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来源:学校工作总结 时间:2018-07-23 19:00: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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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规范学校安全管理职责,维护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教育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幼儿园、普通中小学、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及非学历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贯彻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全面落实、全员参与、全程控制的安全工作机制。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四条学校在安全工作中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落实安全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 健全安全防范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教职工、学生“识险避险,自救互救”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治、妥善处理伤亡人员和善后工作等。
  第五条学校对安全工作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成立学校安全工作组织领导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责任和经费;
  (二)实行学校安全校长负责制,校长为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三)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将安全工作与其它工作统筹安排,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四)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有关人员,并与绩效考核相挂钩;
  (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排查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建立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台账。
  第三章 校内安全
  第六条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下列各项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一)门卫制度;
  (二)安全检查和隐患报告制度;
  (三)消防、防震、防雷安全制度;
  (四)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五)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与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
  (六)实验室和实训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七)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八)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
  (九)学校接送学生、教职工车辆管理制度;
  (十)突发事件预警防范与应对制度;
  (十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二)小学低年级学生、幼儿上学、放学接送交接制度;
  (十三)其他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责任制,并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
  专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的数量应该根据学校规模和实际确定。中小学、幼儿园规模在500人以内的,至少配备2名专职安保人员;规模在500(含500)人以上1000人以内的,至少配备3名专职安保人员;规模在1000(含1000)人以上的,每增加1000人,按照增加人数2‰的比例增配专职安保人员,住宿制学校应根据需要适当增加专职安保人员。
  第八条学校应当健全门卫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校外人员入校登记及审验制度。校外来访人员、车辆必须持学校出入证进入学校,由学校接访人员负责其在校期间的安全管理。严禁无关人员和机动车辆进入学校,严禁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校园内部安装视频监控设施与一键报警装置,并安排专人监视值守,安全监控设施应覆盖学校重要场所,并及时更换和维修,影像资料存储时间不少于1个月。学校可视需要安装周界报警系统。
  第十条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使教职工熟知《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等安全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和指导学生识险、避险、自救、互救的方法和手段。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选配优秀教师负责教学工作,保证开足课时。学校应结合安全日、安全周、安全月、班会、国旗下讲话等活动,依托“青岛市安全教育平台”组织开展安全教育。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聘优秀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
  第十二条 学校应依据《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结合“5.12”防灾减灾日、“11.9”消防宣传日和学校升旗、课间操等集体活动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使师生熟悉逃生路线,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中小学校每月至少应开展一次全员应急疏散演练,幼儿园每两个月至少开展一次全员应急疏散演练。在校生较多的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应适当增加应急演练次数,寄宿制学校每年应进行不少于2次的住校生夜间应急疏散演练。使用校车的学校, 每年应进行不少于2次的校车安全事故应急疏散演练。
  第十三条学校应依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消防和用电安全管理。
  学校应按规定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体育馆、礼堂、食堂、锅炉房、学生宿舍等人员密集与防火重点场所配齐配足消防器材,保持消防与疏散通道畅通,保证灭火药品规格正确、药性有效,有关管理人员熟悉使用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学校应设置人员疏散指示标志,开展夜间活动(包括上晚自习等)应有完好的照明设施和停电应急措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师生的安全撤离和疏散。
  第十四条有寄宿生的学校应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健全安全、卫生管理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生宿舍出入口、寝室门窗、吊灯、吊扇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学生宿舍如有电源插座,应将其断电。严禁学生在宿舍私自接线安装各类电器,严禁将蜡烛、酒精炉、煤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宿舍。
  第十五条校车安全管理应当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青岛市校车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校车服务提供者或配备校车的学校,应指派专职随车照管人员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和幼儿,确保学生上下学的交通安全。
  如受台风、暴雨、大雪、雾霾等恶劣天气影响,给校车运行带来较大安全隐患或运行线路出现道路安全隐患,应坚决停运,并及时提前告知乘车学生和家长。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和传染病的防控,按规定对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报告。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心理咨询室,对学生开展生理、心理健康教育。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幼儿园与小学在入园、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青岛市中小学校(托幼机构)食堂标准管理规定》等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学校食堂和学生用餐管理,落实以下食品安全制度:
  (一)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培训和晨检制度;
  (二)加工经营场所及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和饭菜留样制度;
  (四)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
  (五)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七)食品安全管理、岗位责任、检查制度;
  (八)投诉受理制度;
  (九)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十八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学校应当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中等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开展实习工作,应当遵守《青岛市教育局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青教通字〔2014〕7号)规定,加强实习学生安全意识教育,开展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强化安全管理,维护实习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学校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相应设施;
  (二)提前安排专人查看现场,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安全职责;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集体活动,原则上学生所乘车辆应为专用校车,需租用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的,应符合安全要求,严禁租用证件不全、车况不良及农用车、拖拉机等不符合规定的交通工具,严禁超员、超速运行。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依据国家《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需要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依据青岛市预防学生溺水事故安全管理工作有关要求,加强学生预防溺水安全教育,强化对学生的安全管理,防范学生溺水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学生在校学习时间,非寄宿制学校不得要求学生上晚自习。学校应当在学生正常上课时,及时打开校门安排学生入校,不得将学生拒之于校门外。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在楼道地面或通道墙面标注明晰的紧急疏散标志,在每一楼层、房间悬挂张贴疏散示意图。
  学校应在学生集中上、下课与上、放学时间段,安排巡查、护导人员,维护上下楼秩序,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第二十四条学校校舍场地原则上不得出租,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出租的,应得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校舍场地出租仅限用于教育培训用途,不得出租用于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学校校园内有教职工生活区的,应当将教职工生活区与教学区隔离。学校对社会开放的体育设施场地、场馆,应当与教学区域隔离,并开辟不同的进出通道。
  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救火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年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六条学校临时聘用人员应符合有关安全要求,不得聘用违法违纪、有传染病和精神病等人员担任传达、食堂等工作,落实涉校涉园人员管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教育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督促学生家长(包括其他监护人)履行法定监护人职责,尤其是放学后和节假日期间,应当担负起法定监护人的监管和看护责任,防止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九条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学生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校应书面告知监护人,并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三十条学校应建立网络舆情监控制度,加强网络舆情监测和安全管理,防止不良信息对校园及师生的侵害。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建立安全信息报送制度和安全预警机制。在重大活动、节假日期间学校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和不稳定因素排查报告制度,做到“有事报情况、无事报平安”。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加强对校舍的日常管理和定期维护,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定期排查制度,定期对校舍、场地、围墙及学校的排水设施进行排查,对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安全使用的校舍应及时排除隐患。情况严重、一时难以消除隐患的,应立即封闭,并书面报上级主管部门。对临近学校易造成滑坡、塌方的山体以及围堰、河坝等存在的安全隐患,学校应主动与当地主管部门协调,尽快排除险情。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当定期对教学楼、实验楼、食堂、宿舍、图书馆等重点部位的水电气暖进行安全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整改存在困难的,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协助解决。
  第三十四条使用锅炉、电梯、压力容器(含气瓶)等设备的学校,应按照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设备的定期检验、维修、保养,确保安全。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隐患消除等情况。学校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学校对上级单位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应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明确分管领导及具体责任部门和人员,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不能按期限整改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第四章 学校周边安全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加强与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校园周边安全问题,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协调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有关部门,落实“严禁在校园及周边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开设加油站,摆设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场所,严禁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立网吧和娱乐场所” 等有关规定,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积极参加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护校安园”行动和“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集中整治”行动,净化校园周边环境。
  第五章 应急事故处置
  第四十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安全工作领导体系,完善应急预案,妥善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第四十一条 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采取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和师生安全。
  第四十二条学校应加强与气象、环保部门的联系,遇到减少或停止学生户外活动预警信息时,应自行决定减少、停止户外活动或停课。停止户外活动或者停课的学校应及时进行调课,妥善安排好学生的生活和学习。
  第四十三条学校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应当按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四十四条学校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应当在30分钟内报告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市教育行政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安全事故信息。
  第四十五条学校安全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学校,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2) [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办法

  为确保学校学生在校学习与生活的安全,杜绝任何大小安全事故,学校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各部门应从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认真抓好对老师和学生的安全教育,强化安全管理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一、对学生外出活动的管理办法。
  1、家长接学生外出,必须经班主任签字同意,保安凭“放行条”(小学生)、“出入证”(中学生)放行。
  2、任何学生都不得在没有家长监护的情况下单独外出。(周日中午,必须有学部德育主管亲自在学校大门值班)
  3、原则上家长只能接走自己的孩子,不得带其他学生外出,受其他学生家长委托的要其家长亲笔委托信交班主任处保存,否则班主任不得发放“出入证”,如未执行,一经查实,追究班主任责任。
  4、各部门要严格控制星期日老师带学生集体外出,以后老师带学生集体外出要有部门主任的签条,否则保安不予放行。
  5、星期日下午,各学部要组织各种集体文体活动,由专人负责,吸引学生留校活动。
  二、对学生外出活动的组织办法。
  经学校同意的集体外出活动,必须特别强调安全纪律,明确安全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安全事宜,禁止学生攀爬、游泳等容易发生意外事故的行为,对违反安全纪律的人或单位进行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三、加强饮食卫生和疾病防治工作。
  春季是各类传染性疾病多发季节,老师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不喝生水、不吃不卫生的食品,杜绝发生任何事故。外出活动期间,饮食要统一、集中管理,原则上不得在外就餐,对学生外出期间购买零食要严格禁止,防止“病从口入”。
  四、强化安全责任。
  各班班主任为学生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凡班级学生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和严重违纪事件者,否决当月安全奖。由于防范不够出现重大事故以及处理不及时或造成较大影响的,否决当月浮动奖。

(3) [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学校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学校校园网网络安全管理工作,制定了学校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下面是制度的详细内容。
  学校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校园网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校园网网络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学校信息中心在校长室的领导下主管学校网络安全工作,网络管理员及各系部信息员负责学校网络安全管理的具体事务。信息中心对学校网络安全管理工作应履行下列职责:
  1.传达并执行上级有关网络安全的条例、法规,并制止有关违反网络安全条例、法规的行为。
  2.确定安全管理责任人(分管信息中心的办公室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3.购置和配备应用与网络安全管理的软、硬件(如防火墙、路由器、杀毒软件等)。
  4.对校园网上发布的信息进行安全检查和审核。
  第三条 学校网络管理员在办公室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包括网络安全的技术支持、信息发布的审核、重要信息的保存和备份以及不良信息的举报和协助查处工作。
  第四条 学校信息中心可对校园内所有计算机进行安全检查,相关部门或个人应积极配合,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条 学校任何部门或个人通过网络存取、处理、传递属于机密的信息,必须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机密安全。重要部门的计算机应重点加强安全管理和保卫工作。
  第六条 学校所有计算机的网络配置(如IP地址等)应由网络管理员统一规划与配置,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配置信息。
  第七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上机服务的微机房,必须有专门的负责人负责管理,禁止学生浏览色情网站、利用网络散布反动言论等,如有违反,应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学校应建立网站和个人主页的备案、定期审核制度。学校网站的建设应本着有利于教科研管理、有利于对内对外的宣传、有利于学校师生的学习工作生活、有利于节约网络资源的原则,严格履行备案和定期审核的手续。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网站或个人主页应予以取缔。
  第九条 学校任何部门或个人在公网上建设网站、主页,要严格遵守有关法规,不得损害学校的声誉和利益。
  第十条 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8.损害学校形象和学校利益的;
  9.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10.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十二条 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校园网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进入学校信息网络或者使用学校信息网络资源;
  2.未经允许,对学校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学校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使用各类黑客软件进行黑客攻击活动的;
  6.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园网内私自建立网站或提供对外网络服务的;
  7.在BBS、留言板、聊天室上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发表消极、低级庸俗言论,发表各类未经许可的广告信息,使用各种公众人物的名字及其他不健康的内容作为自己的网名的;
  8.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侵犯校园网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十四条 校园网内各类服务器中开设的帐户和口令为校内个人用户所拥有,网络管理员应对用户口令保密,不得向任何部门或个人提供这些信息。
  第十五条 校内网络使用者不得利用各种网络设备或软件技术从事用户帐户及口令的侦听、盗用活动,该活动被认为是对校内网络用户权益的侵犯。
  第十六条 为了有效防范网上的非法活动,校园网要统一出口管理、统一用户管理,未经学校信息中心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一律不得开设代理服务器等应用服务器。
  第十七条 学校信息化领导小组必须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有效监控、封堵、清除网上有害信息。网络管理员应定期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重点加强校园网电子公告栏、留言版、聊天室等交互式栏目的管理和监控,并定期对这些栏目的内容进行审核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删除各类有害信息。
  第十八条 学校开设的各类服务器必须保持日志记录功能,历史记录保持时间不得低于6个月。网络管理员要按照公安部门有关技术监察的要求规定,不定期地检查各开通服务器的系统日志。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范的,由学校办公室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成相关部门、网络管理员和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停机整顿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相应行政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将向公安部门报案,由个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侦听、盗用行为一经查实,将提请学校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并在校内公布;对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人加倍赔偿受害人损失,关闭其拥有的各类服务帐号;行为恶劣、影响面大、造成他人重大损失的,将向公安部门报案。
  第二十一条 故意传播或制造计算机病毒,造成危害校园网系统安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根据学校校园网运行的实际情况并结合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将对本规范适时予以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由镇江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信息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bjkw.net/fanwen157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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