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利店员工管理制度]便利店管理制度

来源:员工个人工作总结 时间:2018-07-23 10:00: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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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便利店管理制度:开便利店计划书(2)


  四、管理运营
  1、 制度管理
  在连锁便利店的经营过程中,管理与效益是密切相关的,因此,制度化的管理在运营过程中是相当重要的
  相关的管理制度有:
  出勤制度
  卫生管理制度
  报表管理制度
  能耗管理制度
  设备管理制度elab.icxo.com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采购管理制度
  现金管理制度
  工资的发放管理规定
  员工的担保制度
  管理人员的权限规定
  员工的奖惩制度
  员工工作制度
  货架作业管理制度
  商品配送管理制度
  仓库管理制度
  会议管理制度
  耗材领用管理制度
  通讯器材及设备管理制度
  2 商品管理
  为维护企业的形象,保证顾客在店内能买到合乎自己要求的,新鲜的商品,相关的制度有:
  商品的进场制度
  商品的销售报表
  采购报表
  滞销报表
  畅销商品统计表
  关于商品的奖罚制度
  商品的配备申报制度
  商品销售考核
  促销商品的管理制度
  3 库存管理
  因便利店的商品周转量很小,所以在经营过程中严格的商品管理制度能有效的杜绝商品的滞销,和提高商品的周转率,建立有效的商品配送机制,相关的制度有
  库存报表管理
  库存的限制
  商品的周转周期与库存的参考
  调货申请表
  退货管理规定
  库存周转考核
  商品配送管理制度
  滞销商品考核
  4 系统管理
  系统化,信息化,数字化的管理能有效的减少商品的损耗,加强店与店之间的沟通频率,能快速的实现商品的流转,从而使资金的流转更加有效,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因此连锁店必须将其电脑系统进行连网统一管理,以提高工作准确率和工作效率,相关的制度有
  操作员的管理规定
  操作员的权限
  操作员的保密规定
  营业额与员工工资的关系制定
  a)损耗管理
  制定有效的防损制度,提高员工的防损意识,发挥员工的防损积极性,有效的防损降耗措施,相关的制度有
  员工内盗的处理意见
  损耗的奖惩制度
  耗材管理
  关于盗损的管理规定
  b) 促销管理
  实行统一的促销政策,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形象,促进商品的销售,有利于整合促销资源,实现资源利用的合理化,充分化.相关的制度有
  促销管理规定
  促销的申请
  促销的执行考核
  五 投资分析
  预算按120平米计算(单店)
  1 A 固定设施:首期(即开业前)
  天花+墙面:直接刮腻子(120+120)3.5/平方=840元
  水电设备:2500元
  地板;120平方6+600+120平方12=2760元
  铺面外:2030平方=600元
  店招:20平方30=600元
  合计840+2500+2760+600+600=7300元
  B 经营设备
  货架:28020+18030=11000元
  电脑收银设备:3500+500+800=4800元
  冰柜:18002=3600元
  软件:15002=3000元
  分摊总部连网费用:2000元
  烟柜:400元
  酒柜;600元
  电话初装费:2003=600元
  其他设备;1000元
  合计11000+4800+3600+3000+2000+
  1000+400+600+600+1000=28000 元
  C 租赁押金;2000元
  D 消防设备:2000元
  总投入7300+28000+2000+2000=39300元
  2 经营成本及经营费用
  租金

第二篇便利店管理制度: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制定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生产者。
  本规定所称的小餐饮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经营规模小,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本规定所称的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主要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副食品店、小卖部、便利店等经营者。
  本规定所称的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混业经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最高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结合经营食品品种主次确定经营类型。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具体认定条件,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提供与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经费、人员等保障。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公安、民族事务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承担与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有关的食品安全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组织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员开展经常性的巡查,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劝诫,并及时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报告。
  第五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等要求,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并免费提供食品安全宣传资料。
  支持新闻媒体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信用管理制度。
  第七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禁止目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禁止目录基础上增加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种类,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进行登记,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发放登记证,对食品摊贩发放登记卡。实施登记,发放登记证、登记卡,不得收取费用。
  第九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生产加工、经营前,应当到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生产经营者身份证明;
  (二)拟生产加工或者经营的食品品种;
  (三)食品安全承诺书;
  (四)生产加工或者经营场所平面图。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申领营业执照时提供前款规定材料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同时进行登记并发放登记证。
  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的名称、地址、生产经营者姓名、生产经营食品的种类以及是否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等信息。
  第十条 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加工设施、设备和生产流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条件;
  (二)生产加工区和生活区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相隔离;
  (三)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成品分开存放,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生产加工场所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和个人生活物品;
  (五)具有与生产加工食品相适应的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的设施;
  (六)原料、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
  (七)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八)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九)国家和省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散装食品应当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在出厂前进行检验。食品小作坊可以自行对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十二条 小餐饮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
  (二)食品处理区不得设置卫生间,制作冷荤凉菜应当设置专用操作区;
  (三)食品处理区各功能区布局合理,粗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材料贮存等场所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四)具有与加工经营食品相适应的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的设施;
  (五)加工操作场所设置专用清洗设施,其数量或者容量应当与加工食品的品种、数量相适应;
  (六)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消毒餐饮具;
  (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八)国家和省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小食杂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有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贮存等固定场所、设施和设备,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
  (二)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容器、设备等保持清洁卫生,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三)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采取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的措施,并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四)国家和省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区域或者指定经营地点,确定经营时段供食品摊贩从事经营,并向社会公布。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禁止食品摊贩经营的范围,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未划定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一百米范围内禁止食品摊贩经营。
  第十五条 食品摊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或者指定的场所、区域、地点和时间内经营;
  (二)有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销售、加工和废弃物收集设施;
  (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用具、容器、设施等符合卫生要求,防止污染,并不得与其他用具混用;
  (五)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按照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
  (七)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有防尘、防蝇、防虫的设施;
  (八)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制作、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穿戴清洁的衣、帽;
  (九)国家和省的其他规定。
  食品摊贩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
  第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张挂登记证、登记卡和从业人员有效的健康证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重点检查与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进行监督抽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至少检查一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增加监督抽查频次。
  第十八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对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停止销售,及时销毁。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投诉、举报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登记、受理,按照各自职责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举报人。
  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奖励的具体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生产经营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禁止目录内食品种类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在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张挂登记证、登记卡或者从业人员有效的健康证明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食品小作坊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小餐饮店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二)食品小作坊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食品小作坊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小食杂店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未按规定取得登记证的,限期补办,处二百元罚款;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依照无照经营的有关法规处理。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未按规定在登记证中载明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健康证明的,责令停止从事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食品摊贩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划定或者指定的场所、区域、地点、时间外经营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食品摊贩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八)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九)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十)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摊贩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在一年内累计两次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其业主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反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本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有关违法行为未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相应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就餐人数在五十人以下的单位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有关小餐饮店的规定,依法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的食堂除外。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实施前,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已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后,按照本规定进行登记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篇便利店管理制度:便利店店员工作总结

  工作总结是对自己的感悟,通过工作总结,我们能发现自己的不足,从而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下面是便利店店员工作总结,一起来看看便利店店员的工作总结是怎样的吧!
  便利店店员工作总结(一)
  在火辣辣的七月份又迎来了我大学时期的第二个非常时期暑假。怀着异样的心情,我期待而又害怕着7月25号这一天的到来。因为从这一天开始,我将迎来我人生中的第一份相对正式的社会工作。
  终于等到了我正式上岗的这一天,我手里拽着那张工作分配单和聘用合同,站在7-11便利连锁店742分店门前深吸了一口气,强压下心里陡然生起的恐惧和无措。要知道,早在收到录用确认通知的那前一周,我就开始幻想踏进那道门后可能面对的种种情况并想好了相应的应急措施。然而,做再多的准备还是枉然,我现在光站在门外就感觉神经紧绷了,手心也冒出了丝丝冷汗,那时居然还有了要放弃的想法。不过,回想起当初为了得到这么一个机会所做的努力,我坚定地迈进了店里。迎接我的就是一声热情的“欢迎光临”和一张年轻的男性笑脸,虽从未有机会光顾该连锁便利店,但其良好的服务态度和服务品质是早有耳闻的,看来并非徒得虚名啊。看到只有这一位看起来年纪与我相仿的男店员在打理着店面,我稍微松了一口气,并跟他说明了我的来意。接着他往后房叫出了店里的经理,一个瘦高的年轻男子。接受过程简单得超乎我的想象,他只是接过我带来的资料然后告诉我第二天的上班时间就让我回去了,跟我之前设想到的怎么应对百般刁难的老上司的情况相差甚远。我为之备战已久的第一天“相工”就这样草草收场。
  7月26号,我正式开始上班的日子,为了给同事和上司一个良好印象,我提前了半个小时来到店铺,而他们显然对我的早到有点吃惊。在换上工作服、打卡并聆听了经理的关照后,他微笑着对我说“以后准时来上班就可以啦,其实不用来那么早的。”之后的情况就可想而知了,我几乎每天都是踩着秒针进门的,连他们也不得不佩服我的计时功力。不过令他们满意和我自己自豪的是我从未迟到过。潜移默化地,守时早已成了我的生活习惯和人生原则之一。尤其是经过这一个月的工作实践,更让我懂得了守时对塑造自身良好形象的重要性。
  在便利店的工作看起来非常简单,但对我这从未试过连续工作八个小时的新手来说却是耐力和体力的挑战。按照公司规定,上班期间不允许坐下休息其实也没椅子之类的东西可以坐,不允许员工间闲话家常,不允许在工作区域内吃东西或打电话……对于诸多的行为约束,刚开始我是满腹牢骚、颇为不满,然而渐渐地我就体会到,作为服务业中的一个成功典范,其良好的信誉就是通过其员工的良好素质和提供优质服务建立起来的,而优秀的员工也应该是得益于公司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吧。慢慢地,我适应了下来,同时也了解到了那些最基层的但也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最不可缺的服务工作人员的辛酸与寂寞。因此,当我站得脚底长水泡的时候,我也要忍着保持最佳状态为顾客提供最满意的服务,因为这是我的职责所在;当我对每天都吃的快餐和面包感到反胃的时候,我也得忍着那些无谓的抱怨,因为我知道这只不过是诸
  便利店店员工作总结(二)
  加油站是一个员工的集合体,作为加油站管理员一项必不可少工作就是协助站长管理员工。在对员工的管理上我不断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业务能力。要想管好别人,首先自己要知道去怎么管。我不断向许多有经验的老同志学习,我注重对《加油站管理规范》和公司各种制度的学习,做到自己应该怎样管、对员工怎样要求心中有数。做促进员工和睦相处的促进剂。员工们各有各的生活习惯和脾气,加强了解员工,及时将员工情况及困难向站长以不同方式汇报,使大家相知并相互理解,减少矛盾发生,建立和谐的工作环境。损耗管理工作是加油站的大事,损耗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员工的薪酬,在协助站长加强损耗管理的工作中我从源头抓起,仔细核对每车进油单据,及时做好记录。从两方面入手:一是量油罐,看油罐空高的变化,二是每月和片区数质量管理员对加油机进行自校,检测加油机是否精确无误,发现损耗及时查明原并做好相关记录向站长汇报。接卸油品时,想方设法卸尽油罐车内的余油,做到点滴归仓。通过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我站损耗管理工作取得长足进步,在片区排名中,取得第一的骄人成绩。
  资金是企业的“血液”只有管好资金才能避免企业“流血、失血、贫血”等现象发生才能使企业进行有效经营。我按照谁销售、谁负责、谁回笼的原则及时将销售日报送交情况进行登记汇总,上报财务。狠抓现金管理,及时将加油站现金存入银行,不让大量现金。
  在加油站过夜,以确保资金的绝对安全。及时检查资金投币情况,严格按投币管理制度办事避免因火灾、爆炸、被盗、被抢造成的资金损失。
  容美加油站是ic卡发卡站,自中石化加油卡上市以来,以其安全、方便、快捷的服务功能深得用户赏识,被广泛推广和使用,我从宣传ic
  卡的好处入手,不分上、下班,只要是遇见熟人就宣传ic卡,在我和同事的共同努力下,全年完成ic卡销售297张,冲值达到400多万元,破该站历史纪录,圆满完成了上级公司下达的任务指标。及时办理各种ic卡业务,用户随时来随时办理,为顾客带来方便,深得用户的好评。带着美好憧憬,步入2017年,我将不断鞭策自己,为鹤峰片区再创辉煌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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