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船上一父三女续集]渔船

来源:信息简报 时间:2018-07-29 19:00: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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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篇1:山东省渔船电子身份标识管理规定

  为加强渔船精细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制定了山东省渔船电子身份标识管理规定,下面是详细内容。
  山东省渔船电子身份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渔船精细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保证渔船身份的唯一性、合法性,维护船舶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山东省登记的或将在我省登记的国内作业渔船。
  第三条 渔船电子身份标识包括渔业船舶卡、渔船电子身份标签、主机标签等。
  第四条 渔船电子身份标识是渔船的电子证件,与纸质证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渔船身份识别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渔船电子身份标识由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以下简称省总队)统一定制,省总队各直属支队负责辖区内渔船电子身份标识的制作、发放和收缴。
  第六条 渔船电子身份标识由渔业船舶检验人员签字领取并进行安装。渔船电子身份标识的安装应与渔船检验同步进行,即在实船检验完成后,立即安装渔船电子身份标识。
  渔业船舶检验人员应对渔船电子身份标识安装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严禁将渔船电子身份标识发放到船东手中由船东自行安装。
  渔船电子身份标识安装完毕,船舶所有人应填写《船舶所有人声明书》,该声明书应存入船舶检验档案。
  第七条 渔船电子身份标识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渔船电子身份标签:渔船身份标签使用统一定制的专用抽芯铆钉或防拆卸螺丝永久性安装在渔船的指定位置上。
  1、对有驾驶室的钢质、玻璃钢渔业船舶应安装在驾驶室的侧壁或后端壁的围壁板外侧,木质渔船安装在驾驶室内船中部顶端主要结构件上。
  2、对于没有驾驶室的渔船安装在船舱的横舱壁上部,内陆渔船安装位置可视情况进行调整。
  (二)主机标签:应通过采用不可拆卸技术永久性安装在主机固定件上的明显位置。
  第八条 渔船所有者、经营者必须对渔船上安装的电子身份标识进行有效保护,不得人为毁损和擅自拆卸。
  由于碰撞等特殊原因导致渔船身份标识损毁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10日内向渔船检验机构报告并交回损坏的标识,经渔船检验机构核查确认后予以更换。
  第九条 渔船买卖时,卖出方渔船所有者应申请渔船检验机构进行临时检验,渔船检验机构实船核实渔船身份标签、主机标签的完整性,并通过移动检验终端确定渔船真实性,收回渔业船舶卡。渔业船舶卡应随船舶检验档案移交给买入方所在地的渔船检验机构。
  买入方渔船所有者应按规定向渔船检验机构申报临时检验,渔船检验机构必须实船核实渔船电子身份标签、主机标签的完整性,并通过移动检验终端确定渔船真实性,经临时检验合格后,向渔船所有者发放渔业船舶卡。
  购买外省的渔船,渔船所有者应按规定向渔船检验机构申报临时检验,渔船检验机构向省总队直属支队申领渔船电子身份标识后,实船测量并确认渔船的真实性和船证相符,安装渔船电子身份标签、主机标签,向渔船所有者发放渔业船舶卡。
  第十条 渔船因报废、改为非渔业船舶或由中国籍改为外国籍的,渔船电子身份标识由其渔船检验机构予以收缴并进行登记、保存,每半年送交省总队直属支队进行登记,统一进行销毁。
  渔船因海损事故、火灾等原因灭失的,渔船所有者应持渔港监督机构出具的海事调查报告等材料,向渔船检验机构申请注销其渔船检验证书。
  第十一条 新建渔船的电子身份标识的制作办理由执行初次检验的渔船检验机构负责,电子身份标识的安装应当在检验证书发放前完成,否则不予发放检验证书。
  第十二条 渔船电子身份标识由财政招标采购,免费向渔民发放,其制作、安装不得向渔民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渔船,依据《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未在规定时限内安装渔船电子身份标识的;
  渔船所有者、经营者未对渔船上安装的电子身份标识进行有效保护,人为毁损和擅自拆卸的。
  第十四条 各级渔政管理、渔港监督和渔船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渔船普查、电子身份标识的安装及监督管理工作中,要认真负责,加强管理。对于玩忽职守、假公济私、弄虚作假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7月31日。

渔船篇2: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简报


  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简报一
  一、开展安全生产巡查
  3月23日通州湾示范区海渔局沿三夹沙围垦区海堤进行了安全巡查。南侧海堤外侧海域未发现“浮子筏”和捕捞鳗鱼苗船只;在北侧海堤发现涉嫌从事捕捞鳗鱼苗的渔民,巡查人员现场对其进行了安全教育,明确告知其不得下海生产。
  二、加强涉外渔船管理
  按照涉外渔船管理工作会议的要求,通州湾示范区海渔局立即开展涉外渔船排查工作,根据北斗定位系统,做好相关渔船的摸排工作;对在敏感水域附近作业的渔船通过卫星电话、短信等全部通知到位,严禁越线作业,同时要求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协调安全生产监管
  3月22日,通州湾示范区海渔局与如东县海渔局就两局在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的一些交叉事宜进行会商,双方在责任主体的落实、下海人员的培训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
  四、浮子筏专项整治
  迫于示范区对涉渔浮子筏持续打击的压力,渔民新村一些涉嫌从事海洋捕捞的浮子筏业主请求将浮子筏放进闸内。在浮子筏业主承诺确保进闸安全、不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尽快将浮子筏自行拆解的基础上,经协调相关部门,将8艘浮子筏从团结新闸放进内河。
  五、本周其他工作
  1. 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海洋渔业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要求用海人必须及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未到位的不予办理用海证件的续签,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
  2. 通过询问相关人员、调取相关资料,细化对原通州籍的捕捞渔船的补助方案、大马力渔船异地停靠的补贴方案
  3. 组织人员参加省海监执法实务培训。
  六、下周工作计划
  1. 推进腰沙下海卡口等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2. 开展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
  3. 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4. 开展东凌港渔船专项整治。
  5.与如东县东凌中队进行海上联合执法。
  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简报二
  一、开展海上联合检查
  2月6日,通州湾示范区海渔局安排2名工作人员联合市渔政监督支队开展海上渔业安全生产检查,检查范围为三夹沙--腰沙--小庙洪航道水域。检查过程中,中国海监5030船只指导员廖建对一月份有关检查情况进行了通报。通报主要反映出近海养殖船存在出海不携带证书、主要职务船员擅自离岗的现象。
  此次海上渔业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张网渔船普遍存在灭火器救生衣不按规定放置穿戴、救生筏不按规定安装、渔船四周及筏顶有渔网等杂物。另外,有近百条外地内河及三无船只在遥望港至小庙洪水道从事捕捞鳗鱼苗作业生产,有的居家在船,船上人员存在无保险和未穿戴救生设备现象。其中:苏如渔养08015,大副不在岗;苏海门渔16305,未携带保险单、救生设备摆放不到位;闽平渔养76688,无任何人员在船值班。根据检查情况,我局对相关单位现场进行通报,扣除部分安全生产保证金,同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将在下次的安全生产例会中进行通报。
  二、与如东县海洋与渔业局工作对接
  2月6日上午,示范区海渔局局长周向东一行赴如东县海洋局,与如东县海渔局相关负责人在船检、渔政执法等方面进行工作对接和交流。此次对接的主要内容有:做好7条渔船的交接工作,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交流2017年度渔业安全生产工作重点;沟通协商职务船员以及渔业安全相关的培训组织事宜;探讨示范区海渔局与如东县海渔局进行联合执法的问题。
  通过交流沟通,双方完成了两地渔船交接工作,并在2017年度渔业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开展渔业安全培训等方面初步达成一致意见,后续将进一步沟通确认。
  三、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专项督察
  2月9日下午,曹振华副局长参加由安监局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专项督察活动。会上,曹局汇报了海渔局专项行动部署和推进情况、落实冬季和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防范措施情况,并与相关单位对开展专项行动中好的做法和存在问题深入进行了沟通交流。后期,我局将继续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四、本周其他工作
  1.开展示范区安全监管企业用海情况的调查。
  2.拟定示范区安委会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的方案。
  3.准备报送全市海洋与渔业工作会议典型交流材料。
  五、下周工作计划
  1.初定下周五召开2017年度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例会。
  2.清理挂靠渔船工作。
  3.检查3家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
  4.督促投资公司制定已收储滩涂非法养殖整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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