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范本]行政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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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起诉状]行政起诉状范本


  行政起诉状怎样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行政起诉状范本,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行政起诉状范本1
  原告:************
  被告: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吴军营 主任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185号
  电话:962110
  诉讼请求
  1、 请求贵院判令撤销(xxx)沪劳委审字第1475号《劳动教养决定书》。
  2、 请求贵院判令承担国家赔偿。(关押期间按照142.33元每天的标准计算)
  3、 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首先,被告认定原告伙同他人为报复被害人*******,将油状物品泼洒在蔬菜上,并掀翻蔬菜摊位,还殴打单某某至其轻微伤。被告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并且原告所针对的对象也是“特定”的,因此,被告认定原告“随意殴打他人”而“犯有寻衅滋事行为”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
  其次,被告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劳动教养”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而本案属于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因此法律依据只能是法律。而被告(xxx)沪劳委审字第1475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却是依照公安部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作出的,该“试行办法”只是一个部门规章,其阶位不足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因此,被告适用该“试行办法”来对原告决定“劳动教养”在适用法律法规上是错误的。本案应该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应该是《治安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使有关规定与《治安处罚法》相冲突,也应该优先适用《治安处罚法》。
  再次,被告违反法定程序。被告在其(xxx)沪劳委审字第1475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中,没有明确告知原告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需要劳动教养的人,承办单位必须查清事实,征求所在单位或街道组织的意见,报请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做出劳动教养的决定向本人和家属宣布劳动教养的根据和期限。被劳动教养的人在劳动教养通知书上签名”。原告认为,被告并没有履行以上程序。《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应该进行复核。而被告并未履行该程序。
  最后,被告滥用职权。滥用职权在本质特征上是指故意不正当地行使权力,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度地运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本案被告在处理原告,事实上却是非常草率、非常不公平的。对于原告的行为,可能适用“劳动教养”,也可能适用“治安拘留”,还可能适用“罚款”。可是,被告竟然优先选择劳动教养,这是非常不可思议的。同时,被害人有严重过错,但被告却不对其作任何处罚,这显然是有失公平的。
  另外,就是按照公安部内部的《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劳动教养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劳动教养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件号码、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违法犯罪经历;
  (二)违法犯罪事实、证据,包括呈报单位的认定,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证据及理由;
  (三)是否举行聆询,聆询的基本情况;
  (四)决定劳动教养的依据;
  (五)决定劳动教养的期限,是否决定劳动教养所外执行,决定劳动教养所外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决定前是否先行羁押,先行羁押的措施名称、期限及其折抵情况;
  (六)对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处理决定;
  (七)被劳动教养人员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八)损害赔偿的解决途径;
  (九)作出劳动教养决定的时间”的规定,被告所作的((20xx)沪劳委审字第1475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至少存在以下这些问题:
  (1)未列原告职业及工作单位;
  (2)未列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未列认定事实、证据的理由;
  (3)未列聆询的基本情况;
  (4)没有表述有无先期羁押、以及执行劳动教养的起止日期、折抵情况;
  (5)没有表述“呈报单位”对违法犯罪事实、证据的认定;
  (6)只是罗列证据方法,却没有表述证据的主要内容;等等。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对原告“收容劳动教养一年”的决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以及在程序上,均存在十分严重的错误或缺失,同时还存在滥用职权问题,因此,恳请贵院依法予以撤销,以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还原告以自由。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行政起诉状范本2
  原告李X,男,蒙古族,1xxx年出生,内蒙古XX市XX区XX村X组,电话1891037xxxx。
  被告XX市人民政府,地址:XXXXXX市政综合楼,法定代表人XXX,市长。
  第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地址XXX政府,法定代表人:XXX,职务:区长。
  第三人XX市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XX村村民委员会,地址XX市XX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XX村,法定代表人XX,职务:村主任。
  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作出的《XX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X政复决字[2013]166号)
  2、责令被告恢复对原告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事实和理由
  20xx年x月XX市XX区人民政府组织征收原告所在村庄全部耕地约1800亩,原告于20xx年x月19日向被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XX市XX区决定实施征收小房村全部耕地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停止实施违法行为,20xx年x月9日,原告收到被告作出的X政复决字[20xx]16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书驳回原告行政复议申请。
  原告认为,XX市XX区征收小房村耕地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确实存在,被告不应驳回原告申请,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应予纠正。具体理由如下:
  一、XX市XX区XX街道XX村民委员会所发布的三个公告明确写明,其所正在具体实施的征地行为是“XX区人民政府征地”,公告上有XX村村委会盖章,完全可以说明问题;而被告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草率断定第三人区政府不存在征地行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二、XX村已设立“征地专用账户”,征地资金均由政府承担,小房村村委会已代为组织发放大额补偿款,每亩地补偿款9万元,共计约1.6亿左右,如不是XX区政府组织,XX村村民委员会从何处获取如此巨额资金。
  综上、被告作出的X政复决字[20xx]16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望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起诉状范本3
  原告:黄XX,男,一xxz年四月出生,汉族。辽宁抚顺人,系辽宁省XX市XX厂干部,现住XX省XX市XX区XX街XX号。
  被告:XX省XX市土地管理局,地址:XX市XX区XX街XX号,
  电话总机:XXXXXX,邮政编码:XXXXXX。
  诉讼请求事项:
  一、撤销XX市土地管理局的(1991)行处字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根据事实和法律,正确裁决。
  事实和理由:
  XX市土地管理局做出的(xxx)行处字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错误决定。这个《决定》不尊重客观事实,并且错误地援引了法律条款,因此应予撤销。理由如下:
  一、《决定》认为,原告"没办土地审批划拨手续就施工是违法的。触犯了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并据此作为处罚决定的主要理由。原告认为,这种认定是虚假的,不客观的。原告于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开始逐级向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翻建住宅楼(见附件1),面积为 300平方米。1989年10月17日,X街道办事处已签批(见附件2)。1990年 3月1日,X市城建规划处签发建房通知单(见附件3)。据此,原告动工翻建住宅楼,并于同年8月竣工。竣工后,由城规划处按建房通知单验收。验收合格后,于同月15日发放了第X号建筑许可证(见附件4)。
  原告认为,上述审批手续合法。城建规划处代表政府行使权利。其审批是有效的,合法的。据查,原告建房期间以及建房之前的审批工作,都由城建规划处负责。这是政府赋予的权利,其他单位和部门,无权干预。原告手持城建规划处的合法批文,并按建房通知单划定的范围施工建房,怎么会被认为"没有土地审批划拨手续"呢?违法又从何谈起呢?是城建规划处的批文违法,还是原告没按批文施工而违法?
  二、《决定》本身自相矛盾,适用法律条款不当。《决定》第一自然段,清楚地说明了原告经X市城建规划处批准,翻建300平方米住宅,并且发给了第X号建筑许可证。而在第二自然段,又认为"没办土地审批划拨手续,多占地112.6平方米。《决定》既然承认城建规划处的X号批文。原告按该批文建房就是合法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否定规划处的批文,那么,否定的依据是什么?如果批文无效,应依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由规划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应当处罚原告。《决定》援引土地管理法第43条之规定也是不恰当的,此条款是争对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而言的,对个人建房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其次,土地管理法第5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土地管理局却擅自将诉讼时效改为15日。因此,原告认为,《决定》并非依法成立。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决定》认定的事实与实际不符,其裁决结果,与法律相悖。因此,请法院详查,依法撤销《决定》,尽快公正裁判。
  此致
  X省X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黄X
  xxx年×月×日
  附:1、建房申请书1份;
  2、X街道办事处的批文;
  3、X市城建处签发的建房通知单;
  4、第X号建筑许可证;
  5、X市土地管理局处罚决定书1份;
  6、本起诉状副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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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起诉状]民事诉讼起诉状格式范文


  民事起诉状格式及写法
  (本文档含《民事诉讼法》规定、书写说明、范文和例文)
  ●《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121条关于民事起诉状应记明事项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民事诉讼状书写说明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1、原告基本情况:原告嘛,自己对自己当然是相当了解,所以要写得详尽些。①原告为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名

三:[行政起诉状]2016最新行政起诉状


  欢迎来到CN人才网,今天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2016最新行政起诉状,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16最新行政起诉状1

  原告方xx,男,汉族,1x55年1x月1x日出生,住上海市xx区xx镇xx 村x家哈x号。
  被告上海市xx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x区荣x路xx号x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范xx,职务:局长。
  第三人上海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地址:x市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周xx,职务:镇长。
  诉讼请求
  1、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沪松规地(xxx3)x3xx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xxx年6月22日原告得知被告作出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沪松规地(xxx3)x3xx号)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准予第三人将包含原告房屋宅基地在内的土地办理征用划拨手续,与原告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用地单位主体错误,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涉及的建设项目xx中心村的真正投资和经营单位为上海新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却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办理,这明显是属于主体错误,骗取办理规划手续,被告对此未加审核便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这明显的错误。
  二、欠缺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等法定要件,根据证据显示,xx中心村建设项目是在xxx5年6月x日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准,但被告却在xxx3年5月22日为第三人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显然第三人向被告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没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但被告却为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这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综上,被告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错误、违法,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向人民法院起诉,望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2016最新行政起诉状2

  原告:xx,女,汉族,生于xxxx年xx月xx日,四川省武胜县人,现住四川省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
  被告:武胜县房管所。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所所长。
  住址:武胜县沿口镇小河街。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撤销武房权字第212号房屋所有权证书。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之母xxx原系武胜县沿口镇人,后于1xx2年搬迁至山西大同与原告一起居住生活,在迁至山西大同之前,xxx将位于武胜县沿口镇建设巷xx号的房屋交由xx居住使用,xx于1xx2年3月x日向原告之母xxx出具了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中明确了由于xx无居住地方,xxx将其所有的位于武胜县沿口镇建设巷xx号的房屋借给xx居住使用,同时该书面材料加盖了当时居委会的印章和xx的签章。后xxx于1xxx年1x月6日在山西大同病逝,1xxx年1x月14日xx向被告武胜县房管所提交资料,要求按照继承确权办理房产登记。由于xx向原告之母xxx出具了书面材料,对房子使用等情况做出了承诺,原告在其母亲去世后考虑到当时xx的家庭经济状况就未要求xx向原告交付该房屋,也未进行继承登记。xxxx年x月22日,原告因处理父亲xx的坟墓被毁一事回武胜,后发现xx已去世多年,位于武胜县镇沿口建设巷xx号的房屋已经登记在xx的名下。
  根据1xxx年4月21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的统治〉第七条: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除需依照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规定格式填写申请外,并须按规定出示个人身份证件、法人资格证明、交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证件;第八条:登记机关依照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产权审查,凡房屋所有权清楚,没有争议,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证件齐全,手续齐备的,应发给房屋所有权政见。根据建设部1xxx年12月31日颁布的《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城市房屋产权的取得、转让、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应当依照《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确认产权后,发给房屋产权证。据此,申请人在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时应当出具取得房屋产权的证件,且被告在进行房屋确权时具有审查义务,被告应当对xx提交的申请及证明资料进行审查,确定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按照xx向被告提交的申请书中的说法来看,xxx还有一个女儿(本案原告)生活在山西,此时被告应该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来审查确认本案原告是否明确放弃继承,此外xx也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妻xx就是xxx的女儿。xx于1xxx年1x月14日向被告申请房屋确权,于1xx1年4月24日在被告处领取房屋产权证书,在此期间被告应当严格按照《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由于被告武胜县房管所未尽审查义务,向案外人xx颁发了房产证书,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之规定,特向你院起诉,请依法裁决。
  此致
  武胜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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