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

来源:学生个人工作总结 时间:2018-07-13 19:00:07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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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生伤害]学生意外伤害赔偿协议书范本

  1学生意外伤害赔偿协议书
  甲方:受伤学生XX县第X中学XX年级XX班XX(十五岁),监护人XXX
  乙方:XX县第XX中学XX年级XX班学生XXX,监护人XXX
  XXX、XXX两学生于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后在本班教室进行摔跤玩闹时,不幸造成XX右脚胫、腓骨骨折及踝关节滑脱移位。现经XX县骨伤医院半年来的医治基本痊愈,合计医治费用X万X仟余元。现经双方监护人自原、平等协商答成如下一至解决协议:
  1、依据事故经过事实,各自应承担一半的责任;
  2、再由XXX监护人XXX补偿XXX家医药费X仟(¥X000.00)元人民币,加之前补偿的X仟(¥X000.00)元合计补偿人民币X万X仟(¥XX000.00)元;
  3、此解决为这次意外伤害事故的最终解决,XXX家不再从任何渠道要求其它补、赔偿;
  4、XXX右脚今后功能的完全恢复由监护人XXX监护督促,XXX家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XXX监护人:
  乙方XXX监护人:
  XXXX年XX月XX日
  2学生意外伤害补偿协议书
  甲方:受伤学生通海县第六中学初二年级十一班郑翔(十五岁),监护人郑永福
  乙方:通海县第六中学初二年级十一班学生吉梓豪,监护人吉德清
  郑翔、吉梓豪两学生于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二十一时三十分后在本班教室进行摔跤玩闹时,不幸造成郑翔右脚胫、腓骨骨折及踝关节滑脱移位。现经通海县骨伤医院半年来的医治基本痊愈,合计医治费用贰万伍仟余元。现经双方监护人自原、平等协商答成如下一至解决协议:
  1、依据事故经过事实,各自应承担一半的责任;
  2、再由吉梓豪监护人吉德清补偿郑翔家医药费柒仟(¥7000)元人民币,加之前补偿的伍仟(¥5000)元合计补偿人民币一万贰仟(¥12000)元;
  3、此解决为这次意外伤害事故的最终解决,郑翔家不再从任何渠道要求其它补、赔偿;
  4、郑翔右脚今后功能的完全恢复由监护人郑永福监护督促,吉梓豪家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郑翔监护人:
  乙方吉梓豪监护人: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四日
  3学生意外伤害补偿协议书
  甲方:受伤学生魏子健,系钢管厂子校小学六年级(1)学生,监护人:魏春发。
  乙方:学生梁家裕,系钢管厂子校小学六年级(1)班学生,监护人:梁成斌
  魏子健、梁家裕两学生于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科学课期间,在学校操场活动器材上玩耍时,随同一起的梁家裕把魏子健从双杠上强行拉了下来,不幸造成魏子健左腿胫骨螺旋形骨折。经宝鸡市中心医院半年来的医治基本痊愈。现经双方监护人自原、平等协商答成如下一至解决协议:
  1、依据事故经过事实,梁家裕同学承担肆仟元整(¥4000.00)(包括部分营养费、误工费、家缴费);
  2、再由学校通过保险公司等渠道一次补偿魏子健伍仟元整,(¥5000.00)部分营养费、误工费、家缴费);剩余陆佰元(¥600.00)有科学老师盛建军同志承担。
  3、此解决为这次意外伤害事故的最终解决,魏子健家庭不再从任何渠道要求其它补、赔偿;
  4、魏子健左腿今后功能的完全恢复由监护人魏春发监护督促,梁成斌家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魏子健监护人:XX
  乙方梁家裕监护人:XX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2) [学生伤害]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为预防和妥善处理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妥善处理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中小学校全日制在籍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及教育教学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预防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责任。
  对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当及时、公正、合法。
  第二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工作的领导,组织、督促、协调本辖区内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定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制度。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的具体办法和应急预案;组织对教师进行师德和安全知识培训;会同房产部门做好中小学校危房认定工作;加强对中小学校人身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事故预防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中小学校向保险机构办理校方责任险。保险费用不得向学生收取。义务教育的校方责任险费用由学校举办者承担。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维护中小学校治安秩序,及时查处危害校园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城区中小学校门口临街的,应当设置人行横道、交通信号灯或者减速标志;在中小学校学生上学和放学时,应当安排交通警察在事故多发或者交通拥挤的地段巡查。农村中小学校靠近公路的,应当在学校出入路段设置提示标志。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和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中小学校的教育设施、生活设施以及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学校做好卫生工作,预防中毒事故发生;组织和督促有关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做好中小学校学生传染病、常见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周围环境的保护,防止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和电磁波辐射等污染源对学校造成污染。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的,应当督促有关单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或者限期治理;对学校受到严重污染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九条 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建设、城管、工商行政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工作。
  中小学校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维护学校周边环境安全。
  第十条 中小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和消防设施有强制性标准的,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学校举办者应当及时维修、改造或者更新。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做好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制订安全管理制度、学生住宿管理制度、食品卫生和食堂管理制度,安排安全保卫人员或者聘请保安人员,对外来人员进行有效证件登记。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组织教职员工学习法律知识和安全知识,增强教职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感。
  中小学校发现教职员工患有传染病、精神病或者有不良行为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或者报教育行政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学生自我预防和保护的能力。
  中小学校教职员工发现学生携带凶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从事危险活动的,应当及时收缴或者制止,并予以告诫。
  中小学校发现或者获知学生擅自离校、旷课、重大生理心理异常等可能导致人身伤害事故的情况时,应当及时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当依法管理校园内教学和师生生活中使用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禁止学校采购、储存、使用其他非教学和生活必需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发现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设置警示标志或者停止使用等防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学校举办者维修或者更新。
  中小学校举办者拨付的维修资金,学校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者占用。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实习、考察、社会实践和其他集体活动,应当注意与学生的生理、心理状况相适应,并采取安全措施。对已知有特异体质或者疾病的学生,应当特殊照顾。学校组织校外活动需要租用交通工具的,签订合同时,出租方应当提供驾驶员驾驶资格和交通工具的合法有效证件。
  中小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对抗性体育活动前,应当提出安全要求,并采取防护措施。
  禁止中小学校组织学生从事教育教学活动以外的商业性活动。
  第十七条 发生台风、洪水、地震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共卫生事件、严重环境污染事件,可能危及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时,学校应当采取临时应急安全措施,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并及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教职员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履行岗位职责;不得违反工作规程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有侮辱、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得携带凶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入学;不得进行危险游戏;不得从事斗殴、擅自攀爬等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活动和其他不良行为。
  第二十条 中小学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制止学生携带凶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入学;做好学生上学、放学的安全工作;学生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告知学校;学生有特异体质的,应当向学校提供书面诊断证明或者书面报告。
  提倡中小学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一条 为中小学校建设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施工,保障工程质量。学校举办者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其进行验收,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不得交付使用。
  为中小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提供场所、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活动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标准。
  为中小学校提供与学生人身安全有关的产品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产品与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卫生标准或者安全要求。学校采购时应当查验产品标签、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或者服务提供者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门前及其两侧五十米范围内设置集贸市场、流动摊担或者堆放杂物;不得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构)筑物。在学校周围从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商品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架设高压电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学校保持安全距离。
  第三章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二十三条 在教育教学期间发生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救护受伤害学生,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相关保险机构。
  属较大伤害事故的,城市的中小学校应当在二小时、农村的中小学校应当在十二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属重大或者群体性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一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派人赶赴学校,指挥事故处理,维护学校秩序。
  第二十四条 在教育教学期间发生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保护事故现场、保存相关证据,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在教育教学期间以外发生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
  第二十五条 对在教育教学期间发生的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书面请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调解解决。
  进行调解的,应当邀请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代表、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人员参加。调解应当实事求是,遵循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调解结束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代表和调解人员签字或者盖章。调解时限从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公共卫生事业造成的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资金处理。
  因学校的过错发生的重大、群体性伤害事故,校方责任险不足以解决的,由学校举办者解决。
  第二十七条 受伤害中小学校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不得扰乱中小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二十八条 在教育教学期间发生的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应当将事故发生和处理的有关情况在十五日内书面报告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校举办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处理;造成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由学校举办者承担民事责任。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中小学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处理;造成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由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校教职员工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处理;造成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由学校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法向有责任的教职员工追偿。
  教职员工实施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由其个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中小学校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遵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造成学生本人或者他人人身伤害事故的,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为中小学校师生提供的场所、设施、产品、服务不符合质量、卫生、安全标准或者安全要求造成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由提供场所、设施的单位、个人、或者产品提供者、制造者、服务提供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中小学校门前及其两侧五十米范围内设置集贸市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请人民政府决定搬迁;流动摊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管部门取缔;堆放杂物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清除;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构)筑物的,由建设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在学校周边从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商品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架设高压电设施的,由环境保护或者公安等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情况复杂处理不了的,报请人民政府决定限期搬迁或者拆除。
  第三十五条 中小学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未及时救护受伤害学生或者未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处理,对事故扩大造成的损失由学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和受伤害学生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造成事故的,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中小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完全由中小学校的过错造成事故的,学校承担全部责任。学校有部分过错的,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事故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责任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
  第三十七条 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范围为就医治疗的支出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费用。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除上述费用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继续治疗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除本条第一款费用外,还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其他合理费用。
  赔偿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同时违反治安管理法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给中小学校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九条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中小学校,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二)人身伤害事故,指由于外因造成人的死亡、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以及其他影响身体健康的损伤;
  (三)学校举办者,指出资举办中小学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四)教育教学期间,指在校内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活动期间和寄宿学生住宿期间,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期间。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3) [学生伤害]教师与学生安全试题及答案

  安全问题要时时刻刻放在心里,无论是老师还是学生都要经过安全培训,下面就是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教师与学生安全试题及答案的相关文章,希望可以帮到您,如果你觉得不错的话可以分享给更多小伙伴哦!
  教师与学生安全试题及答案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我国通用火警电话电码是 119 。
  2、任课教师在课前必须清点 学生人数,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上报班主任。
  3、学校改变作息时间以及知道学生有未到校、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情形时,应及时告知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4、教师要将 安全 教育有机渗透到本学科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中。
  5、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时,应当及时 告诫 、 制止 ,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6、针对学生课间活动的特点,学校要采取走步式的安全管理模式,安排人员在课间进行巡视。
  7、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在24 小时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 立即 向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8、按照清镇市教育局要求,各中小学、幼儿园每学期开学第一课必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9、12。
  10、所谓“校园暴力”主要指学生之间以及社会与学校之间所造成的学生 心理 和 生理 的伤害。
  11、 校长 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12、校园安全“三防”指的是: 人防、 物防和 技防。
  13、未满十二周岁的学生,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
  二、单选题(每题1分,共10分)。
  1、学校值班人员要实行24小时巡查制度,值班人员夜间巡视应不少于( A )次。
  A、3 B、4 C、2 D、5
  2、关于学校安全管理的标准要求是( B )。
  A、人人都有安全责任 B、校内伤害零死亡,在校学生零犯罪
  C、场所、环节的安全 D、师生的安全
  3、各级各类学校要与地方有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预防处置校园安全事件的工作,应( D ),形成工作合力和长效机制。
  A、切实加强校园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工作
  B、加强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
  C、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D、建立健全校地联动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
  4、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 D )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A、罚款 B、恐吓 C、辱骂 D、体罚、变相体罚
  5、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 A )、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校外机动车入内。
  A、登记 B、责任 C、安全 D、问询
  6、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 A )纳入教学内容,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要求切实组织教师进行授课。
  A、安全教育 B、人文教育 C、心理教育 D、素质教育
  7、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 C )的原则。
  A、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B、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C、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
  8、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的、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A),不得违反法律和相关规定(A)未成年名学生。
  A、歧视开除B、开除变相体罚 C、开除殴打 D、变相体罚侮辱
  9、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发生突发事件时,优先救护( D )。
  A、教师 B、贵重书籍 C、重要设施 D、未成年人
  10、学校应组织建立和管理义务消防组织,每( C )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宣传教育、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A、周 B、月 C、半年 D、一年
  四、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
  1、学校工会依法组织教职工参加本校的安全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在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 ( √ )
  2、学校应当利用家长会等形式,指导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心理疏导,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 )
  3、"交通三让"是指车让人、人让车、车让车。( √ )
  4、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离开教育教学活动区域,学校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 √ )
  5、家长明知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但未及时书面告知学校的,在校期间造成学生伤害的,学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 × )
  6、如果遇到有人触电,应赶快找到开关断电;如果离开关太远,可以直接用手接触被电人,赶快把他救下!( × )
  7、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生活服务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
  8、紧急情况下,学校可组织学生参加扑救各类火灾、防汛、防洪活动。(× )
  9、放假前,学校务必对全体学生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根据季节特点,分别进行防火、防震、防传染病、防溺水、防踩踏、防交通事故、防触电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 √ )
  10、学校某处的确有安全隐患的,应向相关部门书面告示,并由教师教育学生不得擅入危险区域。 ( √ )
  五、简答题(每题5分,共20分)。
  1、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时,应当采取哪些安全措施?
  答:①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②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③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④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⑤必须书面报上一级教育管理部门批准。
  2、学生发生食物中毒时怎么办?
  答:食物中毒后的紧急处理三步骤:1、可服大量的水让中毒物尽快吐出,如果残留物在口中,可用纱布取出;2、如是误食强酸、杀虫剂、漂白剂及不明液体时,不可喝水催吐,要尽快送医;3、送医时,要将导致中毒的物品带到医院,以便检验。
  五、论述题(20分)。
  答(要点):①牢固树立责任意识。校长、园长是“平安和谐校园”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我们一定要从保证师生生命安全出发,从维护教育形象出发,从稳定社会秩序出发,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对学校师生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真正把学校安全工作放在心上,抓在手上。②要建立健全学校安全保卫组织。各中小学一定要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配齐配强治安保卫人员,有条件的要聘请保安公司保安进驻校园承担安全保卫工作。完善门卫值班、巡查管理、考核奖惩等保卫工作制度。要重点加强学校门卫的管理,未经允许,外来人员严禁进入校园,更不得擅自进入餐厅、宿舍、教室、办公室等场所。③加强对学生的日常管理,严禁学生携带管制刀具入校。④强化对学生的法制、德育和安全教育。⑤进一步密切与相关部门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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