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全文]会计法

来源:会计个人工作总结 时间:2018-06-29 10:00:01 阅读:

【www.bbjkw.net--会计个人工作总结】

会计法篇(1):2017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总公司财务司: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我部制定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予以发布,请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会计基础工作的实际组织实施。实施中的有关要求如下:
  一、要广泛宣传学习《规范》。《规范》是各单位和广大会计人员开展会计基础工作的基本标准,也是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检查会计基础工作情况的重要依据。因此,要结合《规范》的实施,广泛宣传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会计基础工作各个方面的基本要求,统一各级领导和广大会计人员对会计基础工作的认识,使各单位的会计人员了解和掌握会计基础工作的各项要求,做好会计基础工作。
  二、要把实施《规范》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结合起来。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精神,督促各单位按照《规范》的要求建帐。同时,把贯彻《规范》的各项规定、促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抓紧抓好。各单位的会计人员应当经常对照《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我检查和整改,以扎实、有序的会计基础工作,保证会计工作质量的提高和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规范》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规、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 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一节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
  (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 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帐机构进行代理记帐。
  第九条 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
  总会计师行使《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
  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免职(解聘)依照《总会计师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帐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
  第十二条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第十五条 各单位领导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二节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规、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
  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会计证发证机关吊销其会计证。
  第三节 会计工作交接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二十六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二十九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三十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三十一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三十二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三十三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一节 会计核算一般要求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三十九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十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收支业务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境外单位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不得设置帐外帐,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格式由财政部统一规定。
  第四十四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也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
  第二节 填制会计凭证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办理本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第四十八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五)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六)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七)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第四十九条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第五十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记帐凭证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帐凭证,也可以使用通用记帐凭证。
  第五十一条 记帐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帐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帐凭证应有的项目。
  (二)填制记帐凭证时,应当对记帐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帐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三)记帐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帐凭证上。
  (四)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帐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帐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机。
  一张复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五)如果在填制记帐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已经登记入帐的记帐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帐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帐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帐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帐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帐凭证。
  (六)记帐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第五十二条 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
  (二)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者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三)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不得用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简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者角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或者“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者“正”字。
  (四)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五)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阿拉伯数字金额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第五十三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于机制记帐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机制记帐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帐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应当科学、合理,具体办法由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自行规定。
  第五十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一)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二)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三)记帐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帐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帐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四)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第三节 登记会计帐簿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第五十七条 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采用订本式帐簿。不得用银行对帐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帐。
  第五十八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帐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帐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第五十九条 启用会计帐簿时,应当在帐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帐簿名称。在帐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帐簿页数、记帐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记帐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启用订本式帐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数,不得跳页、缺号。使用活页式帐页,应当按帐户顺序编号,并须定期装订成册。装订后再按实际使用的帐页顺序编定页码。另加目录,记明每个帐户的名称和页次。
更多热门推荐:

1.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全文

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3.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

4.财政部关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5.机关工作规范

6.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印发

7.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行政强制)

8.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全文)

9.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接种技术操作要点

会计法篇(2):大学会计学毕业论文范文

  随着会计制度的日趋完善,社会对会计人员的高度重视和严格要求,作为一名在校的会计专业学生,为了顺应社会的要求,加强社会竞争力,也应该注重培养自身的素质,培养较强的会计工作的操作能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大学会计学毕业论文范文,欢迎阅读。
  摘 要: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它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会计监督呈弱化态势,本文针对会计监督弱化的原因提出强化会计监督的对策;同时会计监督作为一种经济监督形式或活动,是经济监督系统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会计监督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有赖于全方位的保障措施。
  关键词:会计监督;法制建设;国家监督;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
  一、会计监督概述
  会计监督的定义为:“经授权的会计人员按照本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使用特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单位内部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综合监督和督促,以确保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为管理和决策服务,从而达到提高单位经济效益的目的”。会计监督的主体是经授权的会计人员而不是会计机构;会计监督的客体是企业内部经济活动的全过程;监督的依据是企业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会计监督职能弱化原因浅析
  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中最直接、最主要的监督手段。市场经济的有序运作离不开会计监督。在实践中,虽然有《会计法》的约束,但是会计监督作用一直不尽人意,由于种种原因,会计监督呈弱化态势,致使经济领域中不规范的经济行为与违法犯罪层出不穷,企业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屡查不止,会计报表严重失真,许多犯罪都与会计监督力量薄弱有关。
  1、法制建设落后
  会计监督法律约束机制不健全,法制建设滞后,许多经济活动没有相应的制度规范,有些急需的法律迟迟不能出台,一些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与现实要求有很大的距离,从而导致法规制度对会计行为约束不力,会计监督职能弱化。
  2、外部会计监督不到位
  会计外部监督包括国家会计监督和社会会计监督。国家会计监督主要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和检查法律法规三个环节来实现的。但是,面对多元经济,某些法规明显滞后,国家会计监督相对于管理对象这一数量庞大的经济运行独立体,监督力量显得薄弱。国家会计监督过程中对违规违纪者的处罚力度不够严厉,犯罪成本低,必然致使监督流于形式。社会监督不力是导致会计监督弱化的又一关键原因。当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一个经济主体,由于体制原因、执业标准、人员素质、执业环境等问题,与委托人之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利益关系,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会迎合委托人的不合理需求,制造虚假会计信息,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使社会监督作用无法正常发挥。
  3、微观会计机构难以发挥监督职能
  企事业单位是会计监督的基层机构,也是会计监督的执行者。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企事业单位独立性越来越强,一些企业的经营者、领导者独断专行,无视《会计法》和有关财经法规屡有越权行为,企业会计人员虽有监督职能,却无力监督。
  4、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会计监督职能难以发挥作用。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委托经营者对企业财产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对维护企业财产的安全与完整是很有必要的。但有些企事业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尤其缺乏各种监督制度,即使有而且较健全,但却不落实、不执行、不考核,形同虚设。 论文网 http://www.lw54.com
  5、会计人员自身素质有待提高
  会计监督问题的根本是人的问题。尽管会计信息失真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一个无法否定的事实是:所有会计数据都由会计人员流向社会,没有会计人员的参与,不可能有假数据产生,可以说会计人员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滑坡表现在对违法乱纪行为的软弱无力,致使会计工作混乱、会计监督弱化。
  三、强化会计监督的对策
  从现代企业制度的构成来看,会计监督应该是企业内部控制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了帮助企业管理者合法有效地完成受托责任,并利用真实公允的会计信息向社会有关职能部门及利益相关者证明企业的经营活动及成果分配的合法有效性。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真正发挥会计监督职能,除了需要来自企业内部的监督,还需要财政税务部门、政府审计部门、民间中介机构甚至司法监督部门对企业行为的监督与控制,从而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监督环境,促使会计监督职能的正常运转。
  1、加快法律法规建设,进一步完善会计法律体系
  充实和完善以《会计法》为龙头的一整套会计法规体系,抓紧制定和颁布《会计法》实施细则,明确违法处罚的定量、定性标准,加强会计监督的“刚性”;同时,对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会计工作规则等会计法规要加以修改完善,建立和完善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准则;明确会计监督、审计监督的职责和权限;加强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加大处罚和执行力度;充分利用大众媒体,向全社会大力宣传财经法规,使公众了解、掌握国家的有关法规,形成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
  2、加强国家监督,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国家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是我国会计监督体系的主导。首先,要把加强监管与帮助企事业单位完善管理紧密结合,寓服务于监督之中;要完善法规、严格执法、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把处理事务与处理责任人结合起来,追究责任人责任,彻底改变过去对事不对人,违法问题屡查屡犯的局面。其次,审计、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授权及部门职责分工,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加强监督,并与财政部门分工协作,互通信息,形成合力。
  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是会计监督的另一形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由中立立场的注册会计师审计监督,是保证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最后一道关口。应全面推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从法律上规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财政部门应依法强化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指导和监管,逐步改革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体制。使会计师事务所真正成为合法经营、自主管理、独立承担社会与法律责任的社会中介组织;建立以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为主要形式的社会监督评价体系。
  3、加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强化法人会计责任。
  加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实质上就是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因此在设计会计监督系统时,按互相牵制的原则设置会计岗位,通过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来防止个别会计人员的离轨行为。完善内部审计制度,企业必须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内部审计组织体系,发挥内部审计在企业中应有的作用。
  明确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主体地位,《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负责单 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并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4、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综合治理会计秩序,净化会计职业道德环境,树立会计人员工作的责任感和荣誉感。首先,提高会计人员的思想素质。会计人员应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其次,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会计工作政策性强,专业性强。会计人员应不断努力学习,钻研业务,提高技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最后,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会计工作经常处于各种利益的交叉点上,因此会计人员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公平的对待利益各方,正确处理各方利益。
  四、发挥会计监督职能的作用
  会计监督贯穿于企业经济活动全过程,不但反映企业发生的各项经济活动,还审查它们是否符合法律、制度、规定和计划,从而全面完整地监督每一项经济活动。总之,会计监督是一项涉及面极其广泛的经济基础工作,只有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协同一致,才能将会计监督落到实处,才能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确保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侵害,促进我国经济迅速、健康地发展。
  参考文献
  1.杨艳玲.会计信息失真的成因及危害.《中外企业家》.2008(09)
  2.仕翔鸣.艾颖 浅谈会计监督职能弱化及改进措施
  3.贺建青.浅谈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危害、原因及对策.《现代商业》.2009(04)

会计法篇(3):2017会计专业论文

  会计论文所要研究和表达的内容是:会计所要反映和监督的经济活动,资金运动;会计管理和会计核算理论和方法体系;会计学历史及其发展等。本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提供到的会计专业论文范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阅读参考学习!
  2017会计专业论文1
  会计论文之论金融会计风险及防范措施
  摘要:金融业是高风险行业,而金融会计是金融工作的基础,金融企业作为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特殊企业和独立的社会经济主体,在营运过程中存在各种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为此金融会计在金融工作中的基础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要。本文就金融会计风险的表现形式及金融会计风险产生的成因开始分析,进而提出防范措施,以规避金融会计风险。 关键词:金融 防范 风险
  金融业是高风险行业,而金融会计是金融工作的基础,如果这个基础不牢固,必将会严重危及到金融安全稳健运行。特别是在金融竞争日趋激烈,金融会计在金融工作中的基础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要。因此,加强金融会计风险的分析研究,对于进一步改进金融会计工作,夯实金融会计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金融会计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
  风险是指未来遭受损失的可能性。金融企业作为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特殊企业和独立的社会经济主体,在营运过程中存在各种遭受损失的可能性。金融风险的表现形式是多方面的,如决策风险、市场风险、资产风险、流动性风险、筹资风险等等,其中金融会计风险便是各类风险中表现较为突出的一种风险。事实上,在金融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几乎每一笔业务都需要金融会计的核算与操作,由此导致的风险问题时有发生。现阶段我国金融会计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会计核算风险、决算编制风险、结算编制风险、会计监督风险、会计操作风险、人员管理风险等。
  二、金融会计风险的防范措施
  金融会计风险防范系统是金融风险会计防范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它在整个会计防范系统中占有重要的位

本文来源:https://www.bbjkw.net/fanwen121988/

推荐访问:会计法全文
扩展阅读文章
热门阅读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