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来源:学校管理公文 时间:2018-06-29 15:00:03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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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权属证明书怎么写

  土地权属证明书怎么写?下面随小编一起看看土地权属证明书范本吧~
  土地权属证明书【1】
国土资源局:
  兹有 ____________办理用地位置座落在 _____________ 村(居委会),持有土地批准证书号码为 ________________的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申请使用土地的范围包括了本人位于其用地 ___ 侧的 ___________建筑物用地,即地号为 ________________的宗地图所示 ___ 号至 ___ 号界址线包含(穿过)的建筑物。该建筑物是由本人建造使用,所占用土地 ______________办理土地批准和土地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属于 _______________ ,现本人对该建筑物所占土地合并到 _____________申请登记的宗地使用无异议。
  特此证明
  证明人(建筑现使用者): ___ ___ ___ (签名)
  ___________年 ___月 ___日
  土地权属证明书【2】
  _________学校始建于_________年,约占地_________亩(或平方米),位
  于_________村_________路。该校使用土地东至_________,西至_________,南至_________,北至_________。土地权属合法、产权无任何纠纷,属建设用地,系学校集体所有! 特此证明
  项目学习印章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情况属实)意见)
  中心学校印章________________ (签署(情况属实)意见)
  镇土管所印章 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情况属实)意见)
  镇人民政府印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情况属实)意见)
  土地权属证明那个不是个人有权利写的,需要土地管理部门登记,自己写的无效。单位的话参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内容写就行了,把使用权人、土地位置、土地面积、土地四至、使用权取得方式和使用年限写明白盖上土地局的章就行了。
  根据土地性质的划分,可分为国家享有所有权土地和集体享有所有权土地。
  所以,对应的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所持有的权属证书为别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与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当然了区别是在证书内容记载里有所区别的。
  还有就是对应上述两种权属证书依法抵押后,所取得的他项权利证书。其也应划作权属证书范畴,区别其使用者为抵押权人而已。
  办理土地登记的原因:
  《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要进行登记、发证,“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以下情况须办理土地登记、出让、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要办理初始登记;购商品房、房改房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及转让、继承等要办理变更登记;抵押、出租要办理他项权利登记。
  土地证书的作用:
  土地证书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的法律凭证,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必要证件。
  申办要件:
  土地登记申请书、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等有关证明文件。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地籍调查—审核与公告—注册登记—核发(或变更)土地证书
  1、土地登记申请。申请人持证明申请人身份的合法证件(委托代理申请的,持代理授权书)到土地登记机关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提交权属来源及证明材料,主要有: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下发的用地文件、图件及其他资料;法院判决书、房产的赠与、继承、分割等有效证明;土地登记人员收取上述材料后,开具《土地登记收件单》。
  2、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两部分。
  权属调查包括核实土地权属来源,认定土地权属界线、设立权属界让等内容。认定权属界线时,被调查宗地权利人的法定代表人与相邻宗地权属人的法定代表应共同到现场指界,并在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地籍测量分两步完成。第一步地籍平面控制测量;第二步地籍勘丈。
  3、注册登记。
  公告期满,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指出异议的,由人民政府批准,对批准土地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他项权利进行登记、装簿、造册、缮证。
  4、颁发土地证书:
  权利人应携带身份证、单位证明到土地管理部门颁发土地证书。
  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初始和变更登记个30个工作日、手续齐全的,不含公告时间)
  收费标准:
  豫价房字[1993]第087号《关于发布土地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
  行政行为及收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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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第二十九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土地租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第三十条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拍照、摄像;
  (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四)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办理有关土地审批、登记手续;
  (五)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第三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由责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对于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对于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决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第三十九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
  第四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第四十一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第四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同时废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致村民关于建房的一封公开信


  致村民关于建房的一封公开信(一)

  XX镇村民朋友们:
  为加快秀美乡村建设步伐,规范农村建筑用地,实现村民建造“适用、经济、牢固、美观”房屋的目标,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关于加强乡村规划、规范农村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现将农村用地和建房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建房原则
  1、根据现行政策,每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建住宅必须控制建筑面积和层高。其中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占用宅基地、空闲地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坡和其它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不超过240平方米,房屋层数不得超过3层加斜屋面。
  2、村民建房原则上鼓励以拆旧建新为主,拆旧建新必须旧房全部拆除并要求按村庄建设规划实施建房,坚决不能占用基本农田。
  3、村民建房必须先批后建,必须符合村民建房条件,坚决执行“十不批”的要求:一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突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不批;二是有纠纷且未处理完毕的不批;三是不符合“一户一宅”要求或申请建房面积超过规定户用地面积上限的不批;四是通过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取得土地的不批;五是将房屋或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后申请建房用地的不批;六是破坏生态环境和影响历史文化遗存的不批;七是拟建房用地存在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的不批;八是不符合公路、河道和工程管线规定控制边距的不批(建筑房屋边缘与铁路公路边沟外缘的距离为:铁路不少于50米,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高速公路连接道、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地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4米的地方选址建设和修建围墙。);九是城镇居民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申请农村集体土地建房的不批;十是未签订建房协议或不执行建房履约保证金(每直3000元)制度的不批。
  二、建房条件
  1、因无住房或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明显低于30平方米,需要新建住宅的;
  2、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
  3、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4、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5、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6、向中心村、集镇或者农村村民集中建房点集聚的;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应予以批准新建、扩建、改建的个人住房。
  三、审批程序
  1、村民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小组、村居委会签署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核实四邻意见后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的,报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受理。
  2、公示无异议后,由镇农村村民建房工作领导小组率国土所、规划建设管理所等有关部门实地踏堪会审,符合建房条件的依法审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由国土规划所将不批准的决定告之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由县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审批公示7天并取得相关证书后,镇国土所、规划建设管理所和村委会派人到现场放样后方可开工建设。
  4、农户建房竣工后,由镇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退回建房履约保证金。
  四、实施监督
  对有以下情形的,欢迎社会各界和村民朋友的监督、举报。
  1、未经批准即开工建房的;
  2、发现有擅自搭建厨房、搭建围墙、搭建钢棚、临时棚、遮阳棚、雨棚、畜禽养殖棚等、开挖山场、填泥等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
  3、在基本农田上建房的;
  4、确认的违建行为,由镇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
  五、拆违范围
  按照“统一领导、联合执法,部门协作、镇村联动”的原则,坚决遏制违法建设蔓延势头,严力打击各类违法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全面清理、核查全镇范围内的存量违法建设,并依法分类处置。
  在全镇范围内严格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主要对象为:
  1、擅自占用耕地,特别是占用基本农田的违法建设。
  2、未按规定的位置、范围、性质、层数、标高、建筑面积和建筑造型建设的;
  3、擅自抢建厨房、围墙、钢棚、临时棚、遮阳棚、雨棚、开挖山场、填泥等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
  4、典型重大的违建,以追求拆迁补偿、获取盈利为目的的违法建设,违法建设规模大、情节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建设。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的。
  致村民关于建房的一封公开信(二)

  XX镇村民朋友们:
  您们好!
  为进一步规范全镇规划建设管理秩序,防止乱占滥用耕地,及时发现、制止、查处、打击各种违法建设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利益,促进土地资源合理有序利用,积极推进“魅力玉山、秀美乡村、幸福家园”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现将农村用地与村民建房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建房原则
  1、根据现行政策,每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建住宅必须控制建筑面积和层高。其中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占用宅基地、空闲地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坡和其它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不超过240平方米,房屋层数不得超过3层加斜屋面。
  2、村民建房原则上鼓励以拆旧建新为主,拆旧建新必须旧房全部拆除并要求按村庄建设规划实施建房,坚决不能占用基本农田。
  3、村民建房必须先批后建,必须符合村民建房条件,坚决执行“十不批”的要求:一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突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不批;二是有纠纷且未处理完毕的不批;三是不符合“一户一宅”要求或申请建房面积超过规定户用地面积上限的不批;四是通过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取得土地的不批;五是将房屋或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后申请建房用地的不批;六是破坏生态环境和影响历史文化遗存的不批;七是拟建房用地存在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的不批;八是不符合公路、河道和工程管线规定控制边距的不批(建筑房屋边缘与铁路公路边沟外缘的距离为:铁路不少于50米,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高速公路连接道、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地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4米的地方选址建设和修建围墙。);九是城镇居民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申请农村集体土地建房的不批;十是未签订建房协议或不执行建房履约保证金(每直5000元)制度的不批。
  二、建房条件
  1、因无住房或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明显低于30平方米,需要新建住宅的;
  2、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
  3、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4、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5、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6、向中心村、集镇或者农村村民集中建房点集聚的;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应予以批准新建、扩建、改建的个人住房。
  三、审批程序
  1、村民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小组、村居委会签署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核实四邻意见后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的,报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受理。
  2、公示无异议后,由镇农村村民建房工作领导小组率国土所、规划建设管理所等有关部门实地踏堪会审,符合建房条件的依法审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由国土规划所将不批准的决定告之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由县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审批公示7天并取得相关证书后,镇国土所、规划建设管理所和村委会派人到现场放样后方可开工建设。
  4、农户建房竣工后,由镇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退回建房履约保证金。
  四、实施监督
  对有以下情形的,欢迎社会各界和村民朋友的监督、举报。
  1、未经批准即开工建房的;
  2、发现有擅自搭建厨房、搭建围墙、搭建钢棚、临时棚、遮阳棚、雨棚、畜禽养殖棚等、开挖山场、填泥等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
  3、在基本农田上建房的;
  4、确认的违建行为,由镇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
  五、拆违范围
  按照“统一领导、联合执法,部门协作、镇村联动”的原则,坚决遏制违法建设蔓延势头,严力打击各类违法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全面清理、核查全镇范围内的存量违法建设,并依法分类处置
  在全镇范围内严格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主要对象为:
  1、擅自占用耕地,特别是占用基本农田的违法建设。
  2、未按规定的位置、范围、性质、层数、标高、建筑面积和建筑造型建设的;
  3、擅自抢建厨房、围墙、钢棚、临时棚、遮阳棚、雨棚、开挖山场、填泥等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
  4、典型重大的违建,以追求拆迁补偿、获取盈利为目的的违法建设,违法建设规模大、情节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建设。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的。
  六、坚决打击“两违”
  1、排查阶段(2016年12月1日-12月10日)。对全镇范围内违建行为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摄像取证、登记造册、建立台帐资料。
  2、自拆阶段(2016年12月1日-12月31日)。依法向违建单位和个人下达限期拆除的行政决定,告知自行拆除时限。镇、村及有关人员须认真做好应拆户的思想教育和说服动员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内现场督促自拆。
  3、助拆阶段(2017年1月1日-2月28日)。对在规定时限内未能自行拆除或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由镇“两违”管控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协助拆除。
  4、依法强拆阶段(2017年3月1日-6月30日)。对在规定时限内拒绝拆除的,由镇“两违”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启动镇拆违工作预案,各有关单位部门积极配合参与,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并视情节和影响力上报县“两违”管控工作领导小组请求帮助支持。
  村民朋友们,我们也将严格执行政策、规范程序、做到公开公正,并加大对违法用地的查处力度,使我镇的土地管理走向良性轨道,望广大群众自觉配合和监督,为全镇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谢谢!
  监督电话: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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