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基金会章程]基金会章程

来源: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18-06-07 10:00:04 阅读:

【www.bbjkw.net--章程规章制度】

基金会章程一:慈善基金会章程范本


  我们周围应该存在不少慈善基金会吧,这些慈善基金会倡导“一方有难,八方支援”,那么它们的慈善基金会章程是如何写的呢?下面就由小编给大家整理了慈善基金会章程范本,欢迎大家阅读!
  慈善基金会章程范本
  MM省MVM市SS
  慈善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为MM省MVM市SS慈善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地方性基金会。
  第三条、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MVM市行政区划内,募捐的对象是:MVM地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个人。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宗旨: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倡导“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社会风气,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__佰万元。原始基金来源于发起人的一次性捐赠。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MM省民政厅。
  第七条、本基金会的住所:MVM市XX街XX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是:
  (一)筹集帮扶慈善款。接受法人、自然人及社会组织等捐赠,组织各种募捐活动,多渠道、多形式筹集帮扶慈善资金;
  (二)慈善帮扶救助。主要对生活困难的本市人员的生活给予帮扶救助、对遭遇突发性事件的困难人员给予救济援助,发挥对社会、企业和主管部门救助的重要补充作用;
  (三)公益互助援助。组织热心帮扶慈善事业的职工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四)组织交流与合作。同国内外慈善公益机构及有关部门、团体开展交流和友好往来,学习先进经验、开展合作业务;
  (五)弘扬慈善事业。利用多种宣传形式,大力开展“企业公民”运动,弘扬慈善之风,倡导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精神,促进慈善友爱社会风气的形成。
  (六)规范管理基金。根据本基金会的章程,规范、完善本基金会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好使用好本基金会所募集的资金。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本基金会理事会由5至25人组成。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理事的资格:
  (一)热爱慈善工作这项公益性慈善事业,认同本基金会的宗旨,关心和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并志愿为本基金会慈善事业做出贡献的职工和社会知名人士;
  (二)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地参与本基金会的管理工作;
  (三)为本基金会做出重大贡献或捐资的单位代表或个人。 第十一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五)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理事有权参加理事会的所有会议。理事有权对会议提交理事会讨论的文件草案或其它材料提出质疑,并要求秘书长或受委托起草该文件草案的起草者作出说明。理事在理事会议上可以充分发表意见,对需要表决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理事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有权调阅本基金会的有关文件,询查本基金会的有关工作情况。
  (三)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的宗旨和本基金会开展各项活动和项目的运作方式,熟悉有关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规定。
  (四)理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的决议,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完成本基金会所交办的工作,维护本基金会及其理事会的利益。
  (五)理事应当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并为议题准备意见,积极提出相关建议或意见。
  (六)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和需求,动员社会力量拓展资金来源渠道,为本基金会的发展贡献力量。
  (七)理事应当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本基金会的宗旨和声誉。
  第十三条、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
  用计划;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定期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如由理事会1/3以上的理事提议时,必须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如理事长不能召集会议时,应指定一名副理事长召集和组织
  会议。若理事长、副理事长不适宜召集时,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理事会会议召开前,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时方为有效: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帮扶活动;
  (四)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
  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本基金会设立由3名监事组成的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本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可由本基金会的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
  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监事和未在本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本基金会获取报酬。担任理事和监事的现职公务人员不得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
  理事承担本基金会指派的特殊工作时应给予适当的补助,对其必要的开支由理事长或由理事长授权的财务主管批准,可以在本基金会列支。
  第二十二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及其近亲属与本基金会利益关联时,应当主动回避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本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本基金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四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或为本基金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本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本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本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本基金会发生违反《本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本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秘书长在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批准的年度公益活动计划,组织开展各项慈善活动;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在理事会通过后组织实施;
  (四)拟订本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决定;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报理事会审批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审批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受理事长、副理事长委托处理相关事务;
  (十)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发起人捐赠:原始基金由发起人一次性捐赠;
  (二)政府财政资助:本基金会存续期间,力争每年度向MVM市财政局申请资助______元人民币;
  (三)组织募捐的收入:由本基金会面向社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募集;
  (四)理财收入:通过管理本基金会基金购买国债、存款利息等理财方式所取得的收入;
  (五)委托理财收入:本基金会委托金融机构对本基金会基金保值增值的收益;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的募捐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对于捐赠人与本基金会签订了捐赠协议明确约定了捐赠款项的具体使用条件时,本基金会将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用途使用。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本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作为本基金会的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的资金和物资主要用于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活动是指一次性捐赠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募捐活动以及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的募捐活动;
  (二)重大投资活动是指一次性使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进行管理,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公益事业的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时,应当向社会公
  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其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基金会应当给予及时准确的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本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且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四)其他理事会认为应当审定的会计资料。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本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
  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本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
  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捐助给MVM市______援助中心;
  (二)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类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本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基金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章程相关文章:

1.慈善基金会章程范本及基金会章程核准流程

2.2016最新版慈善基金会章程范本

3.济仁慈善基金会章程

基金会章程二:工会2017年终总结范文

  导语:2017年在全体同仁的共同努力下,在领导致辞的正确指挥下,我们收获了丰收的一年,年底写总结之际,小编整理了工会2017年终总结范文,欢迎参考:
  篇一:工会2017年终总结范文
  2017年,省财贸轻纺工会在分管主席的带领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中央、省委群团工作会议和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总工会和中国财贸轻纺烟草工会的年度工作部署,积极探索产业工会履行职能的有效途径,紧扣新时期工人运动的时代主题,努力激发产业职工创新创业活力,依法维护产业职工合法权益,全面加强产业工会自身建设,努力在传统工作上求深化,在难点工作上求突破,在特色工作上求发展,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在大局中发挥产业工会的作用。
  一、体现产业特色,服务大局能力得到有效提升
  2017年,省财贸轻纺工会紧紧围绕促进全省财贸金融轻纺产业发展的中心大局,融入中心、融入社会、服务企业,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始终坚持集聚正能量。一是多领域开展行业技能竞赛。主动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的联系,努力搭建职工竞赛平台,让各行业职工在竞争中脱颖而出、在实践中历练成长。今年以来,先后主办和参与举办了全省首届轻工烘焙技能大赛、省旅游饭店服务技能大赛、宜兴中国首届“景舟杯”手工制壶大赛、省青年名厨技能大赛、省白酒行业品酒技能大赛、省首届“妙通杯”纺织职工技能大赛、省保险人身伤害理赔类从业人员岗位技能大赛、首届省支付清算知识竞赛等各类行业技能大赛近十项,累计800多人参与。通过竞赛活动的开展,极大推动了全省财贸金融轻纺系统岗位练兵活动,为产业职工钻研技术、提升技能搭建了舞台,为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注入了活力。二是广视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11月3日,配合中国财贸轻纺烟草工会在无锡召开全国纺织集群工会组织建设推进会。省财贸轻纺工会、江阴市新桥镇总工会分别介绍了江苏各级产业工会在团结动员产业集群职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进行的有益尝试,现场观摩了全省三大千亿元纺织产业集群基地之一江阴市新桥镇阳光集团和海澜之家。12月,全省轻工系统工会工作研究会围绕“促进绿色发展”主题,组织酒类、造纸、烟草、塑料等各行业企业代表进行交流研讨,在推动自主创新、节能减排和发展低碳经济等方面交流了经验。三是全方位激发职工爱岗敬业。4月份,在金融系统开展了“魅力金融,成就梦想”主题征文大赛,共收到各类稿件569篇,并在江苏职工之家网站开辟了专栏选登优秀论文,进一步扩大了主题活动的影响;7月至9月,在全省商贸系统开展了“寻找最美窗口职工”活动,在研究会年会上确认了“江苏十佳最美窗口职工”,进行了先进事迹的交流,并在江苏工人报作了通栏专题事迹宣传。
  二、突出工作重点,维护产业职工能力不断增强
  把竭诚为产业职工服务,维护产业职工合法权益,始终作为产业工会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是完成全系统内年度送温暖工作。按照年初省总统一安排,先后走访了6个市,慰问72名困难职工,在春节前及时传递了省总工会对财贸金融轻纺行业困难职工的关心。同时,我们还配合省总保障部、省餐饮行业协会,组织开展了为困难职工送“温情年夜饭”活动,为全省困难职工提供暖心、难忘的年夜饭,帮助他们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其中仅扬州市餐饮企业就送出“温情年夜饭”1270份。二是开展一线职工疗休养试点工作。今年我们首次与省总保障部、汤山疗养院合作,在财贸金融轻纺行业组织500名优秀一线职工进行疗休养活动,省总保障部、省财贸轻纺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全省财贸金融轻纺行业一线职工疗休养试点工作的意见》。我们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坚持事前资格把关、事中跟踪参与、事后反馈总结,保证了参疗一线职工过得愉快、健康,受到了参疗单位和职工的普遍好评。三是深化推进和总结行业工资协商典型。4月份,陪同中国财贸轻纺烟草工会秦鲁隼主席一行赴江苏专项调研,重点考察总结盐城市龙岗镇连续8年深化推进行业工资协商、先后进行6轮专题协商的经验,全委领导对龙岗镇开展行业工资协商中,建立陪审团制度、把企业二次分配及职工工龄(年龄)作为协商的内容等做法给予了高度评价。6月,我会专题调研总结了盱眙龙虾行业工资协商经验,为今后全省探索以农合组织为主的龙虾行业产业链推进工资协商积累了经验。11月,为深化推进基层民主协商工作,我们在扬州江都小纪镇召开了县以下产业集群职代会建设研讨会,探索了集群职代会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四是固化放大模范职工之家典型。认真做好全国和江苏省模范职工之家、职工小家、优秀工会工作者的推荐申报工作的同时,结合金融系统90%的职工分布在基础网点的实际,继续深化金融系统模范职工小家建设,在全省金融系统开展了征集优秀职工小家创建典型案例活动,通过编印典型案例手册,把金融系统各单位小家创建的经验固化、放大,便于各金融单位间相互学习借鉴。
  三、健全运行体制,产业工会自身建设效果显著
  针对省财贸轻纺产业工会组织体制中间断层、向下辐射难、工作存在盲区死角等突出问题,2017年,我们通过构建和推进“五大运行体系”,保证了全省财贸轻纺不同行业、各个层次工会组织上下的有效对接和运转。一是启动省各研究会实体化运行体系。在去年粮食系统试点的基础上,今年在纺织、商贸、轻工等研究会全面启动研究会理事单位实体化运行体系。根据各研究会工作需要,年初我们与各市总工会组织部、相关市产业工会、省相关产业协会协商推荐,每个研究会推荐40名左右理事单位,解决了研究会长期以来空心化运转的问题,增强了研究会的行业代表性。二是建立市级产业工会项目化运行体系。为进一步加强对市级产业工会的联系指导,年初,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立市级产业工会项目化管理制度的意见》,专门召开了各市相关产业工会负责人会议,进行了广泛的讨论,统一了思想、形成了共识,建立了自上而下的重点工作立项分解制度、自下而上的创新项目申报制度、创新成果动态总结示范推广制度和重点项目推进情况督查通报制度等“四项制度”,促进了产业工会工作向下延伸,《意见》得到了中国财贸轻纺烟草工会的高度肯定。三是探索县以下行业工会示范化运行体系。2017年,我们贯彻落实全总基层组织建设落实年的要求,在全省所属行业范围内培育、选树一批有工作基础、有行业特色的县以下行业工会示范单位,如丹阳眼镜行业、六合服装行业、邳州板材行业、宜兴陶瓷行业等,并积极协调地方工会将较为突出的行业工会推荐申报省总模范职工之家。同时,通过联系点制度,加强省、市产业工会对县以下示范行业工会的动态跟踪指导和服务。四是打造相关省系统工会互动化运行体系。积极加强与省商务厅、旅游局、粮食局、供销社、物资集团、烟草专卖局、盐务专卖局等相关局系统工会的联系,通过轮值主席召集制等形式,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产业工会工作联系(联席)会议,对带有产业系统内共性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定期组织交流研讨座谈,解决过去虽在一个系统却无人牵头很少互通的现状。五是筑牢金融系统工会个性化运行体系。认真完成省总赋予我们联系服务指导在苏各金融监管机构工会的任务,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了各具金融系统特色的工会工作,积极搭建省总各职能部门与金融单位工会的业务对接和报导服务,受到了金融单位的一致认可。一年来,通过五大运行体系的构建,在全省财贸轻纺产业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纵向、横向“共建、共享、共推”工作平台,促进产业工会工作向下延伸,较好地解决了省财贸轻纺产业工会代表谁、联系谁、服务谁的根本问题。在今年中国财贸轻纺烟草工会在江苏无锡召开的全国纺织行业产业集群工会组织建设推进会上,我们的经验在会上做了重点交流发言,并得到了全委领导的高度评价。
  今年,我们还举办了一期“全省金融监管机构工会领导干部研修班”,一期相关研究会理事单位工会干部专题培训班;为落实全总2017年集中行动精神,与省总组织部联合对全省餐饮企业农民工现状进行了大调研,完成了《手工联社行业发展和职工技能传承情况》以及《全省餐饮住宿行业农民工状况和行业工会建设》的专题调研报告,撰写的《江苏省财贸轻纺行业工会建设的实践与思考》一文被《工运研究》刊发。重视和加强信息报送工作,江苏省财贸轻纺工会信息工作继续保持全委排名第一。在抓紧抓实各项业务工作的同时,我们还结合“三严三实”教育实践活动,注重支部的定期学习交流活动,认真学习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省委群团工作会议精神,并通过各项形式在省相关工会工作研究会等业务工作会议,及时传达学习中央、省委群团工作会议精神,在部门内扎实开展“三严三实”活动,强化宗旨意识和群众观念,增强部门同志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改进工作作风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篇二:工会2017年终总结范文
  2017年,上海农场工会在集团工会和农场党委的领导下,结合农场整合改革的需要,切实履行基本职能,充分地发挥工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现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如下:
  一、积极推进民主管理,强化职工当家意识
  (一)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健全工会组织机构
  今年6月成功召开了上海农场工会第一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上海农场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上海农场职工帮困基金会章程》,选举产生了上海农场第一届工会组织机构,也充分激发了职工的主人翁意识,调动了广大职工参与企业建设发展的积极性。为更好地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围绕农场核心开展职工岗位创新建立了平台、畅通了渠道。
  (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增强职工主人翁意识
  场工会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不断建立和完善领导与职工的双向沟通机制,让劳动者受到尊重,体现价值,赋予劳动者知情权和话语权。年内筹备召开农场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目前各项前期筹备工作基本就绪,拟在会上通过《上海市上海农场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上海市上海农场集体合同》、《上海农场职工工资管理办法》等文件,为农场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工作建立了基本制度。拟在明年1月份召开第一届职代会。届时将充分发挥好职代会职能能,组织开展职工代表巡视重大工程活动,逐步使农场厂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趋于制度化,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得到充分体现和尊重。
  (三)深入开展厂务公开工作,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通过不断完善与落实厂务公开制度,坚持把解决企业难点和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作为厂务公开的重点,让广大职工及时了解企业的目标任务、主要措施、经营状况、重大决策,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让
  职工成为实现企业发展目标的分担者,为企业发展贡献智慧。在做好厂务公开的同时,进一步推行了班务公开,使民主管理工作在基层得到切实的体现。场工会组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各种有效载体进行抽查和检查,并与各基层工会制定的目标管理考核挂钩,使厂务公开工作有计划、有总结、有检查、有考核,让厂务公开工作真正落到实处。7月份农场基层工会接受了集团的厂务公开专项调研抽查,并根据要求及时进行了整改,使厂务公开工作得到不断的完善。
  二、全面参与经济建设,推动职工岗位建功
  班组是企业管理中最基础的一级管理组织,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位,是企业一切工作的立足点。全面加强班组建设,实现班组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是实现企业管理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工作。场工会指导基层工会以“创先争优 打造一流班组”为目标,围绕安全生产,结合班组实际,在班务管理、现场管理、质量管理等方面形成管理办法。
  今年6月底,农场工会组织召开了职工科技创新大会,对前两年主要的优秀科研成果、科研论文和在科技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与团队进行了表彰。对未来两年的科技创新工作进行了部署,旨在增强个人与团体的创新意识,强化自主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增强农场科技综合竞争力,为现代化生态农场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种粮公司工会注重节约降耗宣传引导,发动和激励职工动脑筋想办法,汇集了职工最新的岗位创新成果,推出《开源节流 节本降耗》小册子,年降本增效达数百万元,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三、依法维护职工权益,大力构建和谐企业
  农场归并后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平台——农场第一届职代会,已基本筹备完毕择期召开,制定的《上海农场集体合同》、《女职工特殊利益专项集体合同》和《集体协商办法》等相关制度,也都向全体职代表征求意见补充完善。对于今后切实保障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协调和规范处置企业与职工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畅通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拓宽了渠道。
  为了服务好农场广大工会会员,场工会为会员申请办理了会员卡,通过整合社会资源为会员争取了利益。由于农场整合归并造成了职工信息的变化,场工会全面排摸调查了困难职工情况,建立并更新了农场困难在职职工以及退休职工动态数据库。为了减轻患病住院职工的经济负担,为全场在沪职工办理了住院互助补充医疗保险,受利的在册职工839人,退休职工3389 人,共计743473元;关爱职工身心健康,落实职工体检1200多人,为相关人员办理了健康证。
  为农场职工解难事、办实事、做好事,努力提高工会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场工会在元旦春节期间开展职工帮困送温暖,资金达100多万元,“一日捐”累计募捐金额达 万元;国庆与元旦期间,分别为11名困难职工申报了上海市总工会大病单亲帮扶;开展金秋助学,为农场46名困难家庭解决了就学子女的燃眉之急;向集团申报困难企业1家,困难职工30人。在夏送清凉以及三夏三秋慰问活动期间,工会与农场党政领导深入基层慰问一线干部职工,鼓足了职工干事创业的热情和劳动积极性。
  四、积极开展文体活动,丰富职工文化生活
  工会充分利用资源,大力开展各项活动,在丰富职工文化生活的同时,凝聚人心、增进员工之间感情。选送职工参加集团举办的“中国梦 劳动美 我与光明品牌”演讲比赛;积极参加集团第四届职工运动会,取得了桥牌第一名、八十分第一名、五人篮球第三名、健美操三等奖、混合团体消防接力第四名、钓鱼第五名的好成绩;协办参加了大丰市第十二届驻丰运动会,取得了团体第三名的好成绩,并增进了农场与周边单位的友谊;场工会举办了“真诚交流 合作共赢 快乐生活”主题掼蛋比赛;选送优秀作品参加“中国梦〃国企行”市国资
  委系统职工书法摄影艺术比赛。在这些文体生活中,农场工会紧紧围绕年度中心工作任务,发挥工会组织在增强职工素质、凝聚职工共识、保障职工权益、丰富职工精神文化生活方面的作用,促进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五、努力加强理论学习,全面推进职工素质工程教育
  发挥工会学校作用,开办了“职工EQT”普通班、提高班,从道德素养、企业文化、职业技能等多方面对职工进行教育,川东地区共四十余人参加了EQT普通班培训。11月份,在全场范围内开办了EQT提高班,全场共七十余人参加培训,从基层开始,以点带面,辐射更多农场职工,不断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
  六、紧紧围绕自身建设,夯实服务发展基础
  为了尽快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农场工会积极指导帮助基层单位建立工会,健全基层工会组织架构,逐步完善工作制度,夯实工会工作基础,力争工会组织建设全覆盖,使工会工作规范化、系统化。目前,共有 家基层单位先后组建了工会,还有几家正在积极开展换届选举和工会筹建之中。为适应农场发展新时期新形势下的工作要求,工会加强对工会工作者的理论培训,努力提升工会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今年10月选送5名基层工会主席,到上海市工会干部管理学院脱产学习一周。

基金会章程三:中国扶贫基金会章程【最新版】


  扶贫基金会是扶持贫困社区和人口改善生产条件、生活条件、健康条件并提高其素质和能力,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中国扶贫基金会章程【最新版】,欢迎大家阅读。
  中国扶贫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扶贫基金会。英文译名China Foundation for Poverty Alleviation,缩写CFPA。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扶持贫困社区和人口改善生产条件、生活条件、健康条件并提高其素质和能力,实现脱贫致富和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来源于有关组织与企业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西里36号南楼四、五层。
  第二章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接受海内外热心支持中国扶贫事业的政府、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提供的资金、物资捐赠及技术援助;
  (二)按照合法、自愿、有效的原则,开展各种扶贫济困活动,通过各种渠道,募集扶贫资金、物资等;
  (三)资助中国贫困社区进行必要的教育、卫生、环境和文化建设;
  (四)扶持贫困家庭和人口改善其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促进其素质和能力提高,以达脱贫致富之目的;
  (五)对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减轻灾民的疾苦,实施灾后重建;
  (六)促进中国贫困地区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以及海外的联系、交流与培训,为贫困地区的开发储备人才;
  (七)为一切关怀、支持和热心中国扶贫事业的海内外政府、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开展的消除贫困等公益活动提供优良的咨询、代管和服务等扶贫合作;
  (八)积极参与公共事务,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为推进社会公共事务问责制度的建设而努力;
  (九)本基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人民币帐户和外汇帐户,实行独立核算。按照科学、合法、公开的原则对基金的募集和使用进行管理。
  第三章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不少于5名,不多于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于中国扶贫事业的知名人士;
  (二)对中国扶贫事业有重要贡献者;
  (三)本基金会主要捐助人;
  (四)公益扶贫领域的专家学者。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的权利;
  (三)对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热心和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
  (六)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有1/3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可由提议理事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须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2至5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实施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捐赠支出;
  (二)公益资助项目的管理费用支出;
  (三)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面向社会公众的募捐活动;
  (二)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实施规模较大的募捐活动;
  (三)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继续履行已经签定的对贫困地区及贫困人口进行资助项目的合同。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5年4月4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文来源:https://www.bbjkw.net/fanwen89218/

推荐访问:慈善基金会章程
扩展阅读文章
热门阅读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