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来源:信息简报 时间:2018-07-01 15:00: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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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篇一:婚前协议书经典样本

  婚前协议是指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为结婚而签订的、于婚后生效的具有法定约束力的书面协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婚前协议书的经典样本,欢迎大家的阅读。
  婚前协议书经典样本一
  男方: ,身份证号:
  女方: ,身份证号:
  双方因相识恋爱至今,感情真挚,现准备登记结婚,为妥善处理双方的财产问题,避免影响婚后夫妻感情或将来可能出现的争议,特就有关婚前和婚后的情况约定如下:
  婚前债权债务约定
  第一条 男方婚前有债权 元,债务 元;女方有债权 元,债务 元。双方确认以上债权债务属于个人的债权债务,结婚后,上述权利和义务各自享有和承担。
  第二条 婚后,如果一方出现经济困难,另一方可以自愿代替偿还债务。
  婚前财产约定
  第三条 婚前,男方有以下财产,属于男方个人所有:
  1、房产 处:房产证号
  2、汽车 辆:车辆行使证号
  3、股权:
  4、其他:
  第四条 婚前,女方有以下财产,属于女方个人所有:
  1、房产 处:房产证号
  2、汽车 辆:车辆行使证号
  3、股权:
  4、其他:
  第五条 双方确认,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因双方结婚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对于在男女双方各自名下的房屋贷款,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各自偿还;
  2、共同偿还,婚后还贷部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条 男女双方上述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归各自所有
  2、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结婚财产
  第八条 为筹办双方婚礼和以后生活的需要,双方以及双方的亲友为男女双方购买以下财产:
  双方确认,上述财产由夫妻二人共同使用,共同所有。
  婚后生活
  第九条 双方结婚后均负有忠诚义务,应当尊重对方,理解对方,照顾对方。
  第十条 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对于家庭事务有平等的决定权,任何一方不得瞒着对方作出对家庭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第十一条 鉴于女方和男方生理上的差异,男方应当负责家庭中的体力活,承担起照顾女方的责任。
  第十二条 家务活由双方共同承担,一方因工作、身体等原因不能从事家务活时,另一方应当理解。
  第十三条 任何一方不得干涉另一方的工作和生活,如出现工作调动等原因,一方需要离开家庭所在地时,应当提前与另一方协商,另一方应当给予谅解。
  婚后财产
  第十四条 结婚后,双方的所有没有在此协议中约定的收入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男女双方拥有平等的处置权,一方在处置夫妻共同财产超过 万元时,应当事先同另一方协商。如另一方不同意,由此产生的债务由作出决定方承担,离婚时,此项债务作为作出决定方的个人债务,不得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第十五条 婚后,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由个人享有,但另一方如果经济困难,应当给予帮助。
  第十六条 婚后,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支出,由双方共同承担,在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时,双方均有义务从各自财产中支付,但事后有权从夫妻共同财产中补回。
  子女抚养、老人赡养
  第十七条 子女有权利向任何一方要求给予经济帮助,双方均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 双方均负有照顾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双方均负有照顾自己和对方父母的义务,不得虐待、遗弃、侮辱对方父母。
  第二十条 照顾双方父母及亲友礼品馈赠,优先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第二十一条 双方应当平等的对待双方的父母,任何一方不得搞差别性待遇。
  离婚
  第二十二条 在双方感情确实破裂时,可以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
  第二十三条 因一方身体原因,导致双方不能过正常夫妻生活时,另一方主有权提出离婚。此种情况下离婚,双方均视为无过错方。
  第二十四条 一方在患有重大疾病期间,另一方不得提出离婚。
  第二十五条 一方的父母患有重大病病期间,另一方不得提出离婚。若提出离婚,一方也同意,提出方仍然应当承担一方父母治病所需费用的一半,一方有权通过协商或诉讼的途径主张。
  第二十六条 离婚后,无论基于何种原因,任何一方均不得发表对另一方带有侮辱性、诽谤性的言论,更不得做出影响另一方工作生活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一方患有久治不逾的疾病且无过错,若另一方坚持提出离婚,应当给予患病方充分的补偿,以保证患病方日后得到妥善的治疗。若日后补偿费用不足,提出离婚方仍然应当承担另一方治病费用的30%。提出方不履行时,患病方有权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
  离婚时财产处理及补偿
  第二十八条 因一方过错导致男女双方离婚时,过过错方不得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拿回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
  第二十九条 过错方承诺,在离婚时另外给另一方一次性补偿元人民币。
  离婚时子女归属
  第三十一条 离婚时,对于子女的归属,应当优先征求子女的意见,若子女决定跟随一方时,被跟随方不得拒绝,另一方不得干涉。
  第三十二条 若子女年龄小于十周岁,过错方应当优先听从另一方对子女的安排,不得提出异议。无过错方在作出安排时,应当适当考虑子女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若子女决定跟随无过错方,过错方应当每月支付抚养费为月收入的 %,但每月不得低于 元人民币,直至子女满十八周岁。
  第三十四条 若子女决定跟随过错方,无过错方也同意,无过错方每月支付抚养费为月收
  入的 %,但每月不得低于 元人民币,直至子女满十八周岁。
  第三十五条 子女在男女双方离婚后,患上重大疾病或因上学等原因而需要较大费用时,由男女双方平均负担。若一方没有经济能力,另一方应当及时支付,但事后另一方应当偿还,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三十六条 无论女子跟随哪一方,另一方都有探视的权利,但不得影响孩子的学习和被跟随方的正常生活。
  其他约定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中未约定的事项,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视为双方享有平等权利和义务,但一方能证明另一方有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 (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婚前协议书经典样本二
  甲方(女)姓名:
  乙方(男)姓名:
  兹因双方情投意合,故订于年月日在举行婚礼仪式。为 了能够营造一个互信、互敬、互爱、互谅、健康乐观、民主和谐的家庭氛围、美 满婚姻的共识下,继续发扬恋爱时期相互欣赏、互为促进的恩爱精神,使婚后的 家庭幸福美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婚姻法》中有关规定,双 方基于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协商,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一、财产约定
  (一)房产
  1、甲方拥有座落于房产一处,面积平方 米,为权房,由方式取得。(已付元,贷款 元,月付元,年还清) □乙方拥有座落于房产一处,面积平方米, 为权房,由方式取得。(已付元,贷款元, 月付元,年还清)
  2、婚后若对该房产进行处置,重置财产中如包含该部份财产价值,仍属原产权 人,不视作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若对该房产另行添附,其增值部份视作夫妻共同 财产。
  (二)动产
  1、甲方拥有货币存款人民币元,外币元,股票市值 元。 乙方拥有货币存款人民币元,外币元,股票市值元。
  2、婚后,货币存款不因存单到期另行转存而视作共同财产,因存款取得的利息 收益仍归原存款人所有。
  3、购买的股票在婚后交易中的取得的收益或亏损均视作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而 不归原股票持有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 婚后因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或股权而取得的收益归知识产权人或股权人所有。
  5、婚后双方继承或接受的赠予归各自所有,被继承人和赠予人有明示的遵照明 示。
  (三)贵重物品约定 甲方拥有 乙方拥有 婚后若对该部分财产变现,现金归原所有人。
  (四)家庭财务
  1、登记后,乙方须向甲方公开经济收入账目,不得少报、瞒报和漏报。
  2、乙方方将工资卡、信用卡及现金等所有收入,交由甲方管理和支配。
  3、甲方承诺在管理家庭的经济账目中,财务公开。
  4、甲方保证家庭收支平衡,并有节余。
  5、在单项家庭消费 1000 元以上,须告知对方,并一起商定。
  二、相互忠诚义务
  (一)双方承诺婚后互负贞操、忠诚义务,任何时候一方不得背叛对方,绝对不 发生家庭暴力。如有违犯,按以下办法解决:
  1、感情上,由忠诚方决定结束婚姻关系。
  2、经济上,不忠方不能分得家庭共同财产,不忠方个人财产亦归忠诚方所有。
  3、子女抚养,忠诚方有优先决定权。 家庭暴力参照以上办法解决。
  (二)对于感情背叛的认定,违犯以下第 1 款时,理当属背叛。违犯第
  2、3 和 4 款中任何一款,对方有提醒和督促改过的权利,同时违犯的,亦作背叛认定。
  1、与异性发生亲密关系。
  2、与异性关系暧昧。
  3、与异性接触频繁。
  4、与异性接触已造成不良影响,危及家庭稳定。
  (三) 因工作需要的人员往来, 朋友交往应公开透明, 不得遮遮掩掩, 互相隐瞒。
  (四)双方感情的遗留问题,应具有特殊性,一方的旧情人在非联系不可的情况 下,须事前告知对方,对方有知情权,并征得对方同意方可,若违犯视同背叛性 质。
  三、信任尊重
  双方要互为信任,不管什么时候,都要信任对方。
  1、若遇事心有疑问,应抱以信任和积极的态度,及时向对方求证。对方也应用 积极的态度及时回应,解释,消除疑问。
  2、双方在出现任何问题时,都要抱着向前看的态度和加深感情的原则,以积极 的态度化解矛盾,不出口伤人,不翻旧账,不消极。
  3、在双方遇有矛盾、争执,双方要主动退让,包容。必须倾听对方的说明,解 释。
  4、若双方发生争吵或生气,必须当天和解,不管什么不愉快的事不能放过夜, 更不应以消极的态度,引入冷战。
  5、在婚后的磨合期、3 年后的问题期和“7 年之痒”要重点预防发生大家熟知的 感情问题,并要安全平稳地度过甲方 40 岁的这道易发情况的关口。在信任的基 础上,相互督促,及时沟通。
  四、生活态度
  双方对待婚后生活,继续坚持二十四字原则:爱财有道,不贪不赌;不拿 不要,自食其力;轻松工作,智慧赚钱。
  1、要有积极乐观的态度和有科学健康的方法,并确保家庭民主。
  2、在家庭遇到困难时,不要对生活抱消极态度,要用积极乐观的态度,共同克 服困难,度过难关。
  3、在健康的前提下,要相互尊重对方的生活习惯,接受对方具有个性的生活方 式。
  4、双方对待金钱方面,少挣少花,没钱不花,花钱不是最重要的,没钱花能让 自己开心才是重要的。
  五、子女抚养和待人
  (一)同意婚后子女从□父姓□母姓。
  (二)双方对子女的教育负有相同的责任和义务,在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方法上, 既要讲科学又要讲家庭民主。双方同意遵守下列之行为:
  1、不得不当体罚、虐待、伤害或操控子女。
  2、保证提供子女健全稳定的生活环境。
  3、不得唆使子女从事危害健康、危险性工作或欺骗子女。
  4、不得遗弃子女。
  5、不得为其它对子女或利用子女犯罪或为不正当之行为。
  (三)对子女的家庭辅导,按各自的特长分工。在辅导中,双方要相互学习,互 为促进,共同提高,不能抱有应付的态度。
  (四)对亲戚长辈
  1、双方父母由双方共同赡养和照顾,一视同仁,不袒不偏。
  2、对待双方的长辈要宽容礼让。在出现分歧时,要善于沟通,不要抱抵触和消 极的态度。
  3、对方的长辈和亲友,都应受到双方的尊重和热情款待。
  4、与亲戚长辈若有矛盾,在不伤和气和感情的前提下,作为晚辈理应主动忍让。 在缓解矛盾,解决问题中,要积极主动,态度诚恳,不能耍脾气。
  六、责任分担
  1)家务由夫负担:妻负担:
  1)采买日常用品
  2)煮饭
  3)洗碗
  4)倒垃圾
  5)清洁、整理家务
  6)房屋之修缮
  7)喂乳
  8)换尿布
  9)接送子女上下学
  10)其它
  ※双方应互相协助他方之家务工作
  2、要珍惜双方的劳动,爱护刚打扫干净的房间,不乱扔东西,及时整理衣物, 保持清洁。
  3、家里的一般性事务由乙方决定,重大事务由双方协商决断。
  4、家外的事务,由乙方出面交涉。
  七、特约事项: 婚后发现有修改和添加的必要,应及时处理。
  甲方签名:
  身份证号码:
  日期:年月日
  乙方签名:
  身份证号码:
  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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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篇二:2016年婚姻法新规定


  2016年新的婚姻法规定让大家都十分关注,尤其是女性朋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收集的2016年婚姻法新规定,欢迎大家阅读与借鉴!
  2016年婚姻法新规定
  1、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由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则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配。
  3、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与配偶无关。
  4、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应考虑对方还贷部分进行补偿。
  5、男方婚前买了房,婚后他擅自将房子卖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该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6、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参与购买一方父母房改房时,离婚后该房子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参与财产分割。
  新【婚姻法】告诉女人“三做三不做”
  三做:
  1、忘记自己是个女人,忘记自己要照顾老公、生小孩照顾小孩,全身心忘我地投入到工作中去,争取事业上有长足发展。不然,哪天老公有了漂亮小三,自己被扫地出门露宿街头。
  2、一定要买房,不管是婚前还是婚后,有钱还是借钱,请记住,一定要让自己父母给自己买。
  3、对方买了房,别拿钱来装修跟买车,也别拿钱来共同生活。否则成了为他投资理财做保障。
  三不做:
  1、别嫁给贷款买房的男人,以后一起按揭还款,离婚时只能分到少部分钱,房子升值没你的份儿。
  2、公婆给老公买房,儿媳就不应该赡养公婆,房子没你的份,养他们不如把钱留着养自己。
  3、对方父母如果没有退休工资、没医保,坚决不嫁,他们用养老的钱给儿子买了房,却要小两口养他们,以后房子没你的份,这买卖也太划算了。
  下面是婚姻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 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四章 离 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篇三:民事申诉状格式和范文


  民事申诉状是当事人因不服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提交的,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该案的申请文书,那么,今天,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民事申诉状格式和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民事申诉状格式
  首部:
  (1)注明文书标题民事申诉状。
  (2)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基本情况,在其身份或有关基本事项之后,应注明其在原审或终审中的诉讼地位。
  (3)案由:写明申诉的案件名称,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判决、裁定编号及制作日期,并表明对该裁判不服,提出申诉的态度。
  正文:
  阐明申诉的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
  (1)请求事项:概括写出请求人民法院解决什么问题,从原则上说明要求达到的目的。
  (2)事实和理由:首先明确而具体地写出生效判决、裁定的错误,然后针对指出的错误,全面、客观、准确地陈述案件的有关事实,具体列出有关人证、物证、书证以及要害的证据线索;也可以先简要阐述案情,然后依据事实指出原裁判的错误。根据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在归结事实的基础上,简要剖析生效裁判在认定事实方面的不准确,在适用法律方面的不妥或在诉讼程序方面的不当,从而推出合理合法的请求事项。
  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诉人签名、盖章。
  (3)申诉日期。
  (4)附项:附上已生效判决书、裁定书,以及可以支持其申诉请求的有关证据材料。
  制作民事申诉状时,应注意:(1)事实和证据必须真实可靠;(2)应针对生效裁判的错误予以集中反驳,并引用适当、正确的法律来证明、分析申诉论点,不可无的放矢,论而无据;(3)请求事项应合法合理
  民事申诉状范文
  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原终审上诉人):×××,女,xxx年11月28日出生,xx省xx市人,住×××大街x号xx房。
  电话:
  被申诉人(原终审上诉人):×××,男,xxx年7月27日出生,xx省xx县人,住×××街xx号第三幢xx房。
  电话:
  申诉人诉被申诉人离婚纠纷一案,由xx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现申诉人不服该院作出的(xxxx)中中民终字第××号判决,特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如下:
  申诉请求:
  1、 撤销原终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终审法院判决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除对婚生儿子的抚养权处理和共同财产部分计算有误,本院依据查证的事实予以变更外,其余可予维持。原终审法院判决:一、维持xx省中山市人民法院(xxxx)中石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下称原审判决第一、三、四、五、七、八项;二、变更原审判决第二项为:婚生儿子宋xx由宋广生负责抚养,严锦珊一次性支付 66500元给宋广生作为宋xx的抚养费(按每月500元从xxxx年12月起计至宋xx18周岁时止)。三、变更原审判决第六项为:银行存款共 1941750.57元,由宋广生、严锦珊各占一半。四、将原审判决严锦珊应当支付给宋广生的存款由211874.94元变更为447491.73元。针对上述判决,申诉人认为原终审法院判决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
  一、原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
  (一)、夫妻感情破裂,并导致离婚是由于被申诉人的过错造成。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申诉人与江苏盐城一姓朱的女子关系甚密,并已经生有一子。xxxx 年1月17日,申诉人在东悦轩酒楼看到被申诉人与该酒楼服务员朱某搂抱在一起,据朱某的同事和朋友反映,被申诉人与朱某已生有一子,朱某也正是因为有了身孕而不得不辞职,离开酒楼。此外,朱某怀孕后,其男友很生气,举报到东区计生办。东区计生办也证实,确曾要求过朱某交出计生证和结婚证,否则要强行堕胎,后朱某谎称回家取就一去不返。事后,被申诉人宋广生替朱某交纳了一笔高额担保金。被申诉人的上述重婚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原终审法院却不顾事实的真相,反而认为是申诉人严锦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导致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判定严锦珊承担导致本案纠纷的全部过错责任,此事实认定缺乏足够的证据。其一,被申诉人提供的巡警证明只是巡警个人事后的主观臆断,并非巡警在执行公务时给当事人录的口供,也不是公安部门认可的巡警日记、报告。光凭申诉人在大街上与两个男的争吵就能断定申诉人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吗?如果要认定不正当的感情关系,为什么不找当事人来问了清楚,难道第三人的主观猜测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吗?其二,被申诉人出示申诉人的电话记录,以此称申诉人与陈国锋之间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原终审法院在没有找陈国锋来查证的情况下就片面地采纳了被申诉人的主观猜测。综上,原终审法院并没有认定清楚离婚的过错方,片面地采纳被申诉人的单方证据得出了错误的结论。
  (二)、原终审法院将申诉人已经用于买房和消费的款项重复计入夫妻共同财产,如此重复计算是错误的。申诉人名下的部分存款已用于购买房产和生活消费。其中,45 万元用于入股中山市新图房地产经营服务公司,该公司于xxxx年5月11日成立,申诉人占有90%的股份。此外,购买阳光花地703房、雍景园E2- 802房所支付的首期人民币245800元,703房装修款18.5万元,均是申诉人从上述款项中支付。原终审法院在计算夫妻共同财产时,并没有扣除消耗掉的款项,更错误的是把款项跟所购买的房产加到一起,无形中加大了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申诉人目前的财产状况,其做法更是加大了申诉人的负担。
  (三)、申诉人并没有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申诉人所保管的1910000 元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申诉人于xxxxx年12月6日转出的20万元,xxxx年1月26日至同年10月20日从股票帐户转出80多万元,其后申诉人又转出数笔款项到其母亲梁凤姬的帐户上,上述款项均是申诉人归还父母和亲戚的借款。原终审法院对申诉人提交的事实和证据都不予采纳,而一味片面的采纳被申诉人的意见,实在让人费解。此外,被申诉人是于xxxx年10月24日提起离婚诉讼,也就是说上述存款转出期间申诉人、被申诉人还未进行离婚诉讼。申诉人并没有预计到被申诉人会起诉离婚,从申诉人一审期间不同意离婚可以看出,申诉人是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与被申诉人打离婚官司的,因此,申诉人根本没有理由会转移财产。根据《婚姻法》第47条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构成一方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条件是离婚时,而申诉人的上述行为均发生在离婚诉讼之前,上述款项也已用于偿还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原终审法院在证据的采纳上严重偏袒被申诉人一方,对申诉人提交的事实和证据一概不予采纳,终审判决也呈一边倒,实在让人怀疑该判决的公正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原终审法院非但没有照顾女方的权益,反而严重偏袒被申诉人一方。在一审的时候,申诉人曾要求法院调查被申诉人xxxxxxxxxxxx三个银行帐号的存款情况,但法院并没有积极地调查,给申诉人的结果只是 “已注销”,并没有告之注销的原因,也没有告之注销的时间和注销前的存款状况。相反,对申诉人的存款帐户,法院能查得一清二楚,包括帐户在注销前的资金流动情况,每一笔细帐等等。为什么法院对申诉人的帐户能查得这么清楚,而对被申诉人的帐户却一无所知呢?此外,被申诉人上诉状中称自己是家庭经济来源的主要创造者,较之申诉人,实际具备较好的经济创收条件。既然如此,被申诉人为何在分割共同财产的过程中,一再称自己没有财产?法院查到被申诉人存于中国银行中山支行帐号为xxxxxxxxxxx帐户内余额5000元、帐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帐户内余额14390.25 元,存于中国农业银行中山分行帐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帐户内余额为15.3元,上述三个帐号的存款仅为19405.55元。作为家庭经济收入的主要创造者,拥有一位百万家财的妻子,法院能查到的就只有一万多块钱吗?可见,光是法院的调查取证就如此不公正对待,由此得出的判决何以公正?何以让人信服?这就是法律的公正与权威吗?
  (五)、原终审法院将申诉人错误地认定为本案的过错方,将婚生儿子宋xx的抚养权错误地判给了被申诉人。原终审法院认为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当承担导致本案纠纷的全部过错责任”,这是缺乏证据,不顾事实真相所作出的错误结论。被申诉人宋广生在外与朱某发生不正当关系,连儿子都已经生出来了,朱某的同事、朋友以及东区计生办都可以做证,为什么法院在没有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对申诉人提交的证据不予采纳?而对被申诉人提交的纯属个人意见的证明为何却如此执着?被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是其导致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本案的过错方是被申诉人宋广生,申诉人严锦珊是丈夫的离婚闹剧中的受害者。因此,按照对子女的抚养权有利于无过错方,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婚生儿子宋xx应该由严锦珊负责抚养。
  由于宋广生从94 年开始便很少回家,在外寻花问柳,根本没有做到丈夫和父亲应尽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申诉人只能和儿子一起回娘家居住,申诉人不单只做到了一个母亲应做的,还为儿子提供了一切优越的条件,在外祖父母家,宋xx得到的不单只是母爱,还有外祖父母的关爱,唯一缺少的是什么?是父爱!在离婚诉讼期间,被申诉人强行带走儿子宋xx,不让其回外祖父母家,以至后来才出现其所谓的“宋xx自xxxx年1月起随被申诉人宋广生生活至今”的说法,原终审法院更以次为由将儿子判给宋广生抚养。让人不解的是,原终审法院为什么只采纳被申诉人一方的证据而对申诉人一方的证据不予理睬?短时间与婚生儿子宋xx生活在一起就能说已经尽到了抚养的义务吗?xxxx年1月之前,宋xx都是跟母亲和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申诉人严锦珊难道就没有尽到一个做母亲的责任吗?
  此外,婚生儿子宋xx已经9 岁,能按自己的意志发表意见,由于长时间与母亲生活在一起,对母亲的感情非常深厚,其多次向被申诉人要求回外祖父母家均被阻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3条第2项之规定: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可予优先考虑。
  (六)、本案是离婚诉讼,申诉人并不是本案的过错方,因此原终审法院判决申诉人承担比被申诉人更多的诉讼费没有法律依据。被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感情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当承担导致本案过错的全部过错责任,应当承担比申诉人多的诉讼费。由于原终审法院严重偏袒被申诉人,导致诉讼费的判决上也出现不公正。
  二、原终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亦有错误。
  由于原审及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存在错误,所以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是错误的。而终审判决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第(一)、(三)项之规定,维持、变更原审判决亦为错误。
  综上所述,由于原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所以申诉人提出申诉,恳请贵院依法受理,并撤销原终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责令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此致
  中山市人民法院
  申诉人:
  xx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原终审(xxxx)中中民终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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