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化证明样本]火化证明

来源:证明范本 时间:2018-07-16 10:00: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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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火化证明]丧葬证明书的写格式

  一、翠峦区办理丧葬费手续 注销户口
  1、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
  2、继承人关系证明(街道或派出所)
  3、医院死亡证明
  4、火化证明
  5、火化票据
  6、派出所死亡证明 注:以上手续交回区社保局大厅篇三:现在殡葬顺序
  1.死亡证明:当亲人去世后,死者家属或单位必须取得死亡证明:正常死亡的,由医疗
  卫生机构出具医学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的,由区、县以上公安、司法部门出具死亡证明。
  2.注销户口:死者家属持死亡证明书到驻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3.联系火化:(1)打电话或派人前往殡仪馆或殡葬服务站联系火化,登记死者姓名、住
  址、年龄、性别、死亡原因、死亡时间、遗体所在地、死者户口所在地;
  (2)登记家属姓名、住址、电话、与死者关系等;
  (3)预定服务项目,服务时间。
  4.接运遗体:按预定时间,家属持死亡证明在指定地点等候灵车接运遗体。
  5.遗体火化:
  (1)遗体运送到殡仪馆;
  (2)遗体整容;
  (3)遗体告别;
  (4)遗体火化,选购骨灰盒、领取火化证明;
  (5)领取骨灰。
  6.骨灰安放:
  按选定方式安放骨灰,并领取骨灰存放证。此后,家属持此证明来公墓祭扫。
  二、骨灰安葬方式
  1.骨灰堂:室内骨灰架寄存,是目前骨灰安放的主要方式。
  2.骨灰墙:在墙壁上砌格子,将骨灰盒放入,用石板封闭。
  3.骨灰亭:亭式建筑,亭内、外墙可以存放骨灰,类似骨灰墙寄存。
  4.骨灰廊:彩画地上长廊,墙内存放骨灰,石板封闭。
  5.骨灰深葬:将骨灰存入地下室封闭,地上为亭。
  6.骨灰林:将骨灰埋入选择好的树下,做简单标记。
  7.骨灰墓:地下修建墓穴,地上立碑。
  8.骨灰撒海:随时办理登记手续。
  三、丧葬祭扫注意事项
  1.丧葬事宜要由国家批准的殡葬单位办理:丧葬必须由国家批准的殡仪馆、公墓及殡葬
  服务站来办理。要直接与这些殡葬单位的服务人员联系,不要找非殡葬服务单位和人员来代
  办丧葬事宜。
  2.骨灰要安放在合法公墓:不要将骨灰存放在非法公墓。非法经营性公墓有两类:一类
  是指一些乡、村和单位,在未经市民政部门批 准和未得到市规划、土地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兴建以盈利为目的经营性公墓,对这
  类公墓民政部门将
  逐步予以取缔。另一类是乡村办的公益性公墓,它们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只能安置本
  乡村死亡人员的骨灰。
  3.在异地去世人员的丧葬办理:根据有关规定,在异地去世人员,原则上遗体应当在当
  地殡仪馆火化,禁止运往外地。因特殊原因确需运回原籍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
  (2)必须在当地殡仪馆进行防腐、消毒等处理;
  (3)必须由当地卫检部门出据的《移运证》;
  (4)必须由当地殡仪馆承办遗体运送业务。运送到安葬地殡仪馆。
  4.祭扫活动须知:我国素有在祭扫中烧香、烧纸的习俗,致使每年清明节火灾事故时有
  发生。为保障骨灰堂公墓、林地的消防安全,维护扫墓活动的良好秩序。严禁在骨灰堂、公
  墓、林地烧纸和其它动用明火的行为。对违反者,依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移风易俗
  1.保护环境:丧葬应当和保护生态环境结合起来,尽量采用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殡葬
  方式。我国殡葬管理部门提倡火葬方式,并在各个行政区划内都设立了专门的骨灰存放地或
  公墓。我国除少数人口稀疏的山区仍实行土葬外,绝大多数地区都实行火葬。火葬可以减少
  占地和环境污染。不得在荒山野外随意设立墓地,那样一方面造成环境破坏,另一方面这种
  非法墓地得不到政府部门的保护,容易遭到破坏,使故去的人得不到安息。
  2.厚养薄葬: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当老人在世时,子女应该尽心奉养,照顾好老人的饮
  食起居,使老人身心健康、幸福快乐。当老人去世后,丧事要从简,不要铺张浪费,丧事的
  丰与俭并不代表子女的孝顺与否。
  3.破除迷信:
  在进行丧葬祭扫活动过程中,要坚决禁止任何封建迷信行为。不得借丧葬祭扫搞任何封
  建迷信活动。
  五、遗体接运
  各地殡仪馆有24小时值班电话,可以预定遗体接运时间、预定遗体存放方式、灵车随叫
  随到。
  六、遗体告别
  1、整容:各地有专业整容师,再现亲人容颜,抚慰家属心情。
  2、告别仪式:殡仪馆布置灵堂、奏哀乐、照相、摄像、代写挽联、租买花圈、 鲜花及
  花篮等服务。
  七、遗体火化
  当日火化当日取灰、安放, 多种骨灰盒可供挑选。
  八、安放方式
  有骨灰堂、骨灰墙、骨灰亭、骨灰廊、骨灰深葬、骨灰林、骨灰墓、骨灰撒海
  九、丧葬用品
  各地殡仪馆均提供骨灰盒、挽联、花圈、鲜花、鲜花篮等服务。
  十、祭扫活动
  各地殡仪馆可以提供鲜花、绢花、盆栽花。专门设置焚烧冥纸、物品的地点篇四:京民
  殡发〔2009〕143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无(转载于:丧葬证明书)丧葬补助居民 丧葬补贴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民殡发〔2009〕143号
  各区(县)民政局、民委(民宗办)、公安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实施《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京民殡发【2009】107号),
  现将《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
  年三月二十一日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符合《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死亡后,经办人应先到亡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
  出所注销户口。户口注销后,再到亡者原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
  称“社保所”)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补
  贴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亡者已加盖死亡(户口专用章)章的《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 《证明信》)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实行
  土葬的少数民族居民、非
  火化区居民提交死亡证明或土葬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特指回、
  维吾尔、哈萨克、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 柯尔克孜、东乡、保安、撒拉十个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 土葬证明是指街道(乡
  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土葬证明或北京市回民殡葬管理处 出具的土葬证明。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据亡者埋葬地开具的证明出具土葬证明。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本市户籍包括:非农业户籍、农业户籍。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人员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内。
  第四条 除在监狱服刑或在劳动教养场所执行劳动教养期间死亡外,其他违法犯
  罪人员或涉嫌犯罪人员死亡的均可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及虽然
  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居民)、农村五保户等,依据
  相关政策已由区(县)财政或福利机构负担其丧葬事宜,不再重复享受丧葬补贴。
  第六条 按照规定,能够在工伤保险基金内领取丧葬补助金的,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内。
  第七条 本市在外地死亡人员,符合无丧葬补助条件的,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 社保所受理申请时,应将经办人填写的《补贴申请表》内容与经办人提交的身
  份证件、亡者已加盖死亡(户口专用章)章的《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信》)、
  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土葬证明)的原件进行核对,此外社保所还需检查亡者生前是否正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核对无误后将以上原 求补正。
  第九条 社保所受理后,应在4个工作日内将亡者情况在亡者户籍所在地居(家)委会、
  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亡者姓名、死亡时间、户籍所在地等基本信息,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联系人为社保所经办人员。
  第十条 亡者情况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社保所将《补贴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亡者
  已加盖死亡(户口专用章)章的《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信》、死亡证明或火
  化证明(土葬证明)复印件(以下统称“申请材料”)及公 示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直接报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 亡者情况经公示有异议的,由社保所将申请材料及公示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
  移交街道(乡镇)民政科,街道(乡镇)民政科对公示有异议的情况进行核实。具体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亡者生前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按月领取养
  老金或已享受丧葬补助金有异议的,由街道(乡镇)民政科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区(县)民
  政部门交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社保中心数据库内进行比对
  核实后,以出具证明的形式将申请材料、核实结果返区(县)民政部门。 (二)对亡者生
  前户籍情况有异议的,由街道(乡镇)民政科将申请材料转送当地公安派出所核实。公安派
  出所核实后,将申请材料、核实结果返街道(乡 申请材料、核实结果报所在区(县)民政部门核准。 (三)对其他情况有异议的,由
  街道(乡镇)民政科将申请材料、公示结果、检举线索报所在区(县)民政部门,由区(县)
  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 区(县)民政部门对亡者丧葬补贴待遇资格进行核准。对符合《办法》补贴
  条件的,将《补贴申请表》及申请材料返社保所,由社保所按规定发放丧葬补贴金;对不符
  合《办法》补贴条件的,出具不予发放书面证明,由社保所 交经办人。
  第十三条 社保所统一受理和发放时间,每周一为补贴申请日和补贴发放日,遇节假日顺延。
  第十四条 受理、公示、核实和核准工作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 在市、区(县)民政部门与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尚未建立网络传递信息系统之前,暂时采取手工核实。第十六条 经办人在申请受理之日起第20个工作日到社保所领取补贴。办理领取手续时,
  应提供书面受理证明、火化证明或土葬证明原件。丧葬补贴金统一为5000元,由社保所发放。
  发放时,社保所应在火化证明、土葬证明上加盖领篇五:退休职工死亡补贴证明
  职工死亡明细单 我公司 职工同志,于年 月 日死亡,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发放 个月工资,每月工资标准元,共计
  元,另发放丧葬费金额为元。总计金额为: 元整。 大写: 万 仟 百 拾元角 分整。 章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签章:审 核: 经办人: 领取人签字: 家属死亡明细单 我公司同志其(
  于 年 月
  整。 仟百拾元角分整。 ), 日死亡,根据 文件精神,发给丧葬费 元
  写明确,不能只写因有事请假。

(2) [火化证明]继承关系证明书怎么写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那么继承关系证明书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继承关系证明书怎么写,欢迎阅读。
  【遗产继承办理程序】
  一、房产继承
  1、继承公证
  到被继承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等;
  (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如果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
  (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亲属关系证明(表格可在公证处网站下载,由被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并盖章;没有单位的,由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的,可由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社区工作站、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并提供相应证明);
  (5)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在港澳的,上述材料需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或澳门有关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确认;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国外,上述材料应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申请免税
  根据财税[2009]78号、财税[2009]111号的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可以申请免征营业税和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的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申请免税需到深圳市地税局,具体需要携带的资料:
  (1)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
  (2)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书或公安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3)房地产证(若房产证在银行抵押的需提供抵押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需有银行盖公章及与原件一致的章经办人签章)
  (4)继承权公证书(境外人士(含港澳台)须提供境外公证书和境内公证书)
  (5)如果继承人未满18周岁需提供监护权公证书
  3、登记过户
  到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办理房地产继承的登记过户,需提供的材料:
  (1) 继承人身份复印件;
  (2) 房地产证;
  (3) 继承权公证书
  (4) 深圳市地税局的减免税批复
  二、股权继承
  1、根据《公司法》第76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首先需要查看下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是否有作出约定,如果没有作出规定,则继承人对股东资格享有法定继承权。
  2、继承公证
  除了提交一般财产继承的材料外,由于股权继承的特殊性,还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出资证明;
  (2)股东名册;
  (3)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公司章程;
  (5)公司资产的评估报告
  3、到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股票继承
  1、继承公证
  需提供的材料参见前面房产继承的继承公证
  2、凭继承权公证书到证券营业部办理股票过户手续
  如果继承者从未开立过股票账户,应先开立账户,如果不想另行开户,可通过卖出所继承的股票兑现为资金,然后以取出现金的方式
  实现继承的权利和权益。
  四、存款继承
  1、继承公证
  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书,需提供的材料参见前面房产继承的继承公证
  2、凭继承权公证书到储蓄机构办理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
  继承关系证明书1
  (20xx)安文证民字第11号
  申请人:董现民,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现住xx省xx市北关区南后街27号3号楼2单元1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继承人:董绍文,男,1932 年 6月 1日出生,生前住xx省xx市北关区解放路办事处南后街濮阳土产3号院2单元2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公证
  申请人董现民因继承被继承人董绍文的遗产,于20xx年5月28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董现民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审核情况如下:
  一、被继承人董绍文于1995年7月24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董绍文死亡时在xx省xx市北关区解放路办事处南后街濮阳土产3号院2单元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北关区私字第1xxxxx324号,建筑面积为81。12平方米)留有一处房产,此房产是董绍文的个人财产。
  三、据申请人称:被继承人董绍文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四、被继承人董绍文的妻子李桂兰已于2004年3月27日死亡,二人是原配夫妻,只有一子一女,分别是儿子董现民和女儿董菊梅。李桂兰自董绍文死亡后未再婚。
  五、现董菊梅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董绍文的遗产,董现民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董绍文的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董绍文的上述个人财产为董绍文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董绍文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董绍文的妻子、父亲、母亲均已死亡,现其女儿董菊梅表示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利,故被继承人董绍文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儿子董现民一人继承。
  xx省xx市文峰公证处
  公证员
  20xx年x月x日
  继承关系证明书2
  本人 ,身份证号码 。本人配偶 ,身份证号码 。现有位于 住宅地一处,(写清楚房屋的结构。面积,房产证号码等)。
  本人共有子女 人,经全体人员协商,同意将原来旧宅处房产(房产证号码)由第 子姓名 身份证号码 。独自继承,其他子女对此持支持态度。
  特立此证书以证明情况。
  房屋产权人签名:
  接受房屋继承人签名:
  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签名:
  证明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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