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起草说明]起草说明

来源:经验交流材料 时间:2018-07-18 19:00:02 阅读:

【www.bbjkw.net--经验交流材料】

第一篇起草说明:国防交通法草案:起草说明


  国防交通法草案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下面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收集的国防交通法草案:起草说明,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国防交通法草案:起草说明

  在京开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了中央军委委员、军委后勤保障部部长赵克石作的国防交通法草案的说明。
  11个部门联合起草
  赵克石说,国防交通法是党的十八大后第一部国防立法,对于规范国防交通活动、提升战略投送能力、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具有现实意义和重要作用。国务院和中央军委1995年颁布的《国防交通条例》,对于加强国防交通建设、保障国防活动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建设的迅猛发展,以及军队建设和改革的不断深化,国防交通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利益引导机制不够完善,公民和组织参与国防交通工作的权利义务调整方式难以满足新形势下国防交通工作的实际需要;军地之间仅靠沟通协调,缺乏稳定性和权威性,形不成持续的工作合力,需要依法规范和统筹;为适应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要求,亟待提高战略投送能力,加强这方面的力量和制度建设尚无法律依据;平战转换机制不够完善,不利于将国防交通潜力迅速转化为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的保障能力。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加强军民融合、推进战略投送能力建设、提高后勤综合保障能力等提出明确要求。李克强总理指出,要坚持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促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
  为了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的重要指示,解决国防交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解放军总后勤部等11个部门联合起草了国防交通法草案送审稿,于2013年4月28日呈报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多次征求有关中央国家机关、省级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事业单位和军队有关单位的意见,对国外国防交通制度作了研究,赴有关地方进行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基层政府、部队、企事业单位的意见建议,并于2014年8月15日至9月1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军委后勤保障部和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等部门,对草案送审稿进行反复研究修改。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军委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贯彻军民融合思想
  赵克石介绍,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坚持走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加强军民融合式发展法规建设的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战略思想,草案在起草过程中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贯彻军民融合思想,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满足军事斗争准备和支援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积极面向和适应市场,建立利益引导机制,使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更好地兼容、共生、双赢;坚持问题导向,在现有法律制度基础上,着力解决战略投送能力薄弱等问题,并将《国防交通条例》实施以来行之有效的制度和规定上升为法律;处理好与国防动员法等法律的关系,本法主要规范国防交通建设,其他法律已有规定的内容,不作重复规定。
  在推进军民融合,完善统筹机制方面,一是规定国家坚持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推进交通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明确管理职责,形成工作合力。二是明确国防交通规划的范围和编制要求,加强规划的引领作用。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国防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下级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规划编制,编制规划应当征求地方意见;建设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应当以规划为依据。三是规定公民和组织从事交通工程设施、民用运载工具的建设和使用,以及国防运输、国防交通保障、国防交通物资储备等方面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相应义务。四是规定国防交通要服务经济建设。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在满足国防需要的前提下,应当为经济活动提供便利。
  建立利益引导机制
  在建立市场导向的利益引导机制方面,草案作出以下规定:
  规定国家鼓励公民和组织依法参与国防交通建设,并给予政策和经费支持,以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
  通过协商方式确定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民用运载工具。对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由有关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交通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贯彻国防要求的具体事宜。对需要通过加改装来满足国防运输特定需求的民用运载工具,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确定其类别和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在了解新建和现有民用运载工具情况的基础上,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提出民用运载工具贯彻国防要求的需求,并会同财政、交通等部门与公民和组织协商确定贯彻国防要求的具体事宜。
  规定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民用运载工具因贯彻国防要求增加的费用,由国家承担。
  完善国防运输制度
  在规范国防交通各领域基本制度方面,草案规定:
  完善国防运输制度。重点有两个:一是加强战略投送力量建设。国家以大中型运输企业为主要依托,组建战略投送支援力量。二是明确费用支付标准。完成国防运输任务所发生的费用,由使用单位按照不低于市场价格的原则支付。
  完善平战转换机制。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国家根据需要,设立国防交通联合指挥机构,统筹全国或局部地区的交通运输资源,统一组织指挥交通运输以及交通设施设备的抢修、抢建与防护。
  在《国防交通条例》基础上,对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国防交通保障、国防交通物资储备等领域的管理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

第二篇起草说明:《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起草说明


  近日,《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提交审议,下面是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起草说明,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起草背景
  信用是市场的基石,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构建现代化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的必由之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迫切需要更高层级、更加完善的社会信用立法,来保障经济社会更加健康稳定的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共五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社会信用”的概念。草案对“社会信用”的概念进行了明晰,确定其核心在于兼具市场经济属性和社会管理属性,将其定义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或者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
  (二)关于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确定信用信息范围,二是合理确定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的范围,三是规范采集市场信用信息的行为,四是妥善处理各种平台关系。
  (三)关于信用的有效奖惩。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建立国家机关和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的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建立联合激励和惩戒的推荐性和强制性措施清单,实施信用分级管理;二是突出市场力量,引导市场主体进行激励与约束;三是引导行政示范应用,在行政许可、行政采购等方面必须要查询信用信息或者使用信用产品;四是规定了一般情况下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五是明确了一些严重失信的行为,并设定了特别惩戒措施;六是规定了法人、自然人失信信息的联动。
  (四)关于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赋予了信息主体的知情权,有权查阅掌握自己的信用状况和记录;二是规定了记录消除权,设定失信信息查询期限为五年;三是赋予了信息主体异议权,对可能发生的信用信息记录错误给予救济渠道;四是规定了失信主动修复权及其限制。
  (五)关于信用服务行业发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要求有关部门制定政策积极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发展;二是在促进信用服务机构发展的同时,也要求其合法合规经营;三是鼓励各级政府部门积极进行示范引导;四是鼓励信用服务机构自身积极创新产品等。
  相关链接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审议,社会信用的核心价值在于应用,草案明确了信用奖惩的主要制度。
  信用惩戒制度应有效又合法
  草案明确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如何让各种激励和约束措施既有效又合法?一审中,有意见提出行政机关对守信主体的激励要注意防止“法外施恩”,对失信主体的惩戒要注意防止“二次处罚”。
  对此法制委员会认为,建立和完善信用奖惩制度,对加快社会诚信建设十分重要,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制框架下积极推进相关工作。
  因此草案修改稿在相关规定中增加“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的规定,要求有关机关在采取信用激励和惩戒措施时不得超越权责范围和裁量限度。
  此外增加一条关于信用惩戒的总体要求为:“行政机关对信息主体采取信用惩戒措施的,应当与信息主体违法、违约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不得超越法定的许可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
  明确多种方式修复信用
  如何保障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草案规定了信用主体失信主动修复权以及信息提供单位的纠错义务。一审中,有的委员建议,应当鼓励失信主体通过多种方式减少其失信行为给社会带来的损失,消除不利影响。还有建议提出,信用修复考量的是信息主体的事后改正行为,信息纠错则体现为纠正信息提供单位的错误行为,建议将两者分开规定。
  法制委员会认为,建立健全信息纠错和信用修复机制有利于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对此,草案修改稿明确了多种信用修复方式,表述为“通过主动履行义务、申请延期、自主解释等方式减少失信损失,消除不利影响”,并确立“可以修复为原则,不予修复为例外”的标准。
  草案修改稿还增加一条,对信息提供单位的纠错义务和市信用中心的信息删除义务一并作出规定。

本文来源:https://www.bbjkw.net/fanwen151093/

推荐访问:文件起草说明
扩展阅读文章
热门阅读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