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城市规划建议]城市规划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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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城市规划建议:重庆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全文)

  重庆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公共停车场管理,调节停车供需关系,改善交通状况,引导绿色出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注释:制定本办法的法律法规支撑。
  主要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10〕74号)、《重庆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指导意见》(渝府办〔2014〕45号)、重庆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占道停车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19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临时占道停车费税后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渝财综[2012]18号)、重庆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55号)、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4〕175号)。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专业停车场、配建停车场、临时停车场以及临时占道停车点。
  注释:结合《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三、四款中对城市公共停车场和临时占道停车点的定义,明确本《办法》公共停车场的定义;并针对《重庆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指导意见》(渝府办〔2014〕45号)中对公共停车场定义的差异,本《办法》将公共停车场分为了专业停车场、配建停车场、临时占道停车点以及临时停车场四个类型,其中专业停车场就是涵盖《重庆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指导意见》(渝府办〔2014〕45号)中的公共停车场。
  参考:《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停车场、配建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第三条 (原则)公共停车场坚持统筹规划建设,实行差别化管理,形成以配建停车场为主、专业停车场为辅、临时停车场以及临时占道停车点为补充的城市公共停车格局。
  注释: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意义。
  参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14〕74号)“建立完善科学的停车需求管理体系,充分运用行政、经济与市场等手段,严格控制占道停车位的数量,逐步形成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停车为辅、占道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格局”
  第四条 (职责分工)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公共停车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场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公室承担。
  区县(自治县)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工商、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停车场相关管理工作。
  注释:补充和完善《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中各部门职能分工的相关规定,横向明确停车管理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能职责,纵向明确市、区两级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
  参考:《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第三条(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停车场(库)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对市管停车场(库)实施监督管理。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停车场(库)的监督管理。本市规划国土、建设、公安交通、房屋、财政、价格、工商、税务、消防、绿化市容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技术标准)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范和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编制专业停车场与配建停车场的技术规范及地方标准。
  注释:目前我市尚未出台相应的停车场建设的技术标准,严重阻碍了我市停车行业标准化的形成,不利于我市停车行业的良性发展。为此我们明确了停车场管理主管部门建标的工作要求,规范我市停车行业发展。
  参考:《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城乡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和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停车场设计导则。
  第六条 (行业协会)本市停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管理,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公共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注释:为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服务、监管职能,便于配合停车主管部门开展停车管理工作,促进停车行业发展。
  参考:《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第四条 (行业协会)本市停车服务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停车场(库)的相关管理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一、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采取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改进监管、强化自律,完善政策、加强建设等措施,加快推进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逐步建立体制完善、结构合理、行为规范、法制健全的行业协会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二)总体要求。一是坚持市场化方向。通过健全体制机制和完善政策,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优化结构和布局,提高行业协会素质,增强服务能力。二是坚持政会分开。理顺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明确界定行业协会职能,改进和规范管理方式。三是坚持统筹协调。做到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行业协会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相协调。四是坚持依法监管。加快行业协会立法步伐,健全规章制度,实现依法设立、民主管理、行为规范、自律发展。二、积极拓展行业协会的职能(三)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把适宜于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转移给行业协会。在出台涉及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前,应主动听取和征求有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行业协会要努力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改进工作方式,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四)加强行业自律。行政执法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是完善市场监管体制的重要内容。行业协会担负着实施行业自律的重要职责,要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五)切实履行好服务企业的宗旨。行业协会代表本行业企业的利益,必须切实为企业服务。行业协会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创办报刊和网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六)积极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行业协会要借鉴国外先进做法,在维护国内产业利益和支持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要积极组织国内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联合行动,开拓国外市场;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主动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
  第七条 (鼓励措施)本市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专业停车场;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等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单位利用自用停车场所开展错时停车服务。
  鼓励专业停车场与配建停车场的建设单位为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和推广创造条件。
  注释:一是为了打破公共停车场建设缓慢的局面,鼓励推动停车场的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空间,增加停车设施存量。二是推动停车管理新技术的运用,有效提高现有停车设施的使用率和周转率。
  参考:《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九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开发利用卫生、教育、文化、体育设施及道路、广场、绿地地下空间资源单独选址建设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论证,征求地面设施所有权人意见,提出建设方案,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县停车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民防、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鼓励建设的原则,依法办理相应手续。依照前款规定建设停车场,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不得影响道路、广场、绿地以及原有设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参考:《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第五条 (鼓励和推广)本市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等建设公共停车场(库),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库)。
  参考:《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七条市政府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公共停车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为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提供规划、建设、经营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并制定税费减免、政府补助等相关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公共停车场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专业停车场与配建停车场
  第八条 (规划编制)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要求,会同发展改革、市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主城区专业停车场及配建停车场专项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区县专业停车场与配建停车场专项规划,经本区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注释:明确我市各级停车专业规划编制的落实部门,根据市规划部门的意见,主城区停车专业规划由市规划部门负责,各区县(自治县)由辖区政府确定。
  参考:《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第六条 (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库)专项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综合交通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会同市规划国土、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有关专项规划。
  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部门的有关专业规划。专业规划涉及规划用地和空间布局的,应符合总体规划,并在报送审批前征求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建设计划)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专项规划,制定专业停车场的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并纳入同级行政区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体系。
  注释:明确我市停车专业规划的落实部门和保障机制。
  参考:《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共停车场建设年度专项计划,并纳入本市城市维护建设计划体系。
  第十条 (建设)专业停车场与配建停车场应当按照停车场设置规范和标准,建设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安全防范、无障碍设施等停车场配套设施,并设置相应的标识和交通安全设施。
  参考:《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建设停车场,配建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安全防范、无障碍设施等设施,并设置相应的标志标识和交通安全设施。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同时配建收费系统、监控系统和门禁系统。
  第十一条 (配套建设)新建公共交通枢纽应当根据本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规划,配套建设公共交通换乘停车场。
  与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交付使用。
  注释:根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为了确保公共停车场按时投入使用,规定配套建设公共停车设施的应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并同时验收投入使用的原则。
  参考:《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第九条 (配套建设)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含公共停车场(库)、专用停车场(库))。新建公共交通枢纽应当根据本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规划,配套建设公共交通换乘停车场(库)。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审查及验收)市、区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专业停车场和配建停车场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区县(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市、区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专业停车场和配建停车场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收时,应当通知市、区县(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注释:目前我市对配建泊位不足,车行通道过少、过窄,甚至出现坡道、消防通道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设置车位并办理产权等突出问题未能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在征求市规划、建设、公安交管、消防、国土等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为了实现公共停车场设置和设计规范的统一,明确市政、公安交管、消防参与停车场建设方案审查和规划验收的方法。
  参考:《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建设审查)本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公共停车场(库)和专业停车场(库)的建设进行审查。市、区(县)规划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 (规划验收)市、区(县)规划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收时,应当通知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三条 (改变使用性质的审核)专业停车场和配建停车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因特殊原因需改变用途时,应当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参考:《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市、区(县)规划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的规定和上海市管理实践的有效经验,为了在后期有效监控公共停车场的使用情况,明确了市规划部门的监管职能。
  《重庆市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查处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分行为职责的通知》(渝编办〔2014〕159号)区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占用地上或地下空间违法修建建(构)筑物(含屋面搭建、地下开挖、破坏或改变房屋外观等)的行为。
  第十四条 (备案时限)专业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及临时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停车场投入使用的三十日内,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县(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停车场核发《重庆市公共停车场备案证》。
  注释:根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明确市、区两级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共停车场备案登记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能分工。
  参考:《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公共停车场(库)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并在工商登记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专业停车场和配建停车场备案要求)
  专业停车场和配件停车场经营管理者申请《重庆市公共停车场备案证》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经营管理者基本信息;
  (二)使用权证明;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页;
  (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五)停车场设施清单和与停车位布置图;
  (六)经营服务及安全管理制度,管理运营维护方案,及应急处置预案;
  注释:参考《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经济组织,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一定的财产或者经费;(二)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场所;(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和经营管理设施;(四)有与停车场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第十五条申请开办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向市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停车场,不得提供有偿停放服务。
  第十六条申请《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明;
  (二)停车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清单和与停车场相关的图则;
  (四)相应的停车场管理制度和专业巡查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临时停车场备案要求)临时停车场经营管理者申请《重庆市公共停车场备案证》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经营管理者基本信息;
  (二)使用权证明;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
  (四)停车场设施清单和与停车位布置图;
  (五)经营服务及安全管理制度,管理运营维护方案,及应急处置预案;
  注释:我市中心区、老旧居住区等区域停车矛盾比较突出,而临时性建筑空地、储备用地及居住区闲置土地资源较丰富,为解决"停车难"问题,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的积极性比较高,但其涉及设施、设备比较简陋,交通、消防、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为了达到有效率用闲置用地缓解停车矛盾,简化办事程序,同时实现规范管理的目的编写此条。
  参考:《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临时停车场经营登记备案)利用闲置空地开设经营性临时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备案手续。经营管理者办理备案手续前,应当按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对停车场的消防条件以及对周边交通、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评估过程中,经营管理者应当公示停车场设置方案,并通过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停车场周边单位、居民的意见。评估报告以及听取意见的情况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时一并向备案部门提交。
  第三章 临时占道停车点的设置
  第十七条 (临时占道停车点的性质)临时占道停车点属于道路公共资源,遵循有偿使用原则,管理方为车辆提供临时场地停放服务。
  注释:根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重庆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占道停车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关于占道停车点的相关要求,明确占道停车的性质及管理原则。
  第十八条 (设置程序)临时占道停车点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按以下程序设置:
  (一)区县(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规划、价格等部门联合提出初步设置方案;
  (二)通过区县(自治县)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和在设置点周边设公示牌向社会公示初步设置方案,公示期不少于七天;
  (三)通过座谈会、发放意见表等方式公开征求相关社会单位和周边社区、居民代表意见,并根据公众合理意见和建议对初步设置方案进行完善;
  (四)区县(自治县)政府审核同意;
  (五)区县(自治县)市政、公安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告。
  设置的临时占道停车点应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情况等综合因素,每三年按以上程序进行适时评估调整。
  注释:根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重庆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占道停车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关于占道停车点的相关要求,明确占道停车设置程序。
  第十九条 (设置要求)
  临时占道停车点的设置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下列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不得设置占道停车点:
  (一)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医院出入口以及公共交通站点附近50米范围内的路段;
  (二)设置占道停车点可能损害城市绿地或树木的路段;
  (三)消防通道、消防扑救场地、消防栓周边5米范围内区域和盲人专用通道;
  (四)城市主干道、快速路沿线及主、次干道之间的连接道;
  (五)双向通行路面宽度少于8米、单向通行路面宽度少于6米的车行道;
  (六)人行横道线两侧5米范围内区域;
  (七)宽度在5米以下的人行道;
  (八)急救站、加油站、消防队(站)门前、紧急避难场地出入口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
  (九)附近200米范围内有公共停车场且能满足公共停车需要的地段;
  (十)影响桥梁、隧道等结构设施安全的区域;
  (十一)各类地下管道工作井上方1.5米范围内;
  (十二)其他不宜设置占道停车点的路段。
  注释:根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重庆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占道停车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关于占道停车点的相关要求,在充分征求市公安交通、消防及规划的建议后强化占道停车的设置要求。
  参考:《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850—2009)
  第二十条 (设施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临时占道停车点内等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以其他方式侵占临时占道停车设施,影响临时占道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
  临时占道停车点管理单位不得将临时占道停车设施固定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
  注释:目前市民反映突出的侵占临时占道停车设施的现象愈演愈烈,作为主管部门的市政部门缺乏有效的手段对该违规行为进行监管和查处。因此本《办法》明确禁止侵占临时占道停车设施,并在法律责任中配套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条款,在征求意见时该条得到了广大市民和专家的大力肯定。
  参考:《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不得在未取得所有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协议和车位租赁协议中予以明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有权予以制止并举报。
  第二十一条 (动态临时占道停车点管理)住宅小区、商业集中区周边道路具备节假日、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辖区公安交管、消防等管理部门可以决定设置动态临时占道停车点。
  动态临时占道停车点应当在现场公示停车时段、允许停放的范围、停车收费标准、违反规则处理等内容。超过规定时间在动态临时占道停车点停放机动车的,由市、区县(自治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规定进行处理。
  注释:为解决老旧小区、商业集中区等区域的时段性停车需求,本《办法》就动态临时占道停车点的设置与管理进行了明确。
  参考:《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时段性道路停车场的设置)停车泊位与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其周边道路具备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提出道路停车方案,经区(县)公安交通、交通、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设置时段性道路停车场。道路停车方案应当包括允许停车时段、允许停放的机动车范围、停车收费标准、违反规则处理等内容。超过规定时间在时段性道路停车场停放机动车的,由市、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道路交通安全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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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城市规划建议:梁思成的故事

  关于梁思成 大家了解过多少呢?可能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下面就是小编分享的梁思成的故事,一起来看一下吧。
  梁思成的故事
  梁思成(1901--1972),是清末变法维新首领梁启超的长子,清华大学教授,曾任北京市都市计划委员会副主任,政协副主席。主持过天安门广场人民英雄纪念碑的建筑设计、中南·海怀仁堂的翻新设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设计。
  一
  1915年,14岁的梁思成考上清华预科,读书期间在体育、绘画、音乐方面表现出杰出的才能。在全校运动会上,他曾获跳高第一名;在音乐和美术方面也有很好的修养,他擅长钢琴、小提琴,还是学校管弦乐队的队长并当第一小号手。他还十分关心政治,“五四”运动中,他是清华“爱国十人团”和“义勇军”等社团中坚分子。一次,他和同学进城宣传被拘,他与同学们坚持斗争,迫使军阀政府派参议员曾彝进当众道歉,在军队护送下凯旋回校。同学们叫他“一个有政治头脑的艺术家”。
  1923年,是梁思成在清华读书的最后一年,5月7日这天,梁思成骑着大姐赠送给他的摩托车,后座带着弟弟梁思永,从北京城西驶向南边追赶游·行队伍。8年前的巴黎和会上,日本从德国手中接管山东,这一天是“国耻日”。车骑到南长街口,被北洋政府陆军部次长金永炎的轿车撞倒,金永炎竟然连车都没下,从窗口扔出自己的名片给前来的警察处理后事,然后便驾车扬长而去。军阀金永炎嚣张惯了,但他的名气比起梁启超来差得远,在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下,他出面道歉并承担全部医疗费,还拿司机做替死鬼,最后连总统黎元洪也出面替他求情,梁家才罢休。
  梁思成受伤后,在协和医院接受治疗,因为当时的医疗技术和设备均不太好,梁思成的脊椎骨和腿部的手术都没有做好。结果,使他的脊椎骨出现了弯曲、驼背,使他的左腿短了一厘米。在以后的年月里,粱思成的鞋子都是专门定做的。
  二
  抗日战争前,梁思成为了解我国古建筑的分布情况,给全国每个县的邮政局长汇去两块大洋。虽然梁思成做教授收入很高,但给每一个邮政局寄去两块大洋,那也是一大笔钱。他也不知道人家叫什么,只写邮政局长收,并给每人写一封信说,我们在考察保护中国古建筑,希望你收到两块大洋以后,能把你们县境内的古建筑拍照片寄回来。其实,梁思成靠这种方法收集资料,心里也没有底。他所做的工作,是前人从来没有做过的事业。让梁思成特别感动的是,全国所有的县,每一个县的邮政局长,都拍了本县的古建筑照片,给他寄了回来。
  三
  1937年夏天,梁思成和妻子林徽因在五台山发现唐代佛光寺,两人沉浸在巨大的喜悦中,就在这时,“七·七”事变爆发,北平沦陷。一天,梁思成突然收到署名“东亚共荣协会”的请柬,邀请他参加会议,他知道日本人已经注意自己了,要想不当汉奸,必须立即离开北平。第二天,夫妇两人只带了一些随身换洗的衣服,其它所有东西不管贵重与否都来不及处理,只好扔下,开始了长达9年的流亡生活。
  四
  1948年,北平解放前夕,解放军兵临城下。一天晚上,梁思成的老朋友、民主人士张奚若带着两个解放军来到梁家。来人摊开一张军用地图,请梁思成在图上标出重要的古建筑,划出禁止炮击的地方。梁思成非常认真地将北平的重要古建筑一一标注地地图上,并十分恳切地对来人说:“请你们务必保护好这些古建筑”。解放军代表慎重地对他说:“请您放心,为了保护中华民族的文物古迹,我们就是流血牺牲也在所不惜。”
  1949年10月1日,梁思成受邀登上天安门城楼参加开国大典。1950年初,梁思成向中央政府提出了新北京城的规划方案----《关于中央政府行政中心位置的建议》。主张保护北京古建筑和城墙,建议在西郊建新北京,保护旧北京城,不在旧城建高层建筑。最终,首都城市规划“一边倒”地采纳苏联专家的建议,拆旧城原地建新城,并按照领导人的设想,从一个消费城市变成生产城市。
  城墙倾毁,思成心碎。梁思成有一句名言:“拆掉一座城楼,像挖去我一块肉;剥去了外城的城砖,像剥去我一层皮”。他说,“五十年后,会有人后悔的。”悲伤的预言不幸全部言中。北京交通拥堵和严重污染,成为当今最头痛的问题。
  五
  建造人民英雄纪念碑前,北京市级政府曾向全国各地征集纪念碑的设计方案。周总理在审定设计方案时曾提出,为了将来能让更多的人们非常醒目地从长安街能看到纪念碑的正面,建议将传统的纪念碑坐北朝南的形式改变为坐南朝北。根据参加过设计施工的专家回忆,纪念碑的结构设计方案曾征集到140多件,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最终选取修改的方案是由古建筑学者梁思成制定下来的。
  梁思成对我国的古建筑研究有极大成果,他在结合了多处古建筑外形的基础上,设计形成了纪念碑的雏形,并在碑顶上破天荒地加了个“小屋顶”的装饰,这个极具特色的“小屋顶”后来被广泛运用到各种新建筑物之上。

第三篇城市规划建议:城市管理相关论文

  导语:关于城市管理的论文规范城市管理建立长效机机制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察的执法历史不长,从其其诞生之日起至今也不过过有0余年的历史。
  流动摊点占道经营,影响市容,妨碍交通,损坏城市形象,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重点,也是城市管理的“通病”。因其流动性、反复性强,加之点多面广,成因复杂,难以根治。因此,研究分析和解决这一问题尤为迫切,十分重要。
  一、流动摊点的成因及现状
  流动摊点,由来已久,成因复杂。以我市为例,每天活动在城区的流动摊贩在1000人左右,他们多集中在学校、医院、商场、小区门前和交通繁华的路口、街道两旁,这些地方人口较多,人流集中,需求量大,是流动摊贩经营的“风水宝地”。特别在学校放学、机关单位下班、市民出入的高峰期,这些流动摊贩争道抢客,把道路堵得严严实实,叫卖声、吵闹声、汽车喇叭声交织在一起,“马路市场”异常热闹。
  这些摊贩主要有五大类。一是下岗职工。经济体制转轨、企业改制后,大批下岗职工推向社会,由于这部分人员年龄偏大,一时找不到工作,家庭负担重,又不能闲置在家,就选择了这种投资少、见效快、风险低的小买卖。二是城中村居民。这部分群众主要靠地理优势做些小买卖,特别是一些中年妇女和老人索性圈地为界,摆摊设点,春夏秋冬,一年到头,照摆不误。三是离城近的农民。这些农民小农意识强,地里种出来的瓜菜,到市场兜售需交各种费用,想卖个高价钱,于是推车进城,沿途叫卖。四是老弱病残人员。这些人大多无正常生活来源,把自己划定为特殊公民,渴求社会救济心理强。五是进城务工的特殊群体。这些人员成分复杂,投亲靠友,拉帮结派,不服从管理,甚至无理取闹,打击报复。 总体来看,这些流动摊贩有一共同点,均属困难弱势群体。在对其管理处罚时,通常将不满、失落情绪当场发泄,把满肚子怨气推向执法队员,往往采取“一哭二闹三躺倒”的手段,极易引起围观群众的同情。如果遇有起哄煽动者,执法队员会面临围攻、辱骂甚至殴打。执法人员只有三种选择:一是拨打110报警,但远水救不了近火;二是跑,为了人身安全,被动放弃执法;三是骂不还口,打不还手。05年建局以来,就发生暴力抗法事件2起,引起围观的30多起。有些
  案件送交公安机关后,由于取证难、证据不充分等原因,往往是不了了之,从而削弱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威,也挫伤了一线执法队员的积极性,使执法工作陷入被动境地。
  二、难治理的主要原因
  流动摊点为何居高不下、屡治屡乱?在分析其表面现象的同时,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深层次的问题,不得不引起深思。
  其一,流动摊点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尽管流动摊
  点有碍市容,但毕竟是市场经济发展阶段的产物,迎合人们的消费心理,符合当地的消费习惯,同时也适合不少市民的消费水平。一方面,流动摊点因其便民利民倍受消费者欢迎;另一方面,它能拟补市场不足的缺陷,使城市居民就近购物的需求得以满足。
  其二,专业市场缺乏,导致无场可进。我市城区常住人口有13万之多,流动人口达到1万人,目前现有市场远远满足不了群众需求。我市建成使用的规范化市场仅有三处。一处是贸易城批发市场,建于十几年前,是我市主要的蔬菜批发市场,同时还进行小量的零售,但市场内的服务设施不全,卫生环境差。一处是贸易城中心市场,该市场2005年进行了改造,各种设施比较配套,但存在着市场外延的问题。另一处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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