需经费预算、所需软、硬件条件等问题作出的安排记载下来,以便根据本计划开展和检查本项目的开发工作。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经典项目开发计划书模板范文。欢迎大家参考!
  经典项目开发计划书模板【一】

  项目名称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项目负责人 电话
  项目起止时间 年 月 至 年 月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xx市科技局2006年制
  项目计划书编写提纲
  一、立项依据
  1.国内外现状、水平和发展趋势;
  2.项目开发的目的、意义;
  3.本项目达到的技术水平及市场前景。
  二、开发内容和目标
  1.项目主要内容、目标及关键技术;
  2.技术创新之处;
  3.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三、开发试验方法及技术路线(工艺路线)
  四、现有开发条件和工作基础
  1.承担单位开展本项目的优势(人才、设施条件);
  2.已有的工作基础,如预试及小试成果等。
  五、计划进度(包括总的研究期限、年度计划进度)
  六、经费预算
  项目预计总经费 万元。
  项目经费支出预算表
  单位:万元


经费支出预算


科    目

预算数


   年

   年

   年


新产品设计费

 

 

 


工艺规程制定费

 

 

 


设备调试费

 

 

 


用于研究开发的原材料、半成品试制费

 

 

 


技术图书资料费

 

 

 


中间实验费

 

 

 


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折旧

 

 

 


研究人员工资

 

 

 


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与技术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合计

 

 

 


总计

 


  七、主要(大中型)仪器设备清单


名称

单价

数量

总价

折旧方法

折旧年限


 

 

 

 

 

 


 

 

 

 

 

 


 

 

 

 

 

 


 

 

 

 

 

 


 

 

 

 

 

 


  八、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名称及情况
  九、主要研究人员情况


姓名

单位

性别

年龄

专业

职务
(职称)

本项目中承担工作


 

 

 

 

 

 

 


 

 

 

 

 

 

 


 

 

 

 

 

 

 


 

 

 

 

 

 

 


 

 

 

 

 

 

 


 

 

 

 

 

 

 


 
  经典项目开发计划书模板【二】

  通过对XX项目的初步分析,我们感到这将是一个可塑性非常强的项目,通过专业的营销和策划操作,它不但可体现出开发商的实力和形象,更应在小高层市场上独树一帜。
  我司经过长时间的市场调研,根据市场所反映出来的背景,结合自身所积累的经验,提出切合市场销售的建议供贵司参考。
  如能有幸成为贵司的合作伙伴,届时将根据具体资料提供一套系统的极具可行性的营销策划报告,以飨贵司慧眼。
  XXX房地产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目录
  一、市场背景
  二、项目分析
  三、项目定位
  四、客源定位
  五、产品建议
  六、推案策略
  七、广告策略
  八、销售执行
  九、公司简介
  十、合作模式
  一、市场背景
  济南房产市场日趋规范,整体处于上升态势,在市场发展的过程中,我司认为可分为两个阶段,每个阶段市场构成要素的特征,简析如下:
  (一)九九年之前,被动销售的暴利阶段:
  客源特征:以高收入者为主,追求身份与地位的显示,此时市场选择范围小,客户购买存在一定盲目性。
  开发商特征:政府对开发公司的实力要求不严,开发商实力良莠不齐,受传统观念束缚严重,不重视客源心理及市场发展特性,主观开发,追求暴利,无品牌意识,对专业销售机构极度排斥。
  项目特征:产品形式单一(多层为主),缺乏特色,不注重整体规划,且有明显区域性特征(集中在千佛山周边)。
  销售特征:无整体营销思路,盲目追求高利,定价偏高,且无有效的表现及宣传手法,不注重品牌的培养和树立。
  (二)XX年以后,振荡中走向规范的过渡阶段
  客源特征:客源层次广泛,需求多样化,在楼盘选购及消费心理上趋于理性此时散户消费逐渐成为市场主力。
  开发商特征:迫于竞争的压力,开发商主动寻求新的开发理念,对营销策划理念逐渐接受,同时专业销售人才带来的先进理念也影响了开发商的思想,开始注重客源需求,逐渐向以产定销的路线靠拢。品牌意识已大大增强,大量实力雄厚、理念先进的外地开发企业着眼于济南房产市场的良好发展前景,进而纷纷抢占济南市常同时由于政府对土地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地价开始上升,而促使开发企业走出暴利阶段,利润趋于合理,此时一部分资金实力弱、管理不完善、开发理念陈旧的小企业将面临严峻考验。
  项目特色:产品多元化,在仍以多层为主的同时,小高层逐步为市场认可,高层也占领一定市场份额。地域限制日渐被打破,小区规划趋于合理,特色鲜明,并且小区品质不断提升。
  销售特色:价格趋于合理,市场出现整合态势,营销理念随专业销售机构的介入逐步为市场接受,人员日趋专业化,宣传手段不断翻新。
  在上述市场背景下,客户、市场及开发商几个方面都发生了较大变化:
  1、客户需求的变化
  ø能承受价格在2500元/m2以下楼盘的客户,已由先期的单纯追求满足居住要求、工程质量,向追求舒适性、安全性、私密性方向转变。
  ø对于能承受2500-4000元/m2价格的客户,在追求上述要求的基本基础上,更加注重楼盘的个性、内涵及升值潜力,对小区的整体规划要求较严格。
  ø能承受4000元/m2以上的客户,相对前两种客户来说已有了质的提高,在选择楼盘时,最注重的是享受,追求一种理念和内涵,同时对开发商的资质、楼盘的知名度、社区环境也非常注重。
  2、市场环境的变化:
  地理环境:逐步打破了地域限制,市场全方位发展,从传统的利用地段创品牌,到创品牌而创地段。
  产品环境:产品多元化,多层仍为主力,小高层发展较快,并逐渐为市场所接受。
  其中:
  小高层发展分三个阶段:
  (1)以九九年开发的小高层社区泉景x四季花园为标志,小高层做为新的开发理念进入济南市场,并引入了南方先进的营销模式并进行包装策划,注重了前期宣传,引起巨大冲击,前期销售达到良好的效果。
  (2)以金泰花园、洪西花园、大明翠庭、金冠花园等点式小高层的大规模开发为标志,小高层市场进入激烈竞争阶段,此时开发商追求高容积率、高利润率,导致小高层价位偏高,并且点式小高层的建筑弊端逐渐暴露,因此点式小高层呈现昙花一现的势态。
  (3)市场以客源的选择为导向,再次转向社区化的板式小高层方向发展,并且日益呈现出规模化、品牌化的特征,此时的代表楼盘为历东花园、汇苑家园。
  3、开发商的变化趋势
  ø开发理念由传统的单一模式向多样化、人性化、特色化、理念化方向转变,并逐步建立了品牌观念,具备了较强的竞争意识。
  ø营销方面:竞争的激烈带动了销售手段的不断翻新,由炒绿化、炒智能化、炒生态化、炒付款方式,到今天的炒理念、规模、品牌,并且营销已越来越成为一种全程性策划行为,必须注重前期准备工作,要熟悉当地情况并与之结合,了解客户心态。
  二、项目分析
  1、基本情况:
  本案位于济南市解放路东首,西临济南市的cid(科技商务中心区)山大路,这是市政府的重点项目,它的兴起必定会辐射到周边,从而拉动区域经济的繁荣。东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众多知名国际国内大公司投资于此,本案正处于这两个发展区域的中间位置,交通方便,地段的升值潜力巨大。
  2、区域消费能力分析:
  经济水平:
  整体消费群体主力仍为比较注重生活质量的中高阶层,社会层次也以机关工作人员为主。
  随着周边生活设施的不断完善和齐全,该区域将集中成为高档楼盘的聚集之地。这也将打破原有的区域内消费群体和范围,成为跨区域消费的一块热土。
  3、客源定位:
  由于本案属中高档楼盘,受价格限制,客源面相对狭窄,根据客源所处的区域、社会地位、购房意图、购房时间等差别作如下分析:
  (一)本地客源:
  此类客源为本案客源之基础,且为先期客源之主力,我司认为主要有以下类型:
  私营业主:有较为雄厚的经济基础,事业相对稳定,有广泛的社交关系,并且有足够的休闲时间去品味、享受生活,对新理念有较强的接受度,但有着冷静的思考与判断,大多为二次置业。对地段及相应升值潜力较为注重。
  政府官员:此类人士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稳定的收入,大多已有单位分配的住宅,但希望一个更为私密、高档的生活空间。此类人群对档次、安全、私密及小区规划、配套有较高要求。
  高级白领:此类客户具有高学历、高收入的特点,追求高品味的生活氛围,以突显自己的价值。这部分客源对社区档次、配套、知名度等较为关心。
  年青成功人士:此部分人有着灵活的思考、较高的收入,社会地位起点高,追求现代的上流生活。这类客源主要选择小户型,但比例有限。
  小结:本地客源大多为二次或三次置业,且以标准户型为主要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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